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最后,1989年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正式通过《行政诉讼法》,这成为我国正式建立司法审查制度,加强行政法律制度建设,加快走向行政法治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三、行政法治建设较快发展时期
伴随着1982年宪法的颁行,我国行政法治建设进入较快发展的时期。此时的立法逐步开始规范。这期间我国主要行政执法领域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制度开始健全起来,在军事、公安、司法、民政、财政、税务、金融、审计、企业、商业、外贸、海关、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环境、交通、物价、物资、科技、文化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行政法律规范,为依法行政创造了必要条件。
在行政法治建设的一个关键点上——行政法制监督,在这期间也有了重大发展——建立了国家监察部和地方各级行政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国营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的行为进行监察。同时也开始设立了国家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以及国家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这个时期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里程碑可以说是行政诉讼制度的确立。首先,从立法上,在《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其次,在行政审判的设立上,1986年颁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把公民不服治安处罚纳入了行政诉讼的轨道。最后,1989年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正式通过《行政诉讼法》,这成为我国正式建立司法审查制度,加强行政法律制度建设,加快走向行政法治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