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宋代民族地区社会控制的特点

宋代民族地区社会控制的特点

时间:2023-09-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五节宋代民族地区社会控制的特点一、恩威并施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对于掌权的统治者来说,处理好各民族之间的关系问题,对于执政建设至关重要。而且宋朝在处理少数民族地区法律案件时尤为慎重。终宋一朝,这不仅是西北地区,而且也是包括西南地区在内的宋整个周边民族地区法律处罚的基本原则。

第五节 宋代民族地区社会控制的特点

一、恩威并施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对于掌权的统治者来说,处理好各民族之间的关系问题,对于执政建设至关重要。同以前的历代封建王朝相比,宋王朝面临的民族问题更为突出和复杂,但应当肯定的是,宋朝廷在对待少数民族问题上采取了绥怀和平与利用控制的双重民族政策,因而比较成功地解决了许多民族问题。

从法律的角度看,宋王朝针对所属比较偏远的民族地区,订立了一系列关于少数民族的法律规范,由于民族成分和民族形势的复杂性以及地域的特殊性,宋朝廷在制定对少数民族的法律法规时,既承认和保留少数民族的习惯与俗规,也逐渐加大用汉法取代民族习惯法以实现民族地区统一刑律步伐。而且宋朝在处理少数民族地区法律案件时尤为慎重。这样一来,宋代的少数民族法律兼具民族自治法和国家法之特点,这对于争取和控制掌权的少数民族上层代表人物是起到相当大的作用的,有利于维护民族间的和睦与团结。

从总体上看,与宋内地许多地区国家法“重法惩治”相比,民族地区法律对该区蕃族人户的违法案件,除了谋叛、威胁宋国家安全等“十恶”类犯罪行为之外,一般情况下贯彻轻罚或民族固有法原则,因此产生了一个与内地汉区完全不同的特殊“轻法地”法控区,这在宋代民族社会控制中一个值得探讨的课题。

典型体现在赎罪赦免的频繁运用。赎罪、赦免是对蕃族犯法者实施免罚的一种政策,前者指罪犯通过交纳一定钱物或服罪认罪而获得免于追究的法律处罚方式,后者指在一定条件下或者表示臣服而获得释罪。

赎刑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宋代赎罪政策较为复杂,有关内地汉族百姓、官僚贵族赎罪的规定非常之多,根据《宋刑统》及有关法律政策,宋代赎罪制度的适用范围、赎刑物品、罚赎期限等与唐代基本相同但有所变化,而且针对少数民族犯人的赎罪,在适用范围、赎刑物品等方面较为放宽。北宋前期,有关西北地区蕃民犯法者的主要赎罪形式有纳赀赎罪、纳马赎罪和技能赎罪三种。纳赀赎罪就是用交钱的办法获得免罚,“先是,蕃部有罪纳赀为赎”[291]。大中祥符二年(1009),由于“西州进奉回纥卒顺与西南蕃人贡提人斗死”,礼宾院押赴开封府,依蕃部例和断“收偿命价”[292]。即蕃族之间杀伤致死,以纳赀偿命价的方式处理。第二种赎罪方式就是纳马(或羊)赎罪,“旧羌杀边民以羊赎其死”[293],“黠羌杀人,辄以羊马自赎”[294],即羌民杀汉民致死,以纳羊或纳马而赎罪。景德元年(1004),“先叛去蕃官茄罗、兀img121、成王等三族及者移军主率属归顺,请献马赎罪”[295],真宗特诏:“宥之,给其马直。”[296]除了这两种赎罪,拥有了某项技能或技术的蕃族犯法者也可获得免罪或减刑的机会,种世衡知环州时,“凡边民有过,则使之射,四发二中者,释其罪”[297]。这种情况在北宋后期也有,农忙季节,“善种稻者”[298]获得了迁配他处免罪或减刑的机会。这三类赎罪方式中,其实后一种与当代刑事犯罪案中的“立功”赎罪有些相似,它所体现出来的“人文”精神,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意义。

纵观中国上下几千年的历史,刑罚制度不可谓不严厉,很多处罚手段在今天看来仍然足以令人触目惊心。正是在这样的法治状态的夹缝中,一些减刑制度的存在犹如一缕暗夜中的光明,昭示出统治者的“仁慈”。

赦免:宋代的赦免较为复杂,常见的有大赦、曲赦和德音三种,北宋前期对西北地区的蕃民法律处罚中,常见的赦免主要有:

赦“寇边罪”:太平兴国三年(978),秦州内属三簇戎人等屡寇边,癸丑诏:“悉赦其罪。”[299]

赦“谋叛者”:咸平五年(1002),泾原部署絷拿内属蕃部的谋判蕃民九十一人到京,请求诛杀。真宗说:“戎心反复,贳之可矣。”[300]获赦的原因是因国家“恩信招怀”政策,同时由于蕃族的“反服无常”,宋廷采取了“攻心软化”措施,将他们迁配内地各州,并分给闲田、赐予种子使之从事农业耕作,借以分散瓦解其反叛势力。

赦“叛逃者”:景德元年(1004),朝廷告谕灵、夏、绥、银、宥等州蕃族万山万遇、庞罗逝安等,能率部下归顺者则授予团练使等,赐银万两,“其自有朝廷叛去者并释罪甄录”[301]

诸种赦免,其主要目的在于稳定边疆,减少不必要的边境摩擦。当然,即便如此,蕃民犯罪获得赦释和赎罪免罚并不是无原则、无条件的,对于那些已获赦、但赦后又屡教不改者,宋廷即实施严厉的惩治直至杀戮。太平兴国三年(978),秦州内属三族蕃民多次侵掠边境,朝廷诏赦其罪,但同时严申,“自今敢复肆侵掠者,吏捕之寘于法,不须以闻”[302]

二、社会控制的多元性

由于宋周边民族问题和社会问题十分复杂,特殊的地理和军事战略位置决定了宋对民族社会的法律控制,与内地存在很大的差别,具有鲜明的民族和地域特色。首先,蕃人犯罪,“和断”罚纳,边地少数民族犯法者可仍依“蕃法”罚纳处罚,而汉民死罪犯者属重刑犯,一般不能罚纳钱物处断。其次,习用汉法,部分认可蕃部习惯法。尽管在法律控制原则上,宋初以“本俗之法”“和断”处理边区蕃部事务,但在宋中期以后,随着蕃汉民族间联系和交往的日益增加,宋朝用“汉法”治理蕃部事务的思想日益明朗化,并于北宋后期形成西北地区法律法规执行中的所谓习用“汉法”,部分认可“蕃部习惯法”的基本处刑格局。由于终宋一代民族问题的复杂和军事政治形势的严峻,加之边区地域的差异性和特殊性,用“本俗之法”作为法律依据处理“蕃族内部”矛盾和纠纷的情况仍然尚在,即“本俗之法”依然在西北地区民族法制中等到部分认可。但就整个西北地区民族法律法规之大趋而言,以“汉法”处罚违法犯罪已是主流刑罚原则。

由于少数民族地区和中央王朝各为一法的边地法律格局,加之一些“临时法令”的颁行,使得北宋西北地区社会调控系统颇具多元标准。终宋一朝,这不仅是西北地区,而且也是包括西南地区在内的宋整个周边民族地区法律处罚的基本原则。“微、诚州归明团峒,应未建城寨以前,有相仇杀及他讼,并令以溪峒旧法理断讫。”[303]但“自今有侵犯,并须经官陈诉,如敢擅相仇杀,并依汉法处断。其有逃避,即官司会合擒捕,及本处收捉施行”[304]

诚然,同罪异罚、量刑标准不一,自然将造成量刑论罪的某种混乱和执法处罚的不公平,这种情况宋人时有觉察。仁宗天圣三年(1025),陕西府沿边安抚使范雍曾说:“沿边州军及总管司,每蕃部有罪旧例输钱,每口五百文,后来不以罪犯轻重,只令输其羊,乞自今后令依旧纳钱及量罪重轻依约汉法定罚。”[305]尽管如此,在那个特殊的民族边区,“蕃”“汉”二法的并行运作,虽然有许多弊端,但对于宋朝加强在该地区的稳定统治、维护社会安定却不失为可行和有效之措施。

三、法律控制的灵活性

宋代民族社会法律控制的另一主要特征是措施实施中的灵活性,这可从多方面得到佐证。

从前文已知,北宋在对西北地区蕃民反叛盗窃等情节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实行处罚时,一般贯彻重罚原则,但对情节非属威胁宋朝国家安全,或者情有可原以及过失违法者,仍然以其他方式处理。熙宁七年(1074),泾原路经略司奏:“乞自今汉、蕃户盗西界牛马,听逐路依收接条例,于沿边处界首说谕给还。”[306]从之。绍圣三年(1096),岷州管下衣彪族首领当征结等40户投奔西蕃结兀捉。宋廷考虑到此时吐蕃青唐政权大首领阿里骨新逝,其子瞎征接袭,吐蕃部族内部极不稳定,而西夏却正想方设法联结吐蕃对抗北宋,在这种情况下,宋廷“转令说谕”[307]、释免逃罪。值得一提的是,北宋对国与国之间逃叛者的处理与西夏、辽还达成“战俘”遣还法,所谓:“将西界前后逃背捉杀人马界首交会,所掳人马及根治作过头首诫断,当给还。”[308]这种不仅仅依靠处斩、处死方式,而以教育、诱导和布恩等措施对蕃族犯人处罚的方式,对边地民族稳定具有更重要的意义。

元丰四年(1081),“有陕西诸路州军自边逃来厢禁军、汉蕃弓箭手、蕃兵义勇及其保甲人夫等甚众”。神宗旨意招抚,令一月之内自首者“免罪”,厢禁军重执兵器复本营,而义勇、保甲、蕃汉人户仍归原处[309]。哲宗元符二年(1099)十一月,令熙河、秦凤路“限百日许逃亡军人自首,与依旧收管,弓箭手仍免降配”[310]。有必要补充的是,“弓箭手”既是宋代乡兵的一种,又是北宋西北屯田劳动力的主要来源,随着神宗时期对西北地区的开拓经营,熙州、河州成为屯田区,需要大量的屯田劳动,为了解决这种劳动急需和短缺的现状,一方面政府将诸路罪犯中的“少壮者”配往西北屯耕,“河州作过蕃部近城川地招弓箭手”[311],每人给地一顷。“自来陕西、洛边归顺熟户蕃作过者,编置东南州军,乞选少壮堪任战斗者,刺充弓箭手”[312];另一方面,对于逃亡弓箭手采用免罪收纳的措施,“逃去弓箭手并营田地土,昨多方设法如人请佃”[313]。这可能也是对弓箭手逃亡免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元祐二年(1087)八月,西蕃大首领鬼章青宜被擒,宋廷诏谕:“应随顺犯边羌户,安存免罪,依旧住止。”[314]元祐五年(1090)七月,“诸人违制典买蕃部田土,许以免罪,自二顷五十亩以下,责其出刺弓箭手及买马备边用各有差”[315]

冒功领赏也可自陈改正。《长编》卷三三七“元丰六年七月壬子”条云,鄜府路蕃部有因立功妄冒父祖职名,以就酬奖,诏自陈与免罪改正,并限“一季自言,许人告,以其人职名、俸给赏之。”[316]就是说,冒功者若自首可获免罪,否则,若是别人告发,则以其职和俸禄赏于告发者。《长编》卷五一二“元符二年七月丙午”条还有这样一段对冒功处罚者的记述,哲宗时期,秦凤路招诱到西人伽凌等三人,却发现原来是“环庆路熟户蕃捉生伪冒改名、剃发、穿耳、戴环诈诱到西界大小首领”[317]。对此伪冒诈名事件,由于本将张恩、张德同知情诈冒,故被先后罢官。

尽管自首从轻处罚,但是对于那些不愿自首者或者自首不主动者,宋法律则从重论罪。张公咏尹益部曰:“李顺党中有杀耕牛避罪亡逸者,公许其首身。拘母十日,不出,释之。复拘其妻,一宿而来。公断云:‘禁母十夜,留妻一宵。倚门之望何疎?结发之情何厚?旧为恶党,因之逃亡。许令首身,犹尚顾望。就市斩之。’”[318]

尽管如此,对那些危害封建统治阶级利益和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宋政府予以严惩。对于那些“大逆不道”者,宋朝廷甚至用军事镇压的手段和方式予以严厉打击,“甲戌,庆州言怀安镇属国戎人诱诸族为寇,护军赵继昇率兵击败之,获羊马数千计,斩首三百级”[319]。《宋史》卷一九一《兵志》记述:王韶“讨平河州叛蕃”[320],卷四九二《吐蕃传》亦记:哲宗元符二年(1099)“山南诸羌叛”,王赡遣将破之,“戮结兀龊及钦氈等九人”[321]

尤其对违背民族社会秩序的蕃人,宋通过“纳质”控制人身自由,以达到防患于未然之目的。为了防范“和断”处罚后,蕃人仍然置之不理继续犯法,尤其是做出不利于宋在民族边区统治的叛宋反宋等行为[322],宋朝实施“纳质”制度,收管犯者家属作人质,以其“子弟为质”[323]控制蕃族,这种“纳质”制度之根本目的是严格控制少数民族,使少数民族长期顺从、效命于宋廷。

据史料记载,宋在西北沿边诸府、州、军、监,几乎都设纳质院,扣押人质的数量较多,如秦州“有质院,质诸羌百余人,自少至老,扃系之,非死不出”[324]“缘边诸蕃部纳质者七百五十六帐”[325]。宋政府还规定,少数民族人质不能随便解禁,如果地方官吏擅放人质,则要受到法律制裁,如泾原路都钤辖周文质、总管王谦、史崇信、知渭州马洵美擅放人质,违反了禁放人质法令,结果周文质被判除名白州编管,王谦、史崇信被判免勘差替,马洵美罚铜三十斤,移别处差遣[326]。仁宗嘉祐七年(1062),“环州都巡检内殿崇班柴元肃、平远寨监押右侍禁安镇并勒停,寨主陈玉淮南编管”[327],原因是“坐擅用蕃法和断”[328]。真宗大中祥符九年(1016),“前秦州司马张从政黥面配梅州本城,遇赦不得还。先是,曹玮言久令从政和断蕃部,反与部落协比,以邀姑息,盖本性狡妄,专事间谍。遂诏配漳州衙前。玮后言虑异时亡逸过关,或投北界,望刺配远地,故投之岭表。”[329]

综上所述,宋代对民族地区社会的控制,是综合运用法律、制度和习俗在民族社会控制中之作用,且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以法律为主导,调控错综复杂的蕃汉民族关系,维护民族社会秩序,进而形成以法律为主导的多元社会控制模式,它为两宋时期民族之间的关系与互动提供了规范依据,对于促进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和经济文化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注释】

[1]《宋史》卷四九二《吐蕃传》,中华书局,1979年。

[2]《宋史》卷四八五《夏国传上》。

[3]葛洪义:《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

[4]苏钦:《论中国古代民族法制的研究对象和方法》,《中央民族大学学报》1995年第1期。

[5]吴宗金:《中国民族法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

[6]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二四“宝元二年八月戊辰”条,中华书局,1992年。

[7]徐晓光:《藏族法制史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

[8]《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二四“宝元二年八月戊辰”条。

[9]《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五“淳化五年正月癸酉”条。

[10]《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七二“大中祥符二年十一月戊午”条。

[11]《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七二“大中祥符二年十一月戊午”条。

[12]《宋史》卷四九一《党项传》。

[13]《宋史》卷四九一《党项传》。

[14]徐松:《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之七,中华书局,1957年。

[15]《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三“开宝五年闰二月庚戌”条。

[16]《宋会要辑稿》职官五之七。

[17]《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七七“大中祥符五年五月辛巳”条。

[18]《宋史》卷四九二《吐蕃传》。

[19]《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〇八“天圣七年八月壬子”条。

[20]《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三二“庆历元年五月壬申”条。

[21]《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六三“熙宁八年闰四月乙巳”条。

[22]《宋史》卷四九四《蛮夷传》。

[23]吴宗金:《中国民族法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

[24]吕陶:《净德集》卷二一《枢密刘公墓志铭》,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25]《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六〇“景德二年五月辛亥”条。

[26]《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〇六“天圣三年九月庚辰”条。

[27]《宋会要辑稿》兵二之二二。

[28]《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〇六“天圣六年十一月庚子”条。

[29]《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六〇“景德二年五月辛亥”条。

[30]《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九〇“天禧元年九月丁未”条。

[31]《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五“淳化五年正月癸酉”条。

[32]曾巩:《隆平集》卷二〇,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33]《宋史》卷一九一《兵五》。

[34]《宋史》卷四九五《蛮夷传》。

[35]《宋会要辑稿》刑法一之一。

[36]《宋会要辑稿》刑法一之五二、五三。

[37]《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九八“元丰二年六月辛酉”条。

[38]《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乾德元年七月己卯”条。

[39]《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五五“咸平六年六月丁丑”条。

[40]《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五五“咸平六年六月丁丑”条。

[41]《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〇九“天圣八年正月甲戌”条。

[42]《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三二“庆历元年五月壬申”条。

[43]《宋会要辑稿》兵二七之二二。

[44]王銍:《默记》,中华书局,1981年。

[45]参见《宋史·神宗本纪》赞语部分。

[46]据《宋史·王韶传》校勘记,此处“瞎征”应作“木征”。

[47]董毡据居于青唐、邈川(今青海省乐都县)一带,北宋政府封其为邈川大首领。

[48]《宋史》卷三二八《王韶传》。

[49]《宋史》卷一九一《兵五》。

[50]邵伯温:《邵氏闻见录》卷一三,中华书局,1983年。

[51]《宋史》卷三二八《王韶传》。

[52]《宋史》卷一九一《兵五》。

[53]《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三三“熙宁五年五月辛卯”条。

[54]《宋史》卷一九一《兵五》。

[55]《宋史》卷一九一《兵五》。

[56]《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六五“熙宁八年六月癸巳”条。

[57]《宋会要辑稿》蕃夷五之八七。

[58]《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一三“元丰四年六月辛巳”条。

[59]《宋会要辑稿》兵四之三六。

[60]《宋会要辑稿》兵四之三六。

[61]《宋会要辑稿》兵四之三六。

[62]《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八七“元丰元年闰正月戊寅”条。

[63]《宋会要辑稿》蕃夷五之九〇。

[64]《宋会要辑稿》兵二七之二三。

[65]《宋会要辑稿》兵二八之六。

[66]《宋史》卷一九一《兵五》。

[67]《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六一“元祐六年七月己巳”条。

[68]王辟之:《渑水燕谈录》卷六,中华书局,1981年。

[69]《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五六“景德元年二月戊午”条。

[70]《宋史》卷二五八《曹彬传附曹玮》。

[71]《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八八“大中祥符九年九月壬寅”条。

[72]《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八八“大中祥符九年十一月丁未”条。

[73]王尧臣:《上仁宗乞用泾原路熟户》,赵汝遇:《宋朝诸臣奏议》卷一二五,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

[74]方勺:《泊宅编》卷一〇,中华书局,1983年。

[75]《宋史》卷一九一《兵五》。

[76]《宋会要辑稿》职官六之一五。

[77]《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七三“皇祐四年七月戊辰”条。

[78]《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八四“嘉祐元年九月丁未”条。

[79]《宋史》卷一九一《兵五》。

[80]《宋史》卷一九一《兵五》。

[81]《宋史》卷一九一《兵五》。

[82]《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六六“元祐六年九月甲寅”条。

[83]王栐:《燕翼诒谋录》卷五,中华书局,1981年。

[84]《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三九“元丰六年九月丙辰”条。

[85]宋敏求:《春明退朝录》上,中华书局,1980年。

[86]《宋会要辑稿》兵一七之四。

[87]王栐:《燕翼诒谋录》卷二。

[88]《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七五“元祐元年四月己亥”条。

[89]《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七五“元祐元年四月己亥”条。

[90]《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八四“元祐元年八月丁亥”条。

[91]《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八四“元祐元年八月丁亥”条。

[92]范纯粹:《上徽宗乞今蕃官不得换授汉官差遣》,赵汝愚:《宋朝诸臣奏议》卷一二五。

[93]《宋会要辑稿》蕃夷六之一四。

[94]《宋会要辑稿》兵二八之一。

[95]《宋会要辑稿》蕃夷六之一四。

[96]《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六四“熙宁八年五月甲申”条。

[97]《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五七“景德元年八月丁亥”条。

[98]《宋会要辑稿》职官六五之二二。

[99]《宋会要辑稿》职官六四之二七。

[100]《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七三“熙宁九年三月辛巳”条。

[101]《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七三“熙宁九年三月辛巳”条。

[102]《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九二“嘉祐五年七月壬寅”条。

[103]《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一一“熙宁三年五月辛丑”条。

[104]《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三四“熙宁五年六月乙卯”条。

[105]《宋会要辑稿》兵二八之一三、六。

[106]《宋会要辑稿》职官六六之三七、六、二九。

[107]《宋会要辑稿》职官六六之三七、六、二九。

[108]《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三四“熙宁五年六月乙卯”条。

[109]《宋会要辑稿》兵二七之二三。

[110]《宋史》卷一九一《兵十二》。

[111]《宋会要辑稿》兵二八之一三、六。

[112]《宋会要辑稿》职官六六之三七、六、二九。

[113]《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八之三三。

[114]《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五九“庆历六年十一月壬午”条。

[115]《宋会要辑稿》兵一七之四、五。

[116]《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九“熙宁五年正月”条。

[117]《宋会要辑稿》兵二七之二二。

[118]《宋会要辑稿》兵二七之二三。

[119]《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五一“咸平五年二月甲午”条。

[120]《宋会要辑稿》兵二七之二三、二四。

[121]《宋会要辑稿》兵四之三六。

[122]《宋会要辑稿》兵四之三六。

[123]欧阳修:《归田录》卷二,中华书局,1981年。

[124]文莹:《玉壶清话》卷七,中华书局,1984年。

[125]王栐:《燕翼诒谋录》卷二。

[126]《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九“太平兴国三年二月甲申”条。

[127]《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四“太平兴国八年二月丁酉”条。

[128]《宋史》卷一八一《食货下》。

[129]王栐:《燕翼诒谋录》卷三。

[130]《宋会要辑稿》兵二八之六。

[131]《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七“熙宁四年十月庚午”条。

[132]《宋史》卷一八八《食货下》。

[133]《宋会要辑稿》兵二八之六。

[134]《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四九“熙宁七年正月丁卯”条。

[135]《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九九“元丰二年七月庚辰”条。

[136]《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一四“元丰四年七月壬子”条。

[137]《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一二“元祐三年六月戊子”条。

[138]《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七“熙宁九年九月甲寅”条。

[139]曾巩:《隆平集》卷九。

[140]《宋史》卷一七三《食货上》。

[141]《宋会要辑稿》兵二七之二三、二四。

[142]《宋会要辑稿》兵二七之二三。

[143]《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六七“皇祐元年七月癸丑”条。

[144]《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三三“熙宁五年五月辛卯”条。

[145]《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三二“熙宁五年四月辛未”条。

[146]《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三八“熙宁五年九月戊申”条。

[147]《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六三“熙宁八年闰四月甲辰”条。

[148]《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七一“熙宁八年十二月甲寅”条。

[149]《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七一“熙宁八年十二月甲寅”条。

[150]《宋会要辑稿》兵二八之八。

[151]《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七“熙宁四年十月庚午”条。

[152]《宋史》卷一八八《食货下》。

[153]《宋史》卷一八八《食货下》。

[154]《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七〇“元祐七年二月丙辰”条。

[155]戴锡章撰,罗矛昆校点:《西夏纪》卷一,宁夏人民出版社,1988年。

[156]《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八“至道元年十二月丙申”条。

[157]沈括:《梦溪笔谈》补笔谈卷二;《传世藏书》第五卷,华艺出版社,1997年。

[158]富弼:《上仁宗论西夏八事》,赵汝愚:《宋名臣奏议》卷一三一。

[159]《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六。

[160]《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四七。

[161]《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三八。

[162]《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六四“景德三年九月壬子”条。

[163]《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六。

[164]《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七九“至和二年五月甲申”条。

[165]欧阳修:《文忠集》卷一〇八《论雕印文字答子》,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66]《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四七。

[167]《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三八。

[168]《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八六、八七。

[169]窦仪等:《宋刑统》卷九《职制律》,中华书局,1984年。

[170]《宋会要辑稿》职官三六之三九。

[171]《宋会要辑稿》兵二八之二〇。

[172]孔平仲:《孔氏谈苑》卷一,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

[173]魏泰:《东轩笔录》卷九,中华书局,1983年。

[174]《宋刑统》卷八《卫禁律》。

[175]《宋刑统》卷八《卫禁律》。

[176]《庆元条法事类》卷七八《蕃蛮出入·卫禁敕》。

[177]《宋会要辑稿》兵二七之一〇。

[178]叶梦得:《石林燕语》卷八,中华书局,1984年。

[179]《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二六,“康定元年二月己丑”条。

[180]《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二七,“康定元年六月辛亥”条。

[181]《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二〇。

[182]《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九二“嘉祐五年七月庚寅”条。

[183]《宋会要辑稿》兵二八之三八。

[184]《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六五“熙宁八年六月戊申”条。

[185]《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五〇九“元符二年四月甲午”条。

[186]《宋会要辑稿》兵二七之一。

[187]《宋会要辑稿》兵二七之三。

[188]《宋会要辑稿》兵二七之二一。

[189]《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四五“熙宁六年五月乙卯”条。

[190]《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九七“元丰二年三月丁丑”条。

[191]《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〇一“元丰二年十二月己亥”条。

[192]《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五八“熙宁七年十二月辛卯”条。

[193]《宋会要辑稿》兵二七之一六。

[194]《宋会要辑稿》兵二七之一六。

[195]《宋会要辑稿》兵二七之二〇。

[196]《宋会要辑稿》兵二八之三四。

[197]《宋会要辑稿》兵二八之三四。

[198]《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六七之一六“皇祐元年十月壬午”条。

[199]《宋刑统》卷九《职制律》。

[200]《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五八“熙宁七年十二月辛卯”条。

[201]《宋会要辑稿》兵二八之二四。

[202]《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二四。

[203]《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八九“元丰元年四月庚申”条。

[204]欧阳修:《文忠集》卷一〇八《论雕印文字札子》。

[205]《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八六、八七。

[206]《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五八“熙宁七年十二月辛卯”条。

[207]《宋史》卷一九一《兵五》。

[208]《宋史》卷一八七《兵一》。

[209]安国楼:《论宋朝对西北边区民族的统治体制》,《民族研究》1996年第1期。

[210]顾吉辰:《宋代蕃官制度考述》,《中国史研究》1987年第4期。

[211]刘建丽、赵炳林:《略论宋代蕃兵建制》,《西藏研究》2004年第2期;《略论宋代蕃兵制度》,《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4年第4期。

[212]张世南:《游宦纪闻》卷七,中华书局,1981年。

[213]文莹:《续湘山野录》,中华书局,1984年。

[214]文莹:《玉壶清话》。

[215]《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〇四“治平二年正月癸酉”条。

[216]《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〇四“治平二年正月癸酉”条。

[217]《宋史》卷一九一《兵五》。

[218]《宋史》卷一九一《兵五》。

[219]《宋会要辑稿》兵一七之三。

[220]《宋史》卷一九一《兵五》。

[221]《宋史》卷一九一《兵五》。

[222]《宋史》卷一九一《兵五》。

[223]王辟之:《渑水燕谈录》卷六。

[224]《宋史》卷一九一《兵五》。

[225]《宋史》卷一九〇《兵四》。

[226]《宋史》卷一九〇《兵四》。

[227]《宋史》卷一九一《兵五》。

[228]《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三七“元丰六年七月壬戌”条。

[229]《宋史》卷一九〇《兵四》。

[230]《宋史》卷一九一《兵五》。

[231]《宋史》卷一九一《兵五》。

[232]《宋史》卷一九一《兵五》。

[233]《宋史》卷一九一《兵五》。

[234]《宋史》卷一九一《兵五》。

[235]《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之四。

[236]《宋史》卷一九一《兵五》。

[237]《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七〇“熙宁八年十一月壬午”条。

[238]《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三〇“治平元年十二月丙午”条。

[239]《宋史》卷三四九《贾逵传》。

[240]《宋史》卷一七六《食货上》。

[241]《宋史》卷一九一《兵五》。

[242]《宋史》卷一九〇《兵四》。

[243]《宋史》卷一九一《兵五》。

[244]《宋史》卷一九〇《兵四》。

[245]尹洙:《河南集》卷一九《乞募土兵》,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246]尹洙:《河南集》卷二四《申乡兵教阅状》。

[247]《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三七“元丰六年七月壬戌”条。

[248]《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三七“元丰六年七月壬戌”条。

[249]《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三七“元丰六年七月壬戌”条。

[250]《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三七“元丰六年七月壬戌”条。

[251]《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三七“元丰六年七月壬戌”条。

[252]《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三七“元丰六年七月壬戌”条。

[253]《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三七“元丰六年七月壬戌”条。

[254]《宋史》卷一四八《兵九》。

[255]《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三七“元丰六年七月壬戌”条。

[256]《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三七“元丰六年七月壬戌”条。

[257]《宋史》卷一九〇《兵四》。

[258]《宋史》卷一九〇《兵四》。

[259]《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三七“元丰六年七月壬戌”条。

[260]《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三七“元丰六年七月壬戌”条。

[261]《宋史》卷一九〇《兵四》。

[262]《宋会要辑稿》兵一八之一九。

[263]尹洙:《河南集》卷二二《获首级例》。

[264]《宋会要辑稿》兵一八之一七。

[265]《宋会要辑稿》兵一七之五。

[266]《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三七“元丰六年七月壬戌”条。

[267]《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三七“元丰六年七月壬戌”条。

[268]《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三七“元丰六年七月壬戌”条。

[269]《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三七“元丰六年七月壬戌”条。

[270]《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三七“元丰六年七月壬戌”条。

[271]《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三七“元丰六年七月壬戌”条。

[272]《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三七“元丰六年七月壬戌”条。

[273]文莹:《湘山野录》卷下,中华书局,1984年。

[274]《宋会要辑稿》刑法四之一四。

[275]《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二一“元丰四年十二月戊午”条。

[276]《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七二“元祐元年三月乙亥”条。

[277]《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五一八“元符二年十一月己卯”条。

[278]《宋史》卷一九〇《兵四》。

[279]《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五〇一“元符元年八月戊子”条。

[280]《宋会要辑稿》兵一七之四。

[281]《宋会要辑稿》职官一四之二五。

[282]《宋史》卷一九一《兵五》。

[283]《宋史》卷一九一《兵五》。

[284]《宋史》卷三四九《贾逵传》。

[285]《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七〇“熙宁八年十一月壬午”条。

[286]《宋史》卷一九一《兵五》。

[287]《宋史》卷一九六《兵十》。

[288]《宋史》卷一九〇《兵四》。

[289]《宋史》卷一八九《兵三》。

[290]《宋会要辑稿》兵八之二二。

[291]《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六〇“景德二年五月辛亥”条。

[292]《宋会要辑稿》职官二五之七。

[293]曾巩:《隆平集》卷九。

[294]宋庠:《元宪集》卷三四《宋故推诚翊戴功臣彰武军节度延州管内观察处置等使金紫光禄大夫检校太傅使持节都督延州诸军事延州刺史兼御史大夫上柱国武威郡开国公食邑六千五百户食实封一千六百户赠侍中曹公墓志铭》,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295]《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五七“景德元年八月丁亥”条。

[296]《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五七“景德元年八月丁亥”条。

[297]曾巩:《隆平集》卷一九。

[298]《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三九“熙宁五年十月甲辰”条。

[299]《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九“太平兴国三年正月辛亥”条。

[300]《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五三“咸平五年十月辛巳”条。

[301]《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五六“景德元年二月戊午”条。

[302]《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九“太平兴国三年正月辛亥”条。

[303]《宋会要辑稿》蕃夷五之八七。

[304]《宋会要辑稿》蕃夷五之八七。

[305]《宋会要辑稿》兵二七之二二。

[306]《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五七“熙宁七年十月壬申”条。

[307]《宋会要辑稿》蕃夷六之三〇。

[308]《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九五“元丰元年十二月丙午”条。

[309]《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二一“元丰四年十二月戊午”条。

[310]《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五一八“元符二年十一月己卯”条。

[311]《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之四。

[312]《宋会要辑稿》兵四之二八。

[313]《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之五。

[314]《宋会要辑稿》蕃夷六之二一。

[315]《宋史》卷一七《哲宗本纪》。

[316]《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三七“元丰六年七月壬子”条。

[317]《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五一二“元符二年七月丙午”条。

[318]吴处厚:《青箱杂记》卷一〇,中华书局,1985年。

[319]钱若水著,燕永成点校:《宋太宗实录》卷七八“至道二年七月”条,甘肃人民出版社,2005年。

[320]《宋史》卷一九一《兵五》。

[321]《宋史》卷四九二《吐蕃传》。

[322]《宋史》卷四九二《吐蕃传》。

[323]《宋史》卷四九二《吐蕃传》。

[324]《宋史》卷三二八《蔡抗传》。

[325]《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九一“天禧二年四月庚子”条。

[326]《宋会要辑稿》职官六四之二七。

[327]《宋会要辑稿》职官六五之二二。

[328]《宋会要辑稿》职官六五之二二。

[329]《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八八“大中祥符九年十月庚寅”条。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