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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澳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模式选择及实证分析

时间:2023-09-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07年中共“十七大”首次提出了“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这是因为,上述优惠关税仅提供给取得自贸区原产地资格的产品。随着中国自由贸易区的建设和发展,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在中国对外贸易中的地位日益重要。目前的研究中关于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区的论证也有一些,但是涉及中澳自贸区中原产地规则的几乎没有。

第三节 中澳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模式选择及实证分析

一、引言

20世纪90年代以来,区域贸易协定(RTA)发展迅猛。截止到2012年1月15日,向WTO通报的RTA有511个(1),其中319个已经生效,而已生效的RTA中约70%是在2000年以后签订的,几乎每一个WTO成员都至少参与了一个RTA(2)。WTO关于RTA数目的统计见图5-1。

2007年中共“十七大”首次提出了“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迄今为止,我国已与东盟、智利、巴基斯坦、新西兰、新加坡、秘鲁、哥斯达黎加和亚太贸易协定成员签署并实施了自贸协定(FTA)。同时,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分别签署并实施了《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与中国台湾地区签署并实施了《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这就意味着,我国大陆与上述国家或地区的进出口贸易可以享受比最惠国税率更优惠的关税税率。我国企业要用好用足自贸协定带来的优惠,就必须熟知自贸区产品关税的减让范围和减让幅度等优惠政策,尤其要掌握有关自贸区优惠性原产地规则方面的知识。这是因为,上述优惠关税仅提供给取得自贸区原产地资格的产品。自由贸易区的特点是区内各成员之间减免关税,但各成员对外则保持各自独立的关税水平,此时就必须制定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以防止非成员方货物以自贸区内对外关税税率最低的成员为跳板,再转口至区内其他拥有较高对外关税税率的成员方。例如A、B两国之间签订了自由贸易区协定,约定彼此之间的关税税率为零,同时两国对外保持独立的关税政策,A国对某产品的最惠国关税税率为30%,B国则为10%。此时如果没有制定相应的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区外C国出口商就极有可能先将该商品出口到B国,再以B国为跳板零关税转口到A国,从而规避20%的进口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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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1 WTO关于RTA数目的统计

从中澳1973年签订《中澳贸易协定》以来,中澳双边贸易就取得了很大发展。截至2011年,双边货物贸易额在最近七年里以年均约20%的速度增长。据澳方统计,2011年中澳两国双边贸易额为1 143.04亿澳元(3)。截至2012年3月,中澳双方已进行了18轮谈判。谈判内容除了涉及货物贸易的关税自由化外,还涉及更为广泛的内容,如农产品市场准入、原产地规则、投资等。

随着中国自由贸易区的建设和发展,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在中国对外贸易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如何选择合理、有效和限制程度适中的中澳FTA原产地规则,是中澳FTA建设研究的一个重点。

二、文献回顾

Florencio Lopez de Silanes(1993)等主要研究的是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和国产化标准的经济效应,原产地规则过于严格会阻碍自由竞争,同时减少行业的总体最终产量;张小瑜(2011)研究认为建立简化的原产地规则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速度,原产地规则过于严格是导致自贸区成员不利用FTA的重要原因。但是原产地规则过于简单也会导致相关的问题。袁波、金波(2010)在研究了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后,发现原产地标准太简单会导致区外的国家和地区更容易避开原产地规则,从而享受自贸区内部的关税优惠政策。周芳文(2011)认为在当前WTO还没有统一的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情况下,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原产地规则为我国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当原产地规则制定不合理时,原产地规则就会演变成一种新的贸易保护手段;如果使用得当,可以为成员国在保护国内产业、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等方面发挥独特的作用。

目前的研究中关于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区的论证也有一些,但是涉及中澳自贸区中原产地规则的几乎没有。胥丽(2011)研究了中国与澳大利亚产业及资源的互补性,认为建立自贸区将使得中国与澳大利亚的农业和工业都从中受益,并运用全球贸易分析模型(Global Trade Analysis Project,GTAP)从微观层次和定量角度出发,评估了国际双边、区域贸易协定的影响。

三、中外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对比分析

对于涉及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采取三种原产地标准: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简称CTC),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的税则归类编码中某一级的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则以该国(地区)作为货物的原产地;从价百分比标准(简称RVC),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过所得货物价值一定的百分比,则以该国(地区)作为货物的原产地;制造或者加工工序标准(简称TP),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进行了赋予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则以该国(地区)作为货物的原产地。

累计规则是指在判定货物原产地时,可以将来自FTA伙伴成员的原材料或在其区域内进行的加工工序视为原产成分进行累计。双边累计广泛应用于两方缔结的FTA,它允许一方将原产于另一方的原材料或中间产品视为原产于本国而不影响最终制成品原产地的判定。完全累计是指在确定成品的原产地时,所有受惠国(或地区)可视为一个统一的经济区域,所有在该区域内的原材料和生产加工阶段都可以累计。

(一)中国已签FTA原产地规则对比分析

中国已签FTA大都综合运用了以上三种原产地标准,但三种原产地标准的适用有较大差异。中国—巴基斯坦FTA和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只有RVC标准,中国—智利FTA原产地规则没有采用TP标准;中国—新西兰、中国—秘鲁和中国—哥斯达黎加FTA原产地规则均以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为主,以RVC和TP为辅,而中国—东盟FTA原产地规则则以RVC为主。

CEPA和ECFA采取逐批发布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方法;中国—东盟、中国—巴基斯坦、中国—智利、中国—新加坡FTA、亚太贸易协定主要以RVC为主要判定标准,只针对少部分商品单列出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清单;中国—新西兰、中国—秘鲁和中国—哥斯达黎加FTA均采用全税则列表的方式,按照《商品名称与协调制度》逐一列明应采用的原产地标准。

就RVC而言,中国已签FTA原产地规也有所不同:中国—东盟、中国—巴基斯坦、中国—新加坡FTA均采用唯一要求40%,CEPA为30%,亚太贸易协定要求本地成分为45%(最不发达国家为35%),ECFA、中国—新西兰、中国—秘鲁、中国—哥斯达黎FTA的RVC都有一定浮动范围,如中国—新西兰FTA的RVC幅度为30%~50%。

中国已签FTA中,中国—东盟FTA和亚太贸易协定采用的是完全累计,其他均为双边累计。一般情况下,在RVC标准中应用累计规则时对区域价值成分的要求与不应用累计规则时相同。但亚太贸易协定规定,应用双边累计规则时要求区域价值成分比不应用累计规则时多10%。按照2012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CEPA《补充协议八》的规定,在“从价百分比”比值方面,中国香港或澳门生产商若使用中国内地原料或组合零件,比值应大于或等于30%,并且在不计入内地原料或组合零件的情况下,中国香港或澳门当地增值比值应大于或等于15%。

(二)泛欧体系和北美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

1.泛欧体系原产地规则

欧盟几乎与其所有邻国均签订了双边互惠的贸易协定,从而形成一个泛欧—地中海自由贸易区。泛欧体系的原产地规则在制度性安排方面的最大特点是广泛应用累计原则。例如,欧盟在与突尼斯签订的FTA中规定,将摩洛哥和阿尔及利亚的原材料视为国产原材料对待;欧盟在与南非签订的FTA中规定,南非产品中可包含来自南非关税同盟中任何国家的原材料。此外,泛欧体系广泛使用吸收条款,即如果某一原材料中的非原产地成分低于某一特定比例,则该原材料在用作生产其他制成品时将视为百分之百原产原材料。在具体产品的规则方面,欧盟主要使用税则分类改变标准,同时兼以其他标准,加工工序标准被用到较敏感产品或生产较分散的产品上,如纺织品和化工品。

2.北美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

由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三国组成的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原产地规则使用完全累计。在具体产品的规则方面,北美自由贸易区主要使用税则分类改变标准。如果税则分类改变不能确定实质性改变时,就会使用价值含量标准。NAFTA对价值增值的计算还涉及二次改变法和成本追踪法的区别。例如,从国外进口的铁矿石在国内冶炼成本国原产地的钢铁,再将钢铁制成汽车,钢铁成本中有多少可以计入汽车的北美自由贸易区内增值成分呢?如果采用二次改变法,由于从铁矿石到钢铁已经发生了实质性改变,钢铁取得了本国原产资格,钢铁的全部价值都可以计入汽车的区内价值增值中。但如果采用成本追踪法,则只有由铁矿石冶炼成钢铁过程中的价值增值部分才可以计入汽车的区内增值中。采用成本追踪法计算出的区内价值增值要远远低于采用二次改变法计算出的价值增值。NAFTA对汽车价值增值比例的计算采取的是成本追踪法。可见,NAFTA原产地规则异常严格。

(三)原产地规则限制程度与GDP增长率、贸易额的关系

根据各原产地规则的具体条款,按照其对贸易和企业的限制程度,原产地规则限制程度由低到高依次为:CEPA、中国—巴基斯坦、中国—东盟、中国—新西兰、中国—新加坡和中国—智利FTA原产地规则。这六个原产地规则限制程度与GDP增长率和贸易额之间的关系如图5-2、图5-3所示。

图5-2中横轴是对原产地规则限制程度进行的排序,纵轴是原产地规则施行当年的GDP增长率,从而得到中国目前已签订的FTA原产地规则限制程度和当年中国GDP增长率的散点图。从图5-2中可明显看出,原产地规则限制度越高,则会导致对两国GDP增长的正向作用降低;同时原产地规则限制度越低,则会导致螺丝刀的组装工厂在自贸区内剧增,出现免费搭车行为。因此,原产地规则的限制程度适中是最合适的,限制程度适中所对应的GDP增长率是最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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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2 中国自贸区原产地规则限制程度与GDP增长率之间的关系

图5-3中横轴是对原产地规则限制程度进行的排序,纵轴是原产地规则适用当年的双边贸易额增长率,从而得到中国目前已签订的FTA原产地规则限制程度和当年中国双边贸易额增长率的散点图。从中可以发现,限制程度适中所对应的双边贸易额增长率是最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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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3 中国自贸区原产地规则限制程度和贸易额增长率之间的关系

根据原产地规则严格程度与中国GDP增长率、贸易额增长率之间的关系,可以发现在签订中澳FTA时,应该选择中国—东盟模式或中国—新西兰模式的原产地规则。为此,以下分别就中国—东盟模式、中国—新西兰模式和北美模式三种原产地规则对中澳两国的有关经济影响进行定量分析。

四、模型分析和讨论

(一)原产地规则的限制指数计算原理与方法

国外学者对优惠原产地规则(简称PRSO)严格度的测度和评估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可观察到的”和“实效性的”。Estevadeordal在2000年首次提出了用于测量PRSO严格度的“可观察到的”指数——“原产地规则指数”,分为1~7个等级。而Jeremy Tyler Harris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种新的指数,用1~21来表示PRSO的相对严格度,并对决定PRSO严格度的因素进行了讨论。对于原产地规则严格度的实效性测量则主要集中在其适用成本和企业的利用率方面。而本书原产地规则限制指数的计算方法则参考Productivity Commission(2004)方法,主要分为基本标准、补充标准和其他效应各项,每项有一个权重,同时每一项都有若干子项,需要给每个子项赋值,最后加权所有子项的赋值,得到原产地规则的限制程度指数。

结合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中国—新西兰自贸区原产地规则和北美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的具体内容,通过以上方法计算得到表5-1。

表5-1  三个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限制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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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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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5-1可知,三种原产地规则中北美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的限制指数最大,而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原产地规则限制程度最小,中国—新西兰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的限制程度居中。

(二)全球贸易分析模型简介和优化

全球贸易分析模型(GTAP)是使用最为广泛的可计算的一般均衡模型之一。本书结合原产地规则限制指数来优化GTAP模型。Lloyd P.J.(1993)指出可以用增值关税来代替原产地规则。世界银行2005年的研究报告指出,一些经济学家对NAFTA原产地规则效果进行实证研究后发现,由于北美自贸区使用了区内高成本的中间投入产品,其所导致的经济扭曲效果相当于4.3%的关税。因此,中国—东盟原产地规则方案相当于对应2.29%关税所带来的影响,中国—新西兰原产地规则方案相当于对应2.99%关税所带来的影响。本书运用关税的变化来衡量不同原产地规则模式对中澳自贸区实施后给中国带来的经济影响。

(三)模型模拟设定

将GTAP 7.0数据库中113个国家/地区合并为3个国家/地区集合,即中国、澳大利亚以及世界其他地区。根据中澳各自的产业结构、关税结构、双边贸易和比较优势的特点,本书选择的产品种类具体包括:谷物、肉类、其他肉类、加工食品、纺织服装、轻工业产品和重工业产品。由于本书着重研究不同限制程度的原产地规则对自贸区成员的影响,因此暂不考虑不同关税的影响,假定所有产品的关税最终都会降为零,然后分析不同的原产地规则方案对中国的GDP、贸易额和各部门产出的影响。根据中国已经签订与实施的原产地规则和国际上典型的原产地规则,分别选取限制程度不同的三组原产地规则模式——中国—东盟模式、中国—新西兰模式和北美模式加以研究。

(四)结果分析

情景一:中国—新西兰模式下的模拟结果

将选择的地区分组、产品分组和关税模式输入到GTAP软件中运行,然后调整关税得到如下结果:

1.在进出口贸易方面

中澳建立自贸区之后,双方的进出口额都会发生显著的变化,其中中国净出口增加8 132.88万美元,与此同时,澳大利亚净出口增加9 995.76万美元。如表5-2所示。这是因为,中国和澳大利亚的行业和贸易的结构具有很强的互补性。综合来看,中国制造业的竞争优势更加明显,而澳大利亚在农业、矿产资源等方面具有更大的比较优势。因此,从贸易平衡的规模来看,中国与澳大利亚建立自由贸易区对中国的贸易影响要更小一些。

表5-2  中澳建立自贸区对贸易平衡的影响(单位:百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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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根据全球贸易分析模型软件计算得到

2.在部门产出方面

由于中澳经贸规模整体较小,因此建立自贸区对双方土地和劳动力的影响较小。但是从不同的产业部门来看,都有明显的变化。见表5-3。受进口的影响,中国的其他肉类产出将下降0.001 5%,而谷物、肉类、加工食品、纺织服装、轻工业产品和重工业产品等受需求的拉动而略有增长。综合来看,中国各个部门的产出大都有所增长,中澳自贸区建立后对中国各部门的发展是有益的。

表5-3  中澳建立自贸区对中国产出的影响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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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根据全球贸易分析模型软件计算得到

3.在GDP方面

建立中澳自贸区有利于满足中国经济高速增长对农业资源、矿产资源、能源等的需求,从而促进中国经济的增长。根据表5-4,建立中澳自贸区将使中国经济增长0.004 5%。对于经济规模较小的澳大利亚而言,许多产品依赖国际市场,建立中澳自贸区将会带来更多的机会进入中国市场,从而拉动澳大利亚经济增长0.000 2%。但是显而易见,中澳自贸区建立之后对中国GDP的推动作用更大。

表5-4  中澳建立自贸区对中国GDP的影响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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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根据全球贸易分析模型软件计算得到

情景二:三种模式横向对比

本部分对比中国—东盟模式、中国—新西兰模式和北美模式原产地规则下的模拟结果。

1.在进出口贸易方面

对比三种原产地规则下中国、澳大利亚双方的进出口贸易额,我们发现中国—新西兰模式原产地规则下的中国净出口增加最多,因此整体来看对中国的贸易是改善的,见表5-5。

表5-5  中澳建立自贸区对贸易平衡的影响(单位:百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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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根据全球贸易分析模型软件计算得到

2.在部门产出方面

对比三种原产地规则模式,北美原产地规则模式对产出的正向作用最小,中国—新西兰原产地规则模式对产出的正向作用最大,中国—东盟原产地规则模式对产出的正向作用居中,见表5-6。

表5-6  中澳建立自贸区对中国产出的影响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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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根据全球贸易分析模型软件计算得到

3.在GDP方面

对比三种原产地规则模式,建立中澳自贸区将使中国经济分别增长0.003 8%、0.004 5%和0.002 4%。中国—新西兰原产地规则模式对GDP增长的贡献最大,见表5-7。

表5-7  中澳建立自贸区对中国GDP的影响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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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以上研究可以发现,不同限制程度的原产地规则对中国的影响是不一样的。因此,我国在谈判中澳自贸区协定过程中,在考虑到中国、澳大利亚贸易结构特点的前提下,应当充分借鉴中国—新西兰自贸区原产地规则方案。毕竟,中国—新西兰自贸区是中国与发达国家建立的第一个自贸区,对与其他发达国家建立自贸区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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