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 法制先行的美国
美国电子政务在很大程度上正在成为全球电子政务的模板。作为电子政务的领导者,从1993年到2001年,美国联邦政府已经实施了1 300多项与电子政务相关的项目,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电子政务的发展推动了美国政府改革向纵深方向发展,通过使用信息技术再造了政府对公众的服务流程,加强了政府与公众的互动,建立了以顾客为导向的电子政务以提供更有效率、更易于使用的服务,为公众提供了更多获得政府服务的机会与途径,受到了公众普遍的支持。
美国政府网站的成熟性在全球是最高的。2000年9月开通的美国门户网站“Firstgov.gov”上,有全部联邦政府一级机构,所有的州一级政府也全部上网,而且几乎所有的县市已经建立有自己的站点。这就方便公民可以对所有联邦政府机构进行关键字搜索,而无需分别搜索每一个联邦政府机构的网站,美国门户网站的建立也带动了政府职能的完善。当前,美国电子政务的主要目标是促进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协同,提升行政管理绩效,鼓励更多公众使用电子服务和通过政府网站参政议政。
美国电子政务建设主要有以下特点:
1.法制先行、依法建设
美国是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在电子政务的建设过程中,一直得到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早在1934年美国就出台了《电信法》以规范电信业的发展。1966年又实施了《信息自由法》,规定了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1976年,美国颁布实施《阳光下的政府法》,规定合议制政府机关会议公开的基本原则。此后,美国各州先后颁布计算机犯罪法,配合已有的《隐私权法》,为此后电子政务的大规模实施提供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保障。
20世纪90年代,电子政务兴起后,美国在较短时间里完善了相关法律体系。这些法律和文件可以分为五大类:一是实施电子政务的基础性法律和文件。如1995年的《知识产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白皮书》,该白皮书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对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作用,将技术手段和法律手段相结合,共同维护网络信息主权。二是以信息公开和隐私权保护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和文件。比如1995年的保护个人隐私权立法的《美国个人隐私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白皮书》,重点在于保护信息资源开发和利用过程中所涉及的个人隐私权,试图为美国创造一个全国乃至全球性的保护个人隐私安全的良好环境。三是以电子商务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和文件。如1996年美国政府出台的《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四是以计算机安全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和文件。如《网上电子安全法案》、《计算机欺诈及滥用法案》、《网上禁赌法案》、《计算机比对与隐私权保护法》等。五是以知识产权保护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和文件。如先后颁布实施的《联邦商标淡化法和联邦商业间谍法》、《技术转让商业化法》、《美国发明人保护法》、《反电子盗窃法》,等等。这五大类法律和文件从整体上构成了美国电子政务的法律基础和框架。在这一法律系统中,信息立法是电子政务立法的主要内容,信息安全立法是电子政务立法的重点,促进基础设施建设的立法是电子政务立法的基础,而电子商务与网络知识产权的立法则是电子政务立法的必要补充。
2.整体规划、逐步完善
1993年克林顿出任美国总统伊始,就提交了题为《建立更为有效的政府:通过信息技术再造政府》的总统国情咨文。这份文件提出了美国政府机构通过信息技术运用,改进政府流程和服务方式,与公众建立起以客户为导向的新型关系的目标。
在这个整体规划的指导下,美国政府从法律制度、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等各个方面着手全面推进电子政务建设。1994年美国政府信息技术小组(Government Information Technology Services)发布《政府信息技术服务的前景》报告,提出要利用信息技术协助政府与客户间的互动,向公众提供更多获得政府服务的机会和途径。1995年,美国政府对《文书削减法(1980)》(Paperwork Reduction Act of 1980)进行修正,制定了规范电子信息管理的具体政策,包括跨机构信息技术创新的法规、标准以及信息技术投资指南。1996年,美国政府对《电子信息自由法》(EFOIA)进行修正,进一步明确对电子记录的管理,把公民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力,从访问政府机构的记录扩大到包括电子格式信息和网络在线信息。同年的《克林杰—科恩法案》(Clinger-Cohen Act of 1996)以法律形式要求每一个政府机构设立首席信息官(CIO),负责本机构的信息技术应用和信息技术规划。
2001年在总统管理委员会(President’s Management Council)的批准下,行政管理和预算局(OMB)及联邦各机构确定了24项电子政府重点项目,具体包括代理福利机构、国内税收服务免费文件、电子政策制定(E-Rulemaking)、危机管理(Disaster Management)、电子拨款、电子信息培训(E-Training)、一站式招聘(Recruitment One-Stop)、电子薪金系统(E-Payroll)等。在联邦各个机构的支持和贯彻下,这些项目为公民报税、联邦法律制定及信息培训等提供了高质量、易管理的共同解决途径,使得包括公民、企业、联邦雇员在内的人受益。2002年美国参议院通过了《电子政府法案》(E-Government Act)。该法案规定:行政管理和预算局设立一个电子政府管理者职位,提供充足的财政支持以促进政府机构间的电子政府创新。
2006年,美国在六个应用领域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建立了全民性、集成性的电子福利支付系统;发展了全国性、整合性的网络接入和信息内容服务;构建了全国性的执法和公共安全咨询网络;完善了跨各级政府的纳税申报及交税处理系统;形成了国际贸易资料系统和联邦政府机构电子邮件系统。[5]
3.以发展电子商务促进电子政务
美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为电子政务的发展奠定了前期基础。
(1)成立了电子商务管理协调机构。1996年年底,克林顿亲自倡导成立了跨部门的电子商务管理协调机构——美国政府电子商务工作组,工作组负责制定有关发展电子商务的政策措施,并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实施。1998年,美国国会成立了电子商务顾问委员会,成员来自联邦政府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和主要企业。1997年颁布《全球电子商务框架》,提出五项原则:私营部门必须发挥主导作用;政府应避免对电子商务的不当限制;政府必须参与时,应该致力于支持和创造一种可预测的、受影响最小的、持续简单的法律环境;政府必须认清因特网的特性;应该在全球范围内促进因特网上的电子商务。200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全球和全国商务电子签名法案》,使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2)推动小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美国商务部为小企业设立网上交易系统和投标竞价系统。小企业管理局在网上建立有关政府信息、采购信息和技术信息的网站,为小企业提供免费信息服务。农业部、劳工部利用网络为小企业提供农业专家和法律在线咨询。2000年,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获得400万美元的拨款,专项研究小企业电子商务技术开发与推广。美国商务部、农业部和小企业管理局联合成立了小企业电子商务工作组,准备提出一个联合计划,进一步推动小企业电子商务的发展。
(3)促进电子商务国际化。美国商务部、联邦通信委员会与美国贸易办公室合作组织企业到国外进行宽带接入设施的布点。美国已与日本、韩国、法国、荷兰、爱尔兰、加拿大、澳大利亚、埃及等国家签订了电子商务双边合作协议。为了与发展中国家开展电子商务往来,美国利用国际援助基金,实施网络促进经济发展国际计划,帮助11个发展中国家发展电子商务。1998年5月,由于美国政府的努力,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国同意对电子商务免征关税。
(4)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激励电子商务的发展。1998年美国通过了《因特网税收自由法案》,规定对因特网的接入费免征消费税,对美国的部分州和地区通过因特网的商业销售免征3年销售税。这些鼓励和支持电子商务建设的行动,也极大地促进了电子政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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