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中国—哥斯达黎加自贸区原产地规则
一、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
《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经中哥双方友好协商并书面确认,于2011年8月1日起正式生效,成为中国达成并实施的第10个自贸协定。中哥自贸协定覆盖领域全面、开放水平较高,是我国与中美洲国家签署的第一个一揽子自贸协定。
在货物贸易领域,中哥双方将对各自90%以上的产品分阶段实施零关税,共同迈进“零关税时代”。中方的纺织原料及制品、轻工、机械、电器设备、蔬菜、水果、汽车、化工、生毛皮及皮革等产品和哥方的咖啡、牛肉、猪肉、菠萝汁、冷冻橙汁、果酱、鱼粉、矿产品、生皮等产品将从降税安排中获益。
在服务贸易领域,在各自对世贸组织承诺的基础上,哥方将在电信服务、商业服务、建筑、房地产、分销、教育、环境、计算机和旅游服务等45个部门或分部门进一步对中方开放,中方则在计算机服务、房地产、市场调研、翻译和口译、体育等7个部门或分部门对哥方进一步开放。双方还在知识产权、贸易救济、原产地规则、海关程序、技术性贸易壁垒、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等众多领域达成广泛共识。
二、中国—哥斯达黎加自贸区原产地规则与签证操作程序
《中国—哥斯达黎加原产地规则及相关操作程序》是《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的第四章,共分两节,第一节“原产地规则”,从第20条至35条,共16条。第20条是“定义”,对文中的术语做了解释。第21条规定能享受优惠待遇的产品分为完全获得产品、完全在自贸区内仅用已获得原产资格的材料生产的原产品和含有非原产成分的原产品。第22条是对完全获得的原产品的定义。第24条是对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定义。第24条规定附件三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要求经过在一方或双方境内的加工,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非原产材料发生税则归类改变。并指定了税则归类改变的依据。第25条规定了区域价值成分(RVC)的计算方法。第26条是对加工工序的介绍。第27条是关于“累计规则”的规定。第28条对“微小加工或处理”做了规定。第29条是“微小含量”的规定。第30条是关于“可互换材料”的规定。第31条是对“中性成分”的规定。第32条是对“成套货品”的规定。第33条规定了在确定产品原产资格时,如何考虑零售用包装材料和容器。第34条规定了在确定产品原产资格时,如何考虑附件、备件及工具。第35条是关于“直接运输”的规定。
《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的第四章的第二节是“相关操作程序”,从第36条到46条,共有11条。第36条是对文中术语的定义。第37条是关于“原产地证书”的规定。第38条是关于“原产地证书签证机构”的规定。第39条是关于“证明文件”的规定。第40条是关于“原产地证书及证明文件的保存”的规定。第41条是关于“与进口有关的义务”的规定。第42条是关于“关税或保证金的退还”的规定。第43条是关于“原产地证书义务的免除”的规定。第44条是关于“原产地核查”的规定。第45条是关于“拒绝给予优惠关税待遇”的规定。第46条是关于“原产地规则委员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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