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自由的内涵
在贡斯当之前,对自由观念的认识存在着两种并非完全分离、完全排斥的传统。霍布斯认为:“自由这一词语,按照其确定的意义来说,就是外界障碍不存在的状态。”因此,自由就是“用他自己的判断和理性认为最合适的手段去做任何事情的自由”(21)。洛克将自由分为自然状态下的自由与社会状态下的自由:“人的自然自由,就是不受任何上级权利的约束,不处在人们的意志或立法权之下,只以自然法作为他的准绳。处在社会中的人的自由,就是除经人们同意在国家内建立的立法权外……不受任何意志的统辖或任何法律的约束。”(22)孟德斯鸠认为:“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23)从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关于自由的界定中可以归纳出的共同点是:自由意味着在外界障碍不存在或最小程度存在的情况下,个人不涉及他人而进行自我选择的权利。这是一种以个人为单位,以摆脱束缚为目标的自由观。在斯宾诺莎看来,自由并不是摆脱或减少外部的强制,而是从外在的因果强制中解脱出来,实现自己的内在自由与主体力量。因此,“民主政治是最自然的,与个人自由最相结合的政体”(24)。所以,斯宾诺莎强调作为个人自由判断、自我选择的理性与思想自由原则。卢梭声称,自由意味着:“一个人一旦达到有理智的年龄,可以自行判断维护自己生存的适当方法时,他就成为自己的主人。”(25)为了实现自由,“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方式……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结合的人只不过是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自由。”(26)自由在这里成为一种理智选择、社会存在的自由。斯宾诺莎与卢梭的自由观的共同之处在于:自由并不意味着摆脱外部的障碍,而是意味着个人之间通过共同的联合主动控制外部环境,以达到自我实现。在两人看来,实现自由的单位是联合起来的个人,目标是达到对外部世界的控制。总之,在贡斯当之前,在政治思想史上存在着关于自由的两种观点:以个人自给、内向消极为特征的自由观和以个人联合、外向积极为特征的自由观。
从贡斯当开始,人们开始对自由观念进行自觉地、有意识地、系统地表述、梳理、分类与反思。贡斯当对自由观念的反思来自后革命时代法国自由主义的一个中心问题:为什么以自由、平等、博爱为名义发动的大革命却最终堕落为血腥的专制?贡斯当的回答是:悲剧的根源在于误解与错用了两种性质根本不同的自由观念:“在有共同祖国的公民中间分享社会权力”;“享受有保障的私人快乐”。(27)前者他称之为政治自由,后者他称之为个人自由或个人独立。通过历史与社会分析,他认为,“个人自由是真正的现代自由”,是适合广大疆域的现代商业国家的自由;(28)而政治自由则是适合古典小国寡民、清淡朴素的社会生活的古代自由。虽然在其演说的结尾,贡斯当的论述发生了少许的转换:他指出,政治自由不仅仅是现代自由的工具性要求,它也是一个实在的善。(29)但他第一次实现了对前人表述过的处于混沌状态中的两种自由观念的彻底的划分与内在的决裂。在贡斯当之后,柏林将自由观念划分为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消极自由就是“‘免于……’的自由,就是在虽变动不居但永远清晰可辨的那个疆界内不受干涉。”(30)而积极自由就是个体(这种个体也会被伸延为国家、阶级或民族)“成为他自己的主人”。(31)民族的独立与自由、自我实现、民主与博爱都不属于消极自由的范畴;自由一词必须包含最低限度的消极自由。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在实践中必然会导致深刻的对立;消极自由“显得更真实也更人道”,(32)因为它来自人类价值多元存在的事实;对积极自由的追求来自人类幼稚的对确定性与绝对价值的渴望,是一种“根深蒂固而更加危险的道德与政治不成熟的表现”(33)。哈耶克也是自由无机论与消极论的持有者。他认为,自由是一种状态,“在此状态中,一些人对另一些人所施以的强制,在社会中被减至最小可能之限度”(34)。这种自由意味着独立于他人的个人选择的范围的大小,又被称为个人自由或人身自由。政治自由是人们对政治生活的参与与控制,个人自由并不以这种集体自由(包括民族自由)为要件;内在自由意味着人们的行动受其深思熟虑的理性或信条的引导,但它是对“自由理想危害最大者”;(35)能力或力量的自由意味着我是自己的主人并且能够遵循自己的选择,它会摧毁保障个人自由的措施,导致对财产再分配的要求。因此,“力量或能力意义上的自由、政治自由与内在自由这三者状态,一如上述,实与个人自由的状态不同”。(36)通过上述三人的理论努力,人们似乎认为,关于自由的不同的认识之间是对立冲突、不可妥协的,各种自由范畴之间并无必然的联系,真正的自由仅仅是一种明确界定的、惟一存在之物。这样,由于三人的努力,使自由观成为一种内在分裂的、无机的自由观。托克维尔的自由观不符合上述两种自由观传统中的任何一种,也无法适用上述三人对自由观的人为划分,他的自由观是一种有机的自由观。
令人惊奇的是,作为托克维尔的理智前辈的贡斯当提出的关于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的断裂性主题无论是在托克维尔的文字表述上还是在思想内容上都几乎看不出有什么明显的影响。我们在现存已发现的托克维尔的正式与非正式文本中,没有发现托克维尔对贡斯当的提及,也看不到贡斯当对他的明确影响。作为19世纪初、中叶法国两位伟大的自由主义者,竟然全然未曾在思想上产生过某种交接与碰撞,这的确是一件非常奇怪的事情,学界也有诸多推测。
1829年,贡斯当在谈到他对自由的投身时,这样说道:“40年来,我捍卫同样的原则,在一切事物包括宗教、哲学、文学、工业、政治中的自由;我意指的自由是个性对于企图专断地进行统治的权威和要求少数从属于多数权利的大众的胜利。”至于托克维尔,在描述他在1848年7月革命后的情感时这样说:“我在一个社会中度过了青年时代的最好时光,这个社会在自由增加之时,似乎伟大与繁荣也得到了增加;我获得了一种受制约的与平衡的自由的思想,他被宗教信仰、法律和民情所控制;我被这种自由的快乐所感动,而它已成为我终生的激情。我感到根本不会因为它的丧失而得到宽慰。”两个思想家之间显然存在着某种冲突,“个性的胜利”并不确切地和“受制约的平衡的自由”相一致;一种更强调自由主义中的个人主义涵义,另一种更强调某种更平衡、更中道的自由观念。
爱德华·德·格莱布在第二帝国期间,刚好在托克维尔去世之后,重新出版了本杰明·贡斯当的《宪法学讲义》,他表达了自己的惊讶:《论美国的民主》的作者在自己的作品中从没提到过这位稍早的自由主义者,也可能甚至从未读过他的著作。在完成《论美国的民主》之后的托克维尔的所有信件与文献也印证了这种疑惑。
查理·德·雷米萨和托克维尔非常熟悉,并且在1851年的雾月政变后成为他的热心朋友。雷米萨在和托克维尔同一时间写作自己的《回忆录》时,非常遗憾地评价贡斯当的作品“被阅读得很少”,托克维尔是一位“阅读得很少”的原创的、深刻的思想家。他认为:“托克维尔几乎是从自身获取所有东西,很少从别人那里得到……这可以使得他的原创思想都带有他个人的印记,并且相信其他人并不拥有。”托克维尔可能是以一种节制的方式有意不去关注贡斯当的著作,特别是其中和他的写作工程有关的主题。雷米萨认为托克维尔在从事这项工程(《论美国的民主》)时头脑非常清晰:“不是研究书本中的社会,他想观察遥远海岸线上的最新形式。他在美国的旅行不仅仅是对纽约的一次访问,也不仅仅是获得一次同外国人交谈的机会,而是对现实的全部领域的直接而积极的探索。”可见,托克维尔有意的不去阅读或不愿提及贡斯当,是为了保持和突出自己的思维过程和思想结论的原创性与新颖性。但是,据雷米萨所言,托克维尔是一位具有极高文化素养的人,大量阅读了古典作品、法国经典及同法律学习有关的书籍。他拥有关于以往世纪的大量信息,包括人们的行为方式与道德风貌的具体细节。如果他不是自己文化的敏锐观察者,他所写的关于美国的著作就会缺乏许多深刻的原创性与审慎的风格。也可能是这种情况:托克维尔不愿在他的著作中公开表示致谢,但此种情况并不能说明他没有读过贡斯当的著作。他不可能不受复辟时期政治思想的影响。通过他对基佐演说的兴趣和他对拉莫莱的教权至上主义的厌恶,我们就可以看得出。这样,“阅读得很少”并不能确切地解决似乎作为托克维尔的陌路人——贡斯当的问题。
我们可以推测,托克维尔的阅读习惯受到早先形成的趣味与偏好的引导。很难相信,贡斯当对于他仅仅是一个遥远的名字。可能情况是,他曾经阅读过贡斯当,但由于理念与偏好的分歧,后来就不再理会他了;更可能的是,不再理会贡斯当之后,他也就不再认真阅读贡斯当了。兰伯提发现,有内在证据表明托克维尔曾经读过贡斯当的1829年《文集》。但是,在那时,他的正统信仰不会使他对作者产生同情与共鸣。此时,贡斯当作为一个奥尔良分子,托克维尔的正统情感自然会使他漠视贡斯当的著作。如果他从美国返回构思《论美国的民主》时,由于先前所形成的成见的影响使他不愿再触及贡斯当的著作,这就不会使人感到惊讶了。(37)
我们发现,仅仅在一处,托克维尔提出提出:“人们把自己的力量同自己的同志的力量联合起来共同活动的自由,是仅次于自己活动自由的最自然的自由。因此,我认为,结社权在性质上几乎与个人自由一样是不能转让的。”(38)在这里,他涉及了两种形式的自由:联合起来的自由与个人自由;他把“联合起来共同活动的自由”视为结社权,和贡斯当提出的古代自由的含义并不完全一致;而且他也没有认为这两种自由是不同的历史类型,并且在一定程度上相互对立或排斥。在绝大部分情况下,他并没有把自由一词划分为各种不同的范畴,更从来没有认为各种含义之间是相对独立、甚至断裂的。更肯定的是,他从来没有认为上述几位思想家对个人自由与政治自由的划分、对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划分、对外在自由与内在自由的划分是存在的。虽然他没有提出一套系统的自由观,但无论是在他的正式文本还是在非正式文本中,上述几位思想家划分出的相互对立的自由范畴所分别表达的含义都包括在他对自由一词的使用中。所以,如果说可以从托克维尔的自由主义政治思想中提炼出一种自由观的话,他的自由观是一种有机的、包容性的自由观。
那么,托克维尔的自由观具体包括哪些内涵呢?结合托克维尔在对自由一词使用时的不同含义,我们可以认为,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个人自由,即人身、安全、财产诸项涉及个人私生活领域的自由;其次是政治自由,即作为公民身份参与政治生活、行使政治权利的公共领域的自由;然后是在私人与公共生活中成为自己的主人,达到自我实现的自由;最后是个人在共同体共同的理智氛围中进行精神探索、思想创新的自由。那么,托克维尔的自由观中最根本的内涵是什么呢?托克维尔的自由观在执着于为自由观清理门户的卫道士们看起来是这么庞杂,这么充满矛盾,他会不会因此丧失作为一个自由主义者的身份呢?我们知道,自由主义的理论基础与方法论前提是个人的独立(或被人贬称为个人主义)。在上述引语中,可以看出托克维尔认为“个人自由”高于“联合起来共同活动的自由”;托克维尔对民主社会发展趋势的主要担忧是它造成个性的平庸化、社会的同质化;如果说专制的反义词是自由,那么托克维尔在对不同形式的暴政的讨论中,绝大部分时候担忧的都是国家、社会对个人或少数人独立行动与思维能力的压制。所以,虽然托克维尔认为专制对自由的侵犯已不再局限于像传统自由主义者所认为的那样只是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幸福等诸项权利,但他的基本关注还是作为自由主义基点的个人,个人的物质生活与精神创造的自由。托克维尔虽然在其作品中特别强调捍卫政治权利的可贵性、扩大政治参与的必要性,但这种情况一方面反映了托克维尔的有机自由观——个人自由与集体自由密不可分,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了一位政治家对现实政治倾向的敏锐的感受与分析。所以,托克维尔不但是一位自由主义者,而且还是一位视野开阔、富于灵活性、不具有理论偏执狂的中道自由主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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