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政体的变革与保全
亚里士多德看到了城邦政体之间的经常的变动,他把这种变动主要理解为城邦法律的改动,也可以推而广之地认为是城邦现行体制的变动。对政体的变动,亚里士多德持一种慎重的态度,有保守情绪。他认为,即使改动后的法律或体制比现行的更好,变动后对城邦有益,也是值得深思的。亚里士多德深刻理解政体变动的原因与后果,批判把政体变动理想化的倾向。他认识到,政体变动一方面为人们带来了普遍的益处和社会文明的进步;另一方面任何体制变化,其实质都是政治价值的重新分配。因此,亚里士多德指出,经常有人“借公益之名,推行一些导致法律和政体毁灭的措施”[66];有些改革确实给人们带来好处,如极其粗陋且野蛮的习俗通过改革被抛弃。这说明,法律不能一成不变,在某些情况下应当有所变化。但是,当我们从另外一个角度考虑问题时,我们就应慎重。“轻率变法是一种极坏的习惯。当变法的好处微不足道时,还是让现存法律和统治方面的一些弊端继续存在为好;如果变法使得人失去信从的习惯,那么公民得到的还不如失去的多。”[67]亚里士多德特别强调,拿变法和技术革新相比是错误的,因为,法律与技术变革完全不同。法律无法强迫人们信从,只有习惯才能这样。而习惯只能通过长时间才能达到,所以,不断变法会削弱法律的威力。
亚里士多德也考察了政体的变革形式,他认为,政体变革形式有两种:一是不同政体之间的变化,即“内乱的矛头直指现行政体”,其目的在于以另一种政体取代现存的政体,例如以寡头政体取代平民政体。二是同一政体的内部变化,即“内乱的矛头并不指向现存的政体,而是意图维持现行体制……在程度上多少做一些更改……或以同样方式加重或减轻其他各类政体的施政性质”[68]。
至于政体变革的原因,亚里士多德列举七种具体动机:第一,占据职位的人恣肆营私,给煽动者留下口实;第二,追求荣誉成为鼓煽内讧的动机;第三,恐怖成为起事的动机;第四,城邦某一部分不平衡的扩张引起政变;第五,选举阴谋也会使政体不经暴乱而发生变革;第六,部族之间的内讧引起政变;第七,国境的错杂成为邦内不和与互斗的根源。总的来说大致从以下三个方面去理解:一是发动内乱者的心态,二是他们的目的,三是政局动荡和党派之争的起因。前两者主要是动机分析,后者主要是过程分析。在变革的心理动机与目的分析中,亚里士多德诉诸人的欲望的膨胀、能力的增强和追求平等的诉求。在他看来,在图谋变革的人当中,“有些人认为其他与自己平等的人多占了便宜,而自己所得甚少,(于是)便会起而发难,名曰追求平等;另有一些人自觉与人不平等,其所得却并未多于他人,而是与他人相等甚至更少,同样会起来兴师问罪,以求至不平等与优越”[69]。在起因分析中,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暴虐、恐惧、优越或潜越、轻蔑以及不成比例的增长、选举舞弊、疏懈、忽视小节、比例失调、行政机构或城邦的其他部分或要素过于膨胀、名声过于显赫等都会引起变革。亚里士多德指出:“任何一种细小的差别,都有可能在城邦中引起分裂或对立。最大的对立是德性与邪恶之间的对立,其次是财富与贫穷之间的对立,还有其他种种引起对立的因素,在程度上或轻或重,地域方面的差异便是其中之一。”[70]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一个城邦的内乱总是要牵涉那些利害攸关的大事。追求财物、名利、平等或不平等是导致城邦变革的最主要的原因。无论在什么地方,不平等总是内乱的起因。总的说来,向现行政体发难的人们都是在谋求“平等”。
对这种以“平等”为诉求从而导致政体变动的正义性问题,亚里士多德采取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来看待。从亚里士多德的有关论述来看,他不承认有绝对的平等,因而也就不赞成起于追求平等的政体变动的完全正义性。在他看来,平等只是存在于一定条件或一定的政体中。有些人的平等欲求是公正的,有的则是不公正的,这取决于政体。因为各类政体都有自己的原则和观念。有的以平等为原则,如平民政体,有的以不平等为原则,如寡头政体。这些政体都认为自己在权利和利益的分配上坚持贯彻了公正原则和平等观念,但事实上他们所坚持的都不是绝对的公正和平等。在同一城邦中,如果平民派和寡头派一旦认为现存政体未能达到他们预期的那样分配权力和利益,他们就会联合起来发难。亚里士多德指出:“在所有方面都根据各自的平等原则来做安排并不是一件好事,事实的结果表明,这种性质的政体无一能够长久存在。其原因在于,凡是满足于错误的起点就不可能不落得一个共同的悲惨下场。”[71]
亚里士多德从共同问题与个别情况相结合的维度,单独地考察每一种政体的维持或保存的途径及方式,也概括了维持各政体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具体措施是:第一,最重要的事情就是禁绝一切违法活动;第二,揭露任何欺蒙人民的诡计;第三,官员应具有正义感和民主平等观念,要赢得群众和统治阶级的好感;第四,执政者熟虑敌害,防患于未然;第五,执政者应防止内讧;第六,政府官员任职财产资格的定额适时合理地调整;第七,不让任何人在政治方面获得超常的强势地位;第八,设置一种职司用以监督私生活上同现行政体不相协调的人们;第九,一切政体应安排好经济方面的法制体系,使官员不能假公济私;第十,保护和注意人们的财产与利益,在贫富之间都要力求平等。总体来看,这些措施体现的基本原则是:第一,要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第二,教育民众;第三,依法治邦;第四,讲求平衡;第五,监督官员廉洁奉公。
亚里士多德认为,人们的私生活也可能引起政体的变革,故此,城邦应当委用一位官员专事监督那些私生活与现行政体不协调的人。出于相同的原因,城邦当局对其任何部分的兴盛发达都必须严加注意,一是要把城邦行为管理权和行政官职分开,并授予彼此反对的部分(所谓彼此反对的部分,这里指的是贤明之人之于多数群众或富人之于穷人);二是要把穷苦大众同富人相结合,或者是增扩中产阶层,这是消除起因于不平等的骚乱的良法。总之,是要建立一个相互制衡的体制格局,不使任何一个部分拥有过于突出的权力或利益。不过,对一切政体的维系来说,最重要的一点还是要借助各种法律在城邦政治的各个领域树立良好的秩序,杜绝各类官员借职牟取钱财。总之,各种政体所制定的法律无一不是为了维持或保全现行的政体,而城邦的法律要使愿意维持现政体的人的势力强于不愿维持现政体者的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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