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社会生活与社会正义
与犬儒学派和伊壁鸠鲁学派不同,斯多葛学派并不批判和排斥社会生活与政治社会,相反还要求人们“入世”,只是要求生活在这个世界中,人们要克服欲望的膨胀,按照理性的法则、命运所安排的社会地位及其相应规范去生活。他们从自然法的角度来理解社会正义,把社会正义、社会制度和法律规范,看做是自然命运和自然正义的体现。但就社会正义的基本规定、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斯多葛学派内部的不同人物和不同时期有显著的差异,这反映了他们对社会价值关系的不同理解以及不同社会阶层的价值诉求的区别。尽管在正义诉求上存在着争议,但在履行义务方面,基本取得了共识。斯多葛学派的主流思想是强调义务自觉,他们要求人们成为一个自觉的个体,勇于承担起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勇敢而不反抗地接受命运的安排被理解为履职尽责。
首先,斯多葛学派并不主张离群索居,赞成人们积极参与社会政治活动,强调个体在社会生活中的自觉。他们强调,社会生活对人来说,不仅具有必然性,而且人只有在社会生活中才能获得幸福,避免痛苦与忧患。斯多葛学派区分了不同类型的社会生活及其生活方式,也给它们作了价值定位。但总的来说,他们要人们过理智生活,或者说他们推崇理智的生活方式。他们把不同的生活方式与道德联系起来,把理智与道德、知识与责任联系起来,这显然受到了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的影响,也适合当时的“上层社会”的品味。芝诺明确区分智慧的人与愚蠢的人。智慧的人以理性控制欲望,具有最基本的德性,其意志也是自由的。合乎德性的生活乃是一种责任,它是一种与自然的安排相一致的行动,也是理性指导人们所选择的行动。相反,愚蠢的人受激情支配,是欲望的奴隶,没有关于善恶的知识,也没有责任意识与德性。从芝诺的论证来看,人的自由意志因其理性的本质和所提供的知识,一定会使得自觉的个体选择理性秩序去行动。愚蠢的人没有理性,也自然没有自由意志,也就没有德性。克吕西波提出了人三种生活方式的思想:理性的、沉思的和实践的。哲学生活是理性生活,一种实际的、社会的生活。这种生活方式使哲人爱好交往、活动积极,因此,他们不会孤独地生活。这是斯多葛派的生活,是他所倡导的。沉思生活这就是伊壁鸠鲁学派所坚持和倡导的快乐主义的生活方式,他认为不可取。智者的生活是实践的生活,做专门的哲学教师。在克吕西波看来,人们应该选择理性的生活,“因为自然营造出理性存在显然就是为了沉思和行动。”[76]“仅凭智慧生存,智慧就变得唯利是图了。”[77]
其次,斯多葛学派讲求道德自觉,也看到了生活诉求的多样性,不过他们坚持全部诉求都要首先建立在道德基础之上,受道德约束,首要问题就是节制欲望。爱比克泰德说:“只有没受过教育的人才会因为自己过得很糟而指责别人。相反,如果你只指责自己不指责别人,那就是说,你已经开始接受教育了;而如果你既不指责别人也不指责自己,那么,你已经接受完教育了。”[78]芝诺认为,就个人自身而言,是一个物质欲望的节制,是一个运用理智去加以制约或平衡的问题。潘尼提乌主张,在纵欲和禁欲之间把持中道,才算达到节制的美德。爱比克泰德则蔑视物质欲望。他说:“如果我们看重血肉之躯,视自己为欲望动物,我们就会受制于恐惧和情感。我们自然会献媚那些能够满足我们欲望的人们,同时在这样做时心怀畏惧。”[79]克吕西波认为,“发财不是真正的德行,却是可以欲求的,因为任何一种生活方式都需要谋生。”[80]塞涅卡则一方面大讲节制,另一方面却聚敛财富,自认为自己生活并不幸福。
再次,斯多葛派所理解的社会生活是一个理性规范体系。作为规范体系,就有贯彻其中的原则。在他们看来,统一性和整体性对社会生活来说是至上的。斯多葛派积极地维护这种统一性,甚至给社会关系披上了神圣的外衣,把社会与神联系起来。第一,在斯多葛派看来,社会生活的本质是理性的。奥勒留就认为,由于人是一个社会体系的构成部分,任何个人都应让自己的每一行为都成为社会生活的一个构成部分。否则个人的所有与社会目的没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行为,就都会分裂你的生命,打破它的统一,就都有一种叛逆的性质,正像在公共集会上,一个人脱离普遍的协议而我行我素。人们之所以同整个人类之间有紧密的亲缘关系,并非在于血缘的共有,而在于理智的共有。第二,斯多葛派要人们懂得这种秩序并接受这种秩序。奥勒留认为:人们学会懂得宇宙的管理秩序,意识到万物的安排没有比以人和神联合在一起的那种更加伟大、崇高和完备。他指出:万物中最重要的是理性动物,即人类,因为按照天性只有人类最适于分享神的社会,人以理性的纽带将自己与神联系在一起。人类因此可以将自己称为宇宙的公民和神的子孙。爱比克泰德也认为:人应等待神。若神给予解救的信号,人将归于神。但是眼下,人应安然居住在神指定的国家。没有必要悲叹和哭泣,也没必要献媚他人或心怀嫉妒。对于有钱有势的人,我们不必在意他们会做些什么,因为我们真正关心的东西,他们触及不到。如果人是自己精神的主宰,又有谁能够支配他呢?第三,斯多葛派根据社会秩序提出了人之间的基本规范,这就是善待他人,讲求合作,以德报怨。这是斯多葛学派所理解的社会生活这一理性规范体系的基本原则。爱比克泰德将人的完善分为两个过程:个人习惯化和社会习惯化;三个步骤:第一步是确认自己的欲望与嫌恶,追求善德,回避恶行;第二步是慎重思考对待家人与社会的方式,使自己的举止既得体,又能将善德优先;第三步是确认前两者之间的逻辑联系,使它们彼此协调一致,同时也符合真理。爱比克泰德要求人们,要做到利己与利他的一致,要从单纯的家庭之爱变为人类之爱。爱比克泰德相信博大的人类之爱是政治上的胆识与勇气的基础。塞涅卡也认为,正义不可能遭受非正义的打击,真正的贤哲不可能被伤害。在《论说集》中,在《论贤哲的坚强》中,我们可以看到,爱比克泰德与塞涅卡不约而同地讨论了维护善德和正义的哲人在遭受打击时的义无反顾,坚强和不可能被伤害的问题,而且都以苏格拉底为典型,一方面宣扬伸张善德这种行为本身的伟大,另一方面通过宣扬哲人的坚强来说明他们行为的可取。通过这两个方面来论证人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勇敢地坚守善德与正义。奥勒留认为,与宇宙万物相比,人之间的联系更加密切。为了维系这种社会联系,奥勒留主张人们应该以德报怨。奥勒留以土性的事物倾向于大地、液体的事物倾向于一起流动为例,说明所有分享一种共同东西的事物,都倾向于与它们同类的事物。所以,每一分享共同理性的存在也以同样的方式倾向于与它同类的存在,甚至倾向性更强。因为它与所有别的事物比较起来优越得多,它也同样多地更愿意与和它同类的东西结合或融合。他屡屡告诫人们:人世间有许多好管闲事的人、忘恩负义的人、傲慢的人、欺诈的人、嫉妒的人和孤僻的人,但是作为分享同样的理智和同样一分神性的人,我们不可能迁怒于这些与我们同类的人,或者憎恨他们,因为我们是天生要合作的,犹如手足、唇齿和眼睑。那么,相互反对就是违反本性,就是自寻烦恼和自我排斥。[81]
最后,在仁爱原则的基础上,斯多葛学派试图把善待他人提升为具有普遍必然性的伦理义务和正义规范,但他们对这一普遍义务的本质和社会正义原则的理解则各不相同。关于正义的来源,克吕西波认为,正义的唯一来源是宙斯与宇宙的本性,即正义的依据来自神,是依据神或自然而非人为规定的。这就是说,关于正义,存在着客观正确的标准,而这一标准不存在于特殊国家或社会的人定法中。总的来说,斯多葛学派将社会正义标准客观化、普遍化与理性化,与伊壁鸠鲁学派的具体化正相对立。因此,在斯多葛学派那里,人们根据法判定正义或不正义,就是要根据普遍而正确的理性来判定的。就个体而言,正确的理性与宇宙的本性是和谐的,因为宇宙的理性是现存的理性,它规定了宇宙的正当秩序。人们自然期望理性是正确的,神圣的理性就是正确的。人们只有用这一理性塑造自己,理性才能指导我们的行为:人对理性只有确切地理解之后,行动时才能知道身居何处,方向何在,何事可为与何事不可为。对于正义的基本内涵,斯多葛学派内部的理解也是不同。潘尼提乌认为,人天生的社会性有益于人类社会的维持,正义就是“给每人所应得”的,或说约束自己不得损害他人。这些是维持人类社会最基本、最普遍的义务。塞涅卡主张,按照理性的特点,人人是精神平等的。人的最好部分是不会被奴役的,精神是完全自主的,只有躯体才会从属和服从主人。他把这个观点用于批评奴隶制度,认为奴隶也是人,其自然本性,与其他人一样,同样具有共同的精神品质。买卖奴隶只限于躯体,不涉及他们的精神自由。虽然他没有否认奴隶制度是现实社会政治制度的一部分,但同时他认为,从伦理的意义上讲,奴隶制度是缺乏根据的。奴隶也有做人的尊严,应该作为精神平等的对象,受到公正的对待。塞涅卡讲求施惠于社会而不考虑物质补偿。他认为,施惠于他人是社会的基础。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