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法性危机:全球化时代现代国家的软制衡
在现实的国际政治世界里,一个国家的对外行为受到其综合国力的硬约束之外,还受到合法性的约束。一个国家在国际关系的“丛林世界”中的行为具有多大的空间,既取决于其综合国力的强弱,也取决于合法性的高低。合法性的高低对于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行动具有重要的影响。例如,爱沙尼亚现在不仅反对被贴上“前苏联国家”这一标签,而且厌恶被称为“波罗的海国家”,该国的外交部长喜欢把爱沙尼亚称为“前欧盟国家”或者“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由于爱沙尼亚缺乏芬兰的诺基亚和瑞典的沃尔沃那样的全球知名品牌,因此爱沙尼亚一直企图塑造“绿色国家”的形象,以摆脱波罗的海三小国的附庸俄国的形象[109]。由此可见,其他国家在看待一个国家的时候,合法性成为认知该国的一个工具,将国家按照合法性的程度区别为不同的种类,比如“友好的”、“可靠的”、“好战的”、“无赖的”、“战略竞争对手”等符号。一旦一个国家被界定为“邪恶轴心”,其国家的对外行为将遭受极大的制约。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家的合法性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国家在国际社会的合法性是国际政治研究领域中的一个十分重要却又异常复杂的问题。合法性本来是一个政治学概念,从柏拉图以来的西方社会思想家在论述到政治权威的统治秩序时,总要或多或少提及合法性或权力的合法性问题。“合法性”是一个内涵非常复杂的概念。它的形容词legitimate(合法的或具有合法性的)的词典意思包括:(1)根据法律的,符合法律的;(2)与既定的规章、原则、标准相一致的;(3)合法婚姻所生的;(4)符合推理规则的,有逻辑的,并因而有效力的;(5)以继承权的原则为依据的;(6)正当的(justified);(7)正常的或通常类型的[110]。“合法性”概念被用来表明具有这些属性。概括地说,“合法性”表明某一事物具有被承认、被认可、被接受的基础,至于具体的基础是什么(如某条法律、规则、标准或逻辑),则要看实际情境而定。“合法性”概念在社会科学(社会学、政治学等)中的使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法性概念被用于讨论社会的秩序、规范,涉及广泛的社会领域,比法律、政治更广的范围,并且潜含着广泛的社会适用性。韦伯所谓的合法秩序(a legitimate order)是由道德、宗教、习惯(custom)、惯例(convention)和法律(law)等构成的[111]。罗兹曾概括说,“总而言之,韦伯所认为的合法秩序包括这样一些在经验上有效力的规则,它们由于实施方式的差别而分为惯例和法律”。那些由专门人员和机构保证人们遵从的规则是法律,社会自然遵守的规则是惯例。合法性是指符合某些规则,而法律只是其中一种比较特殊的规则,此外的社会规则还有规章、标准、原则、典范以及价值观、逻辑等等。因此,合法性的基础可以是法律程序,也可以是一定的社会价值或共同体所沿袭的先例。狭义的合法性概念被用于理解国家的统治类型(韦伯),或政治秩序(哈贝马斯)。当韦伯和哈贝马斯论述统治的合法性的时候,他们都是在狭义地使用合法性概念。合法统治是合法秩序的多种形式之一,它包含着被统治者对统治的承认。哈贝马斯说,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以及事实上的被承认[112]。统治能够得到被统治者的承认,是因为统治得以建立的规则或基础是被统治者可以接受的乃至认可、同意的。从理论上说,统治因为具有合法性而得到承认,可是,从社会学研究来看,统治因为得到了承认,才具有合法性。
合法性国家具有两方面的特征:其一,在经济政治系统之外,社会文化生活获得健全的发展,从而在社会文化领域确立一套普遍有效的行为方式和价值规范,正是在这些行为规范中才能形成个性自由发展而又具有群体认同(groupidentity)的共同体;其二,政治权威或国家在人们中获得广泛的信仰、支持和忠诚,而这种信仰、支持和忠诚源于人们在社会生活系统中对政治权威的合法性进行公开的讨论。正如哈贝马斯所言:“合法性指对被认为是正确和公正的对于政治秩序的判断存在着健康的讨论;一种合法性秩序应当被认可。合法性意味着一种值得认可的政治秩序。”[113]相比以前的思想家,哈贝马斯对合法性的界定更为强调国家在人们生活世界即社会文化生活中的认同程度,更为强调“公共领域”(public sphere)在市民社会中的突出地位以及公共领域对国家合法性的价值。因为公共领域是脱离官方的,不仅提高了人们对规范性(合法性)事物的辨识力,而且是自由沟通进而形成一致认同的价值和规范的场所,所以它有资格为政治权威的合法性提供理论论证和价值准则,成为政治权威的合法性基础。因此,国家在国际社会领域的合法性,可以从两个方面认识:(1)国家行为与社会基本价值、信仰的一致性程度;(2)国家行为得到国际社会认同的广度和深度。在其现实性上,国家的合法性依靠社会文化、意识形态以及政治教育来维系和巩固。任何一个国家的政府,都必须努力从其社会中获得合法性依据,才能实现长期的稳定治理。
现代民族国家是现代民族运动和民族精神发展的必然结果,“在19世纪的进程中,现代国家作为民族国家采取了合法性的民主形式。”[114]民族国家以国内民主的方式,实现了自身合法性的确证,民族国家也因此成为“领土国家”,不管不同国家在民族主义和民主模式上存在多么严重的差异,作为民族国家合法性证明的民主理论都想当然地把人民大众、市民、选举机制、认同同国家之间的疆界联系在一起,结果导致了“在民族国家自身疆域内对责任和民主合法性的确立以及在民族国家疆域外对国家利益(和最大化政治特权)的追求”[115]。于是,一个国家在国际范围内的合法性逐渐在“国家利己主义”的逻辑下演变成为在民族国家疆域内承认民主权利,对自己人实行民主管理,在民族国家疆域外否定民主权利,民族国家在自己人那里成为无所不在的“保护神”,在其他国家人那里变成威胁安全的“利维坦”。长期的战争和厮杀,给世界人民带来了痛苦的阴影。从汉斯·摩根索一针见血地指出国际政治是赤裸裸的争夺强权的政治开始,人们为了制约民族国家发动战争想尽了各种办法,但依然无法改变民族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灰暗形象,“国家利己主义”的阴影如同“人性本恶”一样挥之不去。在此种国家观笼罩下的人们陷入了在国家的国际合法性问题上进退两难的困境之中:一方面,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享受国内的成熟民主,不得不承认国家的合法性地位;另一方面,面对国家之间因为争权夺利而导致的残酷杀戮,又不得不承认民族国家带来了深重的灾难。尽管人们确立了国家主权平等、互不侵犯的原则,一旦遇到国家之间发生纠纷,面临利益争夺的时候,民众又会重新按照领土主权至上的界限自动排队,加入政治角逐的队列。长期以来,国家在国际社会的合法性一直没有得到确立,换句话说,国际政治领域内的民主政治一直没有建立起来。庆幸的是,人们的生活世界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没有超越国家疆域的界限,社会生活关注的重心是国内社会,关于一个国家的对外关系处理,民众交给政府全权代理,按照普遍认同的外交逻辑进行。因此,民族国家的国际合法性危机在较长的一段时期内没有暴露出来。
然而,公共领域的发展以及全球化带来的全球市民社会的发育,对民族国家的国际合法性提出了严峻的挑战,面对在国际范围日益活跃的全球市民社会及其形成的公共舆论压力,国家在国际范围内的合法性问题日益紧迫。这一压力的起源在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在新技术革命的有力推动下,世界生产力获得了飞速的发展,世界经济一体化和区域化的趋势并行不悖,逐渐形成了密切联动的全球市场经济体系。全球化的发展首先在技术和经济层面冲击着民族国家的国内衔接机制——领土国家发展的最终形式:福利国家。原本资本主义福利国家的建立,意图在于努力通过国家出面,推出各种社会福利措施调控国内市场体制,缓和市场内在的张力,保持民族国家的整体和谐发展。然而,经济全球化逐渐打破了原来的国内经济和国际经济的明显界限,国家对经济的控制越来越让位于全球市场经济的自主性力量。于是,国家间的经济体系在市场全球化的过程中演化成为一种超越国家的经济,在过去的这种国家间的经济体系中是由各个国家来确定内部经济与对外贸易关系的界限。在这种全球化的背景下,国家已经不能有效地把握全球化经济的走向,在一个国家内部实行福利国家的历史条件也不复存在了,国家不得不主动调适与正确应对才能生存与发展,国家必须明确了解过去独享的权力、活动空间已被侵蚀、制约与分享。
更加重要的是,全球市场经济的发展,推动了公民国际交往的频繁,由于在利益的跨国网络化发展,各国市民社会之间逐渐实现了对接,全球市民社会的力量日益增强。特别是在世俗化的民主体制里,市民社会公共领域的论述往往牵制着国家机器的转动,抽象的文明价值体系越来越有机会制约个别国家的私利行为,这尤其使得民主国家的统治逻辑越来越复杂,除了实现市民福利,往往还必须满足或符合国民在道德心理上的需求。因此,在全球化发展和市民社会崛起的时代,国家的合法性不仅仅依赖于本国市民社会的认同,而且依赖于全球市民社会的认同。国家会发现自己的一举一动无法像主权至上时代那样完全不考虑国内市民社会的意图和想法,可以不考虑其他国家市民社会的倾向,特别是全球市民社会认同的广度和程度。那种在国际政治领域,纯粹从“国家利己主义”的逻辑出发,仅仅依靠政府之间的外交合谋达成的外交成果,如果得不到市民社会的支持,照样是一堆废纸。可以说,由于全球化所带来的众多社会力量的发展,使得民族国家面临着一场严峻的“合法性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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