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公务员的激励机制
为了激发公务员工作意愿,充分调动其工作的积极性,提高行政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有必要在人事行政中设置激励机制。这些机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考核
实施考核的目的,在于为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提供依据。为达到考核目的,在考核中要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对于上述考核内容,《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作了明确的阐释: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年度考核时,机关负责人可授权成立非常设性考核委员会,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
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为:①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②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③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④将考核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①思想政治素质高;②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③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④工作实绩突出;⑤清正廉洁。
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①思想政治素质较高;②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③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④能够完成本职工作;⑤廉洁自律。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①思想政治素质一般;②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③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④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⑤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①思想政治素质较差;②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③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④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⑤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公务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二)奖励与晋职
奖励是机关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所给予的奖赏。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①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②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③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④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作出突出贡献的;⑤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⑥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⑦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作出贡献的;⑧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⑨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⑩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公务员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
给予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奖励,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①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②严重违反奖励程序规定的;③获得荣誉称号后,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公务员集体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的;④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
晋职即公务员的职务晋升,指因新的任命而带来的职务和级别的升迁。由于晋职能够使公务员由较低的职务升迁到较高的职务,意味着公务员所处地位的上升、职权的扩大和责任的加重,同时也伴随着工资福利等方面待遇的提高,因此,晋职制度可以调动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从而起到激励作用。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
晋升的基本程序为:①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②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③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④按照规定办理任职手续。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
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三)工资、保险和福利
工资是国家定期分配给公务员个人消费品的货币表现。工资制度除了具有保障功能之外,还通过依据工作贡献分配个人消费品,满足公务员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来发挥激励作用。
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和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四个部分。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公务员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
公务员工资制度实行的原则有:①按劳分配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②平衡比较原则,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③适应性原则,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④正常增资原则,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公务员除按国家规定领取工资和享受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之外,还可以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公务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公务员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公务员的工资、保险、福利由国家法律规定。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退休金以及录用、培训、奖励、辞退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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