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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原产地规则

时间:2024-09-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十节CEPA原产地规则一、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2003年,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区政府分别签署了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2004年、2005年、2006年又分别签署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和《补充协议三》。

第十节 CEPA原产地规则

一、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

2003年,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区政府分别签署了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CEPA”),2004年、2005年、2006年又分别签署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和《补充协议三》。CEPA是“一国两制”原则的成功实践,是内地与港澳制度性合作的新路径,是内地与港澳经贸交流与合作的重要里程碑,是我国国家主体与香港、澳门单独关税区之间签署的自由贸易协议,也是内地第一个全面实施的自由贸易协议。

CEPA内容丰富、领域广泛,涵盖内地与港澳经贸交流的各个方面,包括货物贸易自由化、服务贸易自由化和贸易投资便利化。其中在货物贸易领域,内地于2004年1月1日起分别对原产于香港、澳门的273个税号的产品实行零关税,内地于2004年1月1日起取消对港、澳产品的非关税措施和关税配额。双方彼此之间不采用反倾销反补贴措施。自2006年1月1日起,对输往内地原产于港澳的产品全面实施零关税,且每年需调整税号,享受零关税优惠措施的产品清单可参阅国家税则委、海关总署和财政部每年联合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其原产地标准可参阅已签署的四个CEPA协议和海关总署相关公告。

服务贸易方面,内地向香港、澳门进一步开放管理咨询、会议展览、广告、会计、法律、医疗及牙医、物流、货代、仓储、分销、运输、旅游、建筑、视听、电信银行、保险、证券等18个服务行业,分别对部分行业采取以下开放措施:提前实施中国对世贸组织成员的开放承诺,取消投资的股权限制,允许独资经营;降低最低注册资本资质条件的要求;放宽地域和经营范围限制。

贸易投资便利化方面,内地与香港、澳门就7个领域(贸易投资促进,通关便利化,中小企业合作,中医药产业合作,电子商务法律法规透明度,商品检验检疫、食品安全及质量标准)的合作机制和合作内容达成了协议。同时内地与香港、澳门还确定了金融和旅游领域的合作内容,鼓励专业人员资格的相互承认。

二、CEPA原产地规则的主要规定

CEPA货物原产地规则包括附件2《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及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清单,附件3《关于原产地证书的签发和核查程序》。服务原产地规则为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和相关规定》。

《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共12条,规定了原产品的定义,完全原产的含义,实质性加工的标准及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清单,微小加工,中性成分,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附件、备件、工具及介绍说明性材料在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时应忽略不计的情况等。2012年4月修订了从价百分比的含义,并增加了累计条款,要求“一方使用另一方原产的原料或组合零件在该方构成出口制成品的组成部分的,在计算该出口制成品的从价百分比时,该原料或组合零件应当视为原产于该方;该出口制成品的从价百分比应大于或等于30%,且在不记入该另一方原产的原料或组合零件价值时的从价百分比应大于或等于15%”。

《关于原产地证书的签发和核查程序》共13条,对原产地证书的签发、使用和联网核查等进行了规范。图2-4显示了CEPA下判定产品原产地的流程,图2-5为享受CEPA进口优惠关税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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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4 CEPA下判定产品原产地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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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5 CEPA享受进口优惠关税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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