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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汉对河西边塞安全的社会控制

时间:2023-09-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西汉对河西边塞安全的社会控制秦末,中原大乱,匈奴趁势破东胡,击月氏,服丁零,占据北边。汉武帝以来在西北开拓疆土,元狩二年“河西之战”胜利以后,汉朝取得了对河西走廊的完全控制。下面我们以“备盗贼”为中心,对汉塞的社会治安防控作用展开讨论。

第一节 西汉对河西边塞安全的社会控制

秦末,中原大乱,匈奴趁势破东胡,击月氏,服丁零,占据北边。汉武帝以来在西北开拓疆土,元狩二年(前121)“河西之战”胜利以后,汉朝取得了对河西走廊的完全控制。为了保障河西地区的安全,修筑汉塞、派驻军队、移民实边、凿井屯田、推行郡县制等措施应时而起。与内郡不同的是,西北边郡人口较少,但人口来源不一,成分复杂,又和匈奴、羌等其他少数民族相邻,边塞安全问题尤为突出。

一、河西边塞的社会治安防控

河西边塞防线漫长,为阻断匈奴骑兵南下侵扰,汉政府修筑塞防,设置鄣、坞、亭燧等军事机构分段管理,构成了一道体系完备的军事防御设施。在社会治安防控方面,汉塞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谨候望、通烽火、备盗贼”是边塞戍守系统中低级官吏的主要职责。兹举如下几条简文:

(1)状辞:居延肩水里上造,年卌六岁,姓匽氏,除为卅井士吏,主亭燧候望、通烽火、备盗贼为职

《居延汉简释文合校》456·4[1]

(2)迹候、备盗贼、寇虏为职,乃丁亥新占民居延临仁里

《居延新简》EPT68·35[2]

(3)赵氏为甲渠候长,署第十部,以主领吏迹候、备寇虏、盗贼为职,乃十二月img3

《居新》EPT68·165

(4)上造,居延累山里,年卌八岁,姓周氏,建武五年八月中除为甲渠斗食令史,备寇虏、盗贼为职,至今月八日客民不审

《居新》EPT68·16—17

从“备盗贼”的职责要求中,透视出河西地区的治安问题受到高度重视。“谨候望”主要是侦查塞外匈奴动向。“通烽火”是执行有关烽火品约的规定。但“备盗贼”何所指?汉简中没有具体的记载。下面我们以“备盗贼”为中心,对汉塞的社会治安防控作用展开讨论。

从上引例文以及许多同类汉简描述来看,“谨候望”“通烽火”是手段和方式,“备盗贼”是其目的。汉代边塞上最大的威胁是匈奴,这里的“盗贼”似乎是特指匈奴。果真如此吗?这与传世典籍和汉简中对匈奴的称呼不相一致,“胡”“胡虏”“虏”“寇虏”是匈奴的代名词。而“盗贼”一词常是封建王朝对农民起义者的蔑称。又,汉代边塞亭燧、屯戍事宜本为防御匈奴而置设,但《汉书·匈奴传》记载,谙熟边事的郎中侯应对元帝陈述匈奴事状中,其第二条:“设塞徼,置屯戍,非独为匈奴而已。”预示着边塞上的候望、烽火并非只是针对匈奴人。紧接着第八条:“盗贼桀黠,群辈犯法,如其窘急,亡走北出,则不可制。”“亡走北出”意指逃往匈奴统治区域。此处的“盗贼”显然不等同于匈奴。上引例(2)、(3)、(4)中,“盗贼”与“寇虏”并列出现,似乎也印证二者有别。

那么,西北汉简中的“盗贼”除了指代匈奴外,还当另有所指。

何谓“盗”?何谓“贼”?《说文》曰:“盗,私利物也。”王筠《说文句读》:“私有所利于他人之物也。”即将对他人有价值的东西据为己有。《晋书·刑法志》引张斐《律表》:“取非其物谓之盗。”秦汉时期“盗”的含义比较广泛,“盗则盗窃劫略之类”[3]。汉代《盗律》有“劫略、恐猲、和卖买人”“受所监受财枉法”“勃辱强贼”“还赃畀主”[4]等等。“贼”的蕴意同样丰富,主要如《玉篇·戈部》云:“伤害人也。”《国语·晋语五》:“使鉏麑贼之。”韦昭注曰:“贼,杀也。”《书·舜典》:“皋陶,蛮夷猾夏,寇贼奸宄。”孔传曰:“杀人曰贼。”《晋书·刑法志》引张斐《律表》:“无变斩击谓之贼。”汉代《贼律》有“欺谩、诈伪、逾封、矫制”“贼伐树木、杀伤人畜产及诸亡印”“储峙不辨”[5]等。在秦汉律令中,“盗”与“贼”是各有所指的。然而在史籍记载或社会生活中,常常把其合称为“盗贼”。这是由于在侵犯盗、贼律令的过程中,二者有相类同的情节,在定罪时,又可以互通。如张家山汉简《贼律》有“诸食脯肉,脯肉毒杀、伤、病人者,亟尽孰(熟)燔其余。其县官脯肉也,亦燔之。当燔弗燔,及吏主者,皆坐脯肉臧(贓),与盗同法”“贼杀伤人畜产,与盗同法”[6]

“盗贼”合称或分为“盗”“贼”,有时并不影响文句含义。《汉书·地理志》:“自武威以西……其俗风雨时节,谷籴常贱,少盗贼,有和气之应,贤于内郡。”有的官吏常因督察、管理盗贼有功而升迁,《汉书·王尊传》记载,王尊在代理京兆尹事时,“旬月间盗贼清。迁光禄大夫,守京兆尹”。同类例子较多,兹不复举。在《尹湾汉墓简牍》中所载的《东海郡下辖长吏名籍》中,有十人因“捕群盗尤异、捕斩群盗”而升迁为令、相、丞、尉[7]。群盗:“盗五人以上相与功(攻)盗,为群盗。”[8]因而,这里“群盗”“盗贼”并不是专指农民起义、暴动群体。“盗贼”可分为“盗”“贼”,正如《荀子·君道》:“禁盗贼,除奸邪。”杨倞注曰:“盗贼通名,分而言之,则私窃谓之盗,劫杀谓之贼。”也就是说,“盗贼”是兼具“盗”与“贼”意义的复合词。

鉴于以上对“盗”“贼”“盗贼”含义的分析,结合张家山汉简《盗律》《贼律》,则河西边塞上的“盗贼”主要由以下身份构成:

其一,匈奴与汉朝叛逆作乱者。历代帝王以维护统治秩序为第一要务,“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李悝著《法经》,“其律始于‘盗贼’”[9]。张家山汉简中《贼律》置于《二年律令》篇首,《盗律》次之。盘踞于北方的匈奴时常侵扰汉朝边境,寇抄不断。如史籍所述:“匈奴数千人盗边,渔阳尤甚”[10]“匈奴右贤王怨汉夺之河南地而筑朔方,数寇盗边,及入河南,侵扰朔方,杀略吏民甚众。”[11]类似匈奴犯塞,兵刃相见,“略得吏士”“燔烧亭燧”“毁坏鄣坞”等行为,不胜枚举。《汉书·匈奴传》载:“乌桓与匈奴无状黠民共为寇入塞,譬如中国有盗贼耳!”匈奴寇边不绝,亦实如盗贼。

与此同时,汉室的诸多王侯、功臣谋反叛逆时,又常与匈奴勾结,反攻汉朝。汉初韩王信、燕王卢绾皆属于此。这种叛逆自立为王侯者,清人沈家本称之为“大逆不道”,列于《贼律》之首。“谋反为贼事之最重大者,《唐律》谋反大逆居《盗贼律》之首,《汉律》亦当不殊,兹故首列也。”[12]此乃卓识。张家山汉简《贼律》首条云:“以城邑亭障反,降诸侯,及守乘城亭障,诸侯人来攻盗,不坚守而弃去之若降之,及谋反者,皆要(腰)斩。”明文规定“以城邑亭障反,降诸侯”及“谋反者”都要处以“腰斩”刑罚。《贼律》中的“诸侯”,从法学的视角考察,作为法律用语的“盗贼”其适用范围不仅是指汉代分封的诸侯王,而且也适用于匈奴[13]。曹旅宁亦认为这里的诸侯是指“匈奴、南越”[14]。因此,匈奴与汉室谋反叛逆者不仅是河西边塞上最主要的“盗贼”,而且是汉朝政府预防“盗贼”的重中之重。

其二,兰越塞,亡出北走者。边塞之地,由于种种原因,常有兰越塞防,逃亡北走入匈奴者[15]。《居新》“EPT68”中,有一例发生在建武六年越塞逃亡的典型案例,节选“状辞”部分,移录于此[16]

(5)建武六年三月庚子朔甲辰,不侵守候长业敢54言之,谨移劾状一编敢言之55。●状辞曰:公乘居延中宿里,年五十一岁,姓陈氏68。今年正月中,府调业守候长,署不侵部。主领吏69迹候、借寇虏、盗贼为职,迺今月三日壬寅,居延长安亭长70王闳、闳子男同攻虏亭长赵常及客民赵闳、范翕等71五人俱亡,皆共盗官兵臧千钱以上,带大刀、剑及铍各一72,又各持锥、小尺、白刀、箴各一,兰越甲渠当曲塞,从河73水中天田出。案:常等持禁物兰越塞74于边关儌,逐捕未得。它案验未竟,以此75知而劾,无长吏使劾者,状具此。76

从例(5)状辞可知,在建武六年(30)正月,居延长安亭长王闳父子、攻虏亭长赵常以及客民赵闳、范翕五人盗窃官府钱财、携带刀剑等兵器,兰越甲渠当曲塞逃亡。而当时当曲塞的主管官吏或是没能发觉或是知而不报,被不侵守候长业举劾。

张家山汉简《盗律》云:“盗出财物于边关徼,及吏部主智(知)而出者,皆与盗同法;弗智(知),罚金四两。使者所以出,必有符致,毋符致,吏智(知)而出之,亦与盗同法。”例(5)“逐捕未得”表明此次逃亡成功,并且携有财物,完全符合《盗律》规定,被举劾的官吏将受到“罚金四两”或“与盗法同罪”的惩治。汉代,盗窃武库兵器者,弃市。逃亡者盗得“大刀”“剑”等兵器,“边鄙兵所居比司马门,则亦与禁中等,故盗者亦当以盗武库兵论也”[17]。此外,这个案例中逃亡的主角既有亭长,也有客民,是官民联合盗窃财物后出逃。亭长,其本身就具有防备盗贼、掌管治安的职责。执法犯法,属于“主守盗”,《汉书·陈咸传》注引如淳曰:“律,主守而盗,直十金弃市。”

兰越塞,逃亡至匈奴者的身份复杂,略如庶民、奴婢、戍卒、官吏、亡人、归附者、军吏后代等,逃亡时常犯有盗窃或贼杀之罪,携带禁物,甚至有“从儌外来为间候动静中国兵,欲寇盗杀略人民”[18]的间谍夹杂其中。因而,这些群体也是边塞“盗贼”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其三,斗伤、贼杀人者。张家山汉简《贼律》:“贼杀人、斗而杀人,弃市。其过失及戏而杀人,赎死。伤人,除。”沈家本《汉律摭遗》言:“律目‘贼伤’,则指有心伤人者言。”[19]则贼杀,是指故意杀人。西北汉简中常见此类简文:

(6)img4□斗以剑刃刺伤乙□img5

《敦煌汉简》2462[20]

(7)□□□阴里,史定七月乙巳斗为人所杀

《合校》39·21

(8)戍卒东郡□里函何阳,坐斗以剑击伤戍卒同郡县戍里靳龟右脾一所,地节三年八月辛卯械

《合校》118·18

(9)居延骑士,广都里李宗坐杀客子杨充。元凤四年正月丁酉亡img6

《合校》88·5

(10)效谷髡钳城旦大男宰土,坐共斗伤人,不立见止治……

《敦煌悬泉汉简释粹》Ⅱ0214S:50[21]

例(6)、(8)在打斗过程中,以剑刃刺伤对方。张家山汉简《贼律》载:“斗而以釰(刃)及金铁锐、锤、椎伤人,皆完为城旦春。”例(7)、(9)或以斗杀、或贼杀,按律将要处以弃市。例(10)因斗伤人坐罪,判罪为“髡钳城旦”。以上所引举的斗伤、贼伤简文里,犯罪者既有河西本地人,又有他郡在边塞屯戍的吏卒,尽管这仅仅是出土简牍资料中同类刑事案件的一小部分,但仍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其四,盗窃财物与“贼燔”“延燔”者。汉简所见河西的盗窃案件颇多,盗窃行为频繁发生[22]。钱币、粮食是盗窃的主要目标。如:

(11)赵临开傰臧内户,盗取卒阁钱二千四百。谨已劾傰职事无状

《居新》EPT50·154

(12)□所盗取粟小石三百六十六石六斗六升

《居新》EPT59·662

与盗窃财物现象并存的是“贼燔”“延燔”时有发生。如:

(13)img7当时贼燔秿随城臧(赃)满二百廿,以不知何人发觉种八□img8

《敦》1676

(14)img9朔乙酉,万岁候长宗敢言之,官下名捕诏书曰:清河不知何七男子共贼燔男子李。

img10强盗兵马及不知何男子,凡六十九人黠谋更□□□怨攻盗,贼燔人舍攻亭。

《居新》EPT5·16

(15)告,乃问尊,对曰:乃四月庚子夜失火,延燔尊钱财衣物各如牒证。

《居新》EPT52·207

“贼燔”,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在《贼律》中注释作“故意燔烧”。例(13)发生了“贼燔”事件,同时还有盗窃行为,其赃值满二百二十钱。例(14)是一份上行文书,第一行,是万岁候长转达的发生在清河“贼燔”案件的内容。“名捕”,《汉书·游侠传》注引师古:“举姓名而捕之也。”名捕诏书中一般告知了亡人的性别、名字、籍贯、身份、年龄以及初亡时的详细情况。第二行,应是发生在河西地区,“不知何男子”共有六十九人,“强盗兵马”“攻盗”“贼燔人舍攻亭”等无恶不作。候长宗将诏书名捕的案情和本地发生的案件结合起来,汇报给上级。或许这二者的犯罪主体有某些联系,因为河西边塞地区也是内郡罪犯逃亡隐匿的一个重要区域。《后汉书·陈忠列传》:“臣窃见元年以来,盗贼连发,攻亭劫掠,多所伤杀。夫穿窬不禁,则致强盗;强盗不断,则为攻盗;攻盗成群,必生大奸。”《晋书·刑法志》:“若加威势下手取财,为强盗。”由此,“贼燔”或是常与“强盗”“攻盗”等行为联系在一起的,已远远超出了盗窃的范围。社会危害性更大。例(15)是“延燔”的实例。《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旞火延燔里门,当赀一盾;其邑邦门,赀一甲。”旞火,即“失火”[23]。“延燔”,连带、延及燔烧。

其五,隐匿在河西的亡人。敦煌、居延汉简中常见因盗窃、贼杀、斗殴致人死亡等缘由而逃亡到河西边塞的隐匿者。史籍中对此类人常称为“亡命”,《史记·张耳列传》《索隐》注引晋灼曰:“命者,名也,谓脱名籍而逃。”崔浩曰:“亡,无也。命,名也。逃匿则削除名籍,故以逃为亡命。”[24]如简文所记:

(16)永始二年三月丙戌朔庚寅,乐涫长崇、守丞延,移过所,遣□佐王武逐杀人贼朱顺敦煌郡中,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

《悬泉》Ⅰ0110①:5

(17)都拔刀剑斗,都以所持剑格伤不知何一男子□

《合校》148·45

(18)名捕:平陵德明里李蓬,字游君,年卅二三。坐贼杀平陵游徼周敕,攻□□市,贼杀游徼业谭等亡为人奴img11

《合校》114·21

(19)匿界中,书到遣都吏与县令以下逐捕搜索部界中,听亡人所隐匿处,以必得为故,诏所名捕,重事,事当奏闻,毋留,如诏书律令。

《合校》179·9

例(16)是乐涫县长为王武到敦煌郡追捕杀人者开具的一份过所凭证,是过往传舍为其提供食宿的官方证明。乐涫县属酒泉郡管辖,杀人者从酒泉逃亡到了更为僻远的敦煌郡。例(17)“不知何一男子”,联系例(14),其或亦是有刑事案件在身的潜逃者。例(18)是名叫“李蓬”的人贼杀当地的游儌被捕,后伺机逃亡,再次杀害一名游徼潜逃为他人奴,隐姓埋名逃避法律制裁。“诏所名捕”到居延地区,其可能隐藏在西北边塞地区。例(19)是按照诏书列举的罪犯名姓,要求都吏与县令逐捕搜索辖区内的亡人。由于亡人中大都犯有刑事案件,并且在逃避官吏追捕、谋求生存、北亡匈奴的过程中,很容易引发再次杀斗之事,成为潜在的危害因素,给当地社会治安带来极大的隐患。

综上所述,我们通过对“盗”“贼”“盗贼”含义的阐释,结合张家山汉简《盗律》《贼律》有关内容,对西北边塞地区的盗贼类型作了粗略的划分。从“盗贼”的几种不同类型为视角,来看待汉塞的作用时就会发现:边塞上的戍守吏卒既肩负防御匈奴侵扰的使命,又承担着辖境内部日常社会的治安管理职责。尤其是在汉、匈和平相处时期,汉塞的这种社会治安功能愈加突出。以下几例简文对汉塞的治安功能将会有更好的诠释:

(20)建平三年七月己酉朔甲戌,尉史宗敢言之。乃癸酉直符一日一夜,谨行视钱财物臧内户封皆完,毋盗贼发者。即日平旦付令史宗,敢言之

《居新》EPT65·398

(21)日迹行廿三里,久视天田中目玄,有亡人越塞出入img12,它部界中候长、候史直日迹,卒坐匿不言迹img13

《居新》EPT51·411

(22)img14卒去署亡,常夜举苣火四,殄北燧谨察火,辄以檄言候官。候逐口

《额济纳汉简》[25]2000ES7SF1·12

例(20)“建平”是汉哀帝使用的年号,“建平三年”是公元前4年。“直符”,即值班之意。《汉书·王尊传》:“直符吏诣阁下,从太守受其事。”师古注云:“直符史,若当今值佐史也。”《汉旧仪》:“传五伯官直符,行卫士周庐。”该简文是一份直符书,含义是指“尉史宗”在癸酉日直符一天一夜后,次日(甲戌)清晨将直符职责移交给“令史宗”。巡视官府收藏的钱财、物品是否完好,免受水、火之灾和盗贼的侵夺,是直符吏员的主要职责。直符所防备的“盗贼”应当是汉塞内部的亡人及其偷盗人员,并非以匈奴为主。例(21)反映的是吏卒每天例行的日迹循徼制度。在巡视天田的过程中,发现有“亡人越塞”的痕迹。不言匈奴,说明汉塞上的天田设施不只是伺候匈奴之用,与《汉书·匈奴传》所载“设塞徼,置屯戍,非独为匈奴”相合。例(22)是有吏卒离开岗位,逃入匈奴辖境。被殄北塞候望吏卒发现后举苣火,并及时告知候官,追捕亡卒。汉简中记载常有吏卒逃亡匈奴的现象,原因各异,如“img15士吏陈宗,斗伤人亡”“盗官兵、持禁物兰越于边关儌亡,逐捕未得”[26]等。塞防吏卒发现有人兰越逃亡,夜间举苣火,白昼悬“亡人表”[27],传递信息给临近部燧,以逐捕亡者。

从上引三例明显可以看出,无论是塞上吏卒直符、巡视天田,还是通烽火等边塞守御举措,在某种意义上都有防备塞内盗贼的含义,维护了边境的治安。当然,汉塞的这种社会治安功能是隶属于整个军事防御体系的。

二、河西边塞的流动人口与社会管理

汉武帝以降,在河西边塞存在着数量众多的流动人口,来源不一,身份复杂。检阅出土汉简的内容,主要可以划分为客、商人、僦人、亡人、流民等类型。以下就汉简中所见的流动人口的类型、来源、产生的问题和政府对其管理措施予以讨论。

(一)流动人口的主要类型

在敦煌、居延汉简中有关“客”的记述颇多。常见的有“客”“客民”“客子”“将客”“主客”“客吏民”“客民卒”等称谓。《说文》曰:“客,寄也。从宀各声。”段注云:“字从各,异词也。故自此托彼曰客。引申之曰宾客。”王筠《说文句读》注曰:“偶寄于是,非久居也。”睡虎地秦简记有:“可(何)谓‘旅人’●寄及客,是谓‘旅人’。”[28]由此可见,“客”主要是指离开原籍,寄居于他乡的人户。

客的来源比较复杂,从出土的汉简资料中来看主要包含以下三种身份:其一是,从他乡到西北边塞谋求营生的人。此类人的称谓也最复杂,有“客”“客民”“客子”“宾客”“客吏民”“客民卒”等等,如:

(1)循客,令居赵放,字子阿,年卅,所为人中,壮,黄色毋须。

《敦》538

(2)候客民王凤,乘要虏隧长薛立乘今守士吏。

《合校》308·38

(3)客子,渔阳郡路县安平里张安上,马二匹,轺车二乘。

《合校·甲附》40

(4)建武六年七月戊戌朔乙卯,甲渠鄣守候敢言之,府移大将军莫府书曰奸黠吏民作使宾客私铸作钱,薄小,不如法度及盗发冢公卖衣物于都市,虽知莫谴苛,百姓患苦之。

《居新》EPF22·38A

(5)img16得毋有侵假藉贷钱财物以惠贸易器,img17簿不贳卖衣物、刀剑,衣物客吏民所,证所言,它如爰书敢言之。

《居新》EPT57·97

(6)img18□丑朔甲寅,居延库守丞庆敢言之,缮治车卒宵朝自言贳卖衣财物客民卒所,各如牒律img19□辞官移书人在所,在所以次唯府令甲渠收责得钱与朝敢言之。

《居新》EPT58·45A

这些有关“客”的简文,称谓各异,说明各自代表的身份有别。只是其所代表的具体社会身份有待进一步研究,但是他们“则反映了当时西北边地人口构成中带有较显着流动性的特殊人群的存在”[29]

“客”的第二种来源是汉朝政府和西域各国交往中相互派遣的使节及其随从人员。因河西走廊位处中西交通要道,往返的中外使者及其侍从人员数量庞大,络绎不绝。这类人员也是“客”的一种,在汉简中的记载更加精详:

(7)送精绝王诸国客凡四百七十人。

《悬泉》Ⅱ0115①:114

(8)出鸡一只,以食使者王君所将客,留宿再食,东。

《悬泉》Ⅰ0112③:114

(9)各有数,今使者王属将于闻王以下千七十四人,五月丙戌发禄福,度用庚寅到渊泉。

《悬泉》Ⅱ0309③:134

(10)出粟十八石,骑马六十匹,乌孙客。都吏王卿所送。元延四年六月戊寅,县(悬)泉啬夫欣付敦煌尉史裦马。

《悬泉》Ⅱ0114③:454

由简文可知,汉朝与西域之间的使者及其侍从,少则几人,多者达千余人。这样的团体经年累月往返于河西走廊,成为西北边塞流动性人口的重要构成之一。

第三是由县道津关的驿、置等机构承担的其他接待对象。这些群体和个人身份复杂,但都与官方有一定联系。如:

(11)效谷长禹、丞寿告遮要、县泉置,破羌将军将骑万人从东方来,会正月七日,今调米、肉、厨、乘假自致受作,毋令客到不办与,毋忽,如律令。

《悬泉》Ⅱ0114④:340

(12)迎戊己校罢校尉,置客往来食如牒,前与政相争……

《悬泉》Ⅰ0112①:27

(13)□□□□□客已到二日出还□□来□□□□img20

《敦》438

(14)□通都水长常乐知火再举逢未下吏收葆不得行,而使卒传送客许翁卿。

《敦》1363

简(11)“破羌将军将骑万人从东方来”,是汉廷派往西北的戍守吏卒,万余人都是“客”的对象,上级要求“调米肉”,“毋令客到不办与,毋忽,如律令”,可见接待任务十分繁重。简(12)是迎送政府派遣的驻守西域的官吏。(13)、(14)两简可能是有政务在身的个人,途径敦煌,驿站机构负责接待、护送。

商人

张骞出使西域后,中原、西域之间的商人往复穿梭于河西走廊,汉朝派遣的使者和商人相互混杂,携带大量丝绸、瓷器等商品远赴西域诸国,足迹遍及西域各地。同样,西域各国倾慕大汉雄风,以贡献方物为名,实则贸易经商。正如《汉书·西域传》所言:“奉献者皆行贾贱人,欲通货市买,以献为名。”有的国家遣子入侍,“其欲贾市为好,辞之诈也。”贡献通商的情况在悬泉汉简中有许多记载,如:

(15)乌孙、莎车王使者四人,贵人十七,献囊佗六匹,阳赐记□。

《悬泉》Ⅰ0309③:20

(16)鸿嘉三年三月癸酉,遣守属单彭,送自来乌孙大昆弥副使者薄侯,左大将掾使敞单,皆奉献诣行在所,以令为驾一乘传,凡二人。三月戊寅东,敦煌长史充国行大……六月,以次为驾,如律令。

《悬泉》Ⅱ0214②:385

再如《康居王使者册》(《悬泉》Ⅱ0216②:877—883),讲述了康居王使者和苏薤王使者及贵人前来贡献骆驼,在酒泉汉朝官员对其贡物骆驼按照毛、色、肥、瘦评估价值时发生了纠纷。进贡的物品才到酒泉就进行估价的做法,充分说明了“以献为名”,“贾市为好”的经济目的。诸如此类的简共有300多条,所涉及的西域国家有“楼兰(鄯善)、且末、小宛、精绝、扜弥、渠勒、于阗、蒲犁、皮山、大宛、莎车、疏勒、乌孙、姑墨、温宿、龟兹、仑头、乌垒、渠犁、危须、焉耆、狐胡、山国、车师等24国”,涉及的中亚国家有“罽宾、乌弋山离、大月氏、康居、祭越、钧耆、披垣等等”[30]。往返于河西的商人无疑是“客”的主体之一。

僦人

《史记·平准书》:“而天下赋输须不偿其僦费。”《索隐》引服虔:“雇载云僦,言所输物不足偿其雇载之费也。”《汉书·食货志》:“物故腾跃,而天下赋输或不偿其僦费。”注曰:“言所输赋物不足偿其雇庸之费也。”在汉简中,“僦”常作“就”。僦人,即从事运输货物的人。

边塞的军需输送繁重,而且军需物资的运送具有很强的时间限定,与边境防御和作战有密切的关联,除了专门从事军需物资运输的“车父”,还需经常雇佣僦人以助完成载运。僦人的来源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雇佣当地人,主要负责粮食、草料等载运,大都是短途运输。如:

(17)入郡仓,居摄三年正月癸卯,转一两,麦小石卅七石五斗。居摄三年三月戊辰,大煎都士吏牛党、候史尹钦受就人效谷益寿里邓尊。

《敦》284

(18)入敦煌,二年三月玉门转一两,已入卅七石,穬麦小石八石七斗五升少十一石七斗五升。元始二年正月丁巳,令史丰受就人敦煌安国里范仲。

《敦》532

(19)出穈二斛,元和四年八月五日,僦人张季元付平望西部候长宪。

《敦》1960

另一种则是在西北边塞谋求营生的“客”类人,有时候受雇充当僦人,获取报酬。“他们适应了汉代运输业发展的需要,以之为生存手段”,人数“虽然不多,但却又是客观存在的事实”[31]。比如居延新简“责寇恩事”中的客民寇恩,他受雇于粟君,从居延载鱼到觻得贩卖,以换取“就直”维持生计。“就直”即雇主付给僦人的运费,也叫就钱。僦人完成运输任务后,雇主支付就钱:

(20)出钱四千七百一十四,赋就人表是万岁里吴成,三两半已入,八十五石少二石八斗三升。

《合校》505·15

(21)●元延四年八月以来,将转守尉黄良所赋就人钱名。

《合校》506·26

简(21)是出钱雇佣僦人运送粮食的记载;简(22)则是僦人领取僦值

的花名册。从汉简记录来看,当地人作僦人者最为常见,而“客”为僦人则较少。

亡人

敦煌、居延汉简中常见“亡人”“亡者”“初亡”“逐捕搜索部界中”等语词。由此可知,在西北边塞地区隐匿、流亡的人口十分常见。汉简所见亡人既有普通民众、也有官吏、戍卒,还有逃亡的刑徒等,杀人、斗殴致人死伤、盗窃潜逃是常见原因。例如:

(22)居延骑士,广都里李宗坐杀客子杨充。元凤四年正月丁酉亡img21

《合校》88·5

(23)img22士吏陈宗,斗伤人亡

《合校》231·97

(24)高望候长马赏,逐召亡吏卒

《敦》1559

(25)img23又鉼庭候长辅,逐亡施(弛)刑还img24

《居新》EPT51·479

又,从汉简的记录来看,潜逃至西北边塞的亡人当不在少数。有的往往一人犯法,株连家人,举家逃亡。而亡人所到之处,必然带来许多社会问题,追捕搜索亡人就成为当地官吏的一项重要职责。如汉简所记:

(26)男子欣相赐、茂陵女子纪姣皆有罪,疑殊死以上,与家属俱亡。章所及奸能当穷竟img25

《居新》EPT43·31

(27)元康四年五月丁亥朔丁未,长安令安国、守狱丞左、属禹敢言之:谨移髡钳亡者田獒等三人年、长、物、色,去时所衣服。谒移左冯翊、右扶风、大常、弘农、河南、河内、河东、颍川、南阳、天水、陇西、安定、北地、金城、西河、张掖、酒泉、敦煌、武都、汉中、广汉、蜀郡……

《悬泉》Ⅱ0111④:3

例(26)由于该男子、女子所犯之罪,即使处以死刑或许亦不能抵罪,便和家属一起逃离原籍。例(27),是关于追捕亡人的诏书。诏书中告知了亡人的性别、名字、籍贯、身份、年龄以及初亡时的详细情况。

流民

“流民”,史籍亦称“流人”“流亡”“流冗”“流庸”等。每当社会动荡、自然灾害频仍之际,天下空虚,百姓困苦,父子分离,人民弃乡流亡,流民潮就会随之而起。所以,流民应该主要是指因避难而流亡他乡谋求生路的百姓。在西北汉简中也有记载流民的简文:

(28)img26言流民三月三日发觻得到表img27

《新简》EPT59·623

该简虽无明确纪年,但从文意可知应当是政府为安置流民下发的文书。据《汉书·地理志》记载,觻得县属张掖郡,而酒泉郡有表是县,所以简文残缺字无疑为“是”。在三月三日,把流民从张掖郡的觻得县迁移至酒泉郡表是县安置。又如:

(29)河平元年八月戊辰朔壬午,敦煌太守贤、丞信德谓过所县、道,遣广至司空啬夫尹猛,收流民东海、泰山,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八月庚寅过东。(A)

《悬泉》Ⅱ0315②:36

该简是敦煌太守给广至县司空啬夫尹猛到东海、泰山一带招徕流民

开具的过所文书,要求所过传舍等机构按照国家律令规定,予以接待。该文书的下发日期是河平元年(前28)八月十五日,到八月二十三日啬夫尹猛路过悬泉置东去。寻检《汉书·成帝纪》记载,建始四年(前29),“秋,桃、李实。大水,河决东郡金堤。冬十月,御史大夫尹忠以河决不忧职,自杀。……河平元年春三月,诏曰:‘河决东郡,流漂二州,校尉王延世堤塞辄平,其改元为河平。’”《汉书·沟恤志》也曰:建始四年(前29),“河果决于馆陶及东郡金堤,泛滥兖、豫,入平原、千乘、济南,凡灌四郡三十二县,水居地十五万余顷,深者三丈,坏败官亭室庐且四万所”。由此可见,这次发生在建始四年(前29)秋天的黄河决堤灾害,给黄河下游地区造成了十分巨大的灾难。结合简文可知,黄河水灾后,东海、泰山一带出现了流民潮,敦煌郡按照中央政府要求派遣啬夫尹猛招徕安置在西北边塞就食。

(二)边塞流动人口带来的社会问题

如前述,河西边塞流动人口和边地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密切相连。如“客”类的流动人口,“当时作为农业生产劳动力的重要补充形式”,“在当时各类生产劳动部门中,以及其他劳务中,是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32];西域、中原的商贾使团往返频繁,活跃了边塞的商贸经济;边塞亡人中有的与匈奴互通,不仅是不同文化的碰撞交融,而且也为手工业技术的传播开创了另一种渠道。诸如此类在客观上产生的积极作用不容否定。但流动人口的生活方式和行为给边塞的管理工作、治安以及民族关系、军事关系、外交关系带来的影响亦不能小觑。此处,侧重于后者予以论述。

首先,增加了边塞地区行政管理任务的难度。汉朝政府每年“恒以八月令乡部啬夫、吏、令史相襍案户籍,副臧(藏)其廷。有移徙者,辄移户及年籍爵细徙所,并封。留弗移,移不并封,及实不徙数盈十日,皆罚金四两;数在所正、典弗告,与同罪。乡部啬夫、吏主及案户者弗得,罚金各一两”[33]。这主要是针对政府掌控的编户齐民的核查。除此而外,边塞地区县道津关的吏员依据不同类型的流动人口进行管理和控制,维护边塞正常的社会秩序。如例(1)—(6),对“客”“客民”“客子”“宾客”“客吏民”“客民卒”等同属“客”类但具有不同身份的流动人口分门别类予以记载。又如,对“亡人”这一特殊流动人群的追查、搜捕就是一项任务十分艰巨的工作。常见的是以政府下达通缉令的方式要求各地追查和协查,亡人有关信息十分详细,如简(26)、(27),还有派遣专人远赴边地追捕者。对亡人搜捕的具体实施当然还得依靠当地县令、啬夫及相关小吏:

(30)狱所还(逮)一牒:河平四年四月癸未朔甲辰,效谷长增谓悬泉啬夫、吏,书到,捕此牒人,毋令漏泄,先阅知,得遣吏送……(A)

《悬泉》Ⅰ0210①:54

(31)□寀捕验亡人所依侍匿处,必得,得诣如书。毋有令吏民相牵证任爰书,以书言。谨杂与候史廉、骍北亭长欧等八人,戍卒孟阳等十人搜索部界中□,亡人所依匿处爰书相牵。

《合校》255·27

简(30)中,按照牒书所罗列的名姓,一一抓捕,不得漏泄,逮捕后遣吏员押送到指定地点;简(31)在搜捕亡人的过程中,必须有吏民的相互证明和担保。以此而言,仅搜捕亡人就消耗了边地吏员的大量精力,这无疑使得边塞地区吏员行政管理任务的难度陡增。

其次,因流动人口而产生的社会治安问题突出。客、亡人、流民等群体在西北边塞地区暂住、隐匿或者入籍定居,由于其在避难、求生目的的驱使下,常会铤而走险、杀人越货,获得基本的生活资料。烧杀劫掠的行径导致边塞治安问题愈发严峻。“客”类群体暂时寄居在边塞地区,他们在新的环境中生活,在和当地土著居民交往过程中,偶尔也会产生矛盾,甚至发生命案,如例(22),土著“居延骑士李宗”杀害“客子杨充”后逃亡。可见,此类事件在边塞地区也是治安的一大隐患。而流民、亡人的涌入使得边塞治安压力激增。流民迫于生存压力“转为盗贼”的情形比较常见,《汉书·鲍宣传》载汉哀帝时“民流亡,去城郭,盗贼并起”;又如在新莽天凤六年(19),自然灾害严重,“青、徐民多弃乡里流亡,老弱死道路,壮者入贼中”。如前文所述,“备盗贼”就有防备流动人口作奸犯科的含义,边塞沿线治安状况可窥一斑。

最后,某些流动性群体给边塞军事、外交关系带来不利影响。西北边塞是农耕文化和游牧文化的交汇地带,军事、民族、中西交往等关系杂错交织,一些特殊流动性人口的行为方式往往使这些问题更加复杂化。例如亡人逃入匈奴的行为就会对边塞军事防御造成极大的影响。生活在边塞地区的奴婢难以忍受艰苦的生存环境,常会选择逃入匈奴。“边人奴婢愁苦,欲亡者多,曰:‘闻匈奴中乐,无奈候望急何!’然时有亡出塞者……盗贼桀黠,群辈犯法,如其窘急,亡走北出,则不可制。”[34]在逃入匈奴的奴婢中既有私奴婢,也有官奴婢。他们共同的特点是长期在边塞军事防御之地劳作,对汉政府的军事布防有一定的了解,进入匈奴地界后,为其所用,或助其修筑城池,或参军加入到匈奴反击汉军的行列中,针锋相对,显然不利于汉政府。这只是一般的下层劳动者,再若遇有韩王信、卢绾、赵信、卫律等掌握汉军重大军情者潜逃至匈奴,其后果的危害性自不待言。又如,往返的西域各国的贡使商队团体,在进入敦煌界内时,太守府下发接待文牒,派遣相应的官吏迎送,安排食宿住行。作为“客”类的对象之一,汉政府对其迎送礼仪、接待规格是否符合贡使身份,都是外交关系的重要环节。贡使商队一进入河西后就伴随有商贸活动,若发生矛盾,当然要慎重处置,化解纠纷,维持汉政府和周边国家的友好交往关系。

(三)政府对流动人口的管理

汉朝政府对流动性人口的防御、管理、安置妥善与否,是影响边塞区域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政策措施恰当得力,利国利民;反之,则对国家的政治、军事、外交和国防安全带来负面影响。对此,汉朝政府对西北边塞流动人口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严格的检查、审核制度。西北边塞地处关隘要地,境内的津关县道等机构对往返的流动性人口的检查十分细致、严密。检查主要凭依符、传等通行证件,即秦汉时期实行的符传制度。符,《说文》曰:“信也,汉制以竹长六寸,分而相合。”传,《汉书·文帝纪》十二年:“除关毋用传”,如淳注曰:“两行缯帛,分持其一,出入关合之,乃得过,谓之传也。”吏民在经过河津关道时,必须携带符、传,其上一般书写持有者的籍贯、姓名、年龄及所要到达目的地等基本情况,一式两份,出入关时,经验证符合后方能通行。如简文:

(32)始元七年闰月甲辰,居延与金关为出入六寸符,券齿百,从第一至千,左居官,右移金关,符合以从事。●第八

《合校》65·7

(33)□□□年六月丁巳朔庚申,阳翟邑狱守丞就兼行丞事,移函里男子李立第,临自言取传之居延。过所县邑侯国勿苛留,如律令。侯自发

《合校》140·1A

符、传虽都是身份证明,但二者亦有不同用途,“汉简所示之出入符多专供某一机构所辖范围的内部人员及其在外之家属使用,而传之

使用者则来自于全国各郡县,范围极广”[35]。同时,对持有者进行严密的审核后,只有符合规定的人才能领取符、传。略举二例便知梗概:

(34)永始五年闰月己巳朔丙子,北乡啬夫忠敢言之,义成里崔自当自言为家私市居延。谨案自当毋官狱征事,当得取传。谒移肩水金关、居延县索关敢言之。闰月丙子觻得丞彭移肩水金关、居延县索关,书到如律令。掾晏、令史建。

《合校》15·19

(35)□充光谨案户籍在官者,弟年五十九,毋官狱征事,愿以令取传,乘所占用马。八月癸酉居延丞奉光移过所河津,金关毋苛留之,如律令/掾承img28

《合校》218·2

由以上简文可以看出,若要领取传,必须具备“毋官狱征事”的条件,即没有违法乱纪或诉讼案件在身的人。申请者需要所在乡啬夫初步审查合格后,向上级单位申请办理。

第二,缜密的登记、汇报程序。对流动人口的登记与汇报是地方官吏的一项重要行政任务。津关县道等机构对所经过的人口都有详细的登记备案,汇集成册后,逐级向上汇报。登记的项目一般包括姓名、性别、籍贯、爵级、身份、年龄、肤色、长相等信息,这从下简就可以知晓:

(36)正月癸酉,河南都尉忠丞下郡太守、诸侯相承书从事,下当用者。实,字子功,年五十六,大状,黑色,长须。建昭二年八月庚辰亡,过客居长安当利里者雒阳上商里范义,壬午,实买所乘车马,更乘骍牡马,白蜀车布并涂载布。

《合校》157·24A

除了一般的登记项目外,有的还在符、传等通行证上注明相关的派遣机构、携带物品和到达目的地等事项。如例(36)是河南都尉下令追捕亡人的通缉文书,一方面有亡人详尽的基本情况,另一方面告诉了逃亡具体时间,经过的地点,与之有过交往的人员信息,所乘坐的交通工具—车、马的颜色和形状等。这必然为抓捕逃亡罪犯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如此缜密的登记方式,有效地加强了对流动人口的控制。

汇报是指依据登记的流动人口信息,汇集编写成册,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告知。汉简中此类的记载不少:

(37)却适士吏张博,闰月丁未持致籍诣尹府。

《敦》1900

(38)img29凡出入关传致籍。

《合校》50·26

(39)马长吏即有吏卒民、屯士亡者,具署郡、县、里、名、姓、年、长、物、色,所衣服赍操,初亡年、月、日、人数,白报……

《合校》303·15

吏民出入关的符、传一般都留有副券,定期由津关吏员整理汇集成册,送报上级部门,即简文中所言的“致籍”。《说文》曰:“致,送诣也;籍,簿书也。”对于出入关致籍上报的时间可能有具体的规定,并且有对应的法律条文约束,不能按时汇报的吏员将会受到惩罚。例(39)则是规定了在汇报亡人时,应该填写的具体信息。把关隘要塞的流动人口准确、准时的逐级汇报,有助于主管部门及时了解动态,采取对应的政策措施进行管理,维护社会秩序。

第三,分类管理,律令完备。西北边塞上流动人口类型复杂,管理方式不尽相同。根据流动性人口各自的特点,汉朝政府依据法律分类采取管理,以下择取几例予以说明:

(40)建始二年三月戊子朔乙巳,氐池长延寿移过所,遣传舍佐普就,为诏送徒民敦煌郡。乘轺车一乘,马一匹,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

《悬泉》0210①:63

(41)永始二年三月丙戌朔庚寅,乐涫长崇、守丞延,移过所,遣□佐王武逐杀人贼朱顺敦煌郡中,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

《悬泉》0110①:5

(42)永光三年正月丁亥朔丁未,渊泉丞光移县泉置,遣厩佐贺持传车马迎使者董君、赵君,所将客柱(住)渊泉。留禀茭,今写券墨移书受薄入,二月报,毋令谬。如律令。

《悬泉》0111②:3

上引例(40)是从张掖郡属县氐池输送徒民到敦煌郡开具的过所文书;例(41)是酒泉郡乐涫县长派遣吏员到敦煌郡逐捕罪犯;例(42)是渊泉县丞下发移书派遣悬泉置厩佐持传车马迎接使者及其侍从的记录。简文“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即要求悬泉置按照国家律令提供车马、食宿等予以接待。这里的“如律令”就是秦汉时期实施的《传食律》,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传食律》、《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中对途经传舍的中外使者、出差官吏都有规定,按照秩别,在饮食种类、餐饮次数、迎送车辆、马匹饲料供给等皆有明确规定。如“车大夫粺米半升,参食,从者粝米,皆给草具。车大夫酱四分升一,盐及从者人各廿二分升一。马食如律,禾之比乘传者马。使者非有事,其县道界中也,皆毋过再食。其有事也,留过十日者,禀米令自炊。以诏使及乘置传,不用此律。县各署食尽日,前县以谁(推)续食。”[36]又,对亡人的抓捕亦是有律令可循:

(43)匿界中书到,遣都吏与县令以下,逐捕搜索部界中。听亡人所隐匿处,以必得为故,诏所名捕,重事,事当奏闻,毋留,如诏书律令。

《合校》179·9

可见,在逐捕亡人,查寻亡人隐匿场所到逮捕归案,同样有严厉的律令。其中,《二年律令·亡律》中对隐匿亡人者的惩罚是:“匿罪人,死罪,黥为城旦舂,它各与同罪。其所匿未去而告之,除。诸舍匿罪人,罪人自出,若先自告,罪减,亦减舍匿者罪。”[37]

第四,采取多种措施安抚流动人口,调节矛盾。除了以律令为依据进行管理外,汉朝政府也有采用安抚、调节的手段,使得流动性人口安心于生产生活,巩固统治。其中,有的流动性人口来到西北边地谋求营生,居住时间较长,久而久之,必然会产生一些矛盾纠纷。汉政府则往往采用法律手段来解决这类问题。例如《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责寇恩事》册,从颍川昆阳来到居延的客民寇恩为甲渠候粟君贩卖鱼而产生经济纠纷,最终采用法律诉讼手段解决,以此保护流动人口的权益。

汉朝政府还采取一些举措安抚流动人口,使其安心生产活动。每当遭遇自然灾害,发生流民潮时,政府便会有组织地安置流民到他乡生活,避免社会矛盾激化。河西边塞就是安置徒民劳作,发展生产的地点之一:

(44)东海郡下辖长吏不在署未到官者名籍·平曲丞胡毋钦七月七日送徙民敦煌。

《尹湾汉墓简牍》[38]

对迁徙而来的“客”类流动人口,地方政府机构主持分配给田地,准许其在此安置家业,汉简中的“客田”或许就是此类意义。再如,对于某些亡命者,政府则依据律令采取遣还原地和下达赦免令,免除其中的罪恶,给予重新做人,投入正常生活的机会。如汉律规定:“奴婢亡,自归主,主亲所智(知),及主、主父母、子若同居求自得之,其当论畀主,或欲勿诣吏论者,皆许之。”[39]又如:

(45)发吏卒犇命给珠崖军屯有罪及亡命者,赦除其罪,诏书,书到言所下。

《新简》EPT56·38

通过诏书告示天下,赦免某些亡命者的罪行,不予追究,缓和社会矛盾。总之,利用法律程序公平、公正的解决纠纷,灵活多样的安置、抚慰流动人口,是汉朝政府管理和控制流动人口的有效途径之一。

综上,自张骞凿空后,丝绸之路畅通繁盛,尤其是河西地区的政治、地理、经济方面的地位愈发突出,直接关系到汉朝政府的经营统治。往返于此的流动人口既有繁荣边地商业经济、促进不同文化交融发展的积极作用,但也增加了行政管理的难度,使社会治安、军事、民族、外交关系等问题日渐复杂。因此,西北边塞的流动人口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汉朝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在关隘要塞采取严格的检查、审核制度,完善符、传等通行证件的申请、发放程序。并在县道津关等机构详细登记过往的流动人口,官员定期按时逐级汇报,掌握动态。依据法律,分类进行控制和管理,不仅提高了边塞的行政效率,而且有力地保障了当地社会生活的有序发展。汉朝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形成一个网状结构,有效缓和了因流动人口问题引发的民族矛盾、军事冲突、外交关系等,维护了河西边塞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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