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世界国家的理念
在斯多葛学派的政治哲学中,他们对国家本质的理解上有了重大的突破,形成了世界国家的理念,探讨了世界国家理念中的一些重要问题。
在国家的产生上,斯多葛学派基本坚持了国家起源问题上的自然主义,并强调严刑峻法,在这方面芝诺是代表。受犬儒主义的影响,芝诺早期设想的理想国家,没有家庭、货币、等级、庙宇、法庭等等人为设施与制度。但后来他拒绝了犬儒学派纯粹自然主义,认为它不顾虑人类的起码体面。在他看来,人们相互之间是因本性而自然吸引和自然联系的,这是公民共同生活的基础。国家是自然的联合体,而不是伊壁鸠鲁派所讲的人为、相互约定的契约组织。最好的政治制度是民主制、君主制与贵族制的结合。在国家的治理上,斯多葛学派主张国家应该严刑峻法。这一主张的理论支撑是芝诺的“罪即全罪”的观点,即罪恶没有量的差别,所有罪恶都是等同的。芝诺认为,人只要有了一点罪恶便有了全部罪恶,便成了罪人或愚蠢的人。在法律上,因为国家的法律应该符合自然法,生活就是履行所有责任,所以,按照自然的正义,一切罪恶都是一样的,违反法律的行为应该受到严厉的惩罚。
在国家的规模和成员上,在斯多葛学派的思想上,可以说,在理论上达到了“世界范围”和所有具有理性的动物的范围,在实际上达到了他们当时所认识的地理范围内的人种与民族,当然他们的视阈聚焦在希腊化世界、罗马帝国的版图和与它们发生关联的地理区域及其居民上。受犬儒学派的影响,芝诺原先对国家范围的理解停留在希腊城邦那样的狭小范围内,但他批判现存的城邦秩序及其政治制度,反对当时所实行的婚姻和家庭模式、学校教育规范、商业与货币体制、庙宇和法庭等等社会制度。亚历山大帝国的出现,芝诺主张用一种新的世界国家来取代处于衰落中的城邦。在芝诺看来,根据自然必然性和人的本性,一切人都是统一的世界国家的公民。芝诺不分一切社会身份规定把一切人都视为同胞,建构了一个在同一个宇宙里共同生活的人类世界国家的理念,所有的人都好像一群在公共牧场上吃草的牛羊,为共同的法律所抚育。克吕西波继承芝诺的学说,主张理想城邦是世界国家,它的成员就是世界公民。
在国家与正义的关系上,斯多葛学派基本坚持国家与正义的联系,但不同代表人物所理解的正义的基本内涵是有差异的。
芝诺重视自然法与社会正义的联系。他认为,人们生活中通行的正义,是自然法在人类社会中的体现,自然法对社会中实行的法律来说,起着规范和准则的作用。芝诺对于人的天生平等的思考也是最为可贵的。他认为,奴隶制度作为社会生活和政治制度中的组成部分,本身是不合理的,它是一个以暴力和私利为基础的专横的习俗,违反了自然法的性质和每个人的世界公民资格。没有一个民族或种族天生低下,只配为那些自称高贵的人群服务。在现实国家里,他区分了几种奴隶制度:第一种取决于人的智力,聪明人是自由的,自由在于能够独立行动的能力,奴隶缺乏这种能力;第二种起源于习惯,由简单的从属关系构成;第三种依赖于使他人从属于某人的财产私有制度,这种奴隶制是邪恶的。克吕西波主张世界国家应是善德与智慧的结合。换言之,世界国家的普遍性不在于包括全人类,而在于它的普遍道义和普遍智慧,在于它是由神与无论身居何处的智慧的人所构成的;它的特点不在于幅员广大,而在于完全是另一种类型的社会。在这一社会中,不同民族、不同身份的人是平等的。他认为,没有任何人生来就是奴隶,人们应该把奴隶看作终生受雇的劳动者。
在国家与强制性或法律的联系上,斯多葛学派更突显了国家的强制性,并且把这种强制性建构在理性与普遍仁爱原则的基础之上。从斯多葛学派代表人物观点来看,其中的论证逻辑是这样的,强制性维护的是普遍正义,与普遍的仁爱原则并不矛盾,因为理性讲求的是普遍仁爱,如果对某个个体讲求仁爱,这违反了理性原则,也是对仁爱的侵犯。芝诺、克吕西波都赞成法律的严峻。克吕西波认为,道德高尚的人从不逾越自然理性所许可的合理享乐的界限,同样,他们也要求其他人的行为遵守本分。这样,哲人和统治者对谁也不怜悯、不宽恕与不赦免。任何人违反正义都应根据法律受到应有的惩罚。在他们看来,宽容、怜悯与姑息本身,都是灵魂伪善、渺小的表现,所以他们并不认为惩罚是过于严厉的。奥勒留有一句言简意赅的话,他说理性动物也是一种政治(社会)动物。他也像塞涅卡一样,论证两个国度的存在。他认为,每一个人的利益,在于追随他自己城邦政治制度的首领和性质,“我的本性就是理性的性质与城邦的性质。就我马可·奥勒留·安东尼而言,我的城邦和我的国家就是罗马帝国。但就我是一个人而言,我属于世界国家”[82]。
在国家与公民的关系问题上,斯多葛学派继承了古希腊政治哲学的主流精神,坚持公民对国家的服从与忠诚,这与犬儒学派、伊壁鸠鲁学派张扬个体自由的精神构成了鲜明的对立。如果说在斯多葛学派的早期还多少有点关怀个人自由的意向的话,愈是向后发展,这种关怀就愈是减弱。斯多葛学派的大多数代表人物在坚持世界国家的同时,也强调所有的人都是这个通过共同制度组织起来的国家的成员。塞涅卡反对把现实政治视为邪恶不堪,哲学家应该置之度外的观点。他主张,很难讲哪一个国家糟到一无是处的程度。即使谋生手段或国家状况妨碍人们全力以赴,最好的做法还是将哲学研究与公共事务结合起来。爱比克泰德强调人作为世界公民的政治义务。他反对伊壁鸠鲁学派的快乐主义,批评他们不要家庭、不参加城邦政治生活的态度。他告诫罗马公民:你生活的国家统治着一个帝国,担任官职是你的义务。奥勒留继承了亚里士多德的说法,他认为,理性动物也是一种政治动物。个人属于世界国家。奥勒留已在精神上把自己理解为一个世界公民。因此,他也在理性与精神的高度上坚持,所有人拥有同一个法律,应该根据人人权利平等的原则管理国家。显然,奥勒留所讲的权利平等是着眼于世界国家的理论设想,是从人格和人所具有的理性要素的意义上讲的。奥勒留说:“如果说人们在理智方面是共同的,那么就人是理性动物而言,理性是共同的,即命令人们做什么并禁止人们不做什么的理性是共同的;如果是这样,那么法律也是共同的,而且我们都是同胞公民,是某种政治社会的成员;如果是这样,那么世界好像是一个国家,因为有谁能够说出还有哪种共同的政治社会是以整个人类为其成员的呢?人们获取知识的能力、推理能力和服从法律的能力都来源于这个世界国家。”[83]不难看出,奥勒留是在说,对大家来说,作为人,我们都是有理性的、服从于理性所建构的那个共同体——世界国家的成员。奥勒留认为,公民个体是国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不损害国家的事情也不会损害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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