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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保险基金管理制度模式

时间:2023-09-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基金会又称为代理人或受托人。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并向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报告投资收益情况。因此,实际上没被任命为企业年金计划托管人的人员,如被判认担当企业年金计划托管人5年以上并反复以托管人的正式身份采取行动,则被普通法院看成是该企业年金计划受托人。此外,如果某一受托人故意隐瞒另一受托人的违规行为,则该受托人也要为企业年金计划的另一受托人违反受托人责任负责。

二、企业年金保险基金管理制度模式

(一)企业年金制度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及职能

企业年金是企业主(企业法人:缴款人)与该企业员工(自然人:受益人)有关的养老金,一般由企业提供资金,有DC和DB两种类型。企业员工是受益人。企业年金管理制度涉及的当事人众多,关系复杂,但各自的职责明确,分工科学(中国企业年金制度框架设计,参见图6-6、图6-7)。从世界各国的企业年金制度看,制度涉及的当事人主要是依照他们的工作性质和职能进行划分的,尽管企业年金管理制度涉及的当事人较多且他们之间的关系复杂,但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只有两类。

1.委托人。企业年金基金委托人包括:(1)企业主:提供企业年金计划的缴款,设立或参与企业年金基金,指派受托人。由于企业主是企业年金计划的缴款人(惟一缴款人或与该企业员工共同缴款),在不同的企业年金管理制度中有不同的称谓,如缴款人、参保人。在美国,如果采取团体年金合同形式设立养老金计划,则不需要受托人,企业主有权直接选择资产管理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等专业机构。(2)企业员工:是企业年金计划的受益人。在澳大利亚,如果成员数目在5个以上,50%的受托人应由雇员选出。在美国,企业员工在企业主限定的资产管理人范围中有自由选择资产管理人和投资产品的权力,但在澳大利亚,员工往往没有这项权力。

2.受托人。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包括:(1)企业年金基金会:可以是独立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组织,负责管理企业主和员工的一块独立的用作退休金的资产。企业破产或者员工清偿个人债务,都不能动用该基金的资产,从而保证养老金的安全。基金会是一种类似于股份制企业的组织形式,基金会的管理人是受基金所有人的委托而负责基金运营事务。基金会又称为代理人或受托人。(2)受托金融机构: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可以是基金会也可以是其他专门管理机构(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合格的管理机构),如信托机构、保险公司或银行。受托金融机构也简称为受托人。在澳大利亚,受托人是一个独立法人,可以是自然人委员会,也可以是拥有自己董事会的公司型组织,受托机构本着竞争、勤勉、谨慎、诚实和始终服务于成员的最大利益的原则管理成员的资金。受托人可以自己进行养老金基金的投资管理(如图6-7所示)和账户管理,也可以选择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如图6-6所示)、账户管理机构和托管人并委托它们承担相应职能(注意这里是委托(outsource)而不是信托(trust),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委托”只发生职能上的转移,不发生财产权的转移,而“信托”则要发生财产权的法律转移),但受托人(作为第一受托人)要承担对基金管理的最终责任,为此受托人有对专业协作机构的监督义务。正因为受托金融机构或专门养老金管理机构的责任重大,一般情况下,各国政府对受托人都有严格的要求,不仅对他们的资产规模、资信有严格要求,而且对他们的管理水平和诚信也有很高的要求。(3)投资管理人:专业从事投资活动,为养老金提供多样的投资工具。目前投资管理人的潮流是向“一站购齐”方向发展,希望委托人(投资者)在转换投资产品时能够在自己所管理的投资基金品种中转换,而不会转到别的投资管理人旗下。投资管理人还有扩展其职能的趋势,比如发起设立单位信托基金并承担建立受托人组织的职责、开展个人账户管理业务,等等。(4)账户管理人:负责个人账户的投资记录,并与委托人(直接委托人或间接委托人:如果接受的是基金会或信托机构的委托则视为间接委托;接受账户所有者的委托,则为直接委托)保持通信联络,定期向委托人提供账户余额对账单和年度总结报告。在美国,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往往是一家公司;在澳大利亚、智利等国,账户管理工作由受托人承担;在新加坡、瑞典、保加利亚等国,账户管理工作由政府机构承担。(5)托管人:保管企业年金资产,保证企业年金资产不被挪用或被提前支取。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并向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报告投资收益情况。一般托管人由银行担任。

3.受托人责任——以美国为例。ERISA[14]专门规定了这些受托人的职责。受托人有关退休计划资产的责任涉及接受、经营、投资或使用计划资产。一般来说,受托人必须总是以计划参与人的利益行事,并按计划文件和ERISA审慎行事和对退休计划进行多样化投资。ERISA将可以视为受托人的范围大大地超出了托管人的范围。退休计划受托人系指任何对退休计划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有处理权和控制权的人员。根据ERISA,不要求他是计划文件上称为受托人的人员,只要某个人行使必要的处理权或控制权,他就可以看成是受托人,不管其头衔。如,在一个ERISA案例中,退休计划的会计通常不被看成是受托人,但当他们由于公司人员没有其他任何人有会计知识,不了解ERISA法律有关进行交易结构调整的规定而提出交易建议、调整交易结构和提供投资咨询,其程度已对退休资产施加实际控制时,会计就被看成是受托人。

第一,只要一个人履行必要的权力或控制时,那么他通常就成为受托人。第二,有些职位则没有发现其对企业年金计划的作用,怎么也被认为具有受托人的地位?美国劳工部观察到诸如企业年金计划的行政管理者或托管人中的一些职位会对年金计划产生影响,一般也要求这些职位的承担者成为受托人。第三,ERISA的解释尽可能广,以便尽量将更多的人界定为受托人。因此,实际上没被任命为企业年金计划托管人的人员,如被判认担当企业年金计划托管人5年以上并反复以托管人的正式身份采取行动,则被普通法院看成是该企业年金计划受托人。

如果某一受托人故意参与了另一受托人违反其职责的行为,则该企业年金计划的受托人要为该计划的另一受托人违反受托人责任的行为负责。例如,A和B是共同受托人而且受托条款规定他们不得从事期货商品投资。如果A建议B投资部分计划资产于期货商品而且B照此做了,则A和B都要为违规负责。此外,如果某一受托人故意隐瞒另一受托人的违规行为,则该受托人也要为企业年金计划的另一受托人违反受托人责任负责。例如,在前面的情况下,B对期货商品进行投资,而后告诉A,如果A隐瞒这一投资,则A和B都要为违反受托人责任负责。如果由于一受托人未能审慎履行自己的职责而导致另一受托人违反责任,该受托人也要为退休计划另一受托违反受托人责任负责。例如,A和B是共同托管人并共同管理计划资产。A不适当地允许B单独看管计划资产并对B的行为不予质询,B得以变卖资产并贪污所得。A要为违反受托人责任负责。

如果企业年金计划资产由联合受托人管理,则每一受托人都有管理和控制这些资产的责任。不过,ERISA允许通过书面计划和受托文件来分配联合受托人有关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和控制的具体职责和责任。例如,受托文件可以规定托管人A管理和控制企业年金计划一半资产,托管人B管理和控制企业年金计划另一半资产。同样,受托文件也可以规定可以通过受托人间的协议分配具体的职责。例如,一受托人可以保管企业年金计划资产,而另一受托人承担企业年金计划资产直接投资的责任。在此情况下,受托文件有必要特别描述联合受托人之间分配的职责,未被分配职责的联合受托人对另一联合受托人分配职责内的行为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

广泛确定谁将成为受托人,并让他们对其行为及其他受托人的行为负责,有利于提供一种检查和制衡制度。这一制度可以防止受托人不以企业年金计划参加人的利益为重,而以自己的利益来经营企业年金计划资产的现象发生。

各种受托人规则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那些给予受托人许可从事的交易或活动(一般肯定职责)的规定;另一类是禁止受托人从事某些交易或活动。后者在ERISA中称为禁止交易。

肯定的职责包括以下责任,如选择恰当的投资,适当分散投资,确保企业年金计划有支付养老金的足够流动资金,务必使计划获得合理的收益,以及就企业年金计划进行的管理和制定行政决策并采取行动。这些职责同适用托管人的普通法规则中关于托管人的职责非常相似。ERISA要求受托人的行动小心、讲技巧、审慎和勤奋,像一个以同样身份和熟悉此类事务的审慎人在当时普遍的情况下,在类似性质和有同样目标的企业行动时,可能做出同样的选择。因此,通过考察类似性质和有同样目标的企业,ERISA提供了灵活性,确认在规模、性质和流动性上的差异,在企业年金计划的运营目标中可能发挥重要作用。例如,为了确保支付退休金,受保者年龄较轻同年龄较大的计划对流动性的需要就不同。

受托人并不是对所有投资失败都严格负责。在适当考虑受托人知道或应该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后,看其是否符合审慎要求,然后才与具体的投资行为相关。适当考虑的内容包括受托人确定的具体投资作为整个企业年金计划的一部分是否设计合理,以进一步实现计划的目标。因此,根据企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的构成和该计划履行其义务的总体需要,一项风险投资不一定是不审慎的投资。审慎与否通常通过受托人调查的范围以及通过衡量受托人的业绩是否同企业年金计划的需要和目的一致来判定。因此,如果受托人未能进行充分的调查可能会使本来良好的投资失败。例如,在一个ERISA案例中,受托人以“可靠的市场分析”为基础,决定投资长期政府债券,这一决定为计划提供了无风险的投资,但是,法庭认为违反了审慎职责,因为受托人未能调查计划对流动现金的需要,而长期政府债券通常是难以变现的投资。

此外,ERISA还规定了受托人分散投资以最大限度地减小大规模损失的职责,只有在很明显是审慎的情况下不这样做的除外。ERISA没有规定可以投资某种类型债券占资产的固定比例,因为审慎受托人必须考虑每一计划和投资周围的事实和情况。ERISA立法时列举了受托人必须考虑的因素,包括企业年金计划的目的、投资规模、经济和市场条件、投资种类——借款或证券、投资的地理分布。受托人一般不应将企业年金计划资产组合不合理地、较大比例地投资于某一种证券、某一类型的证券、依赖于某一个企业成功的各种证券或依赖某一地区条件的各类证券。

ERISA还对计划受托人规定了肯定的诚实职责。因此,受托人必须完全出于为参加者提供利益的目的来履行其职责。广泛的禁止交易规定对这一警告进行了补充,旨在防止受托人按自己的利益而不是完全出于计划参加者的利益来经营计划资产。

禁止交易规则,禁止受托人同其相关者之间进行交易。例如,禁止交易规则规定:禁止受托人将企业年金计划资产卖给(如其家人、亲戚朋友等)相关者,即使企业年金计划能从此资产买卖中实现完全价值。相关者的定义较广,包括那些为企业年金计划提供服务者,如精算师、会计或律师、雇主、家庭成员或其他相关的经营实体。禁止的交易种类涵盖各类涉及经营计划资产的典型交易,包括买卖或交换计划资产和租借、借贷或转让计划资产。另外,禁止交易规则还禁止不相关者之间的酬金,所以,如受托人知道他将能从不相关者处获得酬金而进行一项允许的交易时,就适用禁止交易规则。因为禁止交易规则中禁止受托人从事一些非常普通的交易,因此,ERISA规定了许多特定的例外。此外,如果希望进行某项交易的各方能证明交易有利于退休计划参与人的最大利益,劳工部可以给予规则的例外许可。

同上面描述的肯定职责一样,劳工部或企业年金计划的参与人可以对违反禁止交易规则的受托人提起上诉并收回(信托)许可。但不同于有关规定职责的规则,美国国内收入署也可以进行税收评估。税收是指执行税并且是根据受托人和每一涉及禁止交易的各方的情况进行评估的。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寿命越来越长,退休也相对提前。这使得对退休后生活的筹划比以往更加重要,可供选择的“企业年金计划”也越来越多。实际上,不同的“企业年金计划”就是不同的投资工具的体现,这就要求人们对各种退休金计划要有较详细的了解,才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企业年金计划”。在对退休金计划的选择过程中,对退休金计划的管理公司的了解是非常必要的。这种选择不仅包括企业年金计划的设计,而且应注重年金管理公司的资本实力、内部管理情况、基金运作人员的专业水平等。

年金计划主要由两部分组成:工作期间的储蓄或投资;退休以后对个人资产的管理。个人退休以后,个人退休金的计划和管理并没有结束。在退休以后,人们通常要求企业年金提供的养老金达到就业时收入的60%~80%,以保证一定的生活水准。大多数人在国外都是通过以下方式筹集自己的退休金:(1)社会养老保险金;(2)企业年金(企业养老金计划);(3)个人储蓄或递延纳税退休金计划。

企业年金以及社会养老保险金并不能保证舒适的退休生活,仍需个人储蓄或递延纳税退休金计划相辅助。

(二)企业年金管理模式

由于中国的企业年金管理依然没有形成一个成熟有效的管理模式,仍然处在探索性试验阶段,企业年金的发展仍然比较幼稚,这给我们研究和设计出新的企业年金管理模式提供了一个难得的机遇。因此,在不受任何现实的、理论上的约束的情况下,借鉴和综合世界各国的企业年金发展的经验,设计出了企业年金管理的框架图。从企业年金涉及的参与主体来看,宏观管理主体在法律上的角色可以分为三类:(1)委托人;(2)受托人;(3)监督人。他们之间相互作用的目标是:一方面提高企业年金资产的增值效率;另一方面就是确保年金资产的安全。从企业年金的微观运营来看,主要是委托人和多个受托人之间的权责分配和相互约束,目标是控制运营风险。

根据企业年金的第一受托人对基金管理的方式可分为:间接投资管理型和直接投资管理型。

1.间接投资管理型(见图6-6)。由于受托人的权责明晰和专业分工,确保了企业年金的增值效率与资产安全。这里间接的投资管理,主要是将第一受托人(基金会或年金管理公司)与投资管理人的职责分开。第一受托人的具体职责是协调各主体之间的关系,并承担微观运营的监督职责(相当于企业的某项工程的总承包人),承担最终的年金资产的运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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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6 中国企业年金管理制度模式框架——间接投资管理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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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7 中国企业年金管理制度模式框架——直接投资管理型

2.直接投资管理型(见图6-7)。两种投资管理模式设计的主要差异是投资管理方式。如果由第一受托人(基金会或信托机构)内设专门投资管理部,则为直接投资型管理;第一受托人委托本机构之外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负责投资,则为间接投资型管理。这两种管理模式中,从专业分工可提高效率的原则上看,专业化投资机构对提高企业年金资产增值能力更好一些,而且增加了一道制约和监督环节,更有利于企业年金资产的安全。因此,笔者倾向于选择间接投资管理模式。

方案一:由企业或行业协会设立养老金基金并建立受托人组织。受托人可自己管理账户,充分利用与雇员的先天的职业联系。而投资管理工作则应完全委托给专业资产管理人,因为受托人自己缺乏专业人才和投资经验。为此,受托人有选择、监督、更换资产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权力。投资管理人提供不同的投资基金产品,受托人有在这些投资基金产品中自由配置资产的权力。

方案二:小企业、个体户等没有条件自己设立养老金基金和建立受托人组织的个体,可由政府授权的监管部门指定的合格的信托机构(如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或证券公司)充当第一受托人,发起设立面向这部分市场的专门的企业年金基金。第一受托人可自己独家承担或委托其他专业投资机构负责年金资产的投资管理工作。小企业、个体户自愿向该基金缴款,并选举成立成员常任委员会,承担委托人职能。成员常任委员会只有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权力,但没有更换投资管理人的权力。成员若对该投资管理人不满意,可以退出该基金和转入其他基金。投资管理人同时管理成员账户,以降低成员加入或转出的成本。投资管理人向该养老金基金提供不同的投资基金产品,成员有在这些投资基金产品中自由配置资产的权力。托管银行由成员常任委员会或投资管理人选任。该方案中,由于投资管理人的职权很大,监管部门在签发市场准入执照时应当从严掌握,并加强监管。

大企业或行业协会如果不愿自己设立养老金基金的,也可选择方案二,即加入由投资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部)发起设立的养老金基金,但其权力应当与其他成员相同。它所获得的好处可能是减少了自己设立养老金基金所需要的开办费和管理成本。至于具体选择加入哪一个养老金基金,可以由企业或行业协会团体决定(类似美国的团体年金计划和日本的TQPP养老金计划),也可以由雇员自己决定(类似于拉美的零售养老金基金),或者有选择能力的雇员自己决定、没有选择能力的雇员以签名授权的方式交由团体决定。

对小企业、个体户等没有条件自己设立养老金基金和建立受托人组织的个体,还有一种可能,就是由银行充当受托人,发起设立面向这部分市场的专门的养老金基金并承担其托管工作。小企业、个体户自愿向该基金缴款,并选举成立成员常任委员会,承担委托人职能。成员常任委员会只有监督托管人的权力,但不能更换托管人。成员若对该托管人不满意,可以退出该基金和转入其他基金。托管人同时管理成员账户,以降低成员加入或转出的成本。投资管理人由成员常任委员会或托管人选任,向该养老金基金提供不同的投资基金产品,成员有在这些投资基金产品中自由配置资产的权力。中国金融业目前实行分业经营,这种方式目前还难以推行。

此外,还有人建议由中国现有的地方社会保障局充当第一受托人,笔者认为不妥。首先,地方社会保障局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地方的分支机构,将来可能会承担一部分监管任务,监管各地区的养老金基金。那么,监管者就不能与被监管者(在养老金基金中举足轻重的受托人)合为一体。其次,依据《信托法》,受托人对受托财产要承担其民事和经济责任,而地方社会保障局没有这方面的能力。所以笔者认为,地方社会保障局还是不要充当受托人为好。但地方社会保障局有一定的个人账户管理能力,充当专业个人账户管理机构,主要服务中小企业和个体户,也是能够发挥其作用的。

中国的企业年金的管理架构是参照世界上通行的年金管理架构设计的。无论受托人之间如何进行权责分配,企业年金托管人始终是独立受托人之一。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的主要职责是:(1)保管委托人的资产,保障资产安全;(2)监督受托人(基金管理人)的资产运营是否规范;(3)负责基金的资金收付、投资交易的清算和基金资产的核算。

企业年金托管人是市场经济制度发展的产物,最初的不规范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是合二为一的,即基金管理人既发起设立与管理基金,又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与基金财务核算、监督。但在实践中,由于缺乏有效的制约与监督,造成了基金管理人营私舞弊行为,直接损害了委托人的权益,为此逐渐演化出的资产托管人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托管人最重要的职责就是保障企业年金资产的安全。

企业年金管理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行为:(1)基金管理人将自有资产与基金资产混合经营,时常发生侵占基金资产和利润的行为;(2)基金管理人不能自觉地按照既定的基金组合规则和投资限制进行资产运作;(3)动用基金资产进行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并利用基金资产进行担保业务;(4)动用基金资产在证券市场进行违规操作和进行内幕交易;(5)财务核算不实,虚报和瞒报利润或亏损;(6)转移和诈骗基金资产。人们在长期的实践中逐步建立发展基金监督法律,并设计完善了符合基金内在发展规律的经营管理体制和运营监督机制。

(三)账户管理模式

在图6-6和图6-7中,基金会作为第一受托人,在一些国家也是企业年金的账户管理人,或者是专业的法人机构-年金管理公司。中国也可以采用专业的年金公司来管理年金,但对年金公司的资质要求非常高,政府应对其进行严格监管,或由政府来设立年金公司。年金投资人(参保人)参与变动年金的投资并不是直接进行一种或多种证券的投资,也不是直接投资基金。他们将企业年金缴纳给年金公司或年金公司下属的资产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有的国家养老保险机构设有专门的账户管理公司,或将账户的资产委托商业银行实行全国联网管理,收付企业年金。

成立专门的账户管理机构的最大缺陷是成本过高,账户管理不仅需要庞大的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而且需要相当大规模的全国性的缴费和给付的网点,故不宜采用专门的账户管理机构。根据中国现状,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方式的选择应有两种方式:一种选择是利用现有遍布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分支机构来管理账户;另一种选择是利用全国网点众多的商业银行来管理账户。两者相比较,后者的设备更先进、效率较高,而且是利益中立的机构(既不涉及商业保险又不涉及社会保险),故选择商业银行作为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人更好。

根据委托人的投资选择权的状况可将账户管理分为两类:第一种类型是由投资管理人提供各种投资组合工具供委托人直接选择,账户管理人将根据委托人选择的结果来划拨各账户资金;第二种类型又可分为两种方式:(1)由第一受托人来全权代理投资选择,他们根据投资管理人的咨询意见选择投资组合。(2)全权委托投资管理人作出投资选择,而第一受托人根据投资管理人的业绩来选择投资管理人。前一种类型是分账户选择不同的资产组合品种,这种方式的投资结果由委托人自己承担风险,而且各账户的投资结果(收益率)也是不一样的(参见图6-8),这种方式需要委托人有较高的投资选择能力。后一种类型由第一受托人集中投资管理,尽管各账户的资产额存在差异,但各账户在相同的投资周期内收益率却相同。

从中国企业年金委托人的现实状况看,最好采用第二种类型的第二种方式进行账户管理。根据专家理财效率更高的原则,全权委托投资管理人进行投资,并对投资的条件作出一些限制,对投资管理人的资格进行严格控制,并依据对投资管理人的投资业绩评价结果来挑选投资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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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8 委托人具有投资选择权的账户管理模式

(四)企业年金投资管理模式的改革与发展

企业年金有三种管理模式可供选择:(1)政府招标选定年金资产投资管理人范围,个人再在这些资产管理人及他们提供的投资产品中选择。由于招标方式只适合指数化投资而不适合其他投资产品,而中国资本市场还不成熟,指数基金还处于试验阶段,仍不很成熟,因而这种模式具有一定的市场风险,选择这种模式的条件仍不具备,暂时还不可行。(2)国家个人账户管理模式。由现有的省级或县级社会保障局收集缴款,个人选择基金,一年选择一次。省级或县级社会保障局汇总后统一向基金调派资金,统一管理个人账户,统一向年金参加者(按个人账户的资金流水)打印对账单。中国的强制性缴款的个人账户部分与瑞典的国家个人账户模式在性质上基本相同。不同的是,中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由国家统一管理账户难度比较大。因而可以考虑由现有的省级或县级社会保障局管理账户。另外,中国公民的投资能力差异较大,可供选择的资产组合(或基金品种)也不多,完全由个人自主选择基金既不可行也没有必要。但这一工作又不能完全由社会保障局来承担,因为社会保障局是一政府机构或者账户管理机构,没有能力承担任何经济责任,也不能替成员作出投资选择。可行的办法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圈定几家(10家以内)资产管理人,各资产管理人再提供不同的投资产品,个人可在这些资产管理人和投资产品中自由选择。有能力的自己选择,没能力的在每年社会保障局发给的表格上填上自己的基本情况并签字授权社会保障局选择。(3)强制性缴款的个人账户部分由社会保障部门监督企业交纳,由企业或行业协会设立基金并管理个人账户,资金存放于托管银行,委托资产管理机构投资。这样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可从繁杂的收费和账户管理工作中脱身出来,专心从事养老金基金的登记和监管。由企业或行业协会设立基金的优点是:成员相对固定,无需做广告和市场开发;成员与企业或行业有职业上的关系,便于信息沟通;基金由企业和员工代表共同管理,成员的利益可以得到保证。但缺点也是显著的:首先,需要成立基金,并重新建立一套账户管理系统和成员服务系统,起动成本较高。其次,个体户和小企业难以加入到这一体系中来。最后,一个企业或行业中既有年轻员工又有即将退休的老员工,他们对投资风险和收益的偏好是不同的。但基金在投资时为了照顾老员工养老金资产的流动性可能作出保守的投资决策,这样就将损害年轻员工养老金资产的收益。解决办法是,基金应当允许成员自由选择资产管理人和投资产品,或者在政府或雇主限定的一些资产管理人和投资产品中作有限制的自由选择。不愿自己选择或没有能力自己选择的人则通过签字授权的形式交由受托人选择。

中国强制性缴款的个人账户部分可借鉴瑞典的国家个人账户模式,而企业年金也可实行强制性缴款的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部门监督企业交纳,由企业或行业协会设立基金并管理个人账户,资金存放于托管银行,委托资产管理机构投资。两种模式可以平行操作,互相竞争,以后哪种模式好就向哪种模式并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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