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金管理公司的运营风险约束机制
为了保证年金运营过程中的资产安全、控制运营风险,不仅在宏观管理框架中引入了受托人和监督人,而且在微观运营结构中引入多个受托人。对多个受托人进行的权责分配不仅是提高效率的要求,关键是他们之间形成相互约束的风险控制机制能加强年金资产的安全。
(一)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的选择
1.金融机构。投资管理人中金融机构包括:(1)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的资产管理部门管理,银行管理养老金的优点是,银行的资信较高,投资方式的运营风险较小。投资目标主要是货币拆借市场、国债市场、消费和生产信贷市场等,利用银行的网点分布优势为参保人服务。(2)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特别是商业人寿保险公司,其精算能力较强,有较丰富的人寿养老保险的资金运营的经验,其运作效率较高。证券公司:由于综合类证券公司,目前都有一定的资金实力。大多数公司都有自营业务,对证券市场的投资经验丰富,风险控制能力强,而且有一定的投资管理人才优势。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现有的信托投资公司,大多数兼营证券业务,对信托业务有一定的经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现存的基金管理公司目前的业绩大多数是好的,相对于养老金基金的管理效率高得多,对基金的管理有较大的人才优势。
2.非金融机构。专门的养老金基金管理公司,目前国内没有类似的管理公司,必须新组建专门的养老金基金投资管理公司。从各国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实践看,由于企业年金保险基金数额巨大,对基金管理者要求也较高,一般设立专门的企业年金投资管理公司管理企业年金,最大优点是能集中全力管理企业年金,同时可融合其他机构的优点,管理上实行专门化管理,对控制运营风险有很大好处。比如说,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了多只基金,也可能造成各基金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银行来管理养老金,其出发点主要是出于增加存款的角度考虑,可能会出现转嫁银行贷款风险的问题。就中国的实际情况看,为了避免多头的管理,提高对投资管理人的监管效率,明确监管职责,最好采用设立专门的企业年金投资管理公司,实行专业化的对口管理,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其授权部门的直接监管。企业年金投资管理公司的组建可以采取股份制形式,由大型企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参股组建而成。这样的组织结构,一方面可以吸收各方面的优势;另一方面,可以将企业年金保险基金效益的最大化和基金投资公司股东利益的最大化结合起来。
(二)受托人的责任约束与年金资产安全
中国企业年金的资产必须交由在中国创立或组织的信托机构或为委托人的利益同企业签订合同的专业管理企业年金的机构(如:保险公司、信托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这种要求资产代管的规定保证了企业年金计划资产目标的实现。
专业管理机构管理企业年金资产有以下优点:(1)有一方受托人,即托管人负责管理计划资产。(2)如属信托基金,资产必须以托管人的名义保管,因而经营资产的另一方,比如企业年金计划资产购买者(即委托人)一开始就知道资产是托管的。(3)由于年金计划资产是由托管人为年金计划参与者保管的,使得这些托管的资产免遭企业债权人的索要。因为年金计划的参加者才是资产的实际所有者,故法律规定托管人的债权人也不能触及这些资产。(4)如资产由某一受托人管理,国家必须对该受托人管理资产的过程予以规定和监督,确保年金资产得到审慎的投资和适当的管理。(5)受托人因违反企业年金计划的托管责任而造成的损失应负财务责任。
如果企业年金计划规定托管人应接受指定受托人(又称为第一受托人)的指导,那么托管人对计划资产就不能独自管理和控制,而一般遵循指定受托人的指导。因此,如果企业(雇主)想由一个投资委员会来指导年金计划的投资,企业可在年金计划书上作出这种安排。此外,由于投资决策是计划经营的基础,这一委员会的成员也可以是指定的受托人。
根据年金计划资产交由称为“投资经理”这一特定人员管理的授权,托管人不再有管理和控制计划资产的完全自由,托管人也不为这些“投资经理”的任何行为负责。“投资经理”是指一个人或机构(如专业投资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或证券公司等),他们有投资选择方面的专业知识,而且通常由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和负责证券市场的证券交易所负责监督其交易行为,由政府有关企业年金监管的部门(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对投资管理人实行资格认证和监管。
如上所述,负责管理和控制企业年金计划资产的受托人各方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指定。此外,各类受托人的责任和义务可以按不同受托人进行区分,但是这种区分必须在文件中明确规定。因而,委托人(年金计划的参与人)和负责实施监管的政府机构就能确定谁负有保护企业年金计划资产的责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