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公务员的更新机制在于人员更新和素质更新

公务员的更新机制在于人员更新和素质更新

时间:2023-09-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辞去公职是公务员的一种择业权,受《公务员法》认可和保护。《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和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等存入本人档案。公务员辞去公职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三、公务员的更新机制

公务员的更新机制即新陈代谢机制,建立这一机制的目的,在于通过公务员队伍的人员更新和素质更新,维持其生机和活力。

(一)录用

录用是人事行政的基础性环节,录用工作搞得如何,直接关系到公务员队伍建设的好坏和素质的高低。因此,把好公务员系统的“入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公务员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录取。民族自治地方依照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报考公务员,根据《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②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③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④具有良好的品行;⑤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⑥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⑦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⑧符合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前款第②、⑦项所列条件,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①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②曾被开除公职的;③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在录用公务员之前,应当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其他须知事项。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于公民报考。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专业科目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笔试结束后,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面试人选。面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招录机关或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面试的内容和方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面试应当组成面试考官小组。面试考官小组由具有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组成。面试考官资格的认定与管理,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二)辞职、辞退和退休

辞职、辞退和退休都可以导致公务员对职位的脱离。通过建立和实施这些措施和方法,保证公务员能进能出,以达到增强公务员队伍的生命力和活力的目的。

辞职分为辞去领导职务和辞去公职。关于辞去领导职务,分为自愿和强制两种。《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变动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辞去现任职务的,应当履行辞职手续。①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②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③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关于辞去公职,《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界定为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与任免机关的任用关系。辞去公职是公务员的一种择业权,受《公务员法》认可和保护。公务员要求离开公职队伍,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终止其与所在单位的任用关系,可以向任免机关申请辞职。尽管辞职是公务员的一项权利,但其在辞职过程中仍要受到一定限制。

一是程序限制。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依照法定的情形、权限和程序办理:①公务员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②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③任免机关审批,作出同意辞去公职或者不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同意辞去公职的应当同时免去其他所任职务;④任免机关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所在单位和申请辞去公职的公务员,并将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和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等存入本人档案。

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90日内予以审批。

经批准辞去公职的公务员,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是条件限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职:①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②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③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④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三是附加限制。公务员辞去公职,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辞退是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一项权力,当公务员符合法定辞退条件时,可以无需征求其意见,单方面解除任用关系。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辞退:①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②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③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④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⑤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①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②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③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辞退公务员,按照管理权限决定。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公务员。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退休也是公务员系统的出口之一。完善公务员的退休制度,有利于实现公务员队伍的吐故纳新,克服终身制、铁交椅等弊病。我国公务员的退休制度包括强制退休和自愿退休两种。强制退休是指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自愿退休的条件为:①工作年限满30年的;②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③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国家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

(三)培训与交流

1.培训

培训是公务员更新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培训,可以提高公务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更好地适应高效能管理的需要。

在我国,参加培训是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规定,公务员培训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务员队伍建设需要,按照职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公务员特点进行。公务员培训应当遵循理论联系实际、以人为本、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学以致用、改革创新、科学管理的原则。

为了使培训更有成效,我国规定公务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中共中央组织部主管全国公务员培训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协调全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中央机关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公务员培训工作,指导本系统公务员业务培训。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主管本辖区公务员培训工作。政府人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协调本辖区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公务员培训工作。

各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从公务员培训的类型来看,主要分为四种: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

初任培训是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依法行政、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行为规范、机关工作方式方法等基本知识和技能,重点提高新录用公务员适应机关工作的能力。初任培训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专业性较强的机关按照组织、人事部门的统一要求,可自行组织初任培训。初任培训应当在试用期内完成,时间不少于12天。

任职培训是按照新任职务的要求,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进行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领导科学、政策法规、廉政教育及与所任职务相关的业务知识等,重点提高其胜任领导工作的能力。任职培训应当在公务员任职前或任职后一年内进行。担任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任职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0天,担任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任职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5天。调入机关任职以及在机关晋升为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依照前款规定参加任职培训。

专门业务培训是根据公务员从事专项工作的需要进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重点提高公务员的业务工作能力。专门业务培训的内容、时间和要求由机关根据需要确定。

在职培训是对全体公务员进行的以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为目的的培训。在职培训的内容、时间和要求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机关根据需要确定。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没有参加初任培训或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不能任职定级。没有参加任职培训或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应及时进行补训。专门业务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不得从事专门业务工作。在职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的公务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2.交流

交流是指公务员在公务员队伍内部,或者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交流除了能够加强机关的廉政建设之外,还可以培养和锻炼公务员,培养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增强机关活力,提高办事效率。因为通过定期化、制度化的交流,可以使公务员熟悉多方面的行政业务,丰富工作经验,增强其宏观组织、领导、协调等能力。因此,《公务员法》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并要求公务员应当服从机关的交流决定。对于公务员本人申请交流的,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调任人选应当具备《公务员法》及《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规定的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具有《公务员法》及《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规定的排除性条件。调任机关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对调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转任是指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的交流。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

挂职锻炼是指根据培养锻炼公务员的需要,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临时担任一定职务以进行锻炼。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