二、公务员的职位分类
职位分类是相对于品位分类而言的一种人事分类管理制度。职位分类的对象是职位,分类的依据一般包括职位的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轻重和所需资格条件。分类的结果是依据上述条件将职位分门别类,分类的目的是为其他人事管理工作奠定基础。从职位分类的理论和实践的角度来说,职位分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进行职位设置。职位设置的要求是:①确定职位职责;②确定职位的设置层次;③确定职位设置的数量;④确定职位名称。
第二,制定职位说明书。职位说明书应当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①职位名称;②职位代码;③工作项目;④工作概述;⑤所需知识能力;⑥转任和升迁的方向;⑦工作标准。
第三,确定职务。根据职位分类,设置公务员的职务。
第四,确定级别。公务员的级别,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来确定。在机构改革中,确因职数限制和工作需要而作低职安排的公务员可按原任职务确定级别。确定公务员的级别,应按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来确定。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根据《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如表6.1所示:
表6.1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表
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副省级市机关的司局级正职对应十五级至十级;司局级副职对应十八级至十二级。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副省级市机关的巡视员对应十五级至十级;副巡视员对应十八级至十二级。
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来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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