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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制度的内涵分析与若干重要概念的界定

时间:2023-09-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现收现付模式的社会养老保险严格来说不属于年金制度,与各国的福利救济制度非常接近。年金保险和年金契约的区别主要是根据年金制度中各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同而确定的。企业年金最主要的特征就是其缴费大部分是由雇主缴纳的。

一、年金制度的内涵分析与若干重要概念的界定

中国年金的实践是早就存在的,但一直没有形成规范的、完整的年金制度,其中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对“年金”概念的理解上存在较大差异。目前国内对“年金”的定义主要指:社会补充养老保险、私营退休金、商业团体人寿养老保险等,为了规范和完善中国年金制度,有必要清楚界定“年金”、“年金保险”和“年金契约”等重要概念。

(一)年金保险的概念

年金在英文中有两种翻译,一为“Pension”,在牛津英文字典中的解释是指(国家定期给予老年人的)养老金(也作old-agepension),或(雇主给予长久服务之后员工的)退休金或年金;另一为“Annuity”,在牛津英文字典中的解释是指在生存期内每年定期获得一定金额的收入,或作为一种提供定期的、每年支付的收入保险形式,年金[10]。从这两个英文单词对年金的解释来看,退休金(Pension)主要是对老年人在退休期间的收入保障,它可采用年金方式管理(如给付方式、投资积累方式等),而年金(Annuity)主要是指生存期内(不一定是退休期内)的定期的支付方式,所以不能说成是退休金(Pension)。由此可见,年金(Annuity)是个更一般的概念,退休金(Pension)只是年金的一种特殊形式。

“Annuity”译为年金,主要是指支付方式,即按有规则的时间间隔(如年、月、周等)提供一种收入保障的方式;此外,年金制度中的另一层基本含义是其积累模式选择的部分积累或完全积累模式,具有投资的功能。现收现付模式的社会养老保险严格来说不属于年金制度,与各国的福利救济制度非常接近。如具有投资功能的社会保险基金,在日本通常称为“国民年金”或“公共年金”,而在美国通常将公共年金称为“公共退休金计划”,即PublicPensionPlan。企业年金是特指由企业举办的老年收入保障制度,在美国称之为“私人退休金计划”(PrivatePensionPlan)。

从各国对“年金”的不同理解,可以归纳出“年金制度”概念的共同点:人们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储蓄,以图获得老年时期的稳定收入(见表6-1)。

表6-1几个主要国家年金制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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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是企业与员工共同缴费,经过一段时期的积累,作为员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原则上企业年金基金中必须有企业缴费,而员工个人的缴费比例可高可低。年金制度则是指企业年金运营过程中的规则、程序和行为规范,即社会强制执行的、正式的社会行为规则和非正式的社会行为规则(人们的行为习惯、道德、文化传统等)的总和。

(二)年金保险与年金契约

年金可分为两类:(1)保险式年金,即用保险方式管理的年金,称为年金保险;(2)非保险式年金,即用非保险方式管理的年金,称为年金契约。

1.年金保险。年金保险是“年金”与“保险”两个单词合并而成,所以其含义自然也是年金和保险制度的一种组合,又称为“年金式保险”或“保险式年金”。在日本的年金制度中,其所指的“年金保险”是指退休后领取的退休金,可一次或分期领取,分期的年金给付,即“退休年金”,在英文中指“Pension”。年金保险是指按保险原理和技术经营和管理的年金,也有的是特指由商业保险业经营的年金。

2.年金契约。年金保险和年金契约的区别主要是根据年金制度中各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同而确定的。年金契约关系中,年金管理者与年金持有人(或年金投资者)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或者说是一种信托关系。它与年金保险关系中,年金经营者与年金购买者之间是一种商品交换关系,年金的经营者提供的是一种服务。

现实中我们一般不去区别年金是契约型还是保险型,一般都称为年金保险。例如,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都称为保险,但两者的性质存在着根本的差别。我们不需要在“保险”上区分它们,而是在“保险”之前加上“社会”和“商业”予以限定,就可以区分它们的差别了,而保险正好反映了它们之间在技术处理上的共同点。同样,在“年金保险”之前加上“企业”或“个人”字样之后,就可分辨出企业年金和个人年金之间的差别了。

(三)企业年金及其性质

1.企业年金及其特点。企业年金制度是一种企业保障制度,与国家保障制度——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个人储蓄型保障制度属于不同层次的保险形式。

企业年金是年金制度中一个特殊的种类,不仅具有年金的一般特征,而且也有其特殊性。企业年金最主要的特征就是其缴费大部分是由雇主缴纳的。

企业年金是在国家有关法规指导下,在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由企业建立的,旨在为员工提供一定退休收入的收入保障计划,即企业基于社会责任所提供的“递延工资”以供员工退休后的生活费用。政府在企业年金制度中的作用只是体现在监督和管理的责任上,而企业在国家法律框架内起主导作用。其特点是:自愿与强制性统一;权利与义务对等;保障范围受制性明显;保障水平多层次;具有较好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通过对年金制度的研究可知,企业年金保险从属于年金制度,在本质上它既不属于商业保险又不属于社会保险。它与商业保险的相同点只是运用了部分保险原理和保险技术。比如说,参保人可以通过保险方式分散风险,而且某些缴费和给付条款与商业保险类似,但又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首先是监管体制有较大的区别,企业年金的监督管理既可以纳入社会保险制度管理体制内(如新加坡、智利等国采用的监管体制),又可以纳入商业保险的监管体制内(如美国等国采用监管制度),同时又受到行业监管的制约(如受到资本市场监管部门、税收部门的监管等)。由于中国的社会、经济和文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中国企业年金制度所面临的环境更加复杂,不确定的因素更多(如失业、通涨、企业资本规模、人们的生活习惯和家庭养老方式等),所以中国应将企业年金制度放在社会养老保障的管理制度框架下管理,对企业年金的快速发展更有利。因此,中国的企业年金可以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授权机构负责监管实施。其次,企业年金的管理人与参保人之间是一种信托关系,而不像商业保险那样是一种商品交换的关系。最后,企业年金运营享受的国家政策不同,有部分优惠政策是商业保险不具有的,同时对企业年金的运营监管更加严格,处罚更严厉。所以说企业年金保险是一种既可纳入社会保险管理制度内,又可纳入商业保险管理制度内的一种新的收入保障形式,或者说企业年金制度是一种收入保障的工具性制度可能更为准确一些。

2.企业年金与商业人寿年金保险的联系与区别。从风险机制来看,商业人寿年金保险,是对人的寿命的不确定性风险的保险,而企业年金是对员工老年时期收入风险的一种保障。具体的操作上也存在区别,商业保险公司,在其年金保险产品中承担偿付责任,对人们寿命的评价是根据生命表中人们退休时(男性60岁、女性55岁)的平均预期余命为基础进行精算的(精算中考虑到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和适当利润)。因此,人们参加商业年金保险的动机是对自己身体健康状况做出评价后,估计到可能生存的余命超过平均预期余命时,才考虑参加商业性年金保险,而那些身体状况较差对自己生存年限没有信心的人会放弃选择商业年金保险,这就是我们常称为“逆向选择”的现象,也是商业年金保险精算中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可见商业年金保险的覆盖面受到较大影响的因素与人们对自己的预期寿命的评价关系较大,而且现实中人们对自己的寿命预测比实际寿命要短,这种现象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个人自愿投保商业人寿保险。现在商业性保险公司也经营一种契约型年金保险,这种契约型年金保险的特点是:设立年金账户,并使账户资产与缴费直接联系起来。如果年金缴费中部分是由企业缴费,这种运营方式与我们所指的企业年金就是相同的。如果商业保险的年金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而没有企业缴费,则属于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作为老年时期收入的保障而言,属于更高层次的保障。如中国大陆各人寿保险公司开展的“投资联结保险”就属于一种个人账户型年金保险,而团体的个人账户型保险则属于企业年金保险。

3.企业年金与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联系与区别。随着时代的发展,各国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较大改革,使社会保险的基本特征变得越来越模糊。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基本保障原则、互济性等特点中,最突出、最重要的特点是互济性,但在受到人口老龄化等因素的冲击下,各国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强调公平性和互济性的现收现付模式出现危机,财务机制普遍受到质疑,而各国改革的方向就是降低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的互济性,逐步转向部分积累和个人账户式积累,更强调效率机制的作用。有部分国家甚至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与最低生活保障的福利制度联系起来,使社会保险的保障程度逐渐降低到基本生存的水准,而且社会养老保险的工资替代率也逐步下降。从中国社会养老保险的实践看,个人账户的设立就是引入效率机制的结果,个人账户与企业和个人的缴费挂钩,使个人账户具有企业年金的性质和特征,因此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的个人账户部分实质上就是企业年金的一种形式。之所以许多人认为社会养老保险中的个人账户部分属于社会保险的范畴,就是因为它具有强制性特征,然而强制性特征已经不仅仅是社会保险特有的性质,企业年金也可以是强制或半强制性缴费的。改革后建立的中国社会保险的统筹部分一方面以费用的形式直接征缴,另一方面也与企业和个人的缴费相联系,其特性与企业年金的固定受益型年金性质相近,相当于是由国家管理的固定受益型企业年金。只有当国家逐步改为以税收形式征缴的社会保险收入(即费改税)后,才具有明显的社会保险特征。日本养老保障制度中,国民年金、共济年金、厚生年金三者之间已经打通,形成了一个公共部分——基础年金,目的是保障国民的基本生活(基础年金的给付额每年随物价指数进行调整)。基础年金是具有明显的社会保险特征的公共年金,而在基础年金之上的部分是与缴费水平直接挂钩的“雇员年金——报酬比例年金”(在雇员年金中民办企业员工享受的年金称为“厚生年金”,公务员享受的年金称为“共济年金”)逐渐转向强制型企业年金。可见,随着社会养老保险(公共年金保险)制度的改革,社会养老保险与企业年金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导致许多学者将强制型企业年金等同于社会保险(见图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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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1 年金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和商业保险的关系示意图

(四)中国养老金体系的三个支柱划分与企业年金

按需求层次理论划分三支柱,不仅可以将世界各国的养老保险合理分布在三个支柱内,而且可以反映不同支柱的养老保障功能和保障程度。从中国的养老保障制度看,可以将社会统筹部分划为第一支柱,强制性缴款的个人账户部分和自愿缴款的企业年金为第二支柱,个人储蓄和商业性养老保险(个人年金)为第三支柱。三个支柱中企业和个人都要负担一定比例的缴款。可以看出,如果要分三个支柱的话,应按照需求层次的理论来划分养老保障的支柱可能更合理一些。

中国的养老金体系很难套用上述任何一种分类方法。中国的养老金体系在世界上是比较独特的。它一方面是中国特定历史、文化、经济发展状况下的产物,有其合理的一面,另一方面也存在着违背国际惯例的弊端,有需要进一步改革的一面。

中国目前的养老金体系分为基本养老金和补充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包括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两部分。其中社会统筹部分强制性地由企业缴款,实行社会再分配,实际上相当于增加一部分税收。个人账户部分强制性地按个人缴费工资的11%积累,其中企业缴款3%、个人缴款8%。企业年金由企业和个人自愿缴款,享受税收鼓励,并与企业分配制度相结合。这一体系的弊端主要有:

1.第一支柱的缴费率过高。按国务院26号文件规定,企业缴费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些地方为了减轻财政压力,通常将比例定为接近20%。北京市将比例定为19%,扣除3%进入个人账户后,余下16%进入社会统筹。这16%的缴费率到员工退休后只给予20%的替代率,而个人账户合计11%的缴费率可提供40%的替代率。显然社会统筹部分的缴费率过高,企业和个人都有吃亏的感觉,影响到企业缴费的积极性。企业瞒报、漏报缴费工资基数逃费的情况比较严重。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有二:一是将一部分比例转移到个人账户中,提高第二支柱的比重;二是降低缴费率,减轻企业负担。

2.第一支柱与第二支柱两部分资金由社会保障部门捆绑收缴,并统一存放在财政专户中,存在严重弊端。首先,在缴款上,会出现企业因为对社会统筹部分的抵触情绪而连带影响向个人账户的缴款。其次,两种不同性质的资金混账运转,不利于将来的投资决策。最后,出现挪用个人账户资金的情况。解决办法是:社会统筹部分性质上等同于税收,可交地方税收部门征收,但又要与其他税收分离,资金存放于财政专户。而个人账户部分由社保部门监督企业交纳,由企业设立基金和管理个人账户,资金存放于托管银行,委托资产管理机构投资。这样社会保障部门可从繁杂的收费和账户管理工作中脱身出来,专心从事养老金基金的监管。

3.养老金体系混乱,发展重心和发展方向不明。从世界范围的养老金体系的发展来看,第二支柱是个人养老保障的主要来源,在整个国家的养老金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第一支柱只起扶贫性质的社会福利作用,保证最低生活标准;第三支柱则是为了进一步改进退休后的生活质量,起补充作用。在英语系国家和拉美国家,第一、三支柱的发展都不如第二支柱。中国的情况则是,第一支柱的缴费率过高,第二支柱目前空账运转,暂时难以独立发展,而第三支柱的发展动力不足,原因是企业和个人已经负担较高,替代率也已经足够满足养老需要。这一点与大多数前社会主义国家相似。为此,很有必要对三个支柱的结构进行重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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