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框架下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是中国的必然选择
在不同的制度框架下建立起来的企业年金制度,其主要区别在于其管理体制的不同。如建立在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下企业年金制度,其缴费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其承担管理责任的主体是国家或其授权管理机构;而建立在商业养老保险制度下的企业年金制度具有自愿参加,规模有限的特点,承担管理责任的是商业性的金融机构(如保险公司、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等);企业自办的企业年金承担管理责任的主体是企业,这种企业自主管理的制度适合于大型企业;还有一种由行业协会发起的企业年金管理制度,这种年金的管理主体是行业协会,适合于该行业内的众多中小型企业参加。
(一)年金市场失灵与政府干预
政府对企业年金干预程度,取决于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需要。在年金制度的框架中,一般公共年金制度是政府干预程度最高的,个人储蓄型年金制度是市场化程度最高的,而政府对企业年金制度的干预程度则是介于公共年金和个人年金之间。有些国家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选择了类似个人年金管理制度的“市场化管理”模式;也有一些国家选择了类似公共年金管理制度的“政府干预”模式。政府干预模式的主要特征是强制性缴费,并且有比较严格的法律制度作保证,而政府干预企业年金制度的原因是“市场失灵”。原则上,每个人可以自行决定他的收入在不同阶段中的消费分配,并且通过早期储蓄使其能够在退休后(工资收入终止后)继续消费。但是完全由个人自由安排收入将会出现一些问题,如个人短视、年金市场失灵、谨慎防备等问题,而且这些问题具有普遍性,严重者将会影响社会稳定。
1.个人短视。短视是由于一些人在做经济决策时,不太重视未来消费的效用。也就是说,年轻人很少考虑他们退休时的消费需求,平时积蓄较少。但是,到了老年时期当他们发现消费水准因过少的储蓄而大幅度下降时,已经为时太晚无法纠正。有一些年轻人对未来充满幻想,往往会高估他们未来的收入水平,而对老年生存的年限估计不足(预期寿命低估),这都可能导致年轻时储蓄不足。有效的政府干预可以抵消短视所造成的不良后果,政府干预促使人们在其工作期间多存些钱,以便退休后享受更高的生活水平。
2.谨慎防备。政府长期以来被假定负有保障老年人和弱势群体最低生活水平的某种责任。但是,这一最低保障的存在造成了道德危机,即一些社会成员决定依赖这一最低福利(这一水平越慷慨,风险就越大)而不是自己预先做好退休准备。谨慎的社会成员的优势被剥夺,他们不仅需要为自己的退休付费,还要为那些不谨慎者付费。如果政府迫使所有的有收入者为退休进行一定的缴费,谨慎者可以达到保护自己的目的[13]。此外,过于谨慎者,由于对未来收入预期比较悲观,将工作时的消费压缩至较低水平,即使在退休后,由于对自己存活年限无法预期也会导致消费水平较低,谨慎者死亡后可能留下一大笔遗产,但谨慎者自己一生的效用非常低,政府的干预将对其生活状况有所改善。
3.年金市场失灵。人们在考虑退休储备时,仍然有一些不确定的因素无法应对。这包括:(1)未来经济增长率、投资回报水准无法确定;(2)退休后的预期余命无法确定;(3)退休时价格水平无法确定,即退休金购买力无法确定。
(二)中国企业年金制度应选择政府干预程度较高的管理模式
中国目前较高替代率的公共年金直接制约着企业年金的发展,如果不降低公共年金的替代率,企业年金就没有发展的经济基础。究竟是先将公共年金部分降低后再发展企业年金,还是先发展企业年金再降低公共年金?显然中国应选择先发展企业年金。随着中国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和收入的提高,原来公共年金制度保障水平将相对降低,如果考虑到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公共年金的替代率水平将下降更快。此外,工薪阶层隐性收入增长的速度远远高于工资增长速度,也会导致公共年金替代率的大幅降低,这为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创造了条件。
由于中国企业年金制度与公共年金制度的发展联系非常紧密,同时考虑到制度转变的成本等诸多问题,因此,笔者认为,中国企业年金制度应建立在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框架下是必然的选择。所谓建立在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框架下,主要是指宏观管理制度采用公共年金的一些强制性手段、借用公共组织机构对企业年金实施监管,并利用企业年金制度的市场化投资管理模式提高运营效率。
中国企业年金制度建立在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框架下,选择政府干预程度较高的管理模式,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中国养老保障改革的路径决定了企业年金的管理制度。中国年金保险制度改革是从非市场经济(或计划经济)模式逐步向市场经济模式过渡,在这种演变过程中,中国选择的阶段性目标模式更接近非市场经济模式(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模式)。这一点不同于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它们是在较发达的经济基础之上,对市场经济模式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的改革,其阶段性目标模式更接近于市场经济模式。因此,大多数西方国家的年金制度是建立在商业养老保险制度框架下的;而一些发展中国家或新兴工业化国家的企业年金制度则是一部分选择建立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框架下,另一部分选择了建在商业养老保险制度框架下,见图6-5所示。
2.企业年金的功能和性质对其管理模式的选择至关重要。由于企业年金的管理属于信托管理,是一种契约关系。尽管目前很多国家将企业年金仍称为年金保险,这与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区别类似,都叫保险但本质的差异则非常大。个人储蓄性年金作为商业养老保险,一部分是商业信托型年金,另一部分是商业养老保险商品,前者是一种与企业年金在不同需求层次且由个人单独缴款的信托年金;后者则是一种商品,保险公司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商品的买卖关系。因此,企业年金与个人储蓄性年金不仅不在相同的需求层次上,而且管理模式也有较大差异。从企业年金的职能上看,其功能主要为保障老年时期的经济收入,同时也具有一定社会功能。企业年金制度的运行过程是一个以企业为单位的集体行为,具有直接维持企业稳定和间接维持员工家庭生活稳定的功能,故企业年金制度不仅是一种经济制度又是一种社会制度,其相应的职能需要相应的专业性政府机构来实施监管。企业年金制度框架中的受托人,可能涉及商业保险公司(归口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管理)、信托公司和银行(归口中国人民银行管理)、投资管理人中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证券公司(归口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管理)等,如果按照受托人的性质来分别归口到不同的政府管理部门,则企业年金的管理将出现不同的管理模式或多头管理行为。这种多头管理的混乱局面将不利于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因此笔者认为企业年金从职能上应归属专门的养老保障管理的政府机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监督管理,而不是按照受托人所在行业的业务性质来划分管理主体。同时,企业年金具体运营中涉及的有关业务活动将受到有关的政府部门的监管。
图6-5 养老保障制度转型的路径
3.长期形成的对社会养老保障的依赖对企业年金管理制度的选择作用。由于中国养老保障制度的偿付能力呈逐步降低趋势,因此对现行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改革目标是逐步减轻国家的负担,降低基本养老保险(公共年金)的退休金替代率,增加企业年金的替代率。由于中国企业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下养老保障,使得企业员工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有较大的依赖性,因此,员工对商业化年金养老保险模式缺乏信心,而且大型骨干的企业多为国有企业,这些国有企业自办年金与国家主办没有实质性差异。
4.大量中小型、劳动力密集型私营企业发展企业年金需要强制力推动。大多数中小型私营企业属于劳动力密集型企业,管理不规范,多数私营企业主对企业年金持消极态度,因此需要强制性的管理。同时,中国商业保险、银行等金融机构由于自身规模的限制,运营效率的不确定性较大,企业员工对这些金融机构的管理水平、风险的承受能力感到担忧,这些因素将阻碍中国企业年金的商业化模式的快速发展。如表6-2所示,日本企业规模(仅考虑就业人数)越小,则加入企业年金制度的比例越低,且已加入企业年金的企业采用年金给付形式的比例越低,采用一次性给付形式的越多。由于中国大多数企业都是在1000人以下的中小型企业,因而在中国需要实施强制型企业年金。
表6-2 日本私营企业实行企业年金的情况 (单位:%)
资料来源:吕学静:《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经济管理出版社,2000年版,第26~27页。
中国企业年金发展的环境决定了企业年金的管理制度。中国企业年金的规模仍然很小,企业年金没有被大多数企业当作吸引和激励人才的机制,对大多数企业而言是一种可有可无的附加制度。只有多数企业认识和加入企业年金制度,并且把企业年金制度当成是企业管理制度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时,企业自觉设立和发展企业年金的动力才可能产生。如果只有少数一些企业不采用企业年金计划,这些企业的人才稳定性就很差。特别是高科技企业或因企业发展需要高科技人才的企业更重视人才的激励机制,当社会多数企业加入企业年金制度时,就会形成对少数企业人才流失的环境压力。
5.企业和劳动者的双向选择也是企业年金管理制度的影响因素之一。中国人口众多,劳动力资源丰富,不仅有大量的农村劳动力进入城镇企业,而且城镇现有的劳动力中存在有大批失业者。因此,劳动力对企业的选择权较小,而企业对劳动者的选择空间较大,这种状况不仅使企业压低了劳动力价格而且不会主动考虑企业年金计划,这就需要外力的干预来实现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
通过对上述五个方面原因的综合分析,我们有理由认为:在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框架下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是中国企业年金制度发展的必然选择。无论是选择哪种制度架构,最关键的一点就是必须考虑是否有利于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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