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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制度上探讨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或法律制度应具有的特征

时间:2023-09-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篇》从具体的好的法律制度上来探讨法制国家的基本特征或法律制度应该具有的特征,主要内容涉及立法目的、法律制度的变化、法律规范的形式和法律制度的稳定性问题。首先,就较好的法律问题,柏拉图研究了好的法律制度的基本规定。柏拉图把有效的统治资格或权利之间的矛盾看作是制度变迁的原因。

四、法制城邦的建设

《政治家篇》明确指出了法治的必要性,但并未阐明法制城邦的具体的法律制度,这一任务由《法篇》完成。《法篇》从具体的好的法律制度上来探讨法制国家的基本特征或法律制度应该具有的特征,主要内容涉及立法目的、法律制度的变化、法律规范的形式和法律制度的稳定性问题。

首先,就较好的法律问题,柏拉图研究了好的法律制度的基本规定。这种探讨是从具体地比较几种流行的法律开始的,主要是克里特的法律、斯巴达的法律和雅典的法律。最主要的是研究这些法律的立法目的或政治生活的目的。在柏拉图看来,立法的目的是使人幸福,立法的目的不是战争而是和平,因为幸福本身属于和平。一旦我们了解了美德的次序,我们就会知道立法的最高原则,因为立法必须关心美德,关心人类灵魂的卓越。只要具备了美德,人们热切关心的其他好处必会随之具备。人的美德首要的是正确对待享乐与痛苦,或适当节制享乐与痛苦。完善的立法者坚持,正义伴随快乐而不正义伴随痛苦的学说。

其次,阐释了政治法律制度变迁的原因。柏拉图认为,完善的东西不会变化,变化的东西说明其有缺失,缺失即是变化的原因。文明的东西的最初缺乏似乎是所有政治变迁的原因。柏拉图把有效的统治资格或权利之间的矛盾看作是制度变迁的原因。智慧的统治资格最高,但也只是诸种资格之一。在其他诸种资格中,还有主人统治奴隶、强者统治弱者、被选中的人统治未被选中的人。智慧不是充分的资格,行之有效的制度的前提是基于智慧的资格与基于其他优势的资格相结合,或许某些其他资格的适当或明智的结合可以取代源于智慧的资格。行之有效的制度是混合型的。正确的结合也就是智慧与自由的结合,智慧与同意的结合,亦即由明智的立法者所制定并由城邦中最优秀的成员管理的法的统治与人民的统治的结合。柏拉图提出了一种混合型的统治模式,这种模式是法治、德治、理治和民治的结合。

再次,柏拉图强调法律规范宽严适度,惩罚与教育将结合,命令与劝告相联系。聪明的立法者将不限于单纯发布命令,不单以惩罚相威胁。在所制定的法律的前言中要阐明制定该法的理由。这种理由的多样性要适度:要有不同的理由,为的是说服不同的人;但理由的多样性可能会导致混乱,因而不利于服从的简明性。

最后,柏拉图强调法律规范的稳定性,并且,为了维护法律的稳定性,柏拉图从制度保障上提出了有益的设计,柏拉图试图在法律的变与不变之间找到一种维护美德的机制。法律制度特别是立法制度的稳定性可以保证政治制度的稳定:其保证就是绝大多数居民服从尽可能不变的、明智的法律,而这种服从主要是美德教育的结果。此外,法律仅是次优的东西,任何法律都不可能像在场的真正明智的决定那样明智。因此必须准备根据政治制度日益增长的不完善,也为了防止法律的衰败而不断地改善法律。立法因而必须是一个没有完结的过程;每个时代都必须有充满朝气的立法者。法律的改变必须尽可能小心谨慎,而且必须在普遍认为有必要的时候进行。后来的立法者必须与原来的立法者抱有同样的庄严目的,他们必须是城邦成员中具有卓越灵魂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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