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将FORM E原产地证书中HS编码错误视作非实质差异的问题与修改建议
根据《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签证操作程序》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只要对中国—东盟自贸区内产品的原产地没有疑义,原产地证书(FORM E)所列产品与所报验的产品相符,原产地证书(FORM E)内容与办理进口报关手续时所提交的有关单证所列内容(例如税则归类)之间存在的非实质性差异,不应影响原产地证书的有效性。”
笔者认为,基于如下原因,将原产地证书中税则归类的错误视作非实质性差异值得商榷:将原产地证书中税则归类的错误视作非实质性差异,不仅可使进出口商规避进口关税,而且还能够使生产型的中国出口企业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
一、将原产地证书中税则归类的错误视作非实质性差异,不仅可使进出口商规避进口关税,而且还能够使生产型的中国出口企业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
税则归类不同的货物属于不同种类的货物,一般一国海关对于税则归类不同的货物适用不同的进口关税税率。例如,欧盟对HS编码8703211000的汽车征收10%的进口关税税率,而对HS编码8708291000的汽车零部件仅征收3%的进口关税税率。按照规定,原产地证书(FORM E)第7栏中应填写进口成员国的6位HS编码。虽然对于税则归类的前6位,国际上有统一的目录和解释,但仍不排除不同国家海关对此有不同的理解。如表4-2所示,氯化胆碱如果作为饲料添加剂,可以归类为230990,该编码的出口退税率为13%,出口巴基斯坦可享受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区下的优惠关税率16%,出口泰国可享受ACFTA的优惠关税率9%;而氯化胆碱如果作为化工品,则可以归类为292310,该编码的出口退税率仅为9%,出口巴基斯坦和泰国的优惠关税率均为0。因此,为使利益最大化,中国氯化胆碱生产企业出口报关时选择申报为HS230990,以便获取13%的出口退税率;同时在原产地证书和进口国的进口报关单上申报为HS292310,以便享受零关税。再如,对于木质地板,应归类为441871编码,而该编码下的出口退税率为0,出口马来西亚时可享受ACFTA的零关税优惠;但如果将该木质地板归入441294编码,则出口退税高达9%,但马来西亚的相应进口关税率却高达35%,此时,中国木质地板生产企业出口报关时就可选择申报为441294,以便获取9%的出口退税率;同时在原产地证书和马来西亚的进口报关上申报为441871,以便享受零关税。
表4-2 同一商品不同归类下的出口退税率和进口关税税率对照表
数据来源: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经笔者整理
为了堵塞上述漏洞,笔者建议:中国海关、原产地证书签证机构应尽快与中国出口退税部门实现电子数据信息共享,以确保报关单与原产地证书上HS编码的一致性。
二、由于HS编码是判定产品原产地的关键性信息,因此产品归入不同的HS编码也可能导致适用不同的原产地标准
例如,就HS600533编码下的色织合成纤维制经编织物而言,由于该HS编码被列入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PSR)清单,且适用的标准为选择性标准,因此其原产地标准既可以是“从纱线经纺织、印花工序”的加工工序标准,也可以是不低于40%区域价值成分标准。但如果将该商品错误归类为HS600534(印花合成纤维经编织物),由于HS600534没有列入PSR清单,因此即使满足上述加工工序标准,但只要其ACFTA区域价值成分低于40%,色织合成纤维制经编织物仍不能取得ACFTA原产地资格,从而无法办理原产地证书(FORM E),也就不能享受ACFTA下的优惠关税待遇。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不应该将原产地证书中的税则归类简单地一概视为非实质性差异,而应该仿照《东盟原产地签证程序》第16条的规定,将《中国—东盟原产地规则》的上述规定具体修改为:(1)只要对中国—东盟自贸区内产品的原产地没有疑义,原产地证书(FORM E)所列产品与所报验的产品相符,原产地证书(FORM E)内容及办理进口报关手续时所提交的有关单证所列内容存在的非实质性不符点(例如打字错误),不应影响原产地证书(FORM E)的有效性。(2)产品出口方与进口方之间对一享受优惠关税的产品税则归类有不同意见时,在货物符合相应原产地规则的前提下,应在征收最惠国税率或较高优惠税率后立即验放货物,不得依据进口方国内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处罚或征收额外的费用。一旦上述差异得到解决,应当按正确的自贸区协定税率征税,多征税款应当依照进口方国内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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