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养老保险基金的重要偿付标准——替代率
(一)养老金替代率
1.养老金替代率的内涵。养老金替代率是指退休者领取的养老金占其退休前工资收入的百分比。养老金替代率的高低反映了养老保险金与劳动者退休前收入的某种关联,反映了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但在客观上却体现了退休职工与在职职工的收入关系,并影响着养老保险的财务收支状况。在计划经济时代,养老保险制度是由企业包揽一切。这个时期的养老保险拥有较高的替代率。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企业改制进入市场化运作,同时人口老龄化的日益加剧,养老金的需求越来越大,但是供给增长却十分有限,养老保险资金的供求矛盾突出。传统的养老保险制度已难以为继,逐步过渡到了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在这一制度下,养老金由三个部分组成:社会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调整。由于采取了个人账户,替代率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
2.养老金替代率标准研究。养老金替代率究竟多高为适度,要依许多因素而定。其中主要有国家养老保险改革目标、养老金给付的指数调节、地区居民的生活水平、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很多发达国家的养老金替代率都不是很高,例如美国1975年为58%;1980年为66%;日本1975年为39%,1980年为61%;瑞士1975年为60%,1980年为55%;德国1975年为51%,1980年为49%;意大利1975年为61%,1980年为69%。因此,从世界范围内分析养老金替代率一般在60%左右。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目前养老金替代率应为55%左右为宜。这是因为:
第一,从我国家庭成员数及结构来看,替代率为55%左右比较适宜。目前,我国一般家庭都为三口之家,其构成是两个职工,一个抚养对象。设家庭中两个职工的收入相等,且都为1W,则其全家的收入为2W,人均收入为2W/3。而人均收入中包括了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所需要的全部费用。如果包括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所需要的费用,则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为2/3为宜。但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目标是保障其基本生活的需要,因此基本养老保险就不能包括劳动力再生产的费用,而只能是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费。这样2/3的替代率应是较高的,有下调的必要性、可能性及下调的空间。
第二,从养老保险提供最基本保障与最低生活保障线之间的关系来分析,替代率为55%左右比较适宜。目前,我国许多城市都制定了最低生活保障线,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实质就是为城镇居民提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最低生活保障线实质上也是为居民提供最基本的保障。因此,养老保险与最低生活保障就有一定的可比性。
各城市的最低生活保障线都是在属于低收入家庭范围内,根据抽样调查资料,求出这个范围内平均每人全年平均每月各种商品与非商品的实际支出和发生的全部生活费支出额,再减去享受型的日用和文娱费用、旅游费用等计算出来的。从各个城市的实践来看,最低生活水平线一般为社会平均工资的1/5左右(亦可认为是退休前工资的1/5左右,而且我们国家也是这样规定的)。因此,可认为基础养老金与退休前的工资之比为20%。
但是由于我国现在实行的是部分积累式养老保险模式,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所以还必须考虑个人账户在此中所起的作用。如果按大学毕业后参加工作,即参加工作年龄为25岁,退休年龄为60岁,工作35年,缴费工资是一个不变的常数为W,即退休前的工资水平亦为W。则基本养老金中个人账户养老金与退休前工资的比例为:
替代率=基本养老金/退休前工资额
=基础养老金与退休前工资的比例(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占退休前工资的比例)+个人账户养老金与退休前工资的比例
=20%+38.5%
=58.5%
(二)养老金替代率过高产生的负面影响
养老金替代率过高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是非常明显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当替代率高于百分之百时,诱发了提前退休的逆刚性效应。所谓逆刚性效应是指提前退休即刻受到普遍响应和认可;当替代率即使小于百分之百但也较高时,由于提前退休即获得了闲暇,所以收入与闲暇的组合可以达到效用最大化,因而人们也愿意提前退休。养老金替代率过高,使退休者收入超过在业者,在这种情况下,若能提前退休不仅不影响原有工资收入,还可以使具有劳动能力的“退休者”腾出身来从事其他的工作,再获得一份收入。而这样又反过来进一步加压于较松动的退休方面政策规定从而越加鼓励人们的提前退休行为,促进更广泛的提前退休。于是社会上出现了种种奇怪的现象:有人更改户口、更改身份证,以求达到和进入法定退休年龄;有人另辟蹊径以自己的身体有病为借口,通过道德水平低下的医生伪造病历或证明等手段,以病退的方式来达到提前退休的目的。我国目前的退休年龄是男60岁、女55岁(有一部分也是60岁退休),在世界范围内这一标准相对而言是较低的。而人口预期寿命与我国相差无几的美国、加拿大、墨西哥、瑞典等国的退休标准:男女均为65岁;丹麦男为67岁,女为62岁;挪威男女均为67岁。从长期趋势上看,我国人口预期寿命和健康状况都可以有进一步提高的趋势。但因为我国目前每年进入劳力大军的适龄青年达2000万人,仅城市就达600万人,所以55~60岁的退休标准在我国目前有很大的积极意义,老年人较早退休,为自己的子孙让出就业位置,在现实情况下仍是利大于弊。而我国将来的情况将会是老年人与中青年的比例迅速逆转,我们必须在恰当的时机,改革退休年龄,这既是今天人类预期寿命和健康水平所允许的,也是减轻养老负担和减少激增的养老金的必要选择。据估计,只要将退休年龄提高5岁,就可以减掉1/3的退休金支出。因此,提前退休是不值得提倡的。
第二,提前退休加大了养老金支出,加重了养老金的财务负担。养老金替代率过高意味着保险公司支付给退休职工的养老金偏多,在覆盖率很低的情况下,无疑加大了养老保险金支付的压力,降低了养老金抵抗风险的能力。由养老金替代率所诱发的提前退休行为,对养老金的财务收入影响也是非常大的。众多职工提前退休,标志着大批劳动者退出生产劳动领域,一方面直接减少了养老保险的缴费人数,使养老保险的收入规模缩小;另一方面大批提前退休者立即从缴费者变为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者,导致养老保险金需求的直线上升,加大了养老保险金的支出规模。因此,提前退休所导致的养老保险金的少收多支,极大地加重了养老保险财务上的负担。
第三,挫伤了在职职工的积极性。养老金替代率过高,使退休金收入或直接超过在业者工资收入,或从效用上获得比在职职工更大的效用,造成在职职工心理不平衡,影响了其工作积极性。目前要降低养老保险替代率有两个条件:(1)完善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前面的分析是建立在社会统筹的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者相结合完善的养老保险体系下的,没有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建立,而盲目降低养老保险替代率,将导致退休人员的生活得不到基本保障。(2)完善的医疗保险制度。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较高,只有完善的医疗保险制度才能保证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三)三大支柱中替代率结构调整趋势
企业年金,即由企业提供的养老金,它是我国养老保障的三大支柱之一,是企业员工福利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加入WTO,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建成,国有企业改革脱困目标基本实现,社会保障体系制度改革进入了关键时期,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尽快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企业年金制度,已显得十分迫切和非常必要。
企业年金制度是社会养老保障的第二支柱,在基本养老金替代率逐步降低的情况下,建立企业年金可以提高职工退休待遇和增强企业凝聚力与竞争力,成为企业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重要手段。随着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改革的深入,企业年金已显示出不可缺少的替代作用。
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主要作用是保证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制度的平稳过渡,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减轻政府的负担和基本养老保险的承受力,适应企业改革和社会保障制度战略性调整的需要。实践证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不仅可以保障职工养老权益,而且还可以通过保险的二次分配,能够更好地激励人才、吸引人才,促进企业内部管理的完善和凝聚力的增强,提高企业在市场的竞争能力。十多年来,企业年金在我国已有了较大发展,为增强企业的凝聚力,配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逐步降低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减轻国家负担等,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有关资料统计,截至2001年年底,全国已有25个省市开展了企业年金制,参保职工已达2800万人,历年滚存资金约200亿元。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