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东盟所涉自贸区原产地规则对比分析
东盟作为东亚地区自贸区体系的轮轴国,由于涉及十个成员国,在其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中比较注意原产地规则的协调,所以东盟十国与其他经济体签订的自贸区中的优惠原产地规则有较多相似之处,当然,对于不同的缔约国在具体条款上也有很多差异。
一、原产地标准
目前,东盟共签订了六个(包括AFTA)区域贸易协定。这六个自贸区中都有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2),列出了部分产品应采用的原产地标准,其中东盟自贸区、东澳新自贸区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项目较多,而对于其他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以外的产品,则都采用了CTC或(和)RVC标准。其中,中国—东盟自贸区采用唯一标准,即RVC≥40%;东盟—印度规定必须同时满足CTC和RVC标准,区域成分不少于FOB价格的35%,非原产材料至少经历六位数级编码的改变,且最后加工工序在出口方境内完成。其他自贸区则都采用了选择性标准,RVC≥40%,且最终加工工序在其境内进行,或所有非原材料均发生四位数级(品目)编码改变。从整体上看,东盟参与的自贸区中,较多地采用了RVC和CTC标准,对于TP标准的适用较少,多集中在纺织品、服装类产品。
各自贸区原产地规则中RVC的计算公式形式虽有所不同,但本质是一致的,都采用FOB海关估价作为RVC的分母,其中,东盟—印度、东澳新自贸区和东盟自贸区有直接法和间接法两种公式,其他均采用直接法。除中国—东盟RVC公式外,其他自贸区的计算公式可总结为:
关于信息技术产品,东盟自贸区和东盟—日本自贸区给予了特殊规定。东盟自贸区规定,1996年12月WTO《关于信息技术产品贸易的部长宣言》附件A和B中包含的产品,只要在缔约方境内由本附件内材料组装而成,则均视为该缔约方原产货物。东盟—日本则规定相同清单中除了子目8 541.10到8 542.90之间的产品外,其他货物在一缔约方内被用于生产另一产品时,可被视为该缔约方的原产材料。显然两个自贸区都放松了对于IT产品原产资格判定的要求,但却有本质区别,前者是对最终货物原产资格的肯定,后者是对原材料原产资格的肯定。
二、累计规则
比较有意思的是,中国—东盟已经实现了完全累计(3),但是东盟内部并没有实现,而是采用了双边累计加“一定程度上的完全累计”模式,这种“一定程度上的完全累计”是指当非原产材料用于生产的最终产品判定原产地时,若非原产材料的区域价值在20%~40%之间,则可以将该原产材料的区域价值成分计入最终产品的RVC中,例如某原材料A的RVC为30%(小于40%但大于20%)时,被视为非原产货物,但其被用于生产最终产品B,在确定最终产品B的原产地时可将A的RVC部分(A的FOB价格的30%)计入最终产品B的RVC中。这种累计模式比单纯的双边累计更为宽松,但又不比完全累计容易满足,东盟一直努力在区域内推行完全累计。其他自贸区都采用双边累计。
三、微量条款
中国—东盟自贸区、印东自贸区中没有涉及微量条款,东盟自贸区中只简单规定只要非原产材料的总价不超过最终产品FOB价格的10%,即使不满足CTC或PSR标准也可获得原产资格。相比较而言,东盟与发达国家,如澳大利亚、新西兰、韩国、日本签订的自贸区中对微量条款的规定更为细致。东澳新自贸区将货物分为了纺织品和非纺织品,非53~60章的,非原产成分不超过FOB的10%;53~60章的,非原产总重不超过货物总重10%;东韩自贸区规定所有产品都可采用“非原产成分不超过FOB的10%”这一标准,而53~60章还可选择适用“非原产总重不超过货物总重10%”的标准。东盟—日本自贸区按货物HS编码分为了若干类,不同类别采用不同的微量条款。
四、直接运输
东盟各自贸区中的直接运输规则都与中国—东盟自贸区中的规定类似,允许货物运输过程中经过非缔约第三方,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且需要向进口方提供第三方海关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和其他如联运提单、发票、原产地证等单据。
五、外运加工和地域规则
这六个自贸区中只有东盟—韩国自贸区涉及了地域规则和外运加工条款。韩国—东盟自贸区规定,除外运加工外,货物获得原产资格的过程不可以在出口方有所间断。
东盟—韩国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第六条规定:
Notwithstanding Rules2,4and5,certain goods shall be considered to be originating even if the production process or operation has been undertaken in an area outside the territories of Korea and ASEAN Member Countries(i.e.industrial zone)on materials exported from a Party and subsequently re-imported to that Party.The application of...
可见东盟—韩国自贸区允许特定产品在区域外进行特定加工工序,加工后再回到原出口国时仍具有该出口国原产资格,如韩国出口货物A到区域外某地区(如工业区)进行加工处理成B,B复出口到韩国时,仍视B为韩国原产,享受优惠关税待遇。双方协商后达成共识,外运加工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最终产品(要求获得原产地资格的产品)非原产投入总价值不得超过产品FOB价格的40%;(2)最终产品的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产材料价值不得少于材料总价值的60%(4)。
六、原产地证明
东盟涉及的六个自贸区中优惠待遇的获得都需要出口方授权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作为证明,但除东盟—印度自贸区外,其他自贸区都有免于提交CO原产地证书的条款,只要每批船上交货价格(FOB)不超过200美元,则可免于提交原产地证书。另外,东盟内部及东盟与其自贸区缔约国之间的贸易中常用到的还有背对背原产地证书(5)。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