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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企业年金制度的终结问题介绍

时间:2024-09-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日本,不同企业年金制度的终结方式也各不相同。其二是因建立该基金的企业消灭,基金已难以继续时,在得到厚生劳动大臣认可的情况下予以解散。章程型确定给付企业年金制度的剩余财产也必须在加入者和领取人之间进行分配,而不得返还给企业。

七、企业年金制度的终结

当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发生破产等情况时,该企业所实施的企业年金制度将不得不被终结。在日本,不同企业年金制度的终结方式也各不相同。

(一)内部留保型企业年金制度

在实施内部留保型企业年金制度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变更就业规则或者劳动合同而废除该制度。

(二)中小企业退职金共济制度

在中小企业退职金共济制度下,只有符合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条件时,才可以解除退职金共济合同。法律规定,勤劳者退职金共济机构,可以在加入该制度的企业无正当理由欠纳缴费达到一定月数以上,或者该企业不再属于中小企业,或者在员工试图以不正当手段领取退职金时,解除退职金共济合同。企业也可以在获得员工同意,或者其难以继续进行缴费的状况得到厚生劳动大臣认定的情况下,解除退职金共济合同。(109)

在解除合同时,必须向员工支付解约补贴。解约补贴的金额,必须等于如果该员工在解除合同的时点上离职所能得到的退职金额。但如果是因员工试图以不正当手段领取退职金而解除合同,那么便无须支付解约补贴。此外,如果是因该企业所实施的企业年金制度转换为确定给付企业年金或者特定退职金共济制度而解除中小企业退职金共济制度的退职金共济合同,那么也无须支付解约补贴。(110)

特定业种退职金共济合同的解除,也只有在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条件时才可以进行。勤劳者退职金共济机构,可以在加入企业无正当理由欠纳缴费达到一定月数以上,或者该企业不再属于中小企业,或者该企业不再属于该特定行业时,解除共济合同。企业也可以在获得加入者中3/4以上的同意,或者在该企业难以继续进行缴费的状况得到厚生劳动大臣认定的情况下,解除共济合同。(111)

(三)特定退职金共济制度

法律对特定退职金共济制度下退职金共济合同的解除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但法律规定,在解除合同时,缴费必须被作为解约补贴分发给员工,而不得返还给企业。

(四)免税年金制度

法律对免税退职年金合同的解除也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因而企业也可以相对比较自由地废除该制度。但法律规定,在解除合同时,该制度所积累的年金资产也必须被作为解约补贴分发给员工,而不得返还给企业。(112)

(五)厚生年金基金制度

厚生年金基金制度可以有以下三种解散方式。其一是获得基金代表中1/3以上的同意,并得到厚生劳动大臣的认可。其二是因建立该基金的企业消灭,基金已难以继续时,在得到厚生劳动大臣认可的情况下予以解散。其三是厚生劳动大臣发出解散命令。(113)

一旦解散,基金便进入清算程序,不再负有对给付进行发放的义务。清算程序由清算人执行。清算人则由基金理事或者由厚生劳动大臣所选定的人员担任。基金在解散时必须向厚生年金基金联合会缴纳最低责任准备金。最低责任准备金的金额相当于进行代理部分的给付所必需的金额。厚生年金基金联合会继承代理部分的业务。(114)因此,被解散的基金中的加入人员,在获得老龄厚生年金的领取权时,还可以从厚生年金基金联合会领取相当于代理部分的给付。

如果厚生年金基金在向厚生年金基金联合会缴纳最低责任准备金,并偿还债务以后还有剩余财产,那么,这些剩余财产必须在加入者和领取人之间进行分配,而不得返还给企业。对剩余财产的分配方法必须写入章程。它可以以一次性支付的形式发放,也可以转入厚生年金基金联合会,在将来以年金形式发放。(115)

(六)章程型确定给付企业年金制度

章程型确定给付企业年金制度可以有以下三种终结方式。其一是获得“过半数代表”的同意,并得到厚生劳动大臣的认可。其二是建立该制度的企业消灭,或者企业已不再是厚生年金保险制度的适用单位。其三是厚生劳动大臣撤销了对章程的认可。(116)

在该制度终结时,如果积累基金低于最低积累基金额,那么企业必须进行一次性缴费以补足这一差额。一旦制度终结,便进入清算程序,企业不再负有对给付的发放义务。清算程序由清算人执行。清算人由章程决定,或者由厚生劳动大臣所选定的人员担任。(117)但企业主不得担任清算人。

章程型确定给付企业年金制度的剩余财产也必须在加入者和领取人之间进行分配,而不得返还给企业。当剩余财产大于最低积累基金额时,首先向所有加入者和领取人发放相当于最低积累基金额的部分,然后根据章程的规定公平合理地分发其超过部分。(118)当剩余财产小于最低积累基金额时,则根据章程的规定,对领取者进行优先发放。

(七)基金型确定给付企业年金制度

在基金型确定给付企业年金制度下,在获得3/4以上代表的同意,或者在基金已不可能继续维持下去的情况下,经厚生劳动大臣的认可可以解散基金。此外,也可以通过厚生劳动大臣的解散命令来解散基金。(119)

与章程型确定给付企业年金制度相同,在该制度终结时,如果积累基金低于最低积累基金额,那么企业也必须进行一次性缴费以补足这一差额。一旦制度终结,便进入清算程序,企业不再负有对给付进行发放的义务。清算程序由清算人执行。清算人则由基金理事,或者由厚生劳动大臣所选定的人员担任。但企业主不得担任清算人。(120)剩余财产的分配也与章程型确定给付企业年金制度基本相同。

(八)企业型确定支出年金制度

企业型确定支出年金制度可以有以下三种终结方式。其一是获得“过半数代表”的同意,并得到厚生劳动大臣的认可。其二是建立该制度的企业消灭,或者企业已不再是厚生年金保险制度的适用单位。其三是厚生劳动大臣撤销了对章程的认可。(121)

在该制度终结时,个人账户不得被分配给其加入者,而是必须参照员工更换企业时的方法处理。也就是说,在该制度终结时,加入者可以通过申请,成为个人型确定支出年金制度的加入者,或者成为个人型年金运用指令人。而如果在6个月以内没有提出申请的话,那么,其个人账户便自动被转移至国民年金基金联合会。(122)

(九)勤劳者财产形成年金储蓄制度

当企业决定终止对工资的代扣和对缴费的代理时,或者当企业破产使之无法继续从事以上业务时,可以结束勤劳者财产形成年金储蓄制度。

在该制度终结时,基本上也可以参照员工更换企业时的方法处理善后事务。55岁以上的加入者可以将其年金资产保持到可以领取年金的60岁为止。而55岁以下的加入者,则不得不解除其合同。

【注释】

(1)个体经营者不能成为这些强制加入的第二层年金制度的对象,但他们可以加入国民年金基金制度和个人型确定支出年金制度。

(2)即现在的“厚生劳动省”。

(3)劳动省“退职金制度支付实态调查”,1997年。

(4)详见《2005年赁金事情等综合调查》,厚生劳动省官方网站,http://www.mhlw.go.jp/chu-roi/chousei/chingin/05/gaiyou.html。

(5)不过,“确定支出年金法”禁止企业型确定支出年金制度对因本人原因而提出辞职的人员与因企业裁员而离职的人员在给付上实行歧视性待遇,也禁止对被开除者或者跳槽至具有竞争关系企业的员工减少或没收其给付。因此,企业型确定支出年金制度也许更适合那些对稳定员工队伍的要求不是非常强烈的企业。

(6)从这一意义上说,由员工个人承担投资风险的企业型确定支出年金,并不具有由专家对资产进行运用以及对资产进行集中运用所带来的优越性。

(7)但到了昭和初期,由于经济萧条,企业开始大量解雇员工。这一时期的退职金制度,一改以往的确保人才,稳定员工队伍的初衷,事实上起着失业保险的作用。

(8)本单位制定的年金制度。

(9)见《劳动基准法》第89条。所谓就业规则是指,企业所规定的企业内部的工作纪律以及关于劳动条件的各种规则。工资条例和退休金条例便是其中的一部分。尽管劳动条件由劳资间的劳动合同所规定,但只要就业规则中不存在不合理因素,那么在判例上通常被看作劳动合同的一部分。

(10)见《厚生年金保险法》第110条,《确定给付企业年金法》(以下简称“确定给付”)第3条,《确定支出年金法》(以下简称“确定支出”)第3条。这几种制度以外的制度,即内部留保型、中小企业退休金共济制度、特定退休金共济制度、免税年金制度以及勤劳者财产形成年金储蓄制度并不要求加入者必须是厚生年金的适用单位。

(11)《厚年》第6条。

(12)《厚年》第110条。

(13)在日本,衡量是否中小企业的标准如下:批发业中的中小企业是指员工数量在100人以下或者资本额在1亿日元以下的法人;服务行业的中小企业是指员工数量在100人以下或者资本额在5000万日元以下的法人;而零售业中的中小企业则是指员工数量在50人以下或者资本额在5000万日元以下的法人。以上三种行业以外的中小企业则是指员工数量在300人以下或者资本额在3亿日元以下的法人。

(14)见《中小企业退职金共济法》(以下简称《中退》)第2、45条,《所得税法施行令》(以下简称《所税令》)第73条。

(15)见《所得税法施行令附则》(以下简称《所税令附则》)第16条,《确定给付企业年金法》(简称《确定给付》)第65条。

(16)见《所税令附则》第16条,《确定给付》第4、30、56、65条。

(17)见《确定支出年金法施行令》(以下简称《确定支出令》)第8、9条,《确定支出年金法附则》(以下简称《确定支出则》)第8条。

(18)见《确定支出》第2条。从事这些业务的机构称“与记录相关的运营管理机构”和“与运用相关的运营管理机构”。

(19)见《确定支出》第3、88、108条。

(20)《厚年》第111、117、118条。

(21)《厚年》第119、120条。

(22)《确定给付》第3、18、19条。

(23)《确定给付》第21、22条。

(24)根据《劳动基准法》第9条的规定,劳动者是指,不管所从事的是何种职业,凡为企业所使用,并获得工资的人员。在实际操作中,常常根据是否在企业主的指挥监督下劳动,所获报酬是否具有对其劳动进行补偿的性质这两点进行判断。

(25)《中退》第2条。

(26)《所税令》第73条。

(27)《法人税法施行令》(以下简称《法税令》)附则第16条。

(28)《勤劳者财产形成促进法》(以下简称《财形》)第2条。

(29)《厚年》第9、107、122条。

(30)《确定给付》第2、25条,《确定支出》第2、9条,《私立学校教职员共济法》(以下简称《私共济》)第14条。

(31)《厚年》第12条,《确定给付》第2、25条,《确定支出》第2、9条。

(32)《中退》第3条,《中小企业退职金共济法附则》(以下简称《中退则》)第2条。

(33)《确定给付》第4、25条,《确定支出》第3、9条。

(34)《中退》第6条。

(35)《厚年》第111条。

(36)“过半数代表”必须是通过投票或者举手表决等手续选出的人员。企业的管理或者监督层人员不得成为过半数代表。同时,企业不得以员工担任了过半数代表,或者试图担任过半数代表,或者作为过半数代表实施了某种正当行为为理由,作出有损于该员工利益的安排。

(37)《确定给付》第3条,《确定支出》第3条。

(38)见《劳动基准法》第89条。

(39)《中退》第25条。

(40)《厚年》第111条。

(41)《厚年》第115条。

(42)《确定给付》第3、4条。

(43)《确定给付》第3、19条。

(44)《确定给付》第11条。

(45)《确定支出》第3条。

(46)《劳动基准法》第89、120条。

(47)《所得税法》第30条。

(48)《所得税法》第31条。

(49)《所得税法》第22、30条。

(50)《所得税法》第35条。

(51)《法人所得税法》第22条。

(52)《所得税法》第74条。

(53)《厚年》第132条,《法人所得税法》第84条。

(54)《勤劳者财产形成促进法》第6条,《中退》第2、18、33条,《所税令》第73条,《厚年》第138、139条,《确定给付》第55条,《确定支出》第19条。

(55)《自主审查要领》第18条,《确定给付》第55条,《厚年》第139条。

(56)《厚年》第139条,《自主审查要领》第18条,《确定给付》第55条,《确定给付企业年金法施行令》(以下简称《确定给付令》)第35条。

(57)《厚年》第138条,《确定给付》第56条。

(58)对中小企业退职金共济和特定退职金共济制度的年金资产进行管理的机构分别为勤劳者退职金共济机构和特定退职金共济团体(《中退》第2条,《所税令》第73条)。免税年金、章程型确定给付企业年金以及企业型确定支出年金制度的年金资产管理机构是生命保险公司、信托银行或者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法税令附则》第16条,《确定给付》第56、4、65条,《确定支出》第21、2、8条)。勤劳者财产形成年金储蓄制度则是所有的金融机构(《勤劳者财产形成促进法》第6条)。

(59)《中退》第18、33条,《自主审查要领》第17条,《厚年》第138、139条,《确定给付》第55、56条,《确定支出》第21条,《财形》第6条。

(60)《中退》第4条,《所税令》第73条,《确定支出》第20条。

(61)《法税令附则》第16条,《厚生年金基金令》(以下简称《基金令》)第33条。

(62)根据性别的不同而对缴费进行区别对待有违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在日本,女性在公司中往往从事特定的岗位,且婚后或产后退职的现象较为普遍。所以,在企业年金制度中,通过缴费额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男女间在工资增长率、死亡率以及中途离职率上存在的差异,还是可以被接受的。

(63)《确定给付》第55条,《确定支出》第4条。

(64)年金数理计算是指使用预期利率、预期死亡率、预期加入率、工资的预期增长率等基础比率对将来的年金给付和缴费收入进行的预测。这种预测必须由受到厚生劳动大臣认可的“年金数理”人进行。只有由年金数理人在一定标准下计算所得的结果才是合法的。

(65)《基金令》第39条,《确定给付》第60条。

(66)《厚生年金基金财政运营标准》第3321号,《确定给付》第61、62条。

(67)《基金令》第39条,《确定给付》第60条。

(68)见《厚生年金基金财政运营标准》第3321号,《确定给付》第61、63条。对免税年金制度的资产积累基本上不存在规制。

(69)《法税令附则》第16条,《确定给付》第62、64条。

(70)《中退》第79条。

(71)《所税令》第73条。

(72)《厚年》第136条,厚生年金基金令、附则(以下简称《基金则》)第42条,《基金令》第39条。

(73)《确定给付》第65、69条。

(74)《确定给付令》第45条,《确定给付企业年金法附则》(以下简称《确定给付则》)第82、83条。

(75)《确定给付》第66条,《确定给付令》第45、46条,《确定给付则》第82、83条。

(76)《确定支出》第23条,《确定支出令》第12条。

(77)把本公司股票作为老后资产的运用对象是一种高风险的投资行为。如果公司破产,加入者将同时失去工作和年金。企业型确定支出年金制度的初衷之一,便是为了将雇佣风险和年金风险相分离。而如果将年金资产的投资对象选定为本公司股票将使该制度丧失这一功能。事实上,美国的401(k)计划,在公司破产时,常常使许多投资于本公司股票的人失去了几乎所有的年金。所以,在制定确定支出年金法时,曾有人强烈主张应该将本公司股票排除在投资对象之外。但同时也有人认为,本公司股票才是员工最了解的投资商品。所以最终并没有禁止将本公司股票作为投资对象之一。但法律要求在把本公司股票作为投资对象时,企业必须向加入者充分说明其风险。

(78)《确定支出令》第12、13条,《确定支出》第24条。

(79)《确定支出》第4、25条。

(80)《中退》第10条。

(81)预期收益率是法定的。由于该制度的积累基金严重不足,2002年修改法律时将预期收益率从3%降低为1%。

(82)《中退》第32条。

(83)《所税令》第73条。

(84)《自主审查要领》第9、11条。

(85)《厚年》第131、132条。

(86)《确定给付》第29条。

(87)《确定给付》第36条。

(88)《确定给付》第33、38条。

(89)《确定给付》第41条。

(90)《确定支出》第28、30条。

(91)《确定支出》第11、33条。

(92)《确定支出》第34、35条。

(93)《确定支出》第37、38、40条。

(94)《财形》第6条。

(95)《中退》第12条。

(96)《中退》第21条。

(97)《中退》第35、44条。

(98)《厚年》第160条。

(99)即退职时的一次性补贴。

(100)《确定给付》第36、41条。

(101)《确定支出》第3、4、33条。

(102)《确定支出》第2、15、33、34条。

(103)《确定支出》第80条。

(104)《确定支出》第62条。

(105)《确定支出》第2、62、64条。

(106)《确定支出》第64条。

(107)《中退》第10条。

(108)《确定支出》第3、4条。

(109)《中退》第8条。

(110)《中退》第13条。

(111)《中退》第31条。

(112)《所税令》第73条。

(113)《厚年》第145条。

(114)《厚年》第85、146、147、162、162条。

(115)《厚年》第147条。

(116)《确定给付》第83条。

(117)《确定给付》第83条。

(118)《确定给付》第87—89条。

(119)《确定给付》第89、57条。

(120)《确定给付》第87—89条。

(121)《确定支出》第45条。

(122)《确定支出》第81—8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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