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应对转型期文化融合促进新时期民族共同发展——江苏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情况研究报告
江苏省委统战部课题组
随着城市化进程和少数民族散居化进程加快,我国中西部大量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涌入经济相对发达的东部地区经商、务工。由于地域文化差别与区域经济差异,使城市民族关系出现新的发展态势。保护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鼓励少数民族特色经济与东部沿海现代经济体系整合,促进城市多元文化融合,推进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为此,江苏省委统战部与省民委、省社科院组成联合课题组,对全省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生存现状、基本需求、流动模式、对民族关系的影响等进行调研,在此基础上提出加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的政策建议,以进一步促进民族关系的和谐发展。
一、江苏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基本状况
江苏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员主要分四种类型:一是经商人员,来自西北地区新疆、青海、甘肃、宁夏等省的穆斯林群众以经营民族特色餐饮为主,有固定营业地点,来自西南的藏族经商人员以经营手工艺品和土特产为主,不固定设点,流动性很大;二是务工人员,西北各省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更集中于本民族人员开设的店铺中务工,积累一定技术和资本后再独立开业,这部分占大多数,西南贫困地区的少数民族务工人员分布在各类企业中打工,与汉族流动人员无显著区别;三是技术移民,苏州、无锡等地的韩资企业中有相当数量来自东北地区的朝鲜族管理技术人员;四是婚嫁迁移人员,西南和华中贫困地区的少数民族妇女通过婚嫁迁入江苏,一般分布在江苏农村地区。
(一)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社会特征
1.性别和婚姻状况
少数民族流动人员以男性为主,大多数已婚。本次调查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员中男性占62.5%,女性占37.5%,人口性别比为167∶100,明显高于江苏一般流动人员的性别比。[1]少数民族流动人员中已婚人口占72.0%,未婚人口占28.0%。男性中未婚人口的比例为32.9%,女性中未婚人口比例为26.4%。
2.受教育程度
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整体受教育水平较低。接近半数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员还没有达到义务教育水平。江苏流动人员中小学及小学以下文化水平的人口占22%[2],而少数民族流动人员中小学及小学以下文化水平的人口高达46.2%(表1),在东部沿海省份的劳动力市场中存在较大的劣势。
表1 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受教育程度
3.宗教信仰
宗教信仰方面,目前流入江苏的少数民族,信仰伊斯兰教的人数较多(图1)。值得注意的是少数民族流动人员中信仰基督教、天主教等宗教的人口比例较普通人群更高,尤其是在满族及西南地区部分少数民族中所占比例更高。
图1 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宗教信仰
伊斯兰教信众基本在各民族中均占有一定比例,反映伊斯兰教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影响较大。佛教和基督教在少数民族流动人员中的影响排在其次。苗族、朝鲜族和彝族流动人员中不信教的比例较其他民族更高。在传统全民信教的维吾尔族等民族的流动人员中,开始出现部分不信教群众。
表2 各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宗教信仰状况(%)
4.政治面貌状况
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政治面貌以群众为主,占总数的91.1%。民主党派成员占1.1%,共青团员占3.7%,中共党员占4%。各少数民族中中共党员比例最高的是满族和蒙古族。在党员和民主党派成员中,大专以上学历的占31%。做好党员和民主党派成员的工作是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重要抓手。
(二)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经济特征
1.从业特征
西北流入江苏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合作或个人经营民族特色企业,较少进入企业务工,个人经营的比例最高,与他人合作经营的占27.5%,60.1%的人经营餐饮业(表3、表4)。
表3 江苏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就业类型
表4 少数民族流动人员从事的行业类型
*本次调查的38名工程施工从业人员中有21名在企业打工,15名是企业经营者,2名没有填报收入,因此人均收入水平较高。
2.收入状况
接受调查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年平均收入为14745.33元,月平均收入为1228.8元,稍高于江苏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明显高于普通农民工的月平均收入[3]。这主要由以下原因导致:一是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就业类型与普通农民工不同,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很少在企业打工,大部分人采取各种形式经营自己的企业,而这部分人收入较高(表3)。二是支出结构不同,农民工由于在企业做工数量较多,企业的资本投入在领取工资之前已被扣除,由于大部分少数民族独资或合作经营企业,其来年开业的资本投入需要还没有从收入中扣除。三是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在餐饮和土特产销售行业中工作,经营一般带有民族特色,在同行业中拥有相对竞争优势。四是江苏一些城市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经营的企业在工商登记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
(三)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流动特点及模式
1.流动方式特点
少数民族在向城市流动过程中,一般采取家庭整体流动的模式。外出务工经商的少数民族近七成已经结婚,与配偶一起来到江苏的比例占52.2%。已经结婚的人中,有八成左右已经有小孩。有孩子的家庭中48.9%有2—3个孩子,最多的有10个孩子。
表5 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子女状况
同乡结群也是少数民族流动的特点之一。42.81%的人与同乡一起流动至江苏。还有19.47%的人是亲戚在江苏站稳脚跟后,来到江苏。一个人独行的仅占15.86%(图2)。
图2 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流动方式
2.流动性强度
部分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流动性比较强。通过调查发现,37.6%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在来到江苏某个城市定居之前,曾经去过两个以上城市(表6)。这种流动性在民族之间有较大的差异,流动性最强的少数民族为藏族和满族,其平均流动指数为2.47和2.41,蒙古族和回族的流动性也较强,其平均流动指数为2.24和2.21。流动性较弱的少数民族是彝族(1.56)、布依族(1.50)、苗族(1.62)。维吾尔族务工经商人员的流动指数为1.94,明显低于平均流动指数2.13。从普遍的情况来看,贵州、云南等省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流动性较低。
表6 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在来江苏之前去过的城市
3.居住方式
家庭整体迁移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员会以家庭为单位居住。一些开设餐饮业的少数民族一般就在营业场所居住,维吾尔、藏族流动人员也会集体租住旅馆。本次调查显示,半数少数民族与家庭成员居住在一起,27.3%的人口与同族人在一起居住,与本地人一起居住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员仅有5%(见表7)。
表7 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在江苏居住的情况
进入城市后,大部分少数民族流动人员还是以民族为单位形成较为封闭的圈子,与本地居民接触不多。随着居住时间的延长,少数民族以家庭为单位居住的比例还会逐渐升高,单独居住和与同族人居住的比例呈下降趋势,但与本地人一起居住的比例始终保持在5%—7%之间。
(四)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社会关系特征
少数民族流动人员会在本地建立起独特的社会关系网络。进入本地后,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很少参与本地的社会组织。仅有2.3%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来到江苏后参加了党派组织,3.8%参加了本地的行业组织,5.6%的人参与了同乡组织。与68.06%的信教比例相对应的是,仅有21.6%的人参加了本地的宗教组织。除了电视、报纸之外,少数民族的主要信息来源还是同乡,21.6%的人主要靠同乡之间交流获取信息。个别市曾发生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群访事件,几个小时内汇集几十甚至上百人,甚至可以从其他城市召集到亲友,说明同乡或者同民族群体联系比较紧密。少数民族流动人员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渠道加强联系。由于合作经营餐饮业的情况较多,工作时见面是首要渠道(占28.9%),其次是手机联系(占28.5%),再次是在宗教活动中见面(占19.9%)。
问卷调查和实地访谈获得的资料显示,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社会关系网络一般有七个特点。一是小群体规模大多数在30人以下。经常联系的同乡在3—10人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占65.2%,其中经常联系的同乡在3—5人之间的占34.2%,6—10人之间的占31%。二是有一定数量的大型群体存在。经常联系的同乡人数超过30人的比例占7.7%。三是不同民族之间小群体规模有较大差异。维吾尔族的小群体平均规模较大,其平均小群体规模指数是2.8,估计平均小群体规模在8—10人,与之相近的还有水族和东乡族,都是2.78。回族的群体规模指数也有2.76。小群体平均规模最小的是壮族,平均规模指数1.76,平均群体规模大概在3—4人。四是少数民族之间小群体组织方式有一定差别。以回族和维吾尔族为例,回族由几个人组成的小群体,各个小群体之间没有从属关系,形成以小群体为节点,地缘关系为纽带的网状关系,而维吾尔族则有一定的等级关系,通常一个地区有一头面人物控制分布在该地区内的若干小群体,各小群体都有自己的核心人物。五是小群体实质上是经济组织。六是宗教成为小群体之间加强联系的纽带。七是小群体的核心人物形成模式存在民族差异。维吾尔族一般在流出前就已经形成小群体的核心,小群体结构是从流出地复制出来的,在一个城市稳定后,同一地域不会再出现其他维族群体;回族、撒拉族等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小群体的核心人物,一般是家族中的长者。同一地域聚集多个小群体,能够影响多个小群体的头面人物是流入本地后逐步形成的,一般是来本地时间较长、经营比较成功、具备一定宗教学识的人。
二、少数民族人员流动带来的影响
少数民族人员向发达地区流动的过程,是市场经济推动下民族地区人口要素的经济活力逐步焕发的过程,也是推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促进发达地区文化多元的过程,必将对我国的民族关系、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民族工作产生长远而深刻的影响。
(一)对我国民族格局和民族关系发展的影响
1.少数民族分布进一步向散居化发展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生产力要素在不同区域间的流动成为一种基本的社会运行方式,因此各民族间的深入交流、共同发展成为一个必然的趋势。人口流动的加快,不断促使少数民族人口由区域聚居向城镇散居转变,从而深刻地改变我国原来的民族分布格局,民族的分布将进一步呈现出散居化趋势。
2.民族身份意识强化与民族特点弱化并存
一方面,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保护少数民族的权利,民族身份一定程度上作为一种政治身份而存在着,但这种身份在民族聚居区没有相对优势,当他们流动进入散杂居地区后,出于争取权益的考虑,民族身份意识明显增强,常常将之作为与地方政府博弈的砝码;另一方面,少数民族人口大量流动到大中城市,使少数民族传统聚居地日益缩小,加之其下一代很多随父母流入汉族地区接受教育,处于与本民族语言文化相对疏离的状态,使得一些民族以语言文字、传统文化等为特征的民族特点逐渐弱化。
3.推动了各民族的共同发展
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在向相对发达地区迁移的过程中,带来了本民族的传统文化和传统生产工艺,作为一种相对稀缺的市场资源,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能力,并可以在长期的发展中形成民族特色品牌的规模产业和民族文化的更新机制,成为现代经济体系有机组成部分,从而在推进自身融入城市过程中推进了本民族现代化,也推进了各民族的共同发展。
4.有助于构建和谐的民族关系
各民族在现代化分工的大背景下扩大交往,有助于打破地区和民族的壁垒,促进各民族间的直接交往,为真正形成平等基础上的“谁也离不开谁”的良好民族关系提供了重要的契机,必将使我国的民族关系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进一步走向团结和谐。
5.城市民族关系短期内趋于复杂化
少数民族人口的流入改变了城市原有居民的民族构成,他们更加注重本民族与汉族等其他民族的对比,更加注意各项合法权益的保护,使一部分牵涉司法公平、财富分配、利益调整的问题选择民族关系这个出口反映出来,使社会问题和城市民族关系在一定时期内呈现复杂化态势。
(二)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
1.改变了少数民族流动人员自身的生活状况
少数民族群众从贫困落后的地区流入相对发达的地区后,通过经商、务工等,使个人与家庭收入都有了很大的提升,生活水平拉至绝对贫困线以上。部分少数民族流动人员致富后,带动同乡外出流动,从而实现了个人境遇的根本转变。
2.促进了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
少数民族人口向相对发达地区流动,通过务工经商,增长了见识、更新了观念、锻炼了能力、积累了资本,有的致富后回流民族地区,实质上达到了个人转换职业、地方调整以农牧业为主的产业结构的目的,为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
3.推动了流入地第三产业的发展
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将民族地区的特产带到各城市销售,同时将沿海地区的轻工产品运回民族地区,极大促进了城乡的商品流通。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开设具有民族特色的餐饮以及富有民族风情的旅游场所,展示本民族的舞蹈音乐、民俗礼仪,使流入地第三产业的发展更加精彩纷呈。
4.改变了社会文化生态
少数民族流动人员迁移过程中,向较发达地区城市注入了新的文化要素,不同的民族特征、宗教信仰和民族意识,都为主流文化带来了新鲜的血液,推进了当地文化趋于多元化和特色化,使居民的宗教、文化、生活甚至工作的需求更加丰富,城市更加充满活力,出现了主流文化与亚文化群体多元共存的和谐局面。
(三)对城市民族工作带来的影响
1.城市管理面临新挑战
由于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在文化素质、经济水平、生活习惯等方面与流入地有明显的差异,有的在维权中片面强调民族身份,甚至采取非理性手段,造成政府部门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员进行管理和服务的困难。从调查中可以看出,少数民族在对本地政府管理工作的意见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即语言交流问题、对少数民族的生活习惯不够理解、反映少数民族意见和想法的机会比较少(见表8)。如何解决少数民族流动人员与城市管理者之间的沟通问题,形成管理与被管理者、服务与接受服务者之间的良性互动是新时期民族工作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表8 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对政府管理工作的主要意见
2.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工作缺乏综合协调
少数民族流动人员进入城市主要面对的是经济方面的困难。本次调研中,25.4%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反映,进入江苏后面临的主要困难是很难找到合适的店面,另外还集中在寻找工作困难(11.4%)、寻找住所困难(12.0%)、消费水平难以承受(12.7%)以及收入太少(11.7%)四个方面。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对自身经济利益问题的重视程度,明显高于对其他社会文化问题的重视程度。而城市管理、工商、文化、民族工作部门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服务具有明显的分散性和不规范性,往往依靠统战和民族部门提供个案式服务,已经远远不能满足需求。
3.少数民族特色经济没有完全融入城市经济
由于多数人经营民族特色餐饮业,一些民族习惯、经营方式和经济条件与城市管理规定、城市居民卫生习惯存在明显的差异,使民族特色经济在发达地区城市中很难适应。民族经济融入,是民族人口成功融入城市的基础,如何促进少数民族经济自身提升品质的同时,增加城市经济吸纳能力,也是城市民族工作的难点之一。
4.社会稳定面临新考验
一方面近年来涉及少数民族流动人员非理性维权的突发事件急剧上升,对流入地社会稳定产生一定不利影响。根据江苏省民委的统计,2003—2006年全省各地共计上报涉及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突发事件278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主要呈现四个特点:一是矛盾纠纷涉及的民族比较集中;二是群体性事件多发;三是多数矛盾纠纷不属于民族关系问题。四是因与执法部门的纠纷所引发的矛盾占较大比例。
三、切实加强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工作
1.更新工作理念
(1)确立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是流入地新市民的理念。
(2)确立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是推动城市发展积极力量的理念。
(3)确立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工作是促进区域发展重要组成部分的理念。
(4)确立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是新时期城市民族工作重要对象的理念。
(5)确立依法管理的理念。
2.健全工作机制
(1)建立健全领导协调机制。要补充吸纳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统筹协调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相关事务,以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采取措施,加强统战、民族工作部门的力量配备,切实发挥其牵头协调作用;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在涉及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方面的工作职责,逐步探索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有效措施;将民族工作部门吸收为流动人口管理小组的成员单位,并在流动人口管理小组中设立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服务管理协调组,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
(2)建立健全信息交流和沟通机制。要通过社区居委会、街道、县(市、区)三级网络,将生活在社区中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思想状态、生活和工作情况及时反映上来;通过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中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服务管理协调组、流动人口管理小组等的定期活动,建立起相关部门间的信息交流平台;通过少数民族团结促进会、少数民族联谊会、伊斯兰教协会等团体,及时了解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情况,畅通其反映利益诉求的渠道。
(3)建立健全少数民族流动人员代表人士的物色培养机制。要高度重视代表人士的培养,通过他们来联系和影响其他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带动整个少数民族流动人员队伍的平稳发展;通过经常性的联系,及时发现和掌握有一定组织领导能力、各方面素质较好、在少数民族流动人员中享有一定威望的代表人士;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引导;通过宣传表彰优秀分子、适当给予政治安排等方式,倡导民族团结进步的良好风尚。
(4)建立健全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突发事件的预警机制。要通过制定《涉及民族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等方式,建立起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突发事件的预警机制;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置不同性质的矛盾,坚持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不能把涉及少数民族成员的一般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统统归结为民族问题;对涉及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要及时妥善地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深入细致地做好少数民族群众的教育引导和善后工作。
(1)依托社区平台。要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的作用,切实把包括民族工作在内的统战工作纳入社区工作的总体目标责任中;建立健全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基础台账,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社区活动,加强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法律意识,促进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心理适应与社区的协调;大力开展“双向”服务,吸纳热心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参加社区自治管理,增强他们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从而由社区认同过渡到融入城市。
(2)发挥社团作用。要充分发挥伊协等具有统一战线性质社团的作用,发挥其桥梁纽带作用;通过建立少数民族联谊会等社团组织,及时将少数民族人员的意愿和要求反映上来,并通过教育引导,不断加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自我教育与自我管理;对尚未建立组织的,可引导少数民族流动人员通过加入本地社会组织,加强与政府的联系和沟通。
(3)搭建服务平台。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相对比较集中的地方,可通过建立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服务中心等组织,加强对他们的服务和管理。
4.推进区域协作
(1)加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流入地与流出地的配合管理。少数民族流出地政府可适当派出当地公务员,协助流入地工作。青海省化隆县政府就在江苏设立了办事处,有专人协助管理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同时江苏民委也与四川黑水县、青海化隆县签订了管理协议,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2)加强流出前的培训,提高少数民族流动人员适应能力。流入地要加强与流出地政府部门的合作,为将要流出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提供短期的文化知识、劳动技能、流入地城市政策法规以及风土人情等培训,为其尽快适应并融入流入地社会提供条件。
(3)尽快实现区域间社会保障、教育等制度的对接。尽可能地在地区财政间建立一个完善的公共资源区域性结算平台,以减少流动人员的后顾之忧。
【注释】
[1]江苏省统计局在2005年底的调查中发现江苏流动人员的性别比在120.2∶100左右。资料来源:马永春:“生存与发展——江苏农民工现状与出路分析”,江苏省统计局《统计分析资料》2007年第6期。
[2]资料来源同上。
[3]江苏省统计局公布的2006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4048元。2005年底江苏流动人员(农民工)的月平均收入为976元,年收入为11712元。本次调查发现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收入差距比较大,调查中收入最低的年收入仅有2000元,最高的年收入达到45万元,人群收入的标准差为17434.5元,群体内部收入差距很大。仅24.4%的人年收入达到江苏城镇居民的小康标准,年收入在10000元以下的人口占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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