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原产地规则概述
一、原产地的概念
原产地的原意是指货物或服务的来源、由来。因此,货物的原产地是指货物或商品的最初来源,通常是指货物的原产国,亦即根据为使用海关税则、数量限制或有关其他贸易措施而制定的准则所确定的生产或制造货物的国家。这里所指的国家,可包括一个国家集团、一个地区或一个国家。
二、原产地规则的概念
原产地规则,是各国和地区为了确定商品原产国或地区而采取的法律、规章和普遍适用的行政命令。它实际上指出了货物的经济国籍,通过对货物国籍的认定,施以不同的贸易待遇和措施,如适用关税税率、配额、许可证、货物检验等。因此,一国出口的货物是否能够在进口国享受较优惠的贸易待遇,以及一国海外投资所生产或加工的制成品是否能够在进口国享有厂商原有期待的贸易优惠,都由进口国对该货物进行原产地认定时决定,因此,原产地规则背后实际上隐含一个相当大的贸易政策涵义,对于一国贸易政策的制定和具体执行、国际投资决策都有着极为深远的影响。
按照WTO《原产地规则协议》的规定,原产地规则是指任何成员为确定货物的原产国而实行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决定。据此,原产地规则的核心应该是判定货物的原产地标准。
三、原产地规则的分类
如今国际上原产地规则种类繁多,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经济贸易集团都制定有各自的原产地规则。不仅如此,即使一国国内,也往往根据不同的目的,制定不同的原产地规则。
按照原产地规则适用的贸易领域划分,可以分为货物原产地规则和服务原产地规则;按货物流向划分,可分为进口原产地规则和出口原产地规则;按照一项原产地规则的实施主体及其所适用客体来划分,可分为国家原产地规则和区域性原产地规则;按照原产地规则的作用不同可以分为优惠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优惠原产地规则又可以分为单方给惠原产地规则和互惠原产地规则;等等。
WTO《原产地规则协定》对于优惠性原产地规则(Preferential Rules of Origin)和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Non-preferential Rules of Origin)这两类原产地规则进行了界定。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是指“任何成员为确定货物原产地而实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裁决,只要此类原产地规则与导致给予超出GATT 1994第一条第一款适用范围的关税优惠的契约式或自主贸易制度无关”(26)。其适用范围包括: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要求及任何歧视性数量限制或关税配额、政府采购和贸易统计。优惠性原产地规则是为了确定货物是否有资格享有超出GATT 1994第一条第一款的关税优惠(27),广泛适用于普惠制(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以下简称GSP)等单边优惠和自贸区互惠优惠关税的实施。
制定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主要目的并不是防止出口商规避进口关税,只有优惠性原产地规则才有这种作用和目的。例如,自由贸易区的特点是区内各成员之间减免关税,但各成员对外则保持各自独立的关税水平,此时就必须制定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以防止非成员方货物以自贸区内对外关税税率最低的成员为跳板,再转口至区内其他拥有较高对外关税税率的成员方。例如,A、B两国之间签订了自由贸易区协定,约定彼此之间的关税税率为零,同时两国对外保持独立的关税政策,A国对某产品的最惠国关税税率为30%,B国则为10%。此时,如果没有制定相应的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区外C国出口商就极有可能先将该商品出口到B国,再以B国为跳板零关税转口到A国,从而规避20%的进口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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