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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西兰自贸区原产地规则

时间:2023-09-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已成为新西兰第三大贸易伙伴、第四大出口市场和第二大进口来源地。《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及操作程序》是《协定》的第四章,其中第一节是原产地规则,从第17条到32条,共有16条。

第六节 中国—新西兰自贸区原产地规则

一、中国—新西兰自贸区的建设与发展

2008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在两国总理的见证下正式签署。这是中国与发达国家签署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也是中国与其他国家签署的第一个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等多个领域的自由贸易协定。目前,中新双方均已完成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已于2008年10月1日开始生效。

《协定》是中新两国在WTO基础上,相互进一步开放市场、深化合作的重要法律文件。《协定》共214条,分为18章,即:初始条款、总定义、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及操作程序、海关程序与合作、贸易救济、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服务贸易、自然人移动、投资、知识产权、透明度、合作、管理与机制条款、争端解决、例外、最后条款。

在货物贸易方面,新西兰将在2016年1月1日前取消全部自华进口产品关税,其中63.6%的产品从《协定》生效时起即实现零关税;中国将在2019年1月1日前取消绝大部分自新进口产品关税,其中24.3%的产品从《协定》生效时起即实现零关税。

在服务贸易方面,新西兰在商务、建筑、教育、环境等4大部门的16个分部门做出了高于WTO的承诺;中国在商务、环境、体育娱乐、运输等4大部门的15个分部门做出了高于WTO的承诺。双方还将在环境、建筑、农林、工程、整体工程、计算机、旅游等7个领域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以保障对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享受到不低于第三国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所享受的待遇。

在人员流动方面,双方承诺将进一步便利两国人员往来,新西兰将为中医、中餐厨师、中文教师、武术教练、中文导游等5类职业提供800个工作许可,并承认中方学历及相关执业经历;将确保车工、焊工、电工、管道工、计算机应用工程师、审计师等20类职业的中方人员得到至少1 000个工作许可。同时,根据中新两国达成的《假期工作机制安排》,新西兰每年将为1 000名18至30岁的中国青年提供为期1年的赴新勤工俭学的机会。

在投资方面,中新两国将在投资管理、经营等方面给予对方不低于其本国投资享受的待遇,并确保对方享受的待遇不低于相同条件下任何第三国得到的待遇。同时,《协定》还就投资保护、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的程序与规则等问题做出了详细的、明确的规定,为解决与投资相关的争端建立了有效的机制。

此外,《协定》还针对中新双方在海关、检验检疫、知识产权等领域的合作做出了制度性规定。

中新两国虽然相距遥远,但经贸联系十分紧密。特别是近年来,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两国关系稳步发展,经贸合作日益加强。2007年中新双边贸易额达37亿美元,同比增长26%,较2003年的18.3亿美元翻了一番。中国已成为新西兰第三大贸易伙伴、第四大出口市场和第二大进口来源地。截至2007年底,中国共批准新西兰在华投资项目1 301个,实际投入金额7.5亿美元;中国在新直接投资总额达4 106万美元,涉及资源、运输、保险、贸易和房地产开发、通信等多个领域。与此同时,中国还是新西兰成长最快的旅游市场和最大的海外留学生来源地。2007年,中国公民赴新旅游达6.83万人次,同比增加16.5%,中国在新留学人员超过4万人。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发展对华关系方面,新西兰创下了四个令人骄傲的“第一”:它是第一个同中国就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达成双边协议的发达国家,第一个正式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第一个与中国启动自由贸易协定谈判的发达国家,第一个与中国达成自由贸易协定的发达国家。

通过缔结自由贸易协定,中新两国将进一步相互降低产品关税、放宽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条件、便利两国间的人员流动、保护并促进双向投资、加强两国在海关、检验检疫、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合作。可见,《协定》的签署无疑会成为两国关系发展历程中的一座里程碑,将进一步密切中新经贸合作,深化两国21世纪互利共赢的全面合作关系。

对中国而言,《协定》的签署是中国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进程中迈出的重要一步。它是中国与发达国家签署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也是中国与其他国家签署的第一个全面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等诸多领域的自由贸易协定。特别是在改革开放30周年这样一个特殊的时刻,《协定》的签署充分体现了中国在新时期、新起点上进一步扩大开放的信心与决心。

《协定》的签署是中新两国关系发展历程上一座新的里程碑,为加强中新两国经贸合作搭建了新的平台,也为双方合作注入了新的活力,将进一步促进两国经贸合作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实现双赢,推动中新经贸关系迈入新的发展阶段。

《协定》的实施将有利于两国进一步发挥各自产业优势,深化产业分工,有助于双方全面推进农牧业、林业、家电、服装等货物贸易领域的合作,并促进教育、旅游、环境、咨询等服务贸易的发展。《协定》为双方经贸合作提供了制度性保障,营造了更加开放和稳定的商业运行环境。双方企业和产品可按照《协定》提供的优惠条件进入对方市场,有利于拓展合作空间,提高竞争力,实现互利共赢。同时,两国消费者也可以更低廉的价格享受到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二、中国—新西兰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的主要规定

自2008年10月1日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对出口至新西兰的《协定》项下的产品签发中新自贸协定专用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

货物具有原产资格的认定依据为《协定》的第四章(原产地规则及操作程序)和附件五(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该原产地规则是我国首次与发达国家签订的原产地规则,它是我国原产地标准中首次使用了渥太华语言,并对全税则各个产品分别给出了原产地标准,也是我国目前参与的区域优惠中最复杂的原产地规则。

《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及操作程序》是《协定》的第四章,其中第一节是原产地规则,从第17条到32条,共有16条。第17条“定义”,对文中的术语做了解释。第18条规定了优惠关税待遇的适用范围。第19条规定能享受优惠待遇的产品分为完全获得产品、完全在自贸区内仅用已获得原产资格的材料生产的原产品和含有非原产成分的原产品。第20条是对完全获得的原产品的定义。第21条规定:“附件五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要求经过在一方或双方境内的加工,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非原产材料发生税则归类改变。”第22条规定了区域价值成分(RVC)的计算方法。第23条是关于“累计规则”的规定。第24条对“不赋予原产资格的微小加工或处理”做了规定。第25条是关于“直接运输”的规定。第26条规定了在确定产品原产资格时,如何考虑运输用包装材料和容器。第27条规定了在确定产品原产资格时,如何考虑零售用包装材料和容器。第28条规定了在确定产品原产资格时,如何考虑附件、备件及工具。第29条是关于“中性成分”的规定。第30条是关于“可互换材料”的规定。第31条是关于“微小含量”的规定。第32条是合规。

《协定》第四章的第二节是《操作程序》,从第33条到43条,共有11条。第33条“定义”,对文中的术语做了解释。第34条是关于“给予优惠”的规定。第35条是关于“进口税或保证金的退还”的规定。第36条是关于“原产地证书”的规定。第37条是关于“原产地声明”的规定。第38条是关于“原产地文件的修改”的规定。第39条是关于“原产地文件的保存”的规定。第40条是关于“授权机构”的规定。第41条是关于“原产地核查”的规定。第42条是关于“优惠关税待遇的拒绝给予”的规定。第43条是关于“审议”的规定。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参见网站: http://fta.mofcom.gov.cn。这里主要介绍其应用中的要点:

(一)原产品的确定

(1)首先应判定产品是否符合“《协定》第20条完全获得货物”规定的完全获得货物的条件,如果符合,产品是完全获得或生产,可以享受《协定》的优惠。(第20条)

(2)如果不符合“完全获得货物”的条件,应确定对非原产成分所进行的加工是否超出《协定》第24条所定义的微小加工或处理的范围,如果未超出,产品不具有原产资格。例如,为确保货物在运输或贮存期间保藏良好状态而进行的操作,如干燥、冷冻、通风、冷却及类似操作等。(第24条)

(3)如果超出上述微小加工或处理的范围,则应根据附件5(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确定产品是否符合相应的特定原产地标准及其他可适用的规定。(附件5)

(4)如果达不到上述的要求,产品不具有原产地资格。

(二)附件五(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结构及内容特点

1.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结构特点

以表格的形式分为三栏,第一栏“税号”,第二栏“品名”,第三栏“产品特定规则”。第一栏有两列,如果对于一个品目的产品,有一个统一的“产品特定规则”则在第一列列出该品目,第二列留空,如下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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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于一个品目下的几条子目有不同的“产品特定规则”,子目号列在第二列中,如下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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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内容特点

以2007年版的《商品名称及编码的协调制度》为基础,针对所有品目以及相当一部分品目下的六位数子目,制定了《产品特定规则》。适用于某一特定品目(四位税目)或子目(六位税目)的特定规则或特定的系列规则紧接于该品目或子目之后。这些产品特定规则主要包括章注、完全获得、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工序要求或者这些规则的组合等。

(1)章注:如果为了明确定义一些加工工序,或对某些加工工序能否赋予产品原产资格做出规定,这些规定又适用于某一章或几章的产品,此时增加了章注列于第三栏“产品特定规则”,如下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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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某些产品,《产品特定规则》要求完全获得,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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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其规定与对于完全获得品的定义(第20条的规定)一致,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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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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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税则归类改变规则

要求经过在一方或双方境内的加工,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非原产材料发生税则归类改变。主要有下面几种情况。

对于某些产品,例如大部分农产品,《产品特定规则》要求发生章改变,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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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某些产品,《产品特定规则》要求发生品目改变,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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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某些产品,特别是机电产品,《产品特定规则》要求发生子目改变,进口零件通过装配等工序制成产品即可获得原产资格,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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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某些适用税则归类改变的产品,还规定不能使用某些其他税则的原料,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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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区域价值成分:区域价值成分是指在货物的FOB价格中,要求自贸区内的区域价值要满足一定的比例,才能获得原产资格。区域价值成分实质上是限制在货物的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进口原料价值比例。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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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序要求:指某些特定的加工工序要求在一方或双方境内完成,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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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以上要求的组合。上述工序要求的例子,就属于税则归类改变和工序要求的组合,再如下例中是区域价值成分与章注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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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产品确定中的注意点

在利用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判断产品是否符合要求时,不能仅仅只是从其特定标准来判断其符合性,还要合理利用一些原产地规则的具体条款。这些条款均包含在《协定》第四章的原产地规则中,主要包括:“微小加工或处理”、“微小含量”、“累计规则”、“包装材料和容器”、“附件、备件及工具”、“中性成分”和“可互换材料”等。

1.微小加工或处理

对货物的本质特征影响轻微的加工或处理,无论是单独的还是相互结合的,均视为微小加工或处理,且不赋予原产资格。其中包括:为确保货物在运输或贮存期间保藏良好状态而进行的操作,如干燥、冷冻、通风、冷却及类似操作;过滤、挑选、分级、筛选、分类、洗涤、切割、纵切、弯曲、卷绕或展开的简单操作;托运货物的拆解和组装;包装、拆包或重新打包的操作;简单的装瓶、装罐、入瓶、入袋、进箱、装盒以及固定于硬纸板或木板上等简单包装操作;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粘贴或印刷标志、标签及其他类似的区别标记;仅用水或其他物质稀释,未实质改变货物的性质;除大米外的谷物去壳、部分或全部漂白、磨光及上光;食糖上色或形成糖块的操作。其中“简单”一般是指既不需要专门技能,也不需要专门生产或安装专用机器、仪器或设备即可进行加工或处理。

2.微小含量

货物虽不满足附件五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要求,但仍应当视为原产货物,如果:不满足税则归类改变要求的全部非原产材料(包括原产地不明的材料),按照第22条确定的价值不超过该货物离岸价格的10%;并且该货物满足其所适用的其他规定。

3.累计原产地规则

当一方原产货物或材料在另一方境内构成另一货物的组成部分时,该货物或材料应当视为原产于后一方境内。

4.包装材料和容器

对于应当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货物,如果零售用包装材料及容器与该货物一并归类,则在确定该货物的原产地时,零售用包装材料及容器应当不予考虑。但是,对于必须满足RVC要求的货物,在确定该货物原产地时,零售用包装材料及容器的价值应当视具体情况作为原产材料或非原产材料予以考虑。在确定货物原产地时,用于货物运输的容器及包装材料应当不予考虑。

5.附件、备件及工具

对于应当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货物,如果进口时与货物一同报验的附件、备件、工具及说明书或其他信息材料与该货物一并归类,且不单独开具发票,则在确定货物原产地时,这些附件、备件、工具等应当不予考虑。对于适用RVC要求的货物,则在计算该货物的RVC时,附件、备件、工具及说明书或其他信息材料的价值,应当视具体情况作为原产材料或非原产材料予以考虑。

6.中性成分

在确定货物是否为原产货物时,中性成分的原产地应当不予考虑。中性成分是指在另一货物的生产、测试或检验过程中使用,但物理上不构成该货物组成成分的货品,或在该货物生产过程中用于维护厂房建筑或运行设备的货品。其中包括:燃料、能源、催化剂及溶剂;用于测试或检验货物的设备、装置及用品;手套、眼镜、鞋靴、衣服、安全设备及用品;工具、模具及型模;用于维护设备和建筑的备件及材料;在生产中使用或用于运行设备和维护厂房建筑的润滑剂、油(滑)脂、合成材料及其他材料;在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未构成该货物组成成分,但能够合理表明为该货物生产过程一部分的任何其他货物。

7.可互换材料

可互换材料是指为商业目的可互换的货物或材料,其性质实质相同,仅靠视觉观察无法加以区分。在确定货物是否为原产货物时,任何可互换材料应当通过下列方法加以区分:货物的物理分离;出口方公认会计原则承认的库存管理方法。

8.原产地证书的填制要点

若货物符合原产地规则,出口商必须按照一定的方式,在《协定》附件六规定的原产地证书的第11栏中标明其货物申明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这个栏目虽然看似简单,虽然只要能提供证书即可享受同样的优惠待遇,并不是根据该栏目的填写不同而享受不同的待遇,但该栏目却是证书的核心所在,它是进口国海关了解产品的关键所在,也是进口国海关判断该份证书是否真实准确的重要依据。如果该栏目填写不准确,将直接导致进口国海关对货物是否具备原产资格的怀疑,并进而依据《协定》第四十一条进行“原产地核查”,甚至最终导致《协定》第四十二条的“优惠关税待遇的拒绝给予”。

原产地标准标示的方式有4种,下面根据几个实例来分析具体产品应该如何申报原产地标准。

(1)WO:该货物符合《协定》第二十条规定(包括附件五所列规定),在一方境内完全获得或生产;

我们在判断一个产品是否完全原产品或完全获得品时,要注意确定产品是否是完全获得或原产品时,应考虑的起始材料,例如第二十条中“(五)从一方领土、领水、海床或海床底土提取或得到的,未包括在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的矿物质及其他天然生成物质”,如果我们在调查中所查明的国产材料不是这种起始材料,除非我们能追溯到用于生产该国产材料的这种起始材料也是原产的,否则我们不能说该国产材料是完全原产的,当然就更不能说用该国产材料制得的产品是完全原产品或完全获得品。

例如:某企业生产的变压器,所用材料是国产的漆包线、矽钢片和绝缘纸,因为工厂生产变压器所用的初始材料远不是上述条款规定的判定完全原产品时需查明产地的起始材料,除非企业能追溯查明这种起始材料的情况,企业不能申报这些材料是完全原产的,更不能申报变压器是完全原产的,以漆包线为例,由铜杆和绝缘漆制成,就铜杆而言,由铜锭经机加工制成,铜锭由铜矿石经冶炼而成,铜矿石才是规定的判定完全原产品时需查明产地的起始材料,如果铜矿石是国产的,但在冶炼过程中加入了其他材料,对这些材料也要以此类推查清其起始材料的产地,只有上述起始材料都是国产的,铜杆才是完全原产的,而对绝缘漆也要进行类似的调查。由此可见,从理论上讲,要证明这样一个变压器是完全原产的,没有几十次甚至上百次的追溯是不可能的。而申请原产地证书的企业均为最终产品的生产企业,针对绝大多数工业品,企业不可能查清产品是否是完全原产的,当然也没有必要,企业只需查明产品是否符合原产地标准就可以了,大可不必费尽心思去证明其产品属于“完全原产或完全获得”。

所以一般说来,符合WO标准的主要是一些农渔业产品和一些初级加工产品。例如,我国进口的怀孕奶牛,在我国出生并饲养的小奶牛,符合第二十条的“(二)在一方境内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在出口时,即符合“完全获得”。

再例如用进口种苗在中国土地上种植收获的玫瑰(HS06.02),符合第二十条的“(一)在一方境内收获、采摘或采集的植物产品”在出口时,即符合“完全获得”。

(2)WP:该货物是在一方或双方境内,完全由其原产地符合《协定》第四章第一节规定的材料生产。

例如某企业生产的变压器,所用材料是漆包线(85.44)、矽钢片(73.26)、绝缘纸(48.11)和带金属接线端的塑料芯框(85.47)。

这四种原料的标准分别如下:

85.44——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到品目8544;

73.26——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到品目7326;

48.11——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到品目4811;

85.47——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到品目8547。

漆包线生产中使用了进口铜杆,经拉拔、涂层等工序制成;矽钢片生产中使用了进口合金钢锭,经扎、冲压等工序制成;绝缘纸生产中使用了进口木材,经造纸工序制成;塑料芯框生产中使用了进口的初级形态的塑料原料,经模塑等工序制成。在上述四种材料的生产中,非原产材料所经受的加工均超出“微小加工或处理”的范围,所用进口材料均不归入制成品的品目,符合附件五对这四种产品规定的标准,因此,这四种材料本身已获得原产资格。

使用这样四种材料制成的变压器就是这种“是在一方或双方境内,完全由符合本节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

这类货物在申报原产地证书时,即可以在证书第11栏填写“WP”。

(3)PSR与RVC的百分比组合:该货物是在一方或双方境内生产,所使用的非原产材料满足附件五所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工序要求或其他要求,且该货物符合其所适用的第四章第一节的其他规定。如果货物适用附件五所规定的区域价值成分(RVC)要求,应注明百分比。

例如,对于HS子目330112的橙油,《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规定“区域价值成分不少于50%”。如果某中国企业,用从美国进口的橙子,用精馏法提取橙油。按照区域价值成分的计算方法,区域价值成分为50%,且“精馏”不属于第二十四条所列的微小加工或处理,产品符合中国—新西兰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规则。该证书中第11栏应填写“PSR50%”。

再例如,HS品目8711的“摩托车(包括机器脚踏两用车)及装有辅助发动机的脚踏车,不论有无边车;边车”,《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规定:“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到品目8711且区域价值成分不少于45%。”如果某中国企业用从美国进口的部分摩托车零件,经装配、调试等工序,制成归入8711的摩托车,按照区域价值成分的计算方法,区域价值成分为60%,由于摩托车零件归入HS品目8714,不同于8711,且“装配、调试”不属于第二十四条所列的微小加工或处理,产品符合中国—新西兰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规则。该证书中第11栏应填写“PSR60%”。

(4)PSR:上述的第3种情况,如果货物附件五中没有规定区域价值成分,则只需标示“PSR”。

例如,对于HS品目1101的小麦或混合麦的细粉,《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规定:“从任何其他章改变到品目1101。”如果某中国企业,用从加拿大进口的小麦,经去壳、磨等工序,生产出面粉,由于小麦归入HS第10章,不同于小麦粉所在的11章,且“磨”不属于第二十四条所列的微小加工或处理,产品符合中国—新西兰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规则。

再例如,对于HS子目841370的产品“其他离心泵”,《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规定:“从任何其他子目改变到子目841370。”如果某中国企业用从日本进口的离心泵的零件,经零件的装配、调试、整机装配等工序,制成归入8413.70的离心泵,由于离心泵的零件归入HS子目8413.91,不同于8413.70,且“装配、调试”不属于第二十四条所列的微小加工或处理,产品符合中国—新西兰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规则。

上述两例中的证书第11栏均应填写“PSR”。

(四)原产地证书

1.原产地证书的申请与签发

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原产货物,在进口时应当提交规定的原产地证书。原产地证书应当由签证机构应出口商的书面申请签发,在中国由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下设的各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原产地证书必须以英文填具并署名,可涵括一项或多项同一批次进口的货物。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出口人的申请,并经过出口前检查后,根据《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在货物出口前或出口时签发原产地证书。

任何原产地文件不得涂改或叠印。任何更正必须先将错误信息划去,然后做必要的增补。此类更正应当由更正人员签注。任何未填空白处应予划去,以防发证后添加内容。

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损毁时,如果出口商或制造商确信此前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未被使用,则可向出口方授权机构书面申请签发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应当注明“原产地证书正本(编号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经核准的真实副本”字样。如果进口方海关查明原产地证书正本已被使用,则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无效,反之亦然。

2.原产地证书的提交

只有货物进口时,要求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进口商根据协定规定向进口方海关提交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或进口方指定的其他原产地证明文件,进口方应给予自另一方进口货物优惠关税待遇。

如果货物从一方进口时无法按照规定提交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进口方可视情况对该货物征收非优惠进口实施关税或要求缴纳保证金。在此情况下,进口商可自货物进口之日起1年内申请退还多征的进口关税或已缴纳的保证金,只要:在货物进口时,向进口方海关提交了报验货物具备原产货物资格的书面声明;并且根据具体情况,提交了与进口货物相关的有效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

原产地证书应当自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只有加盖“正本”字样的原产地证书正本才应在上述期限内向进口方海关提交。

3.原产地核查

只有在有理由怀疑原产地文件、有关货物的原产地资格或满足《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及签证操作程序》第一节“原产地规则”中的任何其他要求方面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且所涉关税金额值得提出要求的情况下,可启动核查程序。即为确定从另一方境内向一方境内进口的货物是否具备原产货物资格,向出口方主管机关提出的核查要求应当说明原因,同时将已获得的、证明核查行为合理性的任何文件及信息提供给被要求方的主管机关,进口方海关可通过以下方式对关税优惠申请进行核实:书面要求进口商提供补充信息;书面要求出口方境内的出口商或生产商提供补充信息;要求出口方主管机关对货物原产地进行核查;或者双方共同商定的其他程序。

自提出核查要求之日起6个月内,进出口商、制造商或生产商(视具体情况而定)无法提供该方根据《协定》第四十一条开展核查过程中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者被要求的主管机关基于任何理由,未能就进口方海关的要求给予满意的答复;或者货物不符合其他有关规定,包括:原产地证书未正确填写或签章;货物的原产地不符合第一节的规定;原产地证书中的信息与所提交的证明文件不相符;或者所列货品名称、数量及重量、包装唛头及号码、包装件数及种类与进口货物不相符。一方可拒绝给予货物优惠关税待遇,在拒绝给予优惠关税待遇时,进口方应当确保其海关向进出口商或生产商(视具体情况而定)书面说明该决定的理由。

4.记录保存要求

各方应当要求生产商和进出口商在其国内立法规定的期限内保存原产地文件。各方应当要求其授权机构在其国内立法规定的期限内保存原产地证书及其他原产地证明文件的副本。

(五)直接运输

以下情况应当视为从出口方向进口方直接运输:货物运输未经非缔约方境内;或货物运输途中经过一个或多个非缔约方境内,不论是否在这些非缔约方转换运输工具或临时储存不超过6个月,只要货物在其境内未进入其贸易或消费领域;并且除装卸、重新包装或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需的其他处理外,货物在其境内未经任何处理。上述情况应当向进口方海关提交非缔约方海关文件或任何其他文件加以证明。

经香港、澳门转口至新西兰的货物,无联运提单的,在获得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后,申请人需持上述证书及有关单证,向香港、澳门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未再加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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