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德意志之自由运动(一)
一 维也纳会议与德意志统一思想
〔民族思想之发动〕德意志所谓解放战争以后,德意志之希望民族统一与独立,不亚于1813年至1815年之意大利,不过在德意志之民族统一希望容或不如在意大利之普及。德意志人不忘他们光荣的历史,且深感拿破仑之雄长欧洲危及德意志民族生命。莱茵同盟代表1400万人民,受法兰西之支配将近十年。外国人之侵入,有伤德意志人的自负心而坚其努力建设德意志国家之志。各种意见不同的人共认统一之必要,只要德意志能再成为一体,宁愿意牺牲地方的僻见与个人的好尚。但此项事业不如理想家所想的那样容易成就。对于德意志声威之坠落,深致愤慨,激起统一的热望为一事;实际应用此等思想,打破现存的障碍又为一事。南部德意志诸国加入解放战争在后,对于集合凡用德意志语的地方为一国家之主张不表同情;德意志之爱国家对于他们前途的事业,新国家的形式及其限界,亦无明了的确定的计划。当时具有确定的目的之政治家,亦复意见纷歧,有许多对此问题绝望,有的仰望普鲁士为首领,有的提议奥普平等分掌德意志霸权。
〔维也纳公会与德意志问题〕然而德意志国家之将来尚非德意志人民所得而支配,而乃依维也纳公会之外交家以决定。梅特涅主宰此公会,他不信空言民族统一有何益处,决计拥护奥大利的优势,维持现状,务不使之有所变更。梅特涅在德意志政治家中居于最有势力的地位,德意志爱国者无论如何希望改善现状,但他们依宪法统一分散的各国家之计划,不为维也纳之外交家所重视,尤其是梅特涅,他决意防止建设一结束紧固的国家足以侵害奥大利霸权者。当时情势适利于梅特涅的政策;帝国的传习,哈蒲斯堡家之久掌德意志霸权,小国之怀疑虑,皆有助于梅特涅之贯彻其主张。
〔梅特涅之提案〕在维也纳公会之最末三个月中,德意志组织问题实行开议的时候,梅特涅摒弃一切组织帝国或树立奥普共管之提案,而自提出一个邦联计划。他的计划经讨论批评及普鲁士代表考虑之后,卒见承认,而并作维也纳公会最后条约之一部分。此即是1815年至1866年德意志同盟组织之根据。
〔德意志新组织之原则〕新政治组织之原则为各邦主权,此是在铁普利仔(Teplitz)已经协定之条件(1814年9月);南部德意志国家依此条件加入解放战争;它们之坚持维持此原则适为梅特涅在准备最后草案之时,反对普鲁士提案之最强的理由。依此组织,德意志同盟之各邦保有完全自治及平等权利,负有对外防护德意志同盟全体与各邦,及相互保障领土之义务。各邦不得加入对抗同盟全体或各邦之协定,不得互相战争,凡有争议当交同盟总会仲裁。同盟之目的在维持德意志之安全及各邦之独立。对于立法行政司法职务之范围,未为规定,亦未明定此等职务的所属。此等事项留在后来协定。奥大利为同盟之盟主,但依组织法,它的地位亦不过是一个主席,在可否同数不能决议之时有最后决定权。同盟之根本法规俟总会开会时制定;同时亦须组织管理外务陆军内务之各部。在制定法律时,当特别注意出版自由,通商便利及改良犹太人地位。但此等法律是否卒见通过,则无保障。凡有30万人之邦及人口达此数之各邦联合均须设立高级法院。宗教平等立有保障。但德意志未设一个联邦法院,同盟亦无驻外代表。各邦仍然是主权体,而所谓同盟总会(Diet),不过是外交大使的会议。
〔同盟总会之权力〕德意志政治组织中之最重要部分为同盟总会(Diet),此是梅特涅及维也纳公会用以代替德意志人民及普鲁士政治家所希望之强有力的国民中央政府者。同盟总会并不是具有完全立法行政权能之主权体;并且不是一个具有代表各国全权之团体;此不过是一个表决的机构,各邦君主依之以表示其意思于德意志。未有一国代表能不待本邦政府训令而处决紧急事件者。同盟总会处理一切关系同盟公共利益之事。但在规定此等职务之时,究未明白给与总会以制定法规及执行必要法规之权能。同盟总会不能强迫何邦服从同盟命令。(但梅特涅在1819年主张如同盟中有一国不履行共同义务,同盟有权强迫之。)
〔总会之组织〕同盟总会之权能既不明了,其组织亦极形复杂。此虽是一个单一体,但依两个形式开会,其一为处理通常事务而设,谓之通常会议,或简会(Engere Rath),其他为处理非常事务,如关于同盟组织,宗教,容纳新国家事项而设,谓之非常会议,或全会(Plenum)。同盟总会以通常会议之资格讨议一切立法问题,而决定何种事件应由非常会议开会讨议,并起草决议案,提出非常会议,此两个会议形式之所以区别,在分配于各邦的表决权之数,决议之必要的多数,及付议事宜之性质之不同。在通常会议只有17个投票权;而以同盟有38员之故,自然有许多集合的表决。11个大国各有1权;其他27国分配为6组,每组有1权。决议依多数取决,如次等国家中有3国与诸小邦联合,即能胜奥大利及其他5王国;这是代表德意志人口十分之一的国家可以打败代表全人口十分之九的国家。是则在通常会议以国家主权为重,而不顾领土之广狭。但在关于制定或变更根本法,关于同盟之基本的制度,个人的权利及宗教事宜之讨议,则需要全体一致之决议。如值制定或修正同盟之根本法,或取关于同盟组织法之处置时,总会即以非常会议或全会之形式开会。非常会议设有69表决权,各邦无分大小,各有一权。但以同盟共只有38邦,有许多国家具有一表决权以上。表决权之分配,于此乃依土地之广狭以定。奥大利及其他5个王国,即普鲁士,萨克逊,巴威利亚,汉洛瓦,瓦颠堡各有4表决权;巴颠,赫塞选举侯国(Electoral Hesse)及赫塞大公国,和耳斯太因(Holstein)卢森堡各有3权;蒲伦斯羽克,麦克连堡什威林(Macklenburg-Schwerin)及那索(Nassan)各有2权。通常事件以三分之二多数取决;即6个王国合以其他3表决权即可否决其他一切国家主张的立法。凡一切在通常会议需要全体一致之事宜,在非常会议亦须全体一致方能决议。
〔总会组织之缺点〕总会组织之缺点甚易明白。第一,它的机关及职权规定不明了,组织法文义可作种种不同的解释。梅特涅决计支配德意志之事,防止国民情感的发挥,容易利用此组织,以实行他的政策。总会自己无政策,全然接受梅特涅施行于欧洲的手段,而给以立法的效力。在西班牙意大利,梅特涅利用列强公会赞助他的压制手段;而在德意志,则利用此同盟总会以达同一的目的。第二,同盟总会之组织不适于行使立法的、行政的职权。此机关并未能得德意志君主之赞助,而自始即招德意志人民之忌嫉,视为专制之工具。总会之代表,出自各邦君主之任命,受君主之训令以行动,君主自身从未放弃其对于共同事务之支配权,对于总会不赋与何等主权,总会实际全无能力。会议之机关既不能圆满运用,敏捷进行,势不能成就重要的事业。因为修改同盟根本组织法律需要一致决议之故,组织法修改实不可能。其结果则议事徒然延长无效果。各组难得各员同意行使表决;代表时常回国请训;有时本国政府不给代表以训令,任令时日延长不能表决。因之总会在其存在50年之中,几未为德意志成就一好事,至于对于德意志统一大业,则全无贡献。
二 维也纳公会后之德意志自由运动
〔德意志人之失望〕依德意志同盟之组织,奥大利及德意志次等国家表示它们维持割据主义,拥护君权抵抗民主势力之决心。从1813年解放战争以来抱有积极的政治改造希望之德意志人,至此不免大失所望。自此以后,德意志同盟及各邦君主之政策与德意志人之思想希望全然立于两不相容的地位。在此种情势之下,德意志人民政治生活支配于两个平行的政治运动:其一以民族统一为目的;其他注眼在宪法的自由。这两个运动虽不是一事,但出于同一根源,依据同一精神的势力。
〔普鲁士王立宪计划〕国民的失望之大无如在普鲁士者。普鲁士原为解放战争之领袖。在此战争结末,一时普鲁士成为德意志民族之希望中心。但凡有远识之士,皆知普鲁士欲见信于他邦,必先能有以满足人民自由思想,奥大利以国内人种教派复杂而又充满极端的反动精神之故,当然无希望。普鲁士正有一好机会可以赞同宪政思想及民族精神。为普鲁士本国利益计,亦似利于行此政策。普鲁士国内以新加领土之故,混入多数罗马旧教徒,而此等新领土又多年受法兰西政治制度之影响,政治倾向不同。有一国民议会正可以消除内部的歧异。加以国民中优秀分子皆赞助此国民运动,他们不是急进分子,亦不是空想家,其中如斯太因,哈顿堡,洪波德(Humboldt)皆为当时贤能的政治家,达尔曼(Dahlmann)为有名的学者。普鲁士正可自居为德意志之精神的指导者。但是普鲁士之统治者弗列得列·威廉三世是一个生性专制的国王,一个无能力的君主,他自己对于自由思想怀疑,视为革命种子,坐失此好机会。
普鲁士王之附和反动政策,更有背信之嫌。他于战争中已经许人民将来得参与国政,以酬报其在战争中所受之牺牲。而在维也纳公会条约签字前,又重申前约。他受哈顿堡及其他自由派辅弼之迫促,于5月22日发布一个敕令,宣言愿给人民一成文宪法,及设立一议会。议会之议员,将由各省会选出。议会当具有讨议关于人民生命财产权利(包含租税)之立法事件之权。为实践此约,当任命一委员会。在敕令公布三个月之后(定为9月1日)开会,以组织各省会,商定代表制度,及起草新宪法。此项敕令虽未能完全满足自由派之要求,但一般人民大表欢迎;而守旧党则嫉视之。反对之声起于政治上有力的方面,弗列得列·威廉渐听信反对言论,而哈顿堡亦似自始即缺乏抵抗反对势力之毅力和决心。梅特涅之劝告亦渐来自维也纳方面。反动派之势力强大,将委员会开会之期延迟两年,在此期中得以从容集合反动的势力,此实是他们第一个胜利。
但立宪问题卒须解决;在1817年之春季任命有一委员会,以22人组成,而派委员3人赴各省调查人民对此计划之意向。在委员会之调查进行中,弗列得列·威廉日益受反动之影响。梅特涅发挥其外交手段,利用此君主之软弱性质,而宫廷及贵族党亦举其势力以助梅特涅。梅特涅主张仅设立地方议会,因为提议设立之中央议会议员原须出于省议会,而不出自人民,所以采用此计划并不违背国王所发的敕令,因为敕令如实行,此即其第一步。实际的问题,是问国王是否肯再进一步。委员会行动迟滞,事业之困难表现,觉得中央议会之设立,此时实不可能。在1818年至1819年反动势力增长,在普鲁士亦如在德意志其他部分然,贵族与地主阶级日渐得势,国王愈听信梅特涅之主张,而哈顿堡失去国王的信任。自由党原以1815年之许诺而抱希望者,及见敕令无实施之期,普鲁士加入反动国家之团体,不觉沮丧。
〔德意志国民运动〕德意志的政治家既不克采行一温和的让步政策,取得自由势力之同情与助力,此等势力开始准备为他们的理想争斗。此项争斗成为德意志同盟对德意志国民之争斗,诚有如1815年,一无名的著作家所言者;国民已于一小群人之主宰下,准备应付此冲突,此等人尚保留解放战争时代之精神。此即是学生阶级;他们曾从事战争,解甲归来,复治学事,战争之痛苦与光荣均饱尝之。他们觉得为德意志君主所欺,因为后者许诺如彼之多,而实践如此之少,他们乃变成革命的煽乱家。最有势力的团体为所谓Burschenschaft(学生同盟),此是学生的结合,创设于萨克斯威玛(Saxe-Weimar)之耶那(Jena);此地为德意志文学生活之中心,有名的文人哥德(Goethe)史勒(Schiller)等卜居于此,从事著作;因萨克斯威玛公之宽大精神而吸引来的许多自由独立精神的人士在此聚会;在德意志惟此处政府是自由的代表的;惟有此一个德意志民族思想之中心富有未来的希望。Burschenschaft之组织具有国民的性质;此会屏除一切分立主义地域的狡隘感情,会员不仅营正直的生活,且誓为德意志之国民的建设尽力。在他们社交的集合之时,即誓解放德意志,反抗神圣同盟。此时德意志各大学成为精神的政治的复活之国民运动的中心。Burschenschaft与以前固有的学生团体组织不同的处所,在其不以一国一派为单位,而是一个全德意志的组织,对于自由统一之希望,于此组织中得一自由有力的表示。为表示Burschenschaft之势力计,其党员在瓦特堡(Wartburg)举行一个国民的纪念,时为1817年10月18日(此日为宗教改革之三百年纪念日,莱卜济希战役纪念日;瓦特堡为路得之退隐城),从德意志各处来会的学生以数百计,并有许多教授参加。在此纪念日有许多热诚的爱国的演说,但究未表示何等过分的非法的要求。惟有一个幼稚的举动惹起反动党攻击之处,就是他们效路得(Luther)的故事,公然焚烧许多反动的著作物;此事引起反动派的愤慨。此项集会虽于德意志无危险,已足引起梅特涅干涉自由运动之口实,而致他决然强迫耶拉什倍耳公会外交家接受压制政策为欧洲公法的一部分。梅特涅于此学生集会之事变得一施行反动政策于德意志之机会。
Burschenschaft运动之另一个中心在吉仙(Giessen)大学,此地的学生生活具严厉刻苦的性质,他们的首领最有名的为华连(Karl Fallen),其革命的意见信仰甚坚。他嫉恶一切既存的政治,主张急烈手段。
〔反动政策之施行〕当Burschenschaft在北德意志扩张,华连派增强急烈派信仰之时,反动派既已说服弗列得列·威廉,复自诩将俄皇亚力山大引入压制政策。急烈派此时对待反动党取非常的手段。1819年3月在曼罕(Mannheim)有巴威利亚学生沙德(Karl Sand)暗杀戏剧家科仔毕(Kotzebue)之事;沙德为耶那之Burschenschaft党员,为华连之至友;而科仔毕则原由爱国志士变宗为反动党,且有为俄皇作侦探之嫌,自由派人士嫉恶之。三月以后在什洼巴赫(Schwalbach)又有谋杀赫塞国国务卿未成之案。此等事变惹起反动派之恐慌。
梅特涅久待之机会现已到来。他常劝德意志君主防备此危险的学生团体及所谓进德会(Tugendbund);并警告他们以出版自由、自由政治之弊害;今之事变似已可证明他所见之不差。梅特涅视此暗杀举动为大学中阴谋之表现。他注意在教授;自他视之,他们是青年的最危险的教师。梅特涅决计取严厉的对待手段。他于是提议召集一公会于加尔斯巴得(Karlsbad),请德意志各邦派代表与会;而拟定关于救济手段之提案。
加尔斯巴得公会于1819年8月6日开会。梅特涅于7月在铁普利仔之会见席上已说服普王弗列得列·威廉,当时他声明非得普王放弃采行中央代议政治之决心,他不肯援助普王抵制民众的叛乱。他以一切事变之责任归到普王身上,已经使普王脱离哈顿堡政策,因之奥普两政府之间得成立一共同协定,以处理德意志同盟内部事情。梅特涅到公会可恃普鲁士之赞助,他自信其提案必得通过。会议结果适证明其所见之当,到会代表均认有共同协定之必要。
加尔斯巴得公会以大国的代表组成,通过有许多手段,对待大学,新闻及将来的扰乱。大学为梅特涅特别注意之所,置之于国家严重监视之下。梅特涅视新闻纸为在同盟中最富于破坏性的势力,为自由党之根据。梅特涅采压制新闻之手段,一切不满24面之日刊及定期出版物均须受国家官吏之检查。最后尚议定设立一非常委员会于缅仔(Maintz)以调查一切革命性质之结社及阴谋。此委员会当供给总会以报告,以为施行压制手段之根据。
〔同盟总会之态度〕加尔斯巴得公会议成此等命令之后,提出于同盟总会,求其承认。为通过此案,对于小邦不免行使压迫,因为它们初次闻悉加尔斯巴得之手段,不愿承认之。它们视此为侵害它们的主权,而对于增加奥大利及大国的权力之行为怀疑忌。割据主义与奥大利梅特涅权力之增加不相容。则梅特涅在总会中得有正式的议决赞成其政策,而代表中之一部分秘密通过一抗议,亦不足怪。
〔维也纳最后议定书〕专制的手段既被承认,加尔斯巴得之事业告终。梅特涅乃进而从事1815年未竟之业,即制定同盟之根本法律。从1819年11月9日起德意志各邦代表会议屡开于维也纳,其目的在议定总会之职务,其管辖权之范围,权力之限制及其他重要事件。于此有修正1815年同盟组织法第13条之问题发生。依此条,同盟各邦各当设一全民代表议会(assembly of estates);普鲁士及其他国家之设立代议机关即根据此条。梅特涅及反动派欲利用维也纳会议为再行压制之工具,自不容疑,但拥护邦权之人,联合自由党,反对一切有利于奥大利权力之解释。其结果则此会议之结果与其说有利于极端的反动派,毋宁说是有利于温和派,而梅特涅想以加尔斯巴得的精神解释组织法条文之企图均归失败。就全体上说,拥护邦权者占胜利,而民主主义之在1819年及1820年未受相当的重视于维也纳,亦犹之在1814年与1815年然;此事可依13条之新解释而证明:德意志同盟,除各自由市以外,皆由主权的君主组成,联合之根本原则要求一切大权寄托于政府之最高元首;而所谓全民代表会议之规定,不过是认定限于行使某某特定的权能,君主有许各阶级协赞之义务。在如此解释中,无容人民代表之余地,人民主权之义全被否认。维也纳最后议定书(草定于1820年5月20日)依1820年6月8日之同盟总会决议,成为同盟之一种根本法,确定了德意志自由希望之最后的失败。
〔普鲁士立宪计划之抛弃〕加尔斯巴得命令及维也纳最后议定书通过,自由党已觉悟中央代议会成立之无望,而在1821年,更觉此事之绝望;当时普鲁士新任命一委员会,以反动倾向之人士组成,在王太子主宰之下,依第13条之新解释组织地方议会。及至1823年哈顿堡死后,组织地方全民议会之法律公布,而中央代表会议之设立宣告延期,立宪全然绝望。普鲁士政府如此不践1815年之约,屈服于梅特涅及地主阶级,正可以表示当时保守主义及特权阶级政策之强有力。
〔德意志反动势力之全盛时期〕此时期中,在法国极端反动党战胜温和派,黎什溜内阁倒,反动派内阁成立:奥大利军队正征服烈普耳之立宪党,菲力思正恢复辟得蒙之专制政治;法兰西军队压平西班牙之自由运动,特洛白、芮巴赫、卫洛拉公会正宣言压制为欧洲公法之一部;在此一切反动的运动正在进行之中,德意志统一运动因地主贵族的势力战胜商业阶级全然无望,前者要求维持特权及邦之主权,后者要求国家改组与行政改革。宪政运动为奥大利之势力所压迫,奥大利不仅谋依直接干涉打破一切自由主义的痕迹,且谋说服各邦君主取法它自己的政策。从1819年至1830年为欧洲反动势力之全盛时期,亦即德意志反动之全盛时期。
〔南部德意志之宪政〕但在此时期中,反动党虽然制胜,他们适以迫急进党舍公开的行动而取秘密的行动,他们未破坏自由思想而实促进之。法兰西之政治运动,烧炭党之动作,希腊人反抗土耳其之成功,英国自由主义的外交家康宁之外交胜利,换句话说,即凡对于梅特涅主义之敌忾表示,无不为德意志人所注视而考究。巴威利亚,瓦颠堡已发布有自由主义的宪法,而在赫塞汉洛瓦,蒲伦斯羽克及其他一部分小邦已受1815年普鲁士敕令之影响,制定有类似1814年法兰西钦赐宪法之成文的宪法而实施之。1822年以后制宪之业,骤然停顿,未恢复者七年,但德意志之其余的国家至少有机会可以看见在他国施行的宪政之利益。
三 德意志之社会的经济的发达
〔德意志社会的进步〕在此时期中,虽然德意志在宪政自由运动未有何等进步,而迄于1830年,此并不算是一个社会的经济的退步或昏睡时期。在普鲁士及其他德意志国家,一般表现平和幸福之象。虽大学被监视,教授时被撒退,出版家被检举,小册子被禁止,然而此等事变究是比较不常有的事,而不直接影响一般民众生活。政治事业诚一时停顿,不能引起自由主义运动之热诚,而在他方面,则人类活动之非政治的方面大有可以引起国民热诚者。在德意志之一切国家繁富增加。尤其是在普鲁士,经济的改革开始;而显著的文艺复兴见于大小的国家。尤以历史言语学方面此种精神之活动为盛。德意志人绝望于现在,乃转而追溯既往,应用其精力于其人种之过去历史,以图激起自负心及爱国忠诚。在此项事业上,德意志人对于人类智识最有贡献。同时自由主义之拥护者见文艺科学上的进步,必随以政治自由经济改革之同样进步,日益增高其希望。因此项知识的运动而引起之思想的变化,自身即是一个势力,有以打破各国政府关于特权及宪法的权利之狭隘思想。
〔关税同盟之组织〕最关重要者莫如一个经济的运动,名为Zollverein(关税同盟)者,因其比较直接的关涉德意志统一及国民情感之发达。在旧帝国中,各邦交通制限之弊害,已足使在维也纳之代表,于同盟组织法中,加一条项,声明于同盟总会之第一次会议,应讨议各邦相互间通商事宜。但总会迄未取何等手段,使既存的关税制度臻于简单,由之国内工业停滞。在德意志各邦多种不同的关税率与立法所生之障碍之下,商业势难发达。不法的运输,偷关及漏法的行为,到处显见。多数税关及监视国境所需的多数人员所生的用费,实增重各邦及人民之负担,而旅行与交通之困难徒以增加地方的僻见,而致政治的统一益难成功。加以此等烦累的阻障,有害工业的发达,在经济企业上德意志实落英法之后。经济制度上之划一,于德意志人民之福利为必要。
此事在1817年已经热心讨论,而奥大利反对一切造成各邦间商业同盟之手段。然当总会中代表讨议而奥大利反对此好政策之时,普鲁士敏捷的应舆论的要求,开始行动。因为普鲁士各省分散的形势,急切需要紧束的商业同盟。在1816年它已决计改良关税制度,而在1818年,则有私淑亚当·斯密司(Adam Smith)学说之玛先(Maassen)提出普鲁士自由贸易之计划,随后订成法律规定:所有境内税关概行撤废,外国货物一旦过入国境,许其自由流通,而本国货物则通行无阻。此法律化普鲁士为商业自由之国,引起他国之抗议,在次年之维也纳会议席上力谋废除之。然而他们于此未成功。普鲁士既如此改组其本国的制度,而确信同盟总会必不会取何等行动以促成德意志国家之经济的统一,它乃开始与邻国订立通商条约。1819年10月25日与什洼仔堡巽多哈(Schwarzburg-Sondershausen)之关税同盟实为组成大同盟之第一步。
普鲁士之势力渐及于国境以外。他国亦开始承认自由的商业交通之必要。在巴威利亚,瓦颠堡,巴颠与赫塞等国家之间,谋订结一同盟,但一时谈判不成功,则因为畏惧奥大利之故。在1826年瓦颠堡与巴颠之间成立一通商协定,次年订成一正式条约。同时普鲁士亦依与赫塞达姆斯打特(Hesse-Darmstadt)之条约,扩张关税同盟范围。于是在德意志有两个商业团结对立,南有巴威利亚瓦颠堡间之团结,北有普鲁士达姆斯打特间之团结,两者各谋扩张其境域。最后一步即在合并此两团结,在德意志组成单一的关税同盟。经过长久谈判之后,此事卒见成就于1833年。(一时萨克逊谋于南北两关税联合之间,组织一中部关税同盟,但其计划卒失败。)当时此两个团结合成为一个德意志关税商业同盟(Deutscher Zoll-und Handelsverein)。其他国家渐感于经济的需要,加入此同盟,而迄至1836年,则此同盟几包含德意志南北两部国家全体。(惟奥大利未在此同盟,普鲁士亦不愿其加入。)
〔关税同盟之效果〕此项联合之目的原在排除交通贸易上的障碍,废止国内税及税关,设置共同的吏员及共同的税则。但其间接的效果,究较此更进一步。共同利益发达,内部改良因之可能;道路修筑,运河浚渫,邮政设备改良,铁路航线扩张,运输臻于敏捷便宜。并且因为排除许多国际恶感及争议之原因,乃有以破坏地域的情感及僻见;推广经济活动的范围,造成一公共利益以代许多狭小的特殊的利益;简单说来,共同商业制度之输入,不仅树一个设立他种共同组织之根基,例如陆军,教育,并且因之更容易使一般人民德意志化。此有以发达德意志民族观念而助长其政治统一的思想。关税同盟之重要诚易为人所夸张,但此联合至少在同盟总会以外组成一新联合,代表国民经济的社会的利益,而在此联合中,普鲁士是一公认的首领。如此的联合,在一定的时期之后,自能成为有力的国民势力,足以克服德意志同盟之政治的惰性。最后德意志之统一尚当归于他项原由,然而普鲁士主宰下的经济统一,终使德意志国家更容易仰望普鲁士为政治上的领袖。关税同盟为德意志民族之利,同时亦是普鲁士政策之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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