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商贸往来
一、近代羌族地区城镇商业
岷、涪江上游的羌族地区属于封建王朝边地,因而素有关内关外之别。其商业近于边贸,曾兴盛一时。例如在清末时,仅茂州城就有商贩数百户,其中以小商贩为主,也有部分坐商。甘南和松潘藏民生活必须的边茶,也有不少通过威州、茂州转运。当时,仅威州、茂州两地即有茶号8家,每年销售的边茶达1000余两,可见其商业之繁荣景象。
下面以茂州(今茂县凤仪镇)为例,简介近代羌族地区的商贸情况。
清末民初,茂州商业兴盛一时,每天都赶场。当时的主要出口物为药材。大宗的有麝香、贝母、鹿茸、虫草、羌活、大黄等。麝香号有长兴号、杜盛兴号、协盛全号三家,均为河南大贾设立的分号。所收麝香最初远销河南吕州、齐州一带。民初开始行销于香港、上海等地。
据谢培筠《川西边事辑览》记载,药材之贩卖,各地产出之药,运往灌县销售者实属少数,大多由药商到适宜地方,如松潘、茂县、理番、杂谷脑、懋功、抚边、两河口各处,置办采购,转运灌县发售。药材因地区及种类而异,运费及价格,视行情而有高下。
又据《屯政纪要》中记载,在商业方面,自清康熙年间信兴公、德记两商号创建之后,贩茶、米、油、糖、绸缎、布匹、铜铁制品、陶器、哈达、栏杆叶烟入山易牛、羊、皮毛、麝、药品、野兽皮者渐多,但除日用零星交易之外,多为陕甘商人及川省内县人所经营。素有陕帮、川帮、河南帮之别。其中,药材的收购在清末曾兴盛一时,约在光绪年间,即已大量外运。当时,茂州是这一带最大的药材市场。在药材盛产季节,少数民族间每天有几百人背药材到茂州来卖,有几百背(每背约30公斤)的收销。花椒是当地的特产,有“茂州椒”之称,也在茂州由商帮收购。一般在收销的季节,这里就开始忙碌。
茂州是茶叶经销的转运站。茶从北川、灌县(今都江堰)运进,主要是销往松潘关外。陕西商人在此设有本立生、义和全、丰盛3个茶号。绵竹商人在此设有聚盛源茶号。新都商人在此设有裕国祥茶号。这些茶号在明代时即有,一直到20世纪30年代才衰落,因为湖北的砖茶在内地销售广泛。从明朝起,本地就有10多家打油房,主要是自产自销,只能供应本地二三个月,80%以上的食油都要靠外运。咸丰时曾因少数民族攻城衰落一时,至光绪初年再度兴盛起来。外地商人开的油行有赵、陈两家,从灌县、绵竹运来油,每天出售达千斤,供给官府照明及本地居民食用。米市则均为安县、绵竹、灌县等地商人贩米来卖,每天市场上要销售5~10石。市场设有斗捐,归书院开支,由本地商人包斗,利润10倍左右。布行也是外商开设,最大的是文布行,每年销售万匹以上,布是由崇庆和潼南运来的。在清末民初,这里行销的布匹都是土布,经营布匹的有几家,民初最盛,每年总销量达数万匹。本地不产盐,盐主要从绵竹运入,集中在陈博斋盐店出售。官府设有盐秤,收秤钱,由包秤主持。当地有烧碱出产,销往灌县、绵竹一带。从光绪年间开始,茂州有大量火硝外运。清政府设有官销局,专门收购火硝,每月运出四五批,每批约一百挑,每挑在百斤以上,私商不得插手经营火硝。上述各种交易皆以货币通行。除当地人民所需米、盐、油、布之外,其他日常生活用品也从绵竹、安县、北川、绵阳一途及崇庆(今崇州市)、灌县一带运入。
此外,叠溪是茂县仅次于凤仪镇的商业市场,清末民初时,极为兴盛。每天有二三十担药材出售,以木香为大宗。本地产的白纸和草纸销往绵竹,木材销往安县、绵竹一带。大石坝、大坝出产的煤则销往绵竹、德阳、罗江各县。土门一带还有猪市,生猪交易极盛。
过去,茂县羌族有“下坝”的文化习俗,指的便是羌族儿女在青少年时,需到灌县一带游历和采购商品以增长见识的传统,颇有成年礼的意味,这也是当时商贸往来的一个见证。当时,茂州、叠溪、威州、薛城每天都有集市,俗称“百日场”。他们不仅仅是羌族地区与外界物资交流的集散地,而且还成为了联系内地的绵阳、绵竹、安县、北川和藏羌地区的松潘、平武、黑水、大小金川乃至甘南一带的重要物资中转站。羌族地区的其他集镇,如理县的杂谷脑、茂州的土门等地,也成为次一等的贸易市场。在这些集镇中,除了手工作坊、商业店铺外,为满足过往客商需要的客栈以及搬运、饮食和服务行业也相应的兴起,形成了一时车水马龙的兴旺场景。总之,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以及与内地汉区频繁的物资交流,大大促进了羌族地区的商业繁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商贸情况
在新中国成立前,羌族地区生产落后、交通闭塞,人民购买力低。因此,除在各县城和交通要道的乡镇有一些小商小贩开设的“夫妻店”或走乡串户进行民间贸易外,商品交换并不发达。初级的商业也全被官府和兼营商业的封建地主所控制,而且当时的市场鸦片充斥,“工业品贵如金,土特产贱似土”,商业畸形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政府非常关心羌族人民的生产、生活,大力发展民族贸易事业。新中国成立初期,为了恢复和发展生产,改善羌族人民的生活,羌族地区各县在县城建立了国营民族贸易公司,并派出流动贸易小组深入村寨进行交易。
1950年以后,在农村逐步建立和发展了供销合作社。至1954年,有的县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在整个商业中的比重已由1950年的31.5%上升到56.6%。同时,国家在商品分配、企业自由流动资金及利润、农副土特产品的收购、工业产品的销售价格补贴等方面,还对羌族地区各县的商业、供销企业实行了特殊的照顾。在此期间,民族贸易部门始终坚持“通过贸易购销活动,指导各族人民的生产发展和生活改善,大力组织土特产品的收购运销,保证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的贸易原则,积极组织货源,在逐步提高农副土特产品收购价格时,实行赔本买卖,并加强了市场管理,取缔黑市交易,打击投机倒把,等等,这就保证了群众生产、生活的必需品,同时稳定了物价,促进了民族贸易,增加了农民的收入,有利于生产的发展。此外,还通过救济、减税、贷款等措施,使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商业得到恢复和发展,仅凤仪镇1953年私营商业营业额就比1951年增加1.5倍,从而活跃了市场,补充了国营商业的不足。
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指引下,自治县对私营工商业也实行“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通过经销、代销以及公私合营等形式,于1958年胜利完成了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小商小贩也在国营商业的指导下,按照自愿原则,组成合作小组和合作商店。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胜利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在各县建立了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国营商业加强了对市场的领导,供销社占领了农村市场,在各县范围内形成了社会主义商业网。其中茂汶县商业、供销、粮食、外贸等民族贸易部门职工已由1958年的78人增加到540多人(这些职工中少数民族职工260余人)。
羌族地区各县的民族贸易部门按照“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方针,广开门路,扩大货源,勤进快销,大力促进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及时保障了羌族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羌族地区各县民族贸易部门在大力发展民族生产的同时,积极地收购农副土特产品,收购的品种逐年增加,仅1986年收购的外销土特产品就数以百计。1980年茂汶羌族自治县商业、外贸、供销部门农副产品购进总额即达到297万元,同新中国成立初期的1950年相比,增长16.8倍,有力地支援了祖国社会主义建设。贸易部门还积极为地方工业产品扩大销路,加速商品流通。羌区各县的贸易也在不断发展。1962~1980年,茂汶所产的“四川红苹果”出口外销已达329吨。1979年皮革、皮件出口总值达到227万元以上。
社会主义商业的发展,改变了历史上“工业品贵如金,土特产贱似土”的极不合理状况,增加了羌族地区各县各族人民的收入。如新中国成立前1斤贝母只能换6斤盐,1斤花椒只能换7两盐;现在羌族居民交换1斤贝母能买盐100多斤,交售1斤花椒就能买盐16斤,为新中国成立前的20多倍。此外,商品的供给也基本满足了羌族人民的生产生活需求。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羌族地区的各县销售食盐人均10千克以上。1980年酒的销售比1953年增加了4倍。过去,羌族群众缺衣少被,而今已是丰衣足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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