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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鲁士之政治生活影响,普鲁士之立宪影响

时间:2023-09-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普鲁士之政治势力为地主阶级;他们同时构成军人阶级。普鲁士由一贫瘠的小国,一跃而跻于强国之地位,原赖官僚之力;他们曾改组1815年所获之新领土;他们是普鲁士关税同盟之组织者。然而即在如此守旧的普鲁士,要求自由自治之声亦有反响。议会存在不过七个月,然而此短时期对于普鲁士之政治生活,有大影响。普鲁士的政党之组织,即在此时。12月6日,承国民议会解散之后,普鲁士王发布宪法,而声明以之提经立法程序的修正。

第三节 普鲁士之立宪

〔普鲁士国家之特性〕1848年革命的永久成绩之最饶兴趣者,莫如类似议院政治的制度之输入于军国主义官僚政治的普鲁士。普鲁士国家之强大,完全由强有力的军国主义的君政所造成。普鲁士之政治势力为地主阶级;他们同时构成军人阶级。他们素抱物质主义的观念,而笃信强权,轻蔑一切自由主义及民族主义之思想。他们视战争为最高的政治活动,因之视国家军事上的首领为天然的统治者,而对于那依群众投票,处决国家问题之观念,绝无同情。

地主阶级为普鲁士王国两个柱石之一。第二个就是那极有效能的官僚阶级,此阶级是欧洲训练最精而最适任的公仆,而从18世纪之初头以来,为弗列得列大王及其后嗣之所养成者。普鲁士由一贫瘠的小国,一跃而跻于强国之地位,原赖官僚之力;他们曾改组1815年所获之新领土;他们是普鲁士关税同盟之组织者。以他们之职业上的传习及他们的自负心,自然不容易相信无识的民众之参政有何益处。他们毋宁信任普鲁士王室之神权。

然而即在如此守旧的普鲁士,要求自由自治之声亦有反响。即普鲁士人民亦悟一国政权当依公意以施行,而不当为一个治者阶级所垄断。在1813年弗列得列·威廉三世已约许给一宪法,但此约束从未践行。

〔1850年之立宪〕在1848年欧洲一般革命运动中,人民要求政治的自由如此其激烈,即在柏林,弗列得列·威廉四世亦至不得不让步(4月2日,第二次联合议会开会于柏林),而不顾地主阶级及官僚之愤慨,允许依普通选举制,选出一国民议会,以制定近世的自由宪法。此议会依间接选举制选出(凡年满24岁之男子皆为初选人),人数402。议会分子大部分以律师、教员、僧侣、及少数农人,与匠人组成。此议会之召集,不是为行最终的决定,而是为与国王讨论宪法;议会接续与旧来的势力,即国王,军官,官僚相冲突。议会存在不过七个月,然而此短时期对于普鲁士之政治生活,有大影响。普鲁士的政党之组织,即在此时。自由主义的左党,多来自莱茵省份及大城市,欲依议会树立国民主权。而保守主义的右党主以地主贵族组成,拥护贵族特权。中央党为抱温和自由主义之人,要求自由的宪法,但同时亦愿保存王权;他们支配议院。宪法草案即成于他们之手。议院任命一个委员会,起草宪法,宪法之模范为比利时的宪法,其原则为:两院制与大臣责任;普通选举与间接投票以代比利时之财产限制选举与直接投票。但弗列得列·威廉之根本的意见并未变改。反动势力与议会之自由倾向不相容。奥大利军队在维也纳打破革命之时(10月3日),弗列得列·威廉乃谋用普军破坏国民议会。他组织一武断的内阁而命国民议会迁往蒲兰得堡(Brandenbourg)之一小城开会(11月9日),议会拒绝其命令,而继续在柏林开会。于是军队调到柏林,占住议会议场。柏林宣告戒严,凡20人以上之集会均禁止(11月10~12日)。议会提出抗议,且拒绝租税。然军队与议会势力强弱悬殊,议会卒被驱散。

国王在蒲兰得堡亦只能召集少数议员,人数不足,开议无效,乃卒宣告解散国民议会(12月5日)。国民议会解散,此会从事起草之宪法亦归消灭。国王乃依他的主义给人民一个钦赐宪法。12月6日,承国民议会解散之后,普鲁士王发布宪法,而声明以之提经立法程序的修正。此宪法在1850年卒经一依新选举法选出的议会承认,而国王于同年1月31日公布之,是即1850年之普鲁士王国宪法,直继续到1918年者。

〔1850年1月31日之宪法〕1850年普鲁士宪法之特质,为两院制的议会(Landtag);众议院(Haus der Abgeordneten)出自普通选举制(理论上),贵族院(Herrenhaus)则半由世袭的,半由任命的终身议员组织(包含市会及大学之代表)。两院协同与国王分享立法权。行政权寄于君主。自表面视之,普鲁士之此项法宪,不失为自由主义的宪法。

然而精细分析起来,即知自由之外观,不过是一个假面具。实则此宪法设计至巧,一手授与自由,而以他手夺去之。上院议员主依任命,而取自素忠于王室之地主阶级。上院之完全顺从国王,较之英国贵族院为甚;而以其握有与下院同等之权,则凡法案之逆政府意旨者,可保其必被否决。下院虽出于普通选举(在理论上),然而不如宪法表面所示的那样民主的。依此宪法,凡年满25岁,在本区中有市会选举权之男子,皆有选举权,但选举之方式极奇巧,使普通选举成为具文。弗列得列·威廉谓各人应有发表他的意见之勇气,而以此口实,不设秘密投票之保障。投票亦且是间接的,各区选民(初选人)之全体依其直接纳税额分为三级,——富人、中资、贫人——各选举同数之复选人以选举议员。最少数的富人共纳有税额三分之一者组成第一级;其次多数人担任税额三分之一者组成第二级;而全体贫民不纳直接税者,与多数薄资之人,合纳最后三分之一直接税额者,组成第三级。各级投票权力既相等,则虽是凡成年男子皆有一票,然富人之投票权之重大可等于数百千人之投票。如是则此项选举制度,实给少数富人以在普通选举直接应用之时所不能享有的数量之势力;而保守主义的分子,一般的可恃以取得多数势力。

更可注意者,是新议会权能所受之制限。因为宪法是国王钦赐的,于是谓国王自其原来无限的权力所让出者限于明文的规定。一切残余的权力,当视为仍旧属于国王;而在对于议会权利有疑义之时,则其解释应富利于国王。然而确然让出之权力只有两项。议会之同意,于新立法案及租税,国债之新提案为必要。关于立法,既存的法律全部当然保有其效力,而非依贵族院及国王之同意,不能变更,而此项同意,则凡值提议制限政府权力之时,决不可得。由下院提出之新法案非得政府赞成,决无通过之望;因为此理由,下院随即抛弃法律提案之企图,而自限于讨论政府提案,此则非他们所能容易修改者。至于租税,则议会不得触动何项既存的租税,议会只可赞成或否决新税。国王有解散议会之权。

议会之权力既如此,已经是很小。更重要者尤在其撤去的权力。依分权之主义,议会不许对于行政部行使何项监督。议会不得任免一个国务员,即最反对的投票亦不能对于国务员之行动有何影响,因为他们缺乏拒绝经费之权力,无法以贯彻其意见。(宪法上虽规定国务员负责任:国王一切行为,由一国务员署名而负其责;但宪法未明定对议会负责,政府即作有利于国王之解释,而谓是对君主负责。)普鲁士政府之各部总长不似英国大臣之属于议会的政治家;他们是隶属于国王的永久事务员,他们虽能出席议会发言答辩,但保有完全的自由。换句话说,国王完全支配官僚;而官僚较议会资格为老,而其权力较之议会在国内为根深蒂固,于是政府之行动全然脱离议会的监督。最后则军队向为普鲁士王室权力之主要的根源,而全然脱离议会之批评监督。普鲁士王室之依据军队的势力为基础,犹之拿破仑帝国然;而在国王支配国家之军队势力无制限之时,无论在外表上宪法的形式如何,普鲁士实继续根本的为一个专制政治。

〔普鲁士之立宪政治〕1850年普鲁士之宪法,表面上虽似采自由主义,而实未能给普鲁士人民以支配其政治之权力。19世纪后半期西欧或中欧任何立宪国,均较之1850年以后普鲁士王室(和显佐列伦家,Hohenzollern)之政府为近于自由自治主义。论者谓1850年以后之普鲁士政治,不过是一种假立宪政治,殆非过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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