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法机制进一步完善
行政法的制度体系大致包括两大类,一类是旨在调整行政主体与相对方之间的行政关系的法律制度,即“管理法”;另一类是旨在调整监督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之间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制度,即“控权法”。传统行政法的“管理法”主要依靠制约机制来约束行政管理相对方以维护行政法律秩序,“控权法”则主要依靠制约机制来约束行政权以维护公民权益。“管理法”与“控权法”都只具有制约机制与制约功能,都只强调对一方主体进行片面控制,而缺乏激励机制以激励行政主体与行政管理相对方。行政法激励机制,是指行政法既激励行政主体积极行政,为公益和私益的增长创造更多机会,又激励相对方积极实践法定权利,依法全面参与行政,监督行政权的行使,促成行政主体与相对方之间的互动与合作。制约机制与激励机制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但是不可能将二者断然分开。制约机制与激励机制在功能上经常表现出相互依赖、共生共促的特性。譬如激励相对方积极参与行政,既能扩张相对方权利,又有利于监督行政。行政法机制的制约与激励并举,正成为现代行政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趋势。现代行政法只有具备融洽的行政法制约和激励机制,才有可能充满生机与活力。一方面,我们应看到行政机关与相对方之间存在对立性、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具有冲突性,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有不一致性,因此现代行政法制必须建立制约机制,通过限制行政权作用的范围和程序、建立监督体制来制约行政权;通过对相对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制裁来制约相对方对自己权利的滥用。另一方面,行政机关与相对方之间存在着合作性,行政权与公民权利具有统一性,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具有一致性,因此要建立激励机制,鼓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发挥创造性,积极寻求最佳的管理方式以实现行政目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积极行政,为社会提供更好的行政服务;鼓励市场主体竞争、合作,创造社会财富,并且充分发掘自身潜力,依照法定程序积极参与行政,推动行政民主化进程。这两种机制应当相辅相成、协调运作。简而言之,行政法机制激励与制约相容的实质是,正确地处理国家、社会、个人之间的关系,通过以行政法制度体系作为载体的行政法机制的协调运作,以实现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促进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共同增值。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