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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界对民间组织的含义有多种表述

时间:2024-09-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中国将之正式称为“民间组织”,并在民政部下设民间组织管理局,统一负责对民间组织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就学术研究而言,虽然对民间组织有多种称谓,但是基本上普遍认可著名学者莱斯特·萨拉蒙对民间组织特征的描述。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亦不能称之为民间组织。民间组织应有独立的行为能力,能够自我管理。

一、民间组织的含义

目前理论界对于民间组织有着多种表述,如社会团体、非营利组织、非政府组织、第三部门等。在中国将之正式称为“民间组织”,并在民政部下设民间组织管理局,统一负责对民间组织的管理、监督和指导。但是学术研究中的“民间组织”与中国官方文件中所称的“民间组织”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区别。

就学术研究而言,虽然对民间组织有多种称谓,但是基本上普遍认可著名学者莱斯特·萨拉蒙对民间组织特征的描述。莱斯特·萨拉蒙认为具有以下八个特征的组织才能够称之为民间组织:①组织性。民间组织应该是有着合法身份、较为完备的组织制度规则、较为固定的工作人员和组织形式的组织。②民间性。民间组织应是非政府的、自主管理的社会组织,它不应隶属于任何政府机构,且不受政府机构的控制。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亦不能称之为民间组织。③自治性。民间组织应有独立的行为能力,能够自我管理。④非政治性。民间组织尽管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政府的决策,但是不以谋求政治权力为目的。⑤非营利性。民间组织的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活动经费主要来源于本国政府、外国政府、各国际组织、其他民间组织、民间企业以及从社会上募捐等。⑥公益性。民间组织一般都致力于社会公益事业,从事社会公益活动。⑦志愿性。民间组织的志愿性主要是指民间组织的工作人员一般是志愿参与公益活动,他们志愿效力于解决该组织所针对的特定的社会性问题。⑧非宗教性。民间组织在本质上不是宗教组织,也不开展传教、礼拜等宗教活动。

中国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所认可的三类民间组织是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23)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24)截至2009年底,我国经合法程序登记注册的县以上各级各类社团共约23.87万家,基金会1843个。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三种。(25)个人出资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举办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两人或两人以上举办且具备法人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或由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的,应当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截至2009年底,我国经合法程序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共约19.04万家。(26)

社会团体包含的范围比较广泛,如行业协会、学术团体、民间互助性协会等。社会团体依据志愿性原则组成,不从事营利性活动,通常具有一定的组织原则,但同时组织形式又比较松散,在组织管理上比较民主。社会团体是政府和社会之间的桥梁,一方面,它通过反映其所代表的一定社会群体的意见,推动社会的民主化进程;另一方面,它也承载着一定的社会管理职能,通过建立行业规范和自律机制,推动了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完善。

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包括各种民办的学校、医院、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等)、社区服务中心(站)、职业培训(介绍)中心、研究所(院)、文化馆(所)、体育设施等。相对于社会团体而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社会定位是凭借专业知识和技能服务于社会的非营利组织,是实体性单位组织,组织形式较为严密和稳固。

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审批,在管理上也实行双重监管体制。这使得大量具有民间组织性质的组织很难进入法律规范体系。因此,在现实中,中国还存在着许多未在官方登记,但是却具有一些民间组织的特征,在一些特定领域履行民间组织功能的组织,它们被称为“草根民间组织”。所谓草根民间组织,是指没有在政府相关民政部门登记,但是同时又在相当程度上具有了民间组织的核心特征,如非政府性、非营利性等。它们有多种表现形态,其中最普遍的两种,一是作为某个单位的二级分支机构,从组织性上而言它们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另一种是在工商部门登记获得企业法人资格,但开展公益性的活动,并在各种非制度性的条件下获得税务部门的税收优惠认可。除此之外,还有许多未经登记的组织,如社区公益性组织、农村经济协作组织和其他游离在法律规定的组织体系之外自行活动的组织等。(27)

此外,随着中国开放进程的加快,国外民间组织在中国的活动领域日益加大,参与社会管理的程度也日益加深。为了适应这一新的发展情况,中国民政部已经将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纳入统一管理的范畴。截至2009年底,在民政部门注册的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1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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