伏来旺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实际相结合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方针与主张,体现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原则,体现了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的统一,凝结了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实践经验和政治智慧。在创立、发展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过程中,乌兰夫同志做出了不可磨灭的历史性贡献。
一、乌兰夫成功地实践了中国共产党民族区域自治的政治主张
早在抗日战争时期,我党对近代世界民族解放运动中各国政党解决民族问题的“分离制”、“联邦制”和“自治制”三种政治形式进行了分析对比,结合中国国情形成了以民族区域自治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主张,于1941年将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政策,载入《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并付诸了实施。
抗战胜利后,针对当时出现的“内蒙古人民共和国临时政府”、“东蒙古人民自治政府”和“呼伦贝尔自治省政府”等有违我党“民族区域自治”的政权组织,时任中共中央候补委员、中共绥蒙区委员会委员、绥蒙政府主席的乌兰夫同志,受党中央派遣,回内蒙古地区开展民族工作,发动了内蒙古自治运动。乌兰夫同志一回到内蒙古就旗帜鲜明地指出:内蒙古不仅在区域上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内蒙古革命运动也是中国革命的一部分。坚决反对危害民族团结、分裂祖国的行径。他向内蒙古各方政治力量的代表人物反复强调,“中国各民族如果各行其是,互不相顾,就会被帝国主义瓜分乃至吞灭”。他说:“共产党是与蒙古族人民血肉相连的,是为人民所信任的。只有在共产党的领导和帮助下,内蒙古人民才能彻底解放,才能建立民主政权。”1945年10月,乌兰夫同志来到锡盟苏尼特右旗温都尔庙,经过艰苦的思想政治工作,争取到“内蒙古人民共和国临时政府”大多数人的支持,通过重新选举的办法掌握了领导权,同时按照“发展进步力量,争取中间力量,分化瓦解顽固守旧力量”的方针开展工作和斗争,使反对势力放弃了独立和分裂的主张。“临时政府”瓦解后,乌兰夫同志提出建立由共产党领导的具有统一战线性质的、各民族各阶层人士组成的“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作为自治政权成立前的过渡政权,并于1945年11月在张家口召开了成立大会,乌兰夫同志当选为自治运动联合会执行委员和常务委员会主席兼军事部长。紧接着他又着手解决与内蒙古人民革命党建立的“东蒙古人民自治政府”统一领导的问题,在冀热辽中央分局的领导下,主持召开了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代表与东蒙古人民自治政府代表共同参加的“四·三”会议。会上,乌兰夫同志按照我党解决内蒙古民族问题的方针,坚持内蒙古是祖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内蒙古革命必须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其自治是在民族平等基础上的民主自治。经过坦诚交谈、激烈争论和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终于使东蒙古自治政府的代表接受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民族区域自治的主张,同意以“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作为内蒙古自治运动统一的领导机关,“东蒙古自治政府”随即撤销,结束了内蒙古东、西部长期分割的历史。
解放战争开始后,乌兰夫同志领导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积极发动广大群众,广泛团结社会各阶层人士,创建了锡察草原根据地,全面开展反对美蒋进攻的自卫战争,巩固和扩大了内蒙古解放区。乌兰夫同志还通过改造旧军队,将游击队整编成正规军,在内蒙古建立了一支新的属于人民自己的革命军队,为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的建立奠定了基础。1947年4月23日,乌兰夫同志主持召开了内蒙古人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了我国第一个少数民族自治政权——内蒙古自治政府,并当选为主席。5月1日,内蒙古自治政府宣告成立。紧接着经中央批准,成立了中共内蒙古工作委员会,乌兰夫同志任书记。内蒙古革命领导权问题最终得到解决。这是内蒙古有史以来建立的第一个人民自己的自治政权,开创了内蒙古历史的新纪元。内蒙古自治区的建立,成功地实践了中国共产党民族区域自治的政治主张,是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胜利,是党的统一战线政策的胜利,为新中国成立后其他几个民族自治区和自治州县的建立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内蒙古50多年的发展实践充分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符合我国国情,体现了全国各族人民的愿望,对保障我国少数民族的权利,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促进我国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二、乌兰夫带领内蒙古各族人民创建了全国第一个“模范民族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成立后,以乌兰夫同志为首的自治区党委,带领全区各族人民,创造性地落实党的民族政策,不断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和发展了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关系,把内蒙古建设成了政治稳定、经济发展、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的模范自治区。
一是恢复历史区域,实现了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统一。1949年党的七届二中全会期间,毛泽东主席与乌兰夫同志讲到要恢复内蒙古“历史上的地域”,逐步解决内蒙古东西部的统一问题。按照这一原则,在乌兰夫同志的不懈努力下,1956年终于将内蒙古东、西部全部统一于自治区行政区划之内。同时,根据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要求,经国务院批准,于1954年建立了鄂伦春自治旗,1958年建立了莫力达瓦达斡尔、鄂温克两个自治旗,保证了我区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行使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
二是结合实际情况,加快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在民主改革及社会主义改造时期,以乌兰夫为首的自治区党委为保护牧业经济,不照搬全国农区平分土地的土改办法,而是结合内蒙古实际实行“不斗不分不划阶级”和“牧工牧主两利”的政策。在牧区“废除封建特权”;“除罪大恶极的蒙奸恶霸经盟以上政府批准可以没收其牲畜财产由政府处理,一般大牧主一律不斗不分”。在半农牧区牧业占优势的地方,“大牧主役畜可分给贫苦农牧民,但牧群不分”。在农业区,“大中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分给农民,同时留给与农民同等的一份”,“出租户口地之小地主不斗不分其财产”,“蒙古富农剥削不超过其总收入百分之五十的,财产一般不动,土地只分其多余部分”。明确规定“蒙古牧民不划分阶级成分”。在既保障牧工的放牧劳动获得适当的合理报酬和政治活动的权利,又承认牧主的牲畜及其他财产的私有权的原则下,牧主牧工经过双方协商议定出适合于当地生产情况的工资标准和放牧要求,达到劳资两利与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目的。在之后的社会主义改造中,乌兰夫同志又提出“政策要稳,办法要宽,时间要长”的方针,实现了牧区向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平稳过渡,促进了内蒙古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在恢复经济的过程中,乌兰夫同志针对蒙古族人口锐减、生产力低下的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政策和措施,并成功地引导藏传佛教进行适应内蒙古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改革,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又改善了民族关系,加强了民族团结。同时在中央的支持和全国的支援下,派出大批医务人员消灭传染病,保证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一五”期间,乌兰夫同志提出了内蒙古“东林西铁、南农北牧”的经济建设整体布局,重点建设以包钢为中心的包头工业基地,以此带动内蒙古整个经济的发展,同时把大兴安岭林区建设放在重要位置,源源不断地向全国输送木材,有力地支援了国家重点建设。
三是加强人才培养,为民族区域自治提供组织保证。为了解决民族地区革命和建设对人才的需求,自治区政府建立初期,先后在赤峰、乌兰浩特等地举办了各类干部学校,乌兰夫同志亲自组建了内蒙古军政学院、内蒙古自治区学院和内蒙古党校,并兼任院(校)长。1957年建立了内蒙古大学,乌兰夫同志兼任校长。之后相继创办了内蒙古师范大学、农牧学院、林学院、医学院、工学院等院校,共同形成了自治区较为完整的高等教育体系,为内蒙古地区的高教发展和有计划地培养人才奠定了基础。他经常讲少数民族地区不仅需要民族干部,而且需要汉族干部;既要培养当地干部,也应吸收外来干部,大家要互相帮助、互相学习、团结合作,才能把内蒙古的工作搞好。自治区每年不仅要派青年干部到区外大学深造,而且还吸收区外专家、教授来内蒙古工作,为培养蒙古族及其他民族干部做出了重大贡献。
四是建立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乌兰夫同志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运用党的民族理论、政策处理和解决民族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他不仅注重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同时重视汉族干部的培养。他说“在自治民族组成问题中”,可以“包括大部分的汉族居民,这样既有利于民族团结,又有利于自治区的建设”,“汉族干部首先是共产党员,要去边疆民族地区工作。帮助那里的少数民族翻身解放,使他们发展起来。”对于民族纠纷,他主张“以蒙汉团结的原则进行调解处理”,强调“只有坚决反对与经常批判狭隘民族主义与大民族主义倾向,以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教育各族人民,才能使内蒙古人民涌现新的爱国主义高潮,才能巩固和发展平等、友爱、互助、团结的民族关系”。1952年5月,乌兰夫同志指出“蒙古民族在争取彻底解放的斗争中与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上,都离不开先进兄弟民族——汉族的帮助”,“在各民族关系中,谁也离不开谁”。1956年全国人大一届三次会议上,他又进一步将其完善为“汉族和少数民族互相离不开”的思想,指出汉族地区的社会主义建设,离不开占我国领土60%的少数民族地区的丰富资源;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主义建设也离不开占全国94%的汉族人民的帮助。这一思想后来逐步发展完善成为我党关于民族关系“谁也离不开谁”的重要思想,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
在乌兰夫同志的领导下,内蒙古自治区政治、经济、文化面貌发生了巨大的、深刻的变化,各族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得到显著提高。十年间,全区工业总产值增长27倍,粮食总产值增长了1.5倍,大小牲畜总头数增长了2倍以上,各类学校增长了4.7倍,医疗卫生机构增长了37倍。这些成绩的取得,受到党中央的充分肯定,我们敬爱的周总理赞誉内蒙古是“模范自治区”。在庆祝内蒙古自治区成立10周年的大会上,李先念同志讲话指出内蒙古“为各民族自治地方树立了榜样”。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在“模范”、“榜样”的推动下,目前我国已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包括五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内蒙古自治区可以说起到了“示范”的作用。
三、乌兰夫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制化建设做出了卓越贡献
民族区域自治作为一种民主形式,有赖于法律的确认、保障和巩固。作为党和国家民族工作的主要领导人之一,乌兰夫同志十分重视法制建设,特别是在推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制化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在1947年内蒙古自治政府的施政纲领和组织大纲中,第一次比较具体地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关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主张,使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本定型,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制化奠定了重要基础。1949年9月新中国成立前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乌兰夫同志参与了当时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制定,民族区域自治被确定为一项基本国策。1952年我国政府发布了《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1953年中央民委扩大会议发表了《关于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经验的基本总结》,乌兰夫同志对这两个重要文件的制定,起到了重要作用。1954年以后,乌兰夫同志任国务院副总理兼中央民委主任,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制化建设做了大量的工作。
1973年乌兰夫同志复出后,先后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民族政策研究小组组长、中央统战部部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政协副主席和国家副主席等重要领导职务,在此期间着手《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制定。1979年12月,他在《关于民族政策宣传的几个问题》中指出:“根据三十年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我们深切地感受到,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自治权利和各项民主权利,没有完备的法律保障是不行的。”1980年9月,乌兰夫同志进一步指出:“当前我们的一个重要任务是加强民族立法工作。我们所要做的民族立法工作,是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的立法工作,是加强民族团结、巩固祖国统一和促进民族繁荣的立法工作,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方面。”从1981年至1984年四年时间里,在乌兰夫同志的主持下,全面总结了国内外民族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并与有关方面专家多次协商,17次易稿,出台了我国第一部《民族区域自治法》,并在六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为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而这部法律的酝酿、制定和出台,都倾注了乌兰夫同志大量的心血。它的颁布实施,对于逐步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发展平等、团结、友爱、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保障国家长治久安和加速民族地区发展,具有深远影响。
《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后,乌兰夫同志亲自在中央电视台作专题讲话,阐明《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的重大意义,对学习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提出了要求。1987年,他在《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一文中指出: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要使社会主义建设顺利发展,必须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对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区来说,抓建设,主要是抓发展生产,脱贫致富;抓法制,则主要是抓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
乌兰夫同志毕生致力于党的民族工作,特别是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践、推广和法制化进程中立下了不朽的功勋。在乌兰夫同志诞辰100周年之际,我们缅怀他的丰功伟绩,就是要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围绕全面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认真贯彻党的民族政策,不断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人才,加快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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