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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试点“先试先行”:试点的展开

时间:2023-09-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先试先行”:试点的展开“先试先行”,是指启动“政策试点”,实施第一轮次的试点工作,它构成了整个“政策试点”过程的前半阶段,即通常所说的“典型试验”、“先行试点”。多数“政策试点”通常采用其中一种方式即可确定试验点名单,有的则是将两种方式结合起来运用。

第一节 “先试先行”:试点的展开

“先试先行”,是指启动“政策试点”,实施第一轮次的试点工作,它构成了整个“政策试点”过程的前半阶段,即通常所说的“典型试验”、“先行试点”。这一阶段的试点工作一般都要经过选点、组织、设计、督导、宣传、评估这六个环节,它们共同构成了实施一个周期的试点工作完整且依次递进的基本步骤。当然,这六个环节及其先后顺序并不是绝对的,在实际进行过程中有的试点项目可能会跳过某一环节,或者同时实施某些步骤。

一、选点

选点,即选择开展试点的地区或部门,这是“政策试点”在启动之时要做的第一项工作。通常是由试点推动方先根据试验的具体类型、难易大小、重要性程度等方面的不同,来估定出所需试验点的一个大致规模(或者是按照一个固定的数量,或者是按照一个相应的比例),然后再通过相应的途径及手段产生试验点名单。在对试验点的选择过程中有两个值得注意的方面:一是产生试验点的方式,一是产生试验点的标准。

(一)产生方式

产生试验点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试点主导方自行选择,并征得对方同意;一是各个地方或部门主动申请,并得到相应的批准。多数“政策试点”通常采用其中一种方式即可确定试验点名单,有的则是将两种方式结合起来运用。随着“自愿试验”在试验点选拔工作中越来越受到重视,目前大部分的试验点都是从各地方或部门的主动申报中选出。

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地区和试点单位是如何确定的?

为做好教育规划纲要的贯彻落实工作,从今年年初开始,教育规划纲要工作小组办公室就结合规划纲要提出的重大改革,研究确定了近期启动实施的重点任务,并将这些重点任务公开发布,请愿意先行先试的地区和学校,选择一项或几项申报国家改革试点,按照“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协商论证、综合平衡、统一部署”的原则,制定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总体方案。在第一轮申报的时候,共有500多个改革项目,各地各校改革的积极性很高。教育规划纲要工作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主要从科学性、合理性、操作性等方面,对所有项目提出修改完善建议,并将意见反馈给申报单位,进一步完善试点方案。试点方案再次上报后,教育规划纲要工作小组办公室组织由教育部门、相关管理部门和专家组成的综合评审组,重点就试点方案的改革措施、配套政策、保障条件等进行研究论证,提出修改完善建议,反馈给申报单位。经过“三下三上”的过程,总体方案不断完善,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进一步听取了与会代表的意见。大家认为,总体方案体现了顶层设计、试点先行、有序推进的原则。根据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大家所提的意见建议,又对试点总体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按程序审定。8月27日,国务院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教育体制改革试点进行了统一部署。不久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明确了试点的重点任务和试点地区、试点单位。所有的试点项目,都是各地各校根据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改革要求,紧密结合自身实际研究设计的。[1]

基于对试点项目中“政策含金量”的预估,各地方或部门对于试点工作的参与积极性有高有低。由于在试点过程中要做到“先行先试”,相应地,试验点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付出一些额外的成本,但与此同时,通过这些政策试验性工作,试验点也可能会获得额外的“政策红利”。基于这两者孰大孰小的不同预期,各地方、各部门对不同试点项目的态度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有的试点项目较受青睐,比如在各种试验区的申报上,来自各个地方的申报一直都较为踊跃;有的试点项目则相反,各地方、各部门会显得比较犹豫甚至是回避,有时需要以“派任务”的方式才能将试点工作布置下去。这使得试点实施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如下情况:随着试点工作的进行,在还未发展到对试点成果进行推广之前,就已经陆续有新的地方或部门申请加入试验点行列。这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在于通过对试验点所做的一系列工作进行实际观察,非试验点对该试点工作所持的态度发生了转变。

(二)产生标准

无论通过何种形式产生,要能够入选成为试验点,都必须满足相应的条件,符合相应的标准。由于“政策试点”是一次“试错”的过程,其所带来的风险和成本不容忽视,这就要求参与试点工作的地区或部门具备相应的能力和条件,以满足试点改革的相关要求,以及能够化解可能与之而来的“副作用”。通常而言,在考虑是否将某个地方或部门列为试验点时,需要考虑到一些硬件、软件方面的准备情况,比如较高的参与积极性、有一定的工作基础、具备相应的人力物力条件等。这意味着在选择试验点时必须将候选单位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改革实践能力等条件都纳入参考范围。例如开始于2003年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在其启动之初,卫生部等就提出要慎重选择试点县(市),并进一步明确可以从四个方面综合考虑:一是县(市)人民政府特别是主要负责人高度重视,积极主动地提出申请;二是县(市)财政状况较好,农民有基本的支付能力;三是县(市)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能力和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较强;四是农村基层组织比较健全,领导有力,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积极性较高。同时,还着重强调了暂不具备条件的县(市)先不要急于开展试点。[2]另外,如果是示范性质的试点,要达到形成表率和榜样的标杆效应,还会将选择标准调高一些。

(三)“点”的平衡

在选择试验点的诸多“准入”标准中,较为重要的一点是要使所有“入选点”保持分布平衡。这同时也是在确定试验点时所要追求的一个目标,即要使试验点在空间位置分布、内容搭配等方面实现相互补充和均衡。比如在2007年4月,国家发改委提出入选国家级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四点“门槛”:即试点要有代表性与典型性;要在试点内容上有特点和重点;已经在相关领域进行过改革试验和探索;试点选择要考虑区域平衡发展,选择具有全局性意义的地区。除此之外,发改委还明确指出:“试点布局合理是最重要的标准。”[3]“政策试点”不是为解决单个地方、单个领域自身的发展问题,而是要为全局性的政策变迁和制度创新积累经验、提供参考,这就要求试验点的分布要尽可能地具有代表性。

首先,所选择的试验点本身应该具有较大的典型性,能够带有处于不同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区域的各自特点,同时试验点要在所在区域或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带动力,这样各个试验点可以一起形成网状辐射合力,把试点成果推及到全国不同条件的各个地方。其次,在试点任务的布置上,优先考虑将试验点自身发展的现实需要和整个改革试点的内容结构相结合,使得试点行动既能够对解决试验点面临的现实问题有所助益,同时又对推动全国或一定范围内的改革具有参考价值。在这方面比较显著的例子是国家级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选择和设立,其最终确定的试验点的地域、层次分布以及试验主题的选择等要素都是极为契合的。

二、组织

组织,即构建专门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力量,一般是建立以试点主题为名称的“领导小组”、“协调小组”以及“部际联席会议”之类的机构或机制。在试点项目的组织领导工作中,还有两个方面需要把握,即组织的运作特点和人员结构。

(一)运作特点

通常情况下,“试点工作小组”会同时设置于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设置于试点发起方,比如国务院及其部委、省一级的相关“小组”,它的职责主要包括:负责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试点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就试点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报告和建议等。第二个层面设置于试点实施方,比如试验点所在地区或部门,它的职责主要包括:根据预期试点目标、任务安排和工作步骤,按时推进范围内的试点计划,制定试点具体实施方案并负责落实,及时总结经验,按要求及时汇报试点工作进展等。

目前,在试点过程中所建立的相关组织有三种基本类型,它们是“领导小组”、“协调小组”和“部际联席会议”。其中以“领导小组”和“协调小组”最为常见,“部际联席会议”只出现在国务院层面。单从称谓上看,容易将“试点工作小组”归于以“领导小组”为代表的议事协调机构这一组织类别,但实际上它们与通常意义上的议事协调机构存在着较大的不同。[4]各种“试点工作小组”在组成方式、运作特征等方面有着自身的一些特殊之处。

“试点工作小组”属于阶段性工作机制,在试点工作任务完成后即刻撤销,并不是实体意义上的组织,自然也就不能将其归为正式的议事协调机构或临时机构。“试点工作小组”主要以不定期地召开会议的形式来开展工作,是一种较为松散的议事、协调方式。

另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和“试点工作部际联席会议”这三种基本类型之间亦存在着一定差异。以国务院层面的三类“试点工作小组”为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规格最高,一般是以国务院办公厅通过发布“成立通知”的形式建立。“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则是由某个国务院组成部门因工作需要,在向国务院作出请示报告后,国务院以“批复”的形式批准成立;根据相关规定,“试点工作协调小组”不能刻制印章,不能正式行文,主要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试点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是各成员单位按照共同商定的工作制度而建立的一种工作机制,它与“试点工作协调小组”较为相似,比如都需要由牵头部门向国务院请示,经由国务院审批才能成立;不能刻制印章,不能正式行文等,如确需正式行文,可以牵头部门名义使用牵头部门印章,也可以由有关成员单位联合行文。“试点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特点在于,对作为联席会议召集主体部门的资格放得更宽一些。从实际情况来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设立需要由国务院办公厅提出方案,“试点工作协调小组”的设立则一般需要由国务院组成部门作出请示,而建立“试点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国务院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都有资格向国务院作出请示。

(二)人员结构

“试点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来自三个方面,这与正式的议事协调机构基本一致。

1.领导成员

“试点工作小组”没有专职的领导,其领导成员都是由常设党政机关的相关领导兼任的。通过采用兼任领导的模式,“试点工作小组”可以充分运用领导成员原有职务的权力,来完成计划所设定的任务,当原有职务不符合完成计划所需要的权力时,还可以通过正常的组织渠道,在宣布领导成员组成的同时,正式授予领导小组成员必要的“附加权力”。[5]

“试点工作小组”的正职领导,一般是根据党政领导人的原有业务分工,来出任相关“试点工作小组”的负责人。就多数情况而言,在中央政府层面,通常是由一位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出任“试点工作小组”的领导正职,个别情况下也可以由相关部委的负责人担任,如国务院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组长皆为国务院副总理张德江;在地方层面,“试点工作小组”的负责人同样也是根据党政领导的日常分工来确定。“试点工作小组”的副职领导则有多种情况,副职的数量和构成要根据“试点工作小组”所承担工作的规模和复杂性,以及正职的情况等多种因素而定。如果该“试点工作小组”的工作非常重要,正职直接由行政首长担任,则副职一般就由对应的相关分管副职出任,通常只有1至2人;如果“试点工作小组”的正职已经是常设机构的相关分管副职,则副职多由主要涉及的几个部门的代表出任,一般达4至7人。

“试点工作小组”采用高密度集合型的政治权力结构,充分“借用”高层级领导的原有权力,这一独特的领导构成和权力来源方式造就了“试点工作小组”不同于一般性常设机构的特殊权威性。虽然对“试点工作小组”的政治级别在制度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它们在实际运行中的影响显然要比其他正式序列机构高出一些。比如由国务院副总理担任组长的相关“试点工作小组”,其实际地位就略高于国务院各部委,在与多个部门联合的发文通知中一般都居于首位。地方上的“试点工作小组”同样如此。这些都与“试点工作小组”领导成员的高规格有着直接关联。

2.组成部门

数量多、涉及面广是“试点工作小组”在部门构成上的一个显著特点。“试点工作小组”根据其所担负工作任务的性质和具体内容,本着宽泛的原则,尽量将涉及的相关部门吸纳为成员单位,并且依据各部门原有的政治排序来确定它们在“试点工作小组”结构中的次序。“试点工作小组”的非领导成员就是由这些组成部门各派出一名“代表”构成,通常是各个部门内分管相关工作的副职,如果涉及的任务与本部门工作职能的相关性程度较高,也可能直接派出部门的负责人作为代表。

关于这些组成部门在“试点工作小组”中的具体分工,一般是在各个部门日常工作职能的基础上,结合“试点工作小组”所承担任务的特点,明确规定相应的职责分配。由于各个组成部门自身职能安排与“试点工作小组”的任务指向的结合程度存有差异,彼此之间所承担工作量的大小不尽相同,因此还可以将它们进一步区分为主要部门和一般部门,这从各个组成部门所派出的代表是否担任“试点工作小组”的领导副职就可以判断。在“试点工作小组”的结构中存在几个主要的责任部门,它们与“试点工作小组”的联系较为紧密,承担着“试点工作小组”的大部分工作,因此相对于其他部门成员,其重要性更为突出。这些部门的代表通常也就担任着“试点工作小组”的副职领导,尤其是这几个主要部门中工作任务最重的,通常被称之为牵头部门或承办部门,其代表一般担任着“试点工作小组”的第一副职。其余一般性的部门与“试点工作小组”工作的关联性弱于前者,所担负的工作量较小,其派出的代表通常就担任“试点工作小组”的一般成员。

3.办事机构

“试点工作小组”的办事机构,主要有以下三种设置模式:绝大多数的“试点工作小组”现在已经不再单独设置办事机构,而是将“试点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直接交由主要责任部门的某个内设机构承担,即这个内设机构“兼任”着“试点工作小组”的办事机构的角色;还有一部分“试点工作小组”将办事机构设置在牵头的主要责任部门内,通常是采取与部门内设机构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形式;也有一些办事机构是与某个常设机构“合署办公”。

相应地,各个办事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方式也不尽相同。与“试点工作小组”的领导成员类似,大多数办事机构的负责人是由对应常设机构的负责人兼任:有的是由来自主要责任部门的“试点工作小组”的副职领导兼任办事机构的正职,并同时由这个部门某个内设机构的主管出任常务副职,这个常务副职也在事实上负责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也有一种情况是直接由承担相关工作的部门内设机构的正副主管一起兼任办事机构的正副职。

三、设计

设计,即在确定试验点、搭建组织架构等工作完成之后,试验点就要开始着手制定用于实施试点计划的具体操作化方案,而这通常又是由相关“试点工作小组”来负责完成。同时,方案的类型、内容结构根据试点目标的差别而略有不同。如果是以测试、示范新政策为主的试点项目,试验点只需根据试点总体方案的要求,设计所承担试点任务的具体组织实施方案;如果是以探索、创造新政策为主的试点项目,试验点所设计的具体实施方案实际上也可以视为试点总体方案。

在一项试点工作启动之初,试点启动方通常会以下发“试点指导意见”的形式来出台“试点总体方案”,而“试点实施方案”则是对它的细化和具体化,具有明显的技术性、业务性特征,是试验点开展试点工作的计划和指南。在“试点总体方案”出台后,试验点就可以按照总体方案中的相关要求,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一步制订出更加细致的工作计划和实施办法,现实地着手组织、落实试点工作。在内容结构上,“试点实施方案”一般会涉及试验点如何利用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分解试点任务,安排试点进度,在部门间进行分工并落实,在规定的时限内实现预期目标等。试验点分别出台的一个个具体的“试点实施方案”一起构成了整个试点项目的总的行动方案。

试验点在制定出具体实施方案后,一般还需要将这些方案上报至试点启动方,通常是相关“试点工作小组”,由其审定后方可实施。省一级政府出台的试点实施方案,需直接上报至中央政府层面的“试点工作小组”,由其备案后方可启动实施。省一级以下政府出台的试点实施方案,需上报至省一级政府,由其批准后方可实施;如果是国务院及其部委启动的试点项目,还需要报中央政府层面的“试点工作小组”备案。

随着试点方法的日趋成熟,试点方案的标准化、规范化程度亦越来越高。在“试点总体方案”中,其内容结构已基本稳定在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主要任务、试点内容、对试验点的要求这六个板块;在由试验点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中,其内容结构已基本稳定在任务目标、具体措施、进度安排、配套政策、保障条件、责任主体这六个板块(参见表3.1)。

表3.1 “试点总体方案”与“试点实施方案”的内容结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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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笔者自制。

当然,在实际设计过程中,“试点实施方案”的编制肯定更为细化一些。试点发起方经常会根据本次试点工作的特点,对试验点所制定实施方案的内容结构提出一些专门性的要求。比如在开始于2010年的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中,国务院办公厅就明确要求各个试验点的具体实施方案应包括改革目标、改革措施、进度安排、配套政策、保障条件、责任主体、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预期成果及推广价值等核心内容。[6]而在2005年启动的“循环经济试点”工作中,国家发改委也对各个试点地区的具体实施方案提出了详细的编制标准,要求其需要涵盖试点单位基本情况,发展循环经济的工作基础,发展循环经济的指导思想、目标和主要任务,发展循环经济的重点,项目规划和投资,保障措施,需要国家给予的支持七个方面内容。[7]

四、督导

督导,即对试验点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和检查。为保证试验点的工作按预定计划进行和试验质量,相关部门还会按照试点总体方案及实施方案中的预先设计,对试验点进行及时的指导,开展跟踪性的调研,定期进行检查,以便于及时了解试点工作进展状况,并根据试验点实施情况的反馈及时完善试点方案。督促指导工作一般由“试点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有时还会建立专门的督促指导机制,主要形式包括派出督导组调研、举办试点工作培训会和培训班、建立专门性的委员会等。

在试点过程中,“试点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通常会派出督导组到试验点所在地区,对试验点的措施执行情况、保障到位情况、政策效果、群众满意度等方面展开调研和检查,听取试验点的工作汇报。督导组会根据在试验点的调研情况提出相应的督导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将这些信息反馈到“试点工作小组”。

督促指导的另一主要形式是举办专题培训会和培训班,即召集试验点代表和相关责任部门,对其进行政策要点、操作规程等方面的指导。特别是在试点内容及其操作较为专业和复杂时,对试验点及其工作队伍进行业务指导就显得尤为必要。比如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中,卫生部就先后组织了4次培训,包括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政策与管理培训班、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办公室联络员培训会、公立医院改革联系试点城市派驻联络员培训会、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政策与管理高级培训班(参见表3.2)。

表3.2 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培训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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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政策与管理培训班在京开班”,中国卫生人才网,2010年12月22日;“卫生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办公室召开联络员培训会”,中央人民政府网站,2011年4月6日;“公立医院改革联系试点城市派驻联络员培训会召开”,中央人民政府网站,2011年7月13日;“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政策与管理高级培训班在京举行”,中央人民政府网站,2011年7月13日。

建立专门的委员会并由其对试验点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是新近出现的一种督导形式,这主要是出于试点工作科学化和专业化的考虑。比如在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中,除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外,还成立了专门的“国家教育咨询委员会”。按照定位,国家教育咨询委员会是对国家重大教育改革发展政策进行调研、论证、评估的咨询机构,首届委员会由64位委员组成,对应教育规划纲要中确定的十大改革任务,分10个组开展工作;咨询委员会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对各个试验点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评估,并及时向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提交报告。[8]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包括“分兵作战”、“微服私访”、“定点跟踪指导”、“提交专题报告”、“独立或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等多种灵活形式。[9]

五、宣传

宣传,即对试点工作进行舆论宣传,由试验点,特别是相关业务部门与宣传部门互相配合、共同推动,贯穿于试点工作的整个过程。这包括对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政策措施、阶段性成果等进行宣传和报道等。这些宣传活动的目的在于通过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社会预期,以坚定改革信心,增进改革共识,争取社会各界对试点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概括而言,对试点工作的宣传主要由两个方面构成:一是对试点内容进行政策宣传、解疑释惑,一是对试点的积极效应,特别是阶段性成果进行典型性报道。

在“试点总体方案”出台之后,通常会首先以通俗易懂、易于接受的语言和方式,以这一总体方案为蓝本,进行更为细致和具体的阐述,对一些普遍性和关键性问题进行解答,主要手段包括“试点方案解读”、“答记者问”等。通过这些宣传形式和渠道,可以使社会各界对此次试点工作的主要目的、重点内容、政策变化、预期结果有一个初步的认知和了解,特别是使可能会被改革措施影响到的相关群体提前做好相应的物质和心理准备,从而有利于试点工作的顺利展开。相比于过去的试点工作一般习惯于“不声张”,多属于“暗试”,现在的各种试点项目则越来越公开化,更多的是“明试”。这既体现出中国的改革开放和转型历程越发成熟,同时也是政府越来越走向透明和公开的体现。

当试点工作进展到一定阶段,特别是部分试验点通过一系列工作取得了相应的成果时,还会及时对这些阶段性成果进行广泛的宣传,以突出试验性政策实施后所带来的积极效应,进一步增进社会各界对试点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其主要手段包括“典型性报道”、“成果汇报”、“成果展示会”等。将试验点的好成果、好经验“树立”为“典型”和“榜样”,是试点过程中经常会运用到的一种宣传和促进手段。如前所述,“政策试点”在其发展初期就已广泛采取这一手段来提高对新政策的支持度,其后示范型试点的出现就是受到这一策略影响的结果。典型性的宣传,既是体现对试验点工作的支持和鼓励,亦使试点工作的积极意义“看得见、摸得着”,无疑是推动试点工作进程的一种极为有效的方式。

六、评估

评估,即当试验点完成了一个周期的试点任务时,由相关“试点工作小组”对试验点的工作进行阶段性的评估和验收。评估的内容包括设计相应的指标体系,对试验工作开展以来各个试验点的具体成效进行调查分析,从而得出整个试点项目启动以来的总体实施效果,并梳理出所取得的效果和经验,发现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为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和制度设计提供依据。评估是整个试点实施过程中的一次“中期小结”或“阶段性总结”,并不意味着全部试点工作的结束,其目的在于通过其来推动各个试验点的完善和健康发展,尤其是为下一阶段的试点推广工作打下基础,提供参考和指南。

每个试点项目因其规模大小的差异性,在评估工作中的重点和策略亦有所区别。对于试验点数量众多且分布广泛的试点项目,一般不对所有的试验点进行逐个调查和测评,而只是通过开展重点抽查的方式,掌握整个试点项目在面上的进展情况。对于试验点数量较少的试点项目,尤其是试验区的建设,通常需要对试验点,尤其是试验区进行逐个评估和验收,并有一套完整的评估程序以保证考核效果。表3.3中整理出了“国家可持续发展试验区”的评估流程,绝大多数试验点,特别是试验区的评估和验收程序和方法大体上也是如此。

表3.3 国家可持续发展试验区评估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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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科技部直属事业单位中国21世纪议程管理中心网站“国家可持续发展试验区工作流程”(http://www.acca21.org.cn/local/experi/liucheng.htm);《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和〈国家可持续发展先进示范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社字[2007]112号),2007年3月20日。

由于试验点情况的复杂性,使得具体实施评估的技术手段也较为多样化。一次评估工作通常会灵活采用定量和定性调查分析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具体包括机构调查、入户调查、典型调查、实地考察、听取相关汇报、举行座谈会和发放调查问卷等多种手段。各个试验点也可结合整体性的评估方案,制定本地的评估方案,进行必要的补充调查,开展本试验点的自评估工作,并形成自评估报告,呈报“试点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

为保证评估工作能够如实反映试点工作的真实效果,现在越来越多的评估工作开始被委托给第三方承担。比如在2006年,卫生部决定对启动于2003年的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开展一次评估,作为此次试点工作主要组织方的国务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际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就将这项评估工作委托给了由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和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组成的评估工作组,由其来具体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卫生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研究中心只是负责评估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协调、总体调查资料的收集与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合作医疗管理部门也只是负责本地区评估工作和调查问卷填写的组织协调及统一上报。[10]该评估工作组于2006年3月至7月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的运行状况进行了全面评估,收集了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57个第一批试点县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县医院和238个乡镇卫生院的机构资料,以及17个省32个县19195户的入户调查资料和1471人的补充调查资料,并在18个县开展了典型调查,进行了近五百人次的深入访谈或专题小组讨论。以这些调查为基础,评估工作组指出了试点工作中的4项成效和6个问题。[11]应该说,此次评估对其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推广工作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为保证试点工作的质量,强化评估工作的力度,一般还会就评估结果对试验点作出反馈。具体来说,对政策落实到位、取得较好效果的试验点,会给予相应的鼓励和支持,并可能将其树立为典型和示范;而对因主观因素导致试点工作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的试验点,会及时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甚至对试验点进行调整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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