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养老保险基金征收营运过程中的税收政策
(一)对缴费的企业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
为了加快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养老保险资金的积累,有必要给予养老保险基金缴费以税收优惠。
1.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所缴纳的资金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实施这一政策时,还应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作出适应性规定。私有制为主体的西方发达国家,在给予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其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同时,不必担心企业因免税政策而过多将资金投入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而我国国有企业为主体的经济体制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法规尚不健全,有可能出现一些企业借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避税,甚至将超常规模的资金记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因此,有关部门应根据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水平、全国职工年均工资情况、行业劳动强度和效益情况,制定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可以免税的最高限额,鼓励企业建立符合经济发展要求的、合理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2.对参加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或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的个人给予税收优惠。大多数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除企业为职工缴纳一部分保费外,还要求职工个人也要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金。未参加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职工、自由职业者和个体经营者可以自愿参加个人养老保险。这类保险通过个人缴费加强了个人自我养老、自我保障能力,符合国家鼓励多方面负担养老责任的改革方向,应予以适当的税收政策优惠(可将这类保险称为优惠个人养老保险)。按照公平性原则,对已参加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并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再参加个人养老保险时,不再享受税收优惠(可将这类保险称为非优惠个人养老保险)。具体政策制定时,可参照英国的经验,实行税收优惠与个人收入及年龄挂钩的最高限额制度。
开办优惠个人养老保险的重要意义还体现在,有助于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只覆盖城镇企业职工,而我国70%的人口是农村居民。农民一直主要以土地、家庭养老为主,但随着家庭结构的变化和人均耕地的减少,农民的养老问题日渐突出,目前由于我国财力有限,没有条件在农村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而农民又没有类似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险种可以参加。因此,设立具有税收优惠政策的个人养老保险,可鼓励有条件的农民参保,解决农民的部分养老问题。
(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和个人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收益减免税收
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比较低,企业利润和个人收入相对不高,决定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养老保险的低水平和资金匮乏的基本状况。因此,免除两种保险基金的税收负担,提高其经营运作水平具有双重意义:首先增强了保险基金的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其次,由于这一政策为保险基金得到较高收益提供了条件,使人们在投资理财时更多地选择参加养老保险,有利于促进这两类养老保险的快速发展。
当参加这两种保险的人员达到规定的领取年龄,开始提取养老金时,往往形成一笔较大的收入流,这将大大提高养老金领取人应缴纳的当期所得税(特别是我国使用累进制个人所得税率,收入越多,所得税率越高),容易造成人们参加这类保险的畏惧心理,因此国家应给予税收优惠;但另一方面,为避免国家税源减少、税收流失,国家应只实行部分免税,如对其中的10%~30%予以免税。
(三)加大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力度,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对个人收入流向的引导作用
税收政策是国家最为有力的经济调节手段之一。但从我国实际情况看,由于税法体系不完善,征管措施及手段落后,个人所得偷税漏税比较严重。这种政策环境将导致税收优惠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养老保险的引导作用大打折扣。为此,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税法建设,改革征管手段,落实储蓄存款实名制,尽快建立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制度等,是实行税收政策扶持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立的前提条件和基本的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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