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一党执政”的几个问题——兼评陈水扁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最新攻击
沈殿忠
政党制度问题是当代国内外各种政治思潮、社会思潮相互冲突中的一个焦点性问题,也是我们长期坚持和不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需要正面回应和深刻论证的问题。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从江泽民到胡锦涛曾多次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中国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的多党合作的政治格局,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一个政治优势。值得注意的是,台湾的陈水扁在坚持“台独”立场的同时也把攻击的矛头指向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党制度。2007年10月18日,陈水扁在接受外国一家报社记者关于两岸“和平协议”问题的专访时,首先对我们的政党制度作了一番抨击。他说:中共十七大所显示的意义,第一就是专制,“所谓专制,就是凸显中国共产党一党的极权专制统治”[1]。对于陈水扁这一攻击,我们没有理由表示沉默。须知,在“一党执政”与“一党专制”(及“一党极权”、“一党独裁”、“一党暴政”等)关系问题上作出有说服力的阐释,对于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一党执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共产党的一党执政方式具有普适性。在这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中,处于执政地位的只有一个党即共产党,但是在共产党执“政”的体系中,又不是仅有一个党,而是还有多个民主党派具有参政的合法地位。那么,如何认识同多党派参政结合在一起的由共产党“一党执政”的现象呢?我们认为中国共产党的这种执政方式具备普适性。所谓普适性是指这种执政方式符合世界各国政党执政的普遍规律,并且是适应当代政党执政方式的合理选择。众所周知,政党制度的产生是近现代政治文明发展的重大成果,这种制度从产生起就同执政方式有直接的密切的关系,并且成为现代世界各国执政方式演变的主导力量。尽管当代世界各国的政党制度与执政方式之间出现复杂性和不可测性增多的特征,但是政党的执政方式主要还是两种,即“一党单独执政”和“多党联合执政”。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政党制度和执政方式是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范畴:从政党制度看,当今世界主要有两种,即一党制与非一党制(如两党制或多党制);从执政方式看,实行一党制的国家,无疑采用的是“一党执政”制;实行两党制或多党制的国家,在很多情况下也往往是采用“一党执政”制,形成执政党与在野党围绕维持与争取执政地位的竞争格局。例如,美国以两党(民主党和共和党)为主,但实行的不是“联合执政”,而是“一党执政”。同样,台湾地区解除“党禁”后,民进党通过竞选上台执政,实行的也是“一党执政”,而没有同其他政党“联合执政”。所以,陈水扁先生应该明白一个常识,“一党执政”是一个普遍的现象,绝不能简单地等同于“一党专制”。当然,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由于各政党力量对比和消长的变化,有时发生从“一党单独执政”向“多党联合执政”的转变,有时又发生从“多党联合执政”向“一党单独执政”的转变,这种双向转变的情形在日本等国家就曾反复出现过。可见,两种执政方式的并存或交替是当代世界政党制度和执政方式发展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态势。
中国共产党的一党执政方式具有合法性。从历史和现实两个角度看,某一种执政方式与合法性之间不能简单画等号,不能笼统地说“一党执政”具有合法性或“多党执政”具有合法性。某种执政方式是否有合法性,必须进行具体的全面的分析。对于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方式而言,它的合法性主要依据以下三点:一是,由中国共产党一党执政这是历史的选择。自从中国近代政党制度产生以来,各种政治力量争取“多党执政”或争取“一党执政”都尝试过,而且中国国民党也曾多年实行过“一党单独执政”(当时确出现过“一党独裁”或“一党专制”)。对于中国共产党而言并不是一直主张“一党执政”的政党制度,例如在抗日战争胜利前后大力倡导的“联合政府”,其实就是主张“多党联合执政”的政党制度。但是,由于历史上的很多政党没完全具备执政能力或丧失了执政地位,因而使执政的使命历史地落到了中国共产党一党的身上。二是,由中国共产党一党执政这是法理的规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实行的“临时宪法”(即《共同纲领》)到“五四宪法”、“七五宪法”、“七八宪法”和“八二宪法”,以及50多年来历经多少次的大小修宪,中国共产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没有丝毫改变,这表明中国共产党的一党执政地位是通过法律的完整程序而取得了合法性。尽管世界上一些国家的执政党也曾通过法律程序确定了合法地位,但是因为失去人心和民众支持而在本质上不具备“一党执政”的合法性。当然,法理规定作为一种形式仍是合法性的必要条件。三是,由中国共产党一党执政这是社会认同的结果。从根本的意义上看,一个政党的执政地位(包括单独执政或联合执政)取决于人心所向,取决于民众是否支持,社会是否认同。事实表明,社会认同是与经济发展联系在一起的,在经济僵滞的情况下不可避免地要减少或失去社会认同;民众支持是与共享发展成果联系在一起的,在民众只能承担发展成本而不能共享发展成果的情况下,不可避免地要减少或失去民众的支持;人心向背是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切身利益能否得到维护和保障联系在一起的,在人民群众的利益受到损害而得不到维护的情况下,不可避免地要失去人心。从上述历史的合法性、宪政的合法化和本质的合法性三个方面看,中国共产党确实具有一党执政的充分合法性。
中国共产党的一党执政方式具有整体性。所谓整体性是指,中国共产党的“一党执政”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与“多党参政”联系在一起的;同时“一党执政,多党参政”也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与“一党领导、多党合作”联系在一起的。由此,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党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方式需要从三个层面去把握:一是,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方式是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而实现的。回首中国一百多年的政治发展道路,领导权问题始终是一个核心意义的问题。北洋军阀争取过这个领导权,国民党争取过这个领导权,共产党争取过这个领导权,同时不排除其他一些政党也曾有意无意地争取过这个领导权。最后,共产党在中国大陆成为坚强领导核心,主要取决于两个支持,即各族人民的支持和各民主党派的支持。二是,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方式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事业基础上实现的。经过数十年的艰辛探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夕形成的多党合作制度,为奠定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提供了有力的政治资本;又经过数十年的曲折发展,在改革开放的新时期进一步成熟和完善的多党合作制度,为巩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提供了更有效的政治资源。所以,讲共产党的执政方式仅仅讲“一党执政”是不全面的,还需要同时讲“多党参政”,这才是完整意义上的执政方式。三是,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方式是在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保障下实现的。这里所讲的基本政治制度指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它是维护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的有力支撑。从这个基本政治制度的完整意义上看,仅仅讲多党合作制度是不够的,还需要讲政治协商制度,两个制度的有机结合才形成了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并且是对中国共产党的一党执政方式具有重要支持和保障意义的整体性制度。
二、中国共产党的“一党执政”并不是“一党制”或“亚类型”的一党制
“一党制”或“亚类型”一党制的说法是对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重大曲解。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既不同于“一党制”,也不同于“多党制”,甚至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多党合作制”,而是世界政党制度史上的一大创新,是当代政党类型格局中的一大亮点。当然,创新往往易遭误解,我国的政党制度也不例外。目前,这种误解主要反映为以下几种情形:有的是由于对事实的不了解而误解中国共产党的“一党领导”就是“一党制”;有的是由于对理论的不清楚而误解中国共产党的“一党执政”就是“一党制”;有的则是由于分类不当而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称为“一党制”或“亚类型”的一党制。所谓“亚类型”是指,一方面看到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不是只有一个政党,而是有多个民主党派,其很多成员参加了国家政权的工作(即“参政”);另一方面又武断认为这仅仅是“一党制”的衍生物,在本质上还是“一党制”。上述种种误解的重要原因在于混淆了“一党执政”与“一党制”的原则区别。必须看到,“一党制”下有一党执政问题,“多党制”下也有一党执政问题。因此,究竟是不是一党制,关键在于是不是存在多个党,以及各个党是不是具备必需的合法性。从法理和事实上看,我国的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都具有合法性,特别是具有法律和宪政上的平等地位,因此把我国的政党制度称为“一党制”于情、于理、于法都是说不通的。
中国共产党的“一党执政”是在拒绝“一党制”过程中形成的。从政党政治的渊源看,中国共产党建立后很长一段时间走的是“以俄为师”的道路。当时的俄国在十月革命后的初期,曾短暂有过多党并存的政治格局,但是布尔什维克很快地取消了其他政党(包括俄共内部的不同派别)的合法地位,从而走上了“一党制”的道路,并为后来的苏共失去执政地位埋下了伏笔。但是,中国共产党并没有以俄国(后来的苏联)的“一党制”为师,而是始终尊重和承认各民主党派的合法地位,从而保持了多党派并存的政治格局。从国内政治的基础看,中国社会历经长期的封建专制,在皇权被辛亥革命推翻之后,专制的社会基础难以一下子根除。因此国民党以种种理由推行“训政”而缓行“宪政”,这是其在大陆失去执政地位的重要原因;到了台湾又重施“军政”(如戒严)阻滞民主,这是其在台湾失去执政地位的重要原因。但是,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年代对社会专制和独裁统治有切肤之痛,对民主政治和联合政府有切实追求,因而在革命胜利后通过多党派的“政治协商”而建国,并且把这个政治协商形成的《共同纲领》作为临时宪法,从而绕开了“一党制”。从国际政治的背景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中国很快就加入的那个社会主义阵营中,多个国家(如苏、罗、匈、南和阿尔巴尼亚等)中的共产党都是唯一政党,因而实行了社会主义的一党制。后来,同新中国建立外交关系乃至友好关系或密切关系的一些国家也有不少实行一党制的。但是新中国始终不为所动,坚持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
中国共产党的“一党执政”是在防止“一党制”衍生过程中发展的。在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史上,曾多次出现过“一党制”衍生的势头,但最终都被遏制了。其中,重大的势头有三次:一是新中国建立初期,有些民主党派负责人误认为历史的使命已经终结,想要取消民主党派并实际地取消了“救国会”。庆幸的是,当年的中共领导人保持了清醒的头脑,有效地防止了“一党制”局面的出现。二是在50年代中后期,由于“反右”运动的扩大化,不仅各民主党派重新被视为资产阶级政党,而且有两个党派(民盟和农工党)被错误地说成反党反社会主义的政党。万幸的是,这种错误没有走向极端,因而各民主党派的合法地位得以保留。三是在“十年动乱”期间,各民主党派遭到重大打击和摧残,但是在中共党内外广大正直人士的抵制和抗争下,民主党派的工作逐渐得以恢复或重建,并在“劫后余生”中走进了爱国统一战线发展的新时期。上述事实证明,由“多党合作制”变异为“一党制”的可能性或风险确实存在,但是,这种可能性或风险又是可以避免和防止的。
三、中国共产党的“一党执政”同“一党专制”具有鲜明的本质区别
中国共产党的“一党执政”同“一党专制”在共和问题上存在着本质区别。主要表现在选举制、限任制、制衡制三个方面。在选举制问题上,中国共产党从执政一开始就实行了历史上从未有过的普选制。虽然在直接选举的进程上有所不足,但是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正在为完善选举制度开拓广阔的前景。与此相悖的是,任何一个实行“一党专制”的国家,不可能搞真正规范意义上的选举制。其中有的“一党专制”国家虽然也有选举,甚至有非常(异常)高的投票率,但是,选举人的真实意愿无法保障,选举规则的公平性也无法保障。可见,中国共产党的“一党执政”是不断推进和健全选举制的政党制度,而“一党专制”则是践踏选举制的政党制度。在限任制问题上,中国共产党执政以后在干部任期上走过一段弯路,但是一旦认识了这种弊端就果断予以纠正,鲜明地实行了“废除终身制”,并把这个规定写进了宪法和党章。与此相悖的是,搞“一党专制”的人往往热衷于终身制,甚至梦寐以求世袭制。在终身制或世袭制的身上更深深地打着“一党极权”的专制主义烙印。可见,中国共产党的“一党执政”是最终选择了限任制的政党制度,而“一党专制”则是拒绝或变相限任制的政党制度。在制衡制问题上,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史(包括争取执政地位时期的历史)是不断认识和实行制约权力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反腐斗争不断深入,廉政建设不断进展。与此相悖的是,搞“一党专制”的本质则是搞绝对权力,特别是绝对无约束的权力。这种绝对权力必然导致绝对腐败。因此,在“一党专制”盛行的地方,一方面是权力的膨胀,另一方面是腐败的膨胀,最终无不是天怨人怒、人心丧尽、自掘坟墓、迟早垮台。可见,中国共产党的“一党执政”是党内外的监督不断健全的政党制度,而“一党专制”则是对抗制衡制的政党制度。
中国共产党的“一党执政”同“一党专制”在民主问题上存在着本质区别。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能否使人民的知情权得以保障。自从“五四”运动举起科学与民主两面大旗以来,中国共产党人一直为这两大理想持续奋斗。特别是执政以来从人民民主开始,越来越注重党内民主,到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提出“要以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并且把包括政务公开在内的公开制度推向一个崭新的阶段。反之,搞“一党专制”的国家往往是最缺少透明度、甚至最黑暗的国家。专制主义就是剥夺人民知情权的主义,专制制度就是取消人民知情权的制度。二是,能否使人民的参与权得以保障。中国共产党执政以来的主流做法就是十七大报告所提出的那样“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从而使人民知情权不断完善。反之,“一党专制”不仅缺乏决策的透明度,也缺少公民的参与度,人民的参与权受到侵犯和损害。从这个意义上看,“一党专制”与“一党独裁”是相通的,专制必然导致独裁,独裁自然需要专制。三是,能否使人民的表达权得以保障。特别是不同意见的表达权能否得到保障,是民主的重要标识。在这个问题上需要做两个方面的分析:一方面,在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条件下,广开言路上取得了明显成效;另一方面,在中国共产党执政期间,也曾发生过“舆论一律”的教训,发生过阻塞言路、“假大空套”话盛行的情形。现在,共产党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大力提倡“求真务实”,人民行使表达权的渠道越来越多,言论自由的保障越来越有力。反之,“一党专制”更突出地表现为对人民表达权的压抑和剥夺,特别是对不同意见表达权的打击和迫害。四是,能否使人民的监督权得以保障。无疑,在“一党执政”的条件下,监督是一个特别重要和尖锐的问题,是关系“一党执政”能否成功的关键性条件。民主制度是否成熟的标志不仅要看能否防止发生重大失误,更在于能否及时有效地纠正重大失误,这就包括了监督的作用。凡是容易造成重大失误或者失误后难以纠正或长期得不到纠正的问题,往往是民主制度不健全、监督制度有缺陷或者民主与法制遭到破坏造成的。“一党专制”的弊端在人民的监督权问题上表现的特别明显,权力没有透明度,也没有公信力,更没有约束和问责,从而使不受监督的权力被滥用。如果说专制社会中也有某种“监督”的话,则是专制者的特权,是使人人更加自危的权力,是使人民的监督权异化为与人民为敌的权力。总之,在民主的问题上,中国共产党的“一党执政”同“一党专制”(以及“一党极权”、“一党独裁”、“一党暴政”等)确实存在多方面的鲜明区别,这些区别反映了两种政党制度在本质上的对立。这大概也是陈水扁先生不了解或者不想了解的道理。
中国共产党的“一党执政”同“一党专制”在自由问题上存在本质区别。从共产党人信仰的主义来看,同自由有着深刻的、本质上的关系,因为在马克思主义的经典阐述中已明确认定:“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这是1848年《共产党宣言》中的名言。现在,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过程中,我们进一步理解了马克思主义最崇高的社会理想标志之一就是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这也是中国共产党新一代领导集体提出科学发展观内涵的核心问题即以人为本的鲜明要求。当然,在马克思主义思想史和社会主义运动史上,人们对于自由的理解与实践曾发生一系列重大失误,特别是一个时期里把“自由”视为资产阶级的专利,表现出了对马克思主义文本的无知。但是,痛定思痛之后的人们对于自由的价值和权利的理解更为求真了,践行更为务实了,这也是解放思想的一大成果,是改革开放程度的一大标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正在用事实证明,共产党执政可以开辟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道路。反之,“一党专制”不可能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专制是非常霸道的,在专制的条件下没有任何平等可言,更谈何自由。从这个角度看,“一党专制”也就是“一党霸权”,它对自由的践踏突出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粗暴践踏人身自由。这种自由包括人格尊严、身体自由、婚姻自由、住宅安全、通信自由、迁徙自由等。在“一党专制”的国家和社会中,人民享受不了这些自由。如果人民有了这些自由,专制就难以为继了。二是粗暴践踏表达自由。这种自由包括言论著作自由、出版自由、新闻自由、结社自由、集会自由和示威自由等。这些自由是宪政的条件,也是宪法自由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自由权对专制更具有危险性,专制制度对这种自由的践踏更为粗暴,更如临大敌一样。三是粗暴践踏精神自由。这种自由包括良心自由、宗教自由或信仰自由等。在专制主义的社会里,人们的良知往往要经受更大的考验,而且一些人良知的泯灭也是屡屡发生的。但是,人民的良知不可能被专制主义的威吓和打击所完全消灭。以上三种霸权是“一党专制”的产品,其结果不仅危及“每一个人的自由”,而且危及“一切人的自由”,特别是危及了“自由人联合体”的实现。因此,“一党专制”对自由的践踏同马克思主义的本义是相悖的,同共产党人对崇高社会理想的追求是对立的,像陈水扁那样把这种恶果算到共产党“一党执政”的身上是不公正的。
四、中国共产党的“一党执政”同巩固和壮大爱国统一战线具有深刻的内在联系
维护党的执政地位、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是巩固和壮大爱国统一战线的根本条件。从国内外政党政治所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看,党的执政地位与执政方式有非常紧密的关系:一方面,维护党的执政地位需要改善党的执政方式;另一方面,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才能维护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党的执政地位,其实是维护历史的必然性,这是科学的结论;维护党的执政地位,也是维护宪政的合法性,这是法理的结论;维护党的执政地位,更是维护社会的认同性,这是民主的结论。与之相关的是,改善党的执政方式,目前的重要问题就是要改进和完善党的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的方式与水平。这些执政方式的改善对于壮大爱国统一战线意义极大:一是,通过科学执政,才能使统一战线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前进,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统一战线凝聚人心、汇集力量的作用。当前,对于执政党和统一战线而言,最重要的科学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这个理论体系是统一战线各方面成员共同的思想基础。学习和把握这个理论体系,才能把握住统一战线凝聚力量的根本所在。二是,通过民主执政,才能落实党对统一战线的基本要求,使统一战线各方面成员发挥智力密集和联系广泛的优势,在围绕中心中定位,在服务大局中尽责,充分展现统一战线的独特长处,更加彰显统一战线的法宝作用。三是,通过依法执政,才能有利于推进统战工作逐步形成全面、系统、配套的政策体系,有利于推进统一战线各领域各方面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有利于推进统一战线制度机制的建立健全,为实现统一战线可持续发展不断提供制度保障。
巩固和壮大爱国统一战线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完成党的执政使命的必然要求。从当代各国政党的传统功能遭逢多重挑战、执政模式发生多向转变的新情况新趋势看,执政能力强弱关系执政使命能否完成,执政使命的完成迫切要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进一步看,爱国统一战线与党的执政能力、执政使命之间的内在关系当前突出表现为“四个统一”:一是,通过坚持共产党领导与促进多党派团结合作的有机统一,既巩固和壮大了爱国统一战线,又提高和加强了党的执政能力。二是,通过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与发挥民主党派参政议政作用的有机统一,既有利于巩固壮大爱国统一战线,又有利于维护和发展共产党的执政地位。三是,通过重视做好民主党派思想引导工作与真诚接受他们对共产党监督的有机统一,不仅为巩固和壮大爱国统一战线提出了新动力和新机制,而且为提高和加强党的执政能力提出了新要求和新目标。四是,通过全面推进党(共产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与积极支持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的有机统一,不仅将进一步开创新世纪新阶段统一战线工作的新局面,而且也将进一步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发展的新局面。在这个新阶段里,执政党的建设与参政党的建设将更好地相互促进,更好地统一于多党合作、共创伟业的历史进程中。
在壮大爱国统一战线的过程中进一步把握党的执政规律,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壮大爱国统一战线是把握党的执政规律的重要内容,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必由之路。胡锦涛同志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提出五个方面关系,不仅反映了统一战线工作大局中的规律性问题,也反映了党的执政工作全局中的规律性问题。把握住这五个方面关系的规律,不仅是壮大爱国统一战线的需要,也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需要。一是,把握党的执政规律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的关系,从而为实现我国政党关系长期和谐提供重要的政治资源。二是,把握党的执政规律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我国的民族关系,从而为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提供重要的民族资源。这种资源不仅是壮大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条件,也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重要条件。这种资源的缺失或丧失,将直接危及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三是,把握党的执政规律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之间的关系,从而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提供重要的信众资源。四是,把握党的执政规律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新形势下我国社会各阶层的关系。这里的问题包括如何科学分析和正确把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阶层结构发生的深刻变化,如何全面兼顾和实现各阶层群众的利益,以及如何贯彻党的十七大报告要求的“鼓励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积极投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五是,把握党的执政规律要正确处理好海内外同胞关系,从而为在爱国主义旗帜下加强海内外中华儿女的大团结提供更多的人力资源,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提供更多的经济社会资源。
总之,中国共产党的“一党执政”格局是一个历史的选择,是一种现实的规范和社会的认同,也是一个未来的走势。在从过去到今后的漫长时间里,发生一些曲解或存在一些误区是难免的;在从国外到国内的复杂格局中,发生一些思想歧义或观念冲突也是正常的。现在,我们就是以这种正常的心态和视角来看待陈水扁对于我们政党制度所作的攻击。问题在于,我们不能回避这些疑惑和歧义,并要正视和恰当回应那些曲解或攻击,从而更好地保持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保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一贯性,保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事业的可持续性。
【注释】
[1]见新华通讯社主办:《参考资料》2007年10月22日第199期,第9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