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我国行政法治观念上的进一步更新主要表现

我国行政法治观念上的进一步更新主要表现

时间:2024-09-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个社会的行政法治观念改变了,具体的行政法律制度也将由于失却社会正当性而迟早被新制度所取代。我国行政法治观念的进一步更新主要表现在法治意识的提高和平等观念的加强。我国传统的法律观念以义务为核心,忽视权利。科学发展观要求行政法治建设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的发展主旨。

一、基本观念上的更新

行政法治观念影响,甚至决定着行政法律制度的变动。一个社会的行政法治观念改变了,具体的行政法律制度也将由于失却社会正当性而迟早被新制度所取代。我国行政法治观念的进一步更新主要表现在法治意识的提高和平等观念的加强。在社会成员中树立现代的法律观念和法治意识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显著标志之一。在真正意义的法治社会中,法治不只是制度构成,而且是一种沉淀于人们内心的观念。因此,衡量一个国家的法治完备程度之核心内容是考虑该国所具备的法律观念,以及法治意识在整个国家的普及情况。在社会普遍具备法治意识的国家里,公民个体、企业、社会各团体、国家机构等均以法律作为行动的准则和行为的尺度。在法治意识薄弱的国家里,关于法治的制度建设即便完备,其效果也只是事倍功半。

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的法律观念正在经历“从意识本位向规律本位”、“从管理本位向权利本位”的转变。前一个转变指市场经济的法律应当体现市场经济规律,而不应只体现立法者的意志。背离规律而只强调立法者意志的法律会影响经济的运行。后一个转变是对法律观念中权利和义务关系的重新调整。我国传统的法律观念以义务为核心,忽视权利。市场经济则强调权利本位,经济的运行以权利为基础、动力和目标。随着法律观念的转化以及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现代法治意识将逐步取代法律虚无主义传统,这是实现法治的基础。但是受封建人治思维的影响,人们的法治观念还比较薄弱,甚至部分执法人员也存在根深蒂固的人治思维。此外,处于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之下,初步形成了以契约观念为特征的法治意识,开始懂得运用法律来争取、保护自身利益。但是长期“宁可冤死,不打官司”的观念使得我国公民的诉讼意识不强。这也从另一个角度体现出法律的权威性在我国还没有完全树立,我国要实现现代法治国家的目标仍需经历一段奋斗过程。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所谓“以人为本”,就是要求把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发展的出发点,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为发展的落脚点。科学发展观要求行政法治建设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的发展主旨。现代社会的人不仅是一种权利主体,还是一种依赖权力来维护并保障其权利得以实现的公民。因此,以人为本就不仅要改变权力本位的行政法,也要避免片面压制权力积极功能发挥的所谓的权利本位的行政法。在以人为本的主旨下,权利与权力都只是用来寻求人的全面解放、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一种方式。虽然权利较权力而言更接近于自由,但权利本位和权力本位都无法全部还原为以人为本。以人为本,以大众为本,以最广大的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本,既不能以少数人、特定利益群体甚至个别人的利益作为行政法治建设的出发点,也不能以局部的、短期的公共利益作为行政法治建设的落脚点。因此,行政法不应成为一种治人、管人甚至整人的法律工具,而应当体现足够的人文关怀,蕴藏深厚的人文精神。行政法应当从强制性行政管理的传统范式下解脱出来,弱化公共管理的强制性,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物品。但同时要更多地尊重人格,尊重人身自由等价值。行政法不应当以牺牲人身权,尤其是人的生命作为代价来换取财产安全,即使是紧急行政也不例外。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以人为本,显然并非意味着不加控制地满足人类的利益诉求,尤其是对自然的索取,否则就有可能滑入“人类中心主义”的泥潭。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