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ECFA原产地规则
一、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
2010年6月29日,经海峡两岸多次磋商、沟通,海协会与台湾海基会在重庆签署了《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ECFA)。ECFA原产地证书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始签发,采用统一的格式,使用中文简体填写,需加盖ECFA专用签证印章。
中国台湾地区为大陆第七大贸易伙伴、第九大出口市场和第五大进口来源地,大陆为中国台湾地区最大的贸易伙伴、出口市场和贸易顺差来源地。ECFA早期收获实施后,两岸将对806项列入货物贸易早期收获的产品优先进行降税,其中大陆方面对台降税产品达539个税号;而中国台湾地区方面也将对大陆的267项产品实施降税,计28.6亿美元。
将从ECFA早期收获安排中获益的大陆产业包括:
(一)制造业方面
根据中国台湾地区方面承诺减免关税进口大陆货物的项目清单,在2011年1月1日ECFA早期收获清单付诸实施后,石化产品、机械产品、纺织产品、运输工具及其他大陆制造业产品因中国台湾地区方面减免关税进口其产品(协商前这些产品中国台湾地区关税税率集中于2.5%~5%),而有望提升产品在中国台湾地区市场的价格竞争力,因而有望扩大对台出口,进而可能增资扩产。双方将在早期收获计划实施后不超过2年的时间分三步对早期收获产品实现零关税。
(二)服务业方面
从中国台湾地区方面承诺开放大陆服务业进入的业别清单看,中国台湾地区将对研究与发展、会议、展览、特制品设计、进口电影片配额、经纪商、运动及其他娱乐、航空电脑订位系统以及银行等9个服务行业进一步放开。
对中国台湾地区产业方面而言,在实施早期收获计划期间,大陆将对原产于中国台湾地区的539项产品逐渐降低或取消关税,具体降税安排参见表2-2。在11个服务贸易领域对中国台湾地区的服务者扩大开放。
表2-2 中国台湾地区方面早期收获产品降税安排
二、ECFA原产地规则与签证操作程序
ECFA包括序言和5章16条及5个附件,其原产地规则为临时原产地规则,专为货物贸易早期收获安排设立。临时原产地规则中对产品原产地的确定主要采用税则归类改变和区域价值成分标准。该规则共有17条,第1、2条分别是相关术语和原产地货物的定义;第3条是完全获得产品的定义;第4条对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做了规定,基本采用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加工工序标准确定产品原产资格;第5、6、7条分别对上述三种标准做个规定;第8条是累计规则;第9条是微小加工;第10条是微小含量;第11、12、13条是对可互换材料、中性成分和成套货品做了规定;第14条对包装材料及容器如何归类进行了描述;第15条是如何处理配件、备用零件及工具;第16条为货物直接运输条款;第17条商定原产地相关操作程序另行磋商。
ECFA项下临时原产地规则签证操作程序共有9条规则。规则1是相关术语的解释;规则2、3是关于原产地证书的签证和保存方面的要求;规则4、5是关于原产地证书及保证金的相关规定;规则6是原产地核查的操作规程;规则7是拒绝给惠的情况;规则8、9是保密条款及沟通机制。
在判定产品的原产地资格时,应首先判定该产品是否在早期收获清单内。如果在清单内,则按照框架协议临时原产地规则3的相关内容,判定产品是否为完全获得产品。如果产品不符合完全获得产品定义,则应查阅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清单,按照列明的特定标准判定产品的原产资格。
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清单主要包括:
(1)章改变;
(2)品目改变;
(3)品目改变或区域价值成分;
(4)品目改变且区域价值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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