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解决金融纠纷的ODR机制
The Study of 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 about Financial under the New Situation
刘海涛
随着现代金融业的发展,特别是网络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引起了大量的新型金融纠纷,在数量上、范围上、类型上等方面都出现了新的特点,使得金融纠纷呈现出网络化、虚拟化、全球化等新动向,这些问题使得传统纠纷解决机制遇到诸多困难。因此一种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DR(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逐渐纳入人们的视野。
一、现代金融纠纷的特征及其解决机制的比较
伴随着金融业的飞速发展,金融纠纷也呈现出一些新动向:一是金融纠纷的数量呈几何式增长;二是金融纠纷的范围非常广泛,涉及信贷市场、资金市场、证券市场、贵金属市场和衍生工具市场等;三是金融纠纷中简单纠纷与复杂纠纷并存;四是金融纠纷中涉及越来越多的商业秘密;五是现代信息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广泛应用使得金融出现了虚拟性、全球性特征,这给金融带来繁荣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不确定性的风险,金融纠纷不断产生,而且纠纷的证据收集与确认、侵权行为认定、赔偿额度等都面临新问题。
现代金融纠纷的这些新特征给现有法律体系带来严峻挑战,使当事人利用诉讼解决金融纠纷在效率、管辖权、法律适用、判决承认、执行等诸多方面遇到难以克服的困难。(1)其程序的正当性要求与妥善解决纠纷之间的矛盾以及当事人的日常思维与法律的高度专业化要求的矛盾越来越凸显。同时其诉讼迟延、成本高等弊端时时困扰着当事人。(2)面对金融纠纷产生的新特征,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以其灵活性在解决金融纠纷中受到广泛的关注。但是传统的ADR机制又难以完全适应金融纠纷全球化、网络化、数字化、高增长的发展趋势。ADR是个集合概念,是诉讼外各种解决纠纷途径的总称。因此它本身并不是一种特定的方法。其具体的形式仍然依赖传统的方式落实,很大程度上满足不了金融纠纷中瞬息万变的商机要求。(3)因此,为了保证金融持续繁荣、稳健发展,减少金融纠纷带来的消极影响,创造良好的金融司法环境,选择一种优质高效的金融纠纷解决方式,就显得尤为重要。
在这种情况下,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DR)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ODR机制是伴随着电子商务兴起的,它广泛采取除诉讼以外的仲裁、调解、协商等方式实现纠纷的解决,方法十分灵活。(4)同时因其采用了现代网络信息技术打破了时间和地域上的限制,可以实现即时有效沟通,给纠纷的解决带来了许多便捷。鉴于电子商务与金融之间的紧密联系,ODR机制对于解决金融纠纷问题不失为一种创新,也逐渐引起人们对ODR机制解决金融纠纷的重视并深入研究。
二、ODR机制的发展情况
ODR机制的产生是伴随着网络技术及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解决各种纠纷产生的。最初开始于美国1996年的三个试验性的方案,试图解决网上交易产生的纠纷。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各主要发达国家、国际组织的积极参与和推动,ODR机制逐渐得到推广。2000年6月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和美国商业部举行了一个公开的论坛。该论坛有120多名代表参加,分别来自各政府部门、研究机构、企业、消费者组织。他们就ODR的全球方案、采用新技术、保证它的公平与效率以及对消费者和企业的ODR教育等方面,提出了大量的方案和建议。(5)与此同时,大量的ODR网站相继建立起来,例如:Cyber Tribunal、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Web dispute网站等。中国在2000年12月成立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主要受理域名与投诉人所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之间的冲突;(6)2004年由香港国际争端在线解决中心发起成立了中国争端在线解决网,主要提供在线协商、自动化谈判、在线调解、在线仲裁等争端在线解决信息与解决方案服务。(7)2008年成立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主要提供有关互联网方面的知识产权纠纷服务。(8)至今为止,ODR机制在网络纠纷领域已经得到较广泛的应用,体现出越来越充分的优势。(9)
根据网络参与程度划分,ODR机制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自助式ODR。另一种是互动式ODR。此外,按照解决争议的具体方式划分,ODR机制还可以分为在线谈判与和解、在线调解、在线仲裁等。(10)
三、ODR机制解决金融纠纷的主要优势及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ODR机制解决金融纠纷的主要优势
由于网络信息技术自身所具有的便捷性,利用网络技术手段处理金融纠纷具有一定的突出优势,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ODR机制具有跨境性。ODR机制采用了全球化的解决方案和运作机制。当事人无论身置何处,只要有网络,就可以进入程序互相讨论协商。二是ODR机制具有经济性。由于ODR机制处理纠纷的方式主要采取了在线的形式,因此在证据、沟通、人员等方面都可以大大简化,成本相对要低得多。(11)三是ODR机制具有客观性特点。ODR采用了各种计算机程序以及数据库以接收、存储、管理、处理当事人的案件等,由于规则与参数都是既定的,对当事人双方来讲其处理纠纷比较客观,排除了主观因素的干扰,可信度强。(12)四是ODR机制具相对较弱的对抗性。ODR机制是出于当事人的合意,以自愿为基础,为当事人提供了充分意思自治前提下的争议解决途径,更有利于纠纷的解决。五是ODR机制具有灵活性。ODR机制最大的特点就是为解决纠纷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在平台内和平台之外所采取的方式都可以被有效地统筹起来,共同致力于纠纷的解决。
(二)ODR机制解决金融争议面临的主要问题
诚然ODR机制在解决现代金融纠纷中具有一定的优势,但是在其发展中也面临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有:
一是信息网络技术问题。ODR机制是技术发展的产物,从其出现起就决定了它们的使用和发展必然是与网络信息和通讯技术的发展紧密相关的。因此ODR机制要获得广泛推广使用以给人们带来更多的便利就必然要求我们的网络环境和系统协调性的技术不断更新。(13)二是安全性和保密性问题。从网络安全技术角度来说,当事人提交的争议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等都可能被无数次地拷贝并可以在数分钟内在全世界范围内散发,网络黑客病毒等也会威胁到信息安全。这些问题又对商业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提出了很大的挑战。三是跨区域性要求和地域性限制的冲突问题。ODR机制是一个全球性的开放系统,它具有无国界性和跨区域性的特征。然而纠纷的最终解决总是要受到特定地域的法律、道德、语言文化、经济发展水平、文化程度、人文地理等方面的影响和制约。四是ODR机制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从ODR机制发展的实践来看,其面临的最大法律问题是合法性问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ODR机制的合法性问题直接影响到人们对其信任与否。(14)其次ODR机制的合法性直接影响到处理结果的效力与执行问题。
因此,有的学者主张ODR机制需要国家公权力介入。例如,刘哲玮认为,构建ODR机制必须以政府的公权力和法律为后盾,采取直接干预的措施,直接参与ODR网站的组建、经营。(15)郑远民与蒋顺华认为,ODR机制的建构企业应该起主导作用,政府适度介入。(16)但是从ODR机制本身的性质来说,它是一个民间私人性质的争端解决方式,采用国家直接干预的方式有违其本来的价值取向。因此如何在法律与ODR机制之间维系一种微妙的平衡,是目前构建ODR机制时必须予以关注的问题。
四、ODR机制解决金融争议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结合ODR机制在处理纠纷过程的特点和优势,解决日益增加的金融纠纷,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为金融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法制保障是十分必要的,其必要性和可行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网络的普及为ODR机制解决金融纠纷提供了便利。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统计:截至2011年6月底,中国网民规模达到4.85亿,商务应用呈平稳上升态势。(17)网络的普及、观念的更新为ODR机制解决金融纠纷提供了便利条件。二是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为建立ODR机制提供了保障。电视电话会议、聊天室、QQ群、飞信、微信、电子签名等各种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为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广泛应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18)并且由于信息技术竞争的加剧,促进了技术的快速发展,这也为ODR机制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技术上的持续性保障。三是ODR机制自身的特性决定了其适合解决金融纠纷。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仅有一套依法建立的司法系统是不够的,应该有一个适应不同需求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19)ODR机制采用了适应信息化发展趋势的技术将这些解决方式通过网络实现,节省了纠纷解决的成本,给当事人以最大限度的自主权。因此ODR所拥有的突出特点决定了它的时代适应性和广阔的发展前景。
总之,结合现代金融纠纷的特点与ODR机制的优点,可以有效地把握时代脉搏,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让网络更好地为我们服务。利用ODR机制处理金融纠纷不但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ODR机制以其高效、公平、快捷、低成本的特点,将网络资源充分引入争议解决方法中来,使ODR机制可以在任何国家、聘用任何国籍的仲裁员或者调解员、通过任何语言解决争议,不仅弥补了传统司法体制的不足,而且迎合了现代金融发展的需要。因此适时在中国引入ODR机制为解决金融纠纷提供一个良好的平台,必将有利于优化金融司法环境。
(作者为中共上海市长宁区委党校教研室助教)
【注释】
(1)李建伟:《金融消费纠纷处理机制的博弈分析及启示》,《华北金融》2011年第4期。
(2)陈力、黄艳玲:《构建多元化金融纠纷解决模式的思考与实践》,《福建金融》2010年第10期。
(3)李琦:《冲突解决的理想性状和目标——对司法正义的一种理解》,《法律科学》2005年第1期。
(4)肖永平、谢新胜:《ODR:解决电子商务争议的新模式》,《中国法学》2003年第6期。
(5)武化岩:《发展在线争议解决机制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商场现代化》2006年第1期。
(6)http://dndrc.cietac.org/cietac.jsp.
(7)http://www.odrbeijing.com.
(8)http://www.iscu.cn/tiaojie/index.html.
(9)关于ODR发展的一些最新报告可参见:http://moritzlaw.osu.edu/jdr/mayhew-hite/vol4iss2/lead.html。
(10)更多关于ODR的论述参见:Joseph W.Goodman,The Pros and Cons of 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An Assessment of Cyber-Mediation Sites,2003 Duke L.&Tech.Rev.4(2003)。
(11)肖永平、谢新胜:《ODR:解决电子商务争议的新模式》,《中国法学》2003年第6期。
(12)Daniel Rainey.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some context and a report on recent developments.具体一些关于ODR的技术进展可以参见:http://moritzlaw.osu.edu/jdr/mayhew-hite/vol4iss2/lead.html。
(13)刘媛:《ODR在我国的应用及发展障碍初探》,《公民与法》2010年第3期。
(14)高兰英:《ODR的管辖权问题探析》,《河北法学》2008年第10期。
(15)刘哲玮:《国家介入:我国ODR建设的新思路》,《网络法律评论》2009年第1期。
(16)郑远民、蒋顺华:《浅议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DR)》,《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第4期。
(17)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2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11年7月19日发布),http://www.cnnic.net.cn/dtygg/dtgg/201107/t20110719_22132.html。
(18)骆东平:《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十年发展回顾及展望》,《三峡大学学报》2008年第3期。
(19)范愉:《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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