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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接受城邦的秩序法律,城邦的秩序:法律统治

时间:2024-09-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城邦的本质是多样性的统一。从论证的基本根据来看,亚里士多德使用自足性及其程度概念来论证城邦统治方式不同于家庭和其他人类共同体的特殊性。亚里士多德认为,统治与被统治是事物内在的自然的规律。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是由自由人组成的共同体,城邦的统治是自由人之间的一种统治关系。

三、城邦的秩序:法律统治

如上所述,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城邦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其目的是让公民过至善的生活,是至善的社会团体,其中的媒介是“理性言语”,它满足人们各自的合理的需要,人们在其中不会感到失落,相反感到安全、归属和依托。这种状况是如何造成的?亚里士多德用复杂多样性来看待城邦,以此区别城邦与其他人类共同体之间的差异,凸显城邦的政治性质,并由城邦的政治性质推导出城邦的法制本性。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城邦的本质是多样性的统一。苏格拉底柏拉图关于整个城邦最大限度地整齐划一是最理想的政体的观点是不正确的,而且把整齐划一作为实现城邦目的的手段也是无法付诸实施的。“当然,某种程度的划一,无论在家庭或在城邦,都是必要的;但完全的划一是不必要的。一个城邦,执意趋向划一而达到某种程度时,将不再成为一个城邦。”[24]因为,城邦的本性就是多样化,“若以划一求完善即便是能够做到,我们也不应该这样做,这样做的结果不是使城邦趋向优良,而是促使城邦毁灭。而且,种类相同是不可能产生一个城邦的,城邦的过度划一绝不是一个良好政策。”[25]与家庭、村落、民族等自足性程度较低的人类共同体相比,城邦不仅是由多个人组成的,而且是由不同种类的人组成的,即城邦是由数量众多的“异质元素”结合而成的人类共同体。在城邦共同体中,各个元素相互依存,互惠互利,都是政治共同体的存在与运行的不可缺少的要素,这些要素是平等互惠的。从论证的基本根据来看,亚里士多德使用自足性及其程度概念来论证城邦统治方式不同于家庭和其他人类共同体的特殊性。亚里士多德指出:“家庭作为一个团体,比一个个人可以达到高度的自足,城邦又比家庭要更自足;而且这也只有组织的足够大[而繁复],达到高度自足时,一个城邦才可以称为真正的城邦。如果以自足程度作为社会愈进步的标志,那我们就宁愿城邦[一天一天趋于繁复而]一天一天脱离简朴(划一)了。”[26]也就是说,城邦的自足性最大,只有多样性才能确保城邦的自给自足。因此,对城邦的各个必要的组成部分来说,具有平等性。

但城邦必然存在着统治。亚里士多德认为,统治与被统治是事物内在的自然的规律。“这不仅事属必需,实际上也是有利益的;……因为一方主治另一方受命而行,两者合力,就可以完成一项事业,……一切事物如果由若干部分组合而成一个集体,……各个部分常常明显地有统治和被统治的分别。”[27]在生物界,存在着灵魂对肉体的统治和理智对欲望的统治。“灵魂对肉体的统治类似于主人的权威,而理智对欲望的统治则类似于政治家或君王的权威”[28]。很显然,灵魂统治肉体,理性节制情欲“总是合乎自然而有益的”[29],让两者平起平坐或者低劣者居上则是违背自然而且有害的。对人而言,存在着“能够感知到别人的理性而自己并没有理性的人”[30],他们就是天生的奴隶,他们就应当接受主人的统治。

对城邦而言,如何统治或适合城邦性质的统治方式以及优良的统治方式是什么?城邦最好由一人统治还是由多人统治?是由感情和欲望去统治还是由理性统治?何者更好?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是由自由人组成的共同体,城邦的统治是自由人之间的一种统治关系。尽管由同一些人一直执政可能要优于轮番治理,但是,根据所有公民天生平等的理由,这并非一定如此,同时,所有人都共享统治权才是公正的。一些人若当政,他们是统治者,若不当政,就成为被统治者,这样就消除了自由人不愿意完全被统治的烦扰。如若要与家庭关系类比的话,城邦中的统治与被统治关系类似于家庭中夫妇之间的关系,他们是轮流统治与被统治,因为他们双方都是自由人;而作为自由人,让一方永远统治,另一方永远被统治,是违背自然的。城邦作为自由人的联合体,对自由人的统治显然不能采用主人对奴隶那种专制的统治方法,自由人是不甘于只服从命令的;也不能采用君王式的统治方式,人们还希望能够在做好被统治者的同时,在一定的场合下也能成为统治者,因为他们是平等的,不应该永远做被统治者或能被统治,而一个既能统治也能被统治的人,才是一个健全的人。

那么,由感情和欲望进行统治有利,还是由法律进行统治有利呢?问题的实质就是对人治和法治、情感支配与理性监控的比较。亚里士多德认为,人除了理性之外还有感情和欲望,单凭情感的统治易于产生种种弊端。但法律也只能制定一些通则,“完全按照成文法律统治的政体不会是最优良的政体”[31],尽管法律可以使统治者免受情感的影响。但是,“凡是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总比感情用事的人们较为优良。法律恰正是全没有感情的”[32]。因此,“一切政务还得以整部法律为依归,只在法律所不能包括而失其权威的问题上才可让个人运用其理智。”[33]可见,亚里士多德是主张法治优于人治的。他指出,“谁说应该由法律进行其统治,这就有如说,唯独神祇和理智可以行使统治;至于谁说应该让一个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常人既不能完全消除兽欲,虽最好的人们(贤良)也未免有热忱,这就往往在执政的时候引起偏向。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祇和理智的体现。”[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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