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清代回疆地区的经济政策
清朝统一新疆以后,出于维护边疆统治的需要,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措施,使得新疆经济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通过兴修水利、屯田垦荒、减轻赋税、推行商税、加强贸易等措施,基本解决了新疆驻军的粮饷问题,缓解了内地协饷供应的压力,同时也使当地百姓的生活得到了保障。以回疆地区而言,在清朝一系列“因俗而治”的宽松政策下,其经济发展水平达到了新的高度,“中国政权很快就使之成为中亚最繁荣幸福的地区”[28]。
但是,综观清代新疆的经济政策,其重点总是倾向于北疆,清朝出于民族隔离的目的,对汉人进入回疆屯垦经商采取了诸多限制措施,这就严重阻碍了回疆地区与内地的经济文化交流,其消极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诚如林恩显所说:“此项政策在清朝统治利益言,于治标上不失为一可行方策;在新疆地区言,有保护之利、闭塞之害,利害各半;在整个中国,大中华民族言,阻碍了国家统一、国族团结,实百害而无一利也。”[29]
一、回疆地区的田赋政策
(一)屯田政策
清代回疆地区的屯田历史,可分为三个阶段:从康熙朝经略新疆开始到道光年间,是为第一阶段;此阶段的特点是,清朝将兴屯重点放在北疆,而南疆基本维持准噶尔时期旧制,故而北疆农业生产发展迅速,而南疆相对落后。从道光年间全疆大规模兴田垦荒到同治年间阿古柏入侵,是为第二阶段;此阶段的特点是,为解决人口增长与耕地不足的矛盾,清朝在回疆地区全面勘垦土地,清查“私垦地”,回疆垦地的大规模增加,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回疆经济的发展。从左宗棠收复新疆到清朝灭亡,是为第三阶段;此阶段的特点是,在郡县制体制下,回疆的开田垦荒及赋役制度开始与内地接轨,在刘锦棠等历任巡抚的带领下,回疆地区再次兴起屯田垦荒的热潮。
清代回疆地区的屯田始于康熙年间的哈密、吐鲁番两地。康熙三十九年(1700),准噶尔汗策妄阿喇布坦构乱西藏,康熙帝“因举汉赵充国所奏屯田事,敕所司留意”[30],表露出其欲在西北屯田助军的思想。五十四年(1715)春,策妄阿喇布坦进犯哈密,清准战事再起,清朝调集大军,分北、西两路往讨;西路大军抵达哈密后,正式开始着手勘察地亩,筹办驻兵兴屯事宜。六十一年(1722)正月,清朝从巴里坤调取绿营兵五千赴吐鲁番“筑城种地驻防”[31],是为吐鲁番屯田之始。从康熙六十年(1721)到乾隆四年(1739),有史可查的哈密、吐鲁番两地屯田共收获糜、麦、青稞、谷子70192石。
中原王朝对北方游牧民族的战争,历来以后勤供应为最难解决的问题。康熙帝在对准噶尔用兵过程中,因转输粮饷辎重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而深有感慨:“朕亲历行间,塞外情形,知之甚悉,自古以来,所谓难以用兵者是也。其地不毛,间或无水,至瀚海等沙碛地方,运粮尤苦,而雨水之际,樵爨颇难,区画不周,岂可妄动!”[32]可见,清早期在回疆地区的屯田,主要目的是为进军准噶尔、省转输粮饷之费。
清朝统一新疆后,出于维护新疆稳定的本意,在天山南北派驻了大量驻防或换防军队。为解决庞大驻军的衣食口粮问题,清政府开始在全疆大兴屯垦,是为新疆兴屯垦荒的第一次浪潮。
但“乾隆二十三年勘定新疆经画善后之计,北路详于南路”[33]。由于清朝重北轻南的经济政策,清朝将兴屯重点放在了北疆,兵屯、旗屯、回屯、民屯、遣屯等相继在北疆兴起。相比之下,回疆地区只有东路的哈密、吐鲁番,“南疆则哈喇沙尔而托克三而哈喇和卓而阿克苏而乌什,凡五区”[34],与北疆划一。清朝出于民族隔离政策的需要,在南八城地区实行换防兵制,兵丁不准携眷,故其对汉人进入回疆屯垦,亦采取限制政策。至嘉庆二十五年(1820),天山北路迁徙、招募人口已达20万人左右,垦地108万亩以上,“而南路不及五分之一”[35]。消极的民族隔离及重北轻南的经济开发政策,使得回疆的屯田建设一直较北疆落后。“南疆未尝推行户屯,兵屯仅及于乌什以东,而犯屯亦仅哈密地区而已”;屯垦政策“未能普遍推行于南疆,为其最大之缺点”[36]。
道光朝以后,新疆局势发生了重大变化。此时,新疆地区有强邻俄国步步蚕食,中亚浩罕及和卓后裔伺机扰乱,民族矛盾日渐突出,正潜伏着严重的危机。新疆协饷不济问题加重及人口增长与耕地不足的矛盾之突显[37],使得屯垦实边成为加强边疆治理、巩固边防的“第一要务”[38],并随之掀起了以伊犁为中心,辐射天山南北、继乾隆朝统一新疆后的第二次大规模开荒屯垦、兴修水利的热潮。截止道光二十五年(1845),回疆南八城地区已勘得可耕地63万余亩[39]。
此时期,清朝逐渐放宽了汉人进入回疆屯垦的限制,部分换防兵丁也被允许携眷驻防[40]。这是清朝统治回疆在政策上萌芽转变的开始,表明清政府开始尝试比照北疆,在回疆尤其是西四城地区开放汉人移驻垦荒,并试图改“换防兵”为“携眷驻防兵”。清朝在回疆地区近百年的民族隔离政策渐有松动,这对促进新疆尤其是回疆地区的发展是有积极作用的。
但是,较之北疆,回疆地区尤其是西四城地区,其政策的放宽速度仍然缓慢。事实上,道光十二年(1832)开始的回疆垦地,“除喀拉赫伊、巴尔楚克等地区外,其他大部分均由土著维吾尔人所耕种。而东部喀喇沙尔、吐鲁番、哈密等三地区,因靠近内地,皆由汉人耕作。”“清朝在新疆大兴屯田,多偏重于北、东两路,故终清一代,此两地区稳如磐石,而南路则因清廷一心一意执著于汉、回隔绝,故多未开发,致乱波叠起。虽回疆之乱各有其特殊之背景与发生之原因,然而驻屯之详略,防范之严疏,经营开发之多寡,为‘北治’而‘南乱’之重要关键焉。”[41]
新疆地区第三次大规模开荒垦田始于光绪年间,左宗棠、刘锦棠等在收复新疆的过程中,为处理善后事务,重建经济,巩固统治,在新疆各地广设善后局。善后局处理的主要善后事宜,“以疏浚河渠、建筑城堡、广兴屯垦、清丈地亩、厘正赋税、分设义塾、更定货币”[42]几项为最要。“左文襄、刘襄勤诸公,率皆清丈地亩,勘酌粮草,或照内地至轻至薄之制,垂为定例,或仿荒田三年、五年升科之意,以广招徕,非损下以益上也,顺民志以纾民情而已。”[43]伯克制度的废除,使得大批“燕齐”摆脱了伯克的直接控制,成为独立向国家缴纳田赋的农民,负担减轻,大大激发了其生产、生活积极性。光绪十三年(1887)时,“综计通省南北三道属共荒熟地一千一百四十八万一百九十余亩。除未垦荒地暂未升科外,其已垦熟地每年应征本色粮二十万三千二十九石二斗三升八合二勺,应征本色草一千三百九十五万八千二百一十六斤一十两二钱八分,应征粮草折色及地课银五万七千九百五十二两一钱六厘二毫一丝七忽。”[44]宣统三年(1911)“清丈地亩确数,其熟地一千五十五万四千七百五亩五分五厘,岁征京斗粮三十万二千四百七石五斗六升,草二千八百二十七万二千三十九斤,粮草折色库平银九万四百九十余两”[45]。较之建省以前,新疆屯田垦地面积大为增加,这与边疆大吏重视农业开发、重视发展经济的努力是分不开的。
清代回疆地区的屯垦,在节省军费、供支口粮、缓解协饷压力、减轻驿站转运负担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这对于促进国家统一、巩固西部边防、发展边疆经济等方面有着积极影响。
(二)赋税政策
赋税是维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经济基础,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因此中国历代封建王朝都非常重视赋税的征收。西域自汉武帝咸隶版图以后,不过遣使入贡,“度地居民、彻田定赋”之法几乎未曾议及;元代亦不过就地屯田,暂为用兵之计,并无深思远虑,以为上益国课、下培民生至意;直到清朝统一新疆后,新疆的赋税征收才第一次得以全面展开。清朝根据南北不同的人文环境和经济状况,在回疆地区实行了有别于内地的特殊的赋税政策[46]。
回疆维吾尔地区的赋税征收,因行政制度的不同而略有差异。札萨克制度下的哈密、吐鲁番两地,其属民不负担国家徭役、赋税,中央每年还赏给其一定数量的银两物品,作为额外奖励,“哈密、吐鲁番之扎萨克郡王,均照蒙古郡王例,岁支俸银一千二百两、缎十五匹”[47],“其人民对于朝廷或驻防官吏,不负任何徭役、赋税之义务,俨如封建制度下之诸侯。对采用此种制度治理的人民,是一种优遇安抚,故能使此人民安于现状”[48]。而回疆南八城维吾尔地区,其赋税征收则基本沿袭准噶尔时期旧制,并适当变通[49],视情况“酌量稍减”[50]。据参赞大臣舒赫德所奏:“从前准噶尔苦累回人,多取贡赋。年来霍集占惟用威力,挟制各城,以致地方凋敝……查回人旧制,征收粮石系十分取一,载在经教。至阿克苏城及旧汗公地,收获时则系平分……除公地照旧征收,其余地亩,俱十分取一。”[51]可见,清朝出于抚绥之至意,对南八城维吾尔民众的赋税征收是比较宽松的,诚如魏源所说:“回疆自乾隆二十年勘定后……岁征钱粮土贡,数十分取一,视当日准夷之虐取,两和卓木之骚动,不啻蓰倍。”[52]
综计建省以前,回疆南八城维吾尔地区的赋税征收,大概采取了两种形式:
第一种形式是根据土地收获总数按比例征收。回疆南八城维吾尔地区,除政府拨给各级伯克的养廉地(伯克私有,不向国家纳赋税)外,主要还有两种土地占有形式:一是属维吾尔民众(包括地主)私有的土地,二是属国家所有的“官地”或“公地”(包括原察合台贵族占有的土地及平定大小和卓叛乱后籍没的土地,这部分土地为数不多)。前者一般按照旧例“十分取一”,即将收获粮食的十分之一上缴国家,只是甫经平定或遇有困苦时酌量减免。如和阗地区每年收获谷石二千帕特玛,本应“照各城十分取一”,“因甫经抚定,酌量暂收九百九十五帕特玛,俟来年仍照旧例征收”[53]。后者采取“平分”的办法,即耕种这部分土地的维吾尔民众每年需将收获粮食的一半交给国家。较之“十分取一”,这部分维吾尔民众负担明显要更重一些。对于产矿之区,清朝一般以折征铜金等方式代替田赋。
第二种形式是人丁税。人丁税(时称“正赋”或“丁赋”)是一种比较落后的赋税征收办法,康熙朝时在内地实行“摊丁入亩”后,已经取消了这一落后的税收办法。但是在回疆维吾尔地区,因情况特殊,这一税制被保留了下来。准噶尔统治回疆时期,人丁税成为其贵族掠夺维吾尔民众的重要手段。据《西域闻见录》载:“回地当准噶尔横肆之时,闻于秋成之后,辄遣人向回城征收赋税。每回男一人,谓之一户。每户于‘八栅尔’一次,交布一匹,或羊皮数张,或猞猁狲皮一张。通年计算,逐次索取。”[54]清朝统一新疆后,沿用了准噶尔时期的人丁税,但每年征收的数额却大大减少,而且视不同地区不同经济发展情况,征收数额亦不相同。据统计,治理回疆初期,南八城维吾尔地区每年征收人丁税共6.1万腾格,较之准噶尔时期可谓明显减少[55]。但由于人丁税落后的本质,其弊端实难避免,回疆富户因丁少而赋轻,贫户因丁多而赋重,“事理不平”。新疆建省后,在左宗棠等封疆大吏的奏请下,清朝最终废除了落后的按丁索赋办法,在全疆推行与内地一致的按亩征赋。
同治年间的新疆动乱以及之后的阿古柏入侵,使得回疆地区“人多流亡,野皆暴骨,屯田蹂躏,荒熟俱不可考”,赋税征收工作因此中断了十几年之久。左宗棠等再次勘定新疆后,在库尔喀喇乌苏、精河设粮员二人,专门经管回疆额粮征收。回疆维吾尔地区原有的赋税征收办法逐渐被废除,南北疆采取了一致的征收办法。建省前后,新疆的赋税征收办法亦经历了几次调整,今据《新疆图志》所载,罗列于下:
光绪十三年,刘襄勤相度地势,北路迪化、昌吉、阜康、绥来、奇台、吐鲁番、济木萨、呼图壁各属,均按上、中、下地亩,分别升科;上地每亩科粮七升,中地四升,下地三升,照章不征草,不征耗。其镇西、哈密、库尔喀喇乌苏、精河,俱照旧章科则。南路当分驻大臣经管。时科则不一,并有征收铜斤、普尔钱等项者。左文襄派员办理善后,征粮各局暂按原额征收。至是襄勤以今昔殊情,粮草各节亦宜按时按地酌为变通,因奏上地每亩科粮四升、五升不等,科草五斤;中地每亩科粮三升,科草三斤,下地每亩科粮一升五合或一升不等,科草二斤;亦概不征耗。其折征铜斤、金课地亩,向章无论是否业金业铜,户民但系额征铜金之地,即须交纳铜金,改章程后均一律酌征粮石。又各城向有伯克养廉地亩,自改郡县,伯克多经裁撤,廉地准归官招佃承种,额粮照则收纳。即未裁伯克廉地及拨作义学坛庙香火各官地,均科额粮。至征粮石,以小麦六成、包谷四成征收,间有搭征稻谷之处。其距城二百里以外,完纳本色不便者,则准完折色,按时价酌定,每小麦一石折银一两,包谷一石折银六钱。但仓储为国用所关,又以多征本色为要,拟定需粮较多之区,则全征本色,或仅折三成,或准折五成,或量准五成以上,随时酌办;草束需用较少,折色较多,每百斤折银五分,永为定例。综计通省南北三道属共荒熟地一千一百四十八万一百九十余亩,除未垦荒地暂未升科外,其已垦熟地每年应征本色粮二十万三千二十九石二斗三升八合二勺,应征本色草一千三百九十五万八千二百一十六斤一十两二钱八分,应征粮草折色及地课银五万七千九百五十二两一钱六厘二毫一丝七忽,此开省后初定全省田赋之等则也。
二十八年,巡抚饶应祺因认缴赔款,始请加征耗羡,不分粮色,本折每石随粮征银一钱五分。二十九年,巡抚潘效苏又改定粮草本色一石连耗准收粮一石五斗五升,折色一石连耗准收银二两三钱。北路向无折色,全征本色,亦准每石连耗增至一石五斗五升。但名目愈多,积弊愈深,不肖官吏,相率浮征,变本加厉,甚有加收至数倍者。布政使吴引孙署巡抚时,知其流弊太甚,檄行各属,仍照旧则征收。
三十三年,巡抚联魁、布政使王树彤一再访查,抉其弊之根源,仿胡文忠抚鄂清厘漕弊办法,使浮收之数和盘讬出,明定羡余。自光绪三十四年起,折本均于正粮一石耗余银一钱五分,外加收耗粮二斗五升,为地方官办公之用,一切地脚、验粮、淋尖、踢斛诸名目,禁革净尽。折色以每年市价定折价,凡市价高于旧章折色例价者,所赢悉数归公。额草本色百斤加羡五十斤,折色百斤正羡,统收银五钱,核以例价百斤银五分。所赢以一半归公,一半作地方津贴,一切浮苛摊派名目,亦概行革除。试行两载,而南疆百姓岁省三百万金上下,民既无所扰累,官亦不致困难。宣统元年,遂以新章程禀请敕部立案,奉旨允准。计宣统三年清丈地亩确数,其熟地一千五十五万四千七百五亩五分五厘,岁征京斗粮三十万二千四百七石五斗六升,草二千八百二十七万二千三十九斤,粮草折色库平银九万四百九十余两。[56]
总之,清朝在新疆的田、赋政策,取得了积极效果。“在广义方面,新疆垦务之进行,不仅增加农业生产,军粮足,省民费,且对于巩固国防,加强边备,平衡土地开发,平均人口发展,国家财政,人民收入,发展交通,繁荣经济,民族融合,文化交流等均有相当的贡献。”[57]不足之处是,直到清朝灭亡,“新疆垦熟之地不及十分之一二,旷土荒田,所在皆是,民益加多,而赋不见增。至豪强兼并者流往往有数十户冒为一户者,经界不正子舆氏所以叹为仁政之莠也”。故而新疆最后一任巡抚袁大化发出如下感慨:“谓宜将南北两路逐一清丈,以杜隐匿而均贫富,并设法筹款,开渠引水,广招流亡,随处垦荒,则民生可裕而国赋亦当有日增之势。”[58]
二、回疆地区的商贸政策
(一)早期朝贡关系的建立
回疆地区与中原王朝的经济往来,具有政治隶属与经济联系的双重特点,其主要表现形式即朝贡与互市。明太祖平定中原,为体现天朝大国之威服万方,不断遣使出访,与周边政权确立贡使关系,至成祖时,“西域大小诸国莫不稽颡称臣,献琛恐后”[59]。明清鼎革,中原王朝更替,但回疆地区与中原的政治、经济联系并未因此中断,回疆地方首领力求与中原王朝保持通贡贸易。“哈密畏吾国都督帖木儿卜喇等,于明季入贡,值寇乱,劫去贡物敕印,寄居肃州”[60],贫困不得归。顺治元年(1644)十月,顺治帝进入北京。叶尔羌汗国统治者们得知此讯后,当即决定奉清朝为正统,遣使致贺通贡。清朝沿袭明制,“西域三十八国部落之长,投诚归顺者,抚按官察实具奏,照例封赏”[61]。时回疆地区正处于叶尔羌汗国(1514—1680)阿布都拉哈汗(察合台汗后裔,1638—1667年在位)统治时期,他对清朝继续执行其父阿都剌因汗对明朝的政策:和平相处,友好往来。顺治二年(1645)六月,“回回国、天方国(即阿拉伯)表贺平定燕京,来贡玉石等物”[62]。这里的“回回国”就是叶尔羌汗国[63],此乃清朝史料有关回疆地区进贡的最早记载。回疆地区的叶尔羌汗国在清朝尚在巩固统治期间遣使通贡、改奉清朝为正统,对清朝来说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也是双方经济联系正式确立的标志。
清朝早期与回疆地区的经济联系,基本上沿袭明代:即定期通贡,以赏赐体现天朝大国之威严;定地贸易,继续保持与回疆地区的经济往来。这种对待政策是与清朝尚在巩固统治期间,无暇顾及西北边地的历史背景相适应的。但这种通贡关系的确立,却巩固了双方的政治经济联系,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回疆地区的向心力,是清朝经营回疆的第一步。
(二)新疆统一后回疆地区的商贸政策
1.回疆地区与内地的商贸往来
康、雍、乾经略新疆早期,为满足西征军队所需粮饷物资,清政府曾开放回疆哈密、吐鲁番与内地的贸易,并发给商人执照,作为往来运送货物的凭证。这是回疆地区与内地商贸往来之始。
清朝统一新疆后,对回疆地区的民间贸易亦采取了较为宽松开放的政策,乾隆二十七年(1762)三月,上谕:“自平定回部以来,内地商民,经由驿路并回人村落,彼此相安无犯。坐台回人又挑引河渠,开垦田地。往来行人,并无阻滞。若将此晓谕商民,不时往返贸易,即可如哈密、吐鲁番,与官兵亦有禆益……回部既已平定,内地商贩,自应流通。但贸易一事,应听商民自便,未便官办勒派。今永贵既称民人经由回人村落,彼此相安无犯。且坐台回人,挑引河渠,开垦田地,沿途牲畜水草无缺,并无阻滞等语。著寄信杨应琚,将此传谕商民,若有愿往者,即办给照票,听其贸易。若不愿,亦不必勒派。如此行之日久,商贩自可流通矣。”[64]
清政府出于政治统治和经济流通的需要,在回疆地区继续发行普尔钱[65];并在叶尔羌、喀什噶尔、阿克苏、乌什、库车等地相继开设钱局,制造普尔钱,以供流通。这种因地制宜的钱币政策,不但增加了回疆地方的财政收入,也减少了内地调拨银两的数目,有利于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
早期民间贸易的繁荣,对回疆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中兴以来,西陲底定,拓地周二万里之广,内地商贾持币帛以来者,论蹄万计。天山以南、玉门以西,昔为游牧佳场者,今则为商埠重地矣。”[66]除哈密、吐鲁番聚集大批内地商人外,回疆南八城地区亦称贸易兴盛之区。阿克苏地区“内地商民,外番贸易,鳞集星萃”;叶尔羌地区“八栅尔街长十里,每当会期,货若云屯,人如蜂聚,奇珍异宝,往往有之;牲畜果品,尤不可枚举”,“山、陕、江、浙之人,不辞险远,货贩其地”[67]。
乾隆三十年(1765),回疆地区发生乌什事变,清朝采取了严厉镇压的措施。事变平息后,清朝制定回疆善后事宜,错误地认为:“内地贸易商民渐多,所居与官兵相近,尚可弹压,若与回人相杂,易滋事端。请令该大臣等清查,俱令赴驻兵处贸易。若仍与回人杂处,即行治罪。”[68]从此时开始,清朝对内地商民入回疆地区贸易实行了诸多限制,商民的活动范围必须在当地驻军的严格控制之下,汉人与当地维吾尔人不得杂居,不得私下往来,双方必须在汉城周围的贸易地点交易货物,且“商民则北路携眷,而南路不得挈眷”[69]。
清朝的这一汉、维隔离政策,一直持续到新疆建省,其消极影响自不待言,如魏源所说:“夫固畛域视之矣……今回疆各城官吏已许挈眷,而戍卒、商民挈眷之例尚未推广。夫家室不成,则生聚不盛,人心不固,垦辟不富。且北路、南路,皆国家疆以戎索之地,何必一轮台,一瓯脱?”[70]
光绪元年(1875),新疆再次勘定后,清朝逐渐废除了上述消极的汉、维隔离政策,并采取了一系列促进经济发展的有力措施,如发展蚕桑业、鼓励贸易、兴修道路、广设邮报等,新疆的经济发展方才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2.回疆地区与周边部落的商贸往来
清代回疆地区与浩罕、布鲁特、安集延、玛尔噶朗、巴达克山等外藩部落之间的贸易,并非平等互利的经济性活动,而是完全出于“羁縻”的政治目的,重安抚而非求利。“回疆自开辟以来,奏定章程,外夷货物入卡贸易,每年三十分抽税一分,原非重科,其要总在稽查出入而慎边防,并使各外夷凛遵天朝法度,不能任意出入,立法本为尽善。”[71]这是清代回疆地区对外商贸的基本思想。
乾隆五十九年(1794),为规范回疆地区与外藩的贸易,清政府制定《回民出卡贸易章程》,其大致内容是:一、喀什噶尔贸易回人等,如往充巴噶什、额德格纳、萨尔巴噶什、布库、齐哩克等处贸易者,给与出卡执照;如往各处远部落,俱不得给与,违则拏获发遣。一、出卡回人,自十人至二十人为一起者,始给与执照;每起派阿哈拉克齐一员,往则约束,回则稽查,毋令羁留;如有不遵约束,枷号三月,仍重责示众,隐匿者并究。一、出卡回民等,如贪利擅往布噜特远方,被人抢夺物件,查获后仍给原主,不足示惩;请嗣后半给原主,半交阿奇木伯克等,作为公项;地隔窎远者,应置不问;仍将违禁回民,枷号半年;不准出卡。一、回民等被布噜特抢夺,必将实在遗失物数,报官查办,如有捏造私增,查出不准给还,半赏饬查之人,半交阿奇木伯克等,以备充公,该管人重惩;自行失去者,俱不准官为代查。一、布噜特等如私进卡座,及于就近处所劫夺,拏获后俱正法。一、回民出卡被窃,除照数追出外,查系初次行窃,照布噜特例罚取牲畜,分赏饬查之阿哈拉克齐等;如有侵害人命,不论初次二次,抵偿办理。一、布噜特等窃取零星什物,应先示薄惩,发交该伯克等收管;倘再不知儆惧,照初次加重办理[72]。
道光年间张格尔叛乱平定后,钦差大臣那彦成主持善后,因外藩部落尤其是浩罕支持唆使和卓后裔扰乱,为示惩戒,清政府再次重申了商贸章程:“喀什噶尔、叶尔羌、乌什各城大臣,嗣后外夷贩货到卡,均遵照旧制,每三十分抽税一分,无论何处部落,概不准丝毫减免,作为定例。如各城大臣有沽名市惠、畏缩滥免之事,参赞大臣查出,据实参奏。参赞大臣如有减免外夷税课情事,准伊犁将军及各城大臣据实参奏。”[73]
清代回疆地区对外商贸的低税开放政策,对当地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英人包罗杰通过自己的实地调查,形象描述了清政府统治下回疆地区的商贸发展情况:“在这个混乱的地区一旦能安定下来,贸易就复活了。大为衰落的当地工业又重新活跃起来;外国企业也被吸引到这个地区来,中国政权很快就使之成为中亚最繁荣幸福的地区。但中国统治者并不仅仅以维持良好秩序为满足。他们并不就此听任这个地方处在一个懒散民族的倾向之下,以他们所愿意的龟行速度前进;他们自己还作出榜样,使旁人感到应予效仿。富于进取性的甘肃、四川‘和台’商人不仅到达哈密和吐鲁番的市集,他们之中有许多还深入到喀什噶尔本部,并定居在那里。这些难能可贵的经商者填补了在这个地区的生活中从来没有补足过的空白,因为他们带来了高度的事业精神和实践的智慧,还有他们特有的东西,资本。随着这些‘和台’商人之后,财富和繁荣都增进了。叶尔羌、喀什噶尔、阿克苏和和田成了一等城市,1800年这个地区的人口达到从来没有达到过的数目。在贸易上一切不同民族之间也有完全的平等。中国人并不像一般所猜想的那样为他们本族人要求什么特殊豁免权。不远千里从兰州府到这里来觅取财富的‘和台’,必须准备与浩罕人、喀什噶尔人、阿富汗人进行机会平等的竞争。他的籍贯并不能为他取得免税的优惠,或给他什么优于外国商人或当地商人的便利。当地商业的主要部分仍旧掌握在旧有商人的手里。浩罕和喀什噶尔同样都从贸易上取得利益,而中国,直接的利益比它们都少些。”[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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