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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政务法律法规体系的特征

时间:2024-09-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电子政务法律法规体系作为相对独立于行政法体系的法律部门所调整的对象不再是一般意义上的行政法所调整的对象。电子政务法律法规体系调整的核心仍然是上述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立法模式上,电子政务法律法规大多采用分散与统一相结合的立法模式。电子政务法律法规在近20年来不断出台、修订和完善。在这一过程中,电子政务法律法规体系极大地体现了高频度变化的特征。

7.1.2 电子政务法律法规体系的特征

同其他法律部门相比较,电子政务法律法规呈现如下特征:

1.电子政务法律法规体系的调整对象具有特定性和特殊性

所谓调整对象的特定性指的是电子政务法律法规专门调整现代信息技术公共行政中应用的范围、条件、方式、地位和效力等事项以及由此发生的社会关系。电子政务法律法规体系作为相对独立行政法体系的法律部门所调整的对象不再是一般意义上的行政法所调整的对象。具体地说,电子政务法律法规体系调整的是基于电子政务行为而产生的特定的社会关系,其内容主要包括现代信息技术在公共行政中的应用范围、应用条件、行为方式、行为效力、法律责任等事项,以及由此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电子政务法律法规体系调整的核心仍然是上述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所谓特殊性是指电子政务法律法规所调整的对象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法所调整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发生在电子政务过程中的行为和关系是在网络环境下被虚拟化的关系,其行为方式、作用对象、行为程序以及行为主客体之间的权利义务都有别于传统行政环境下的行政行为,这种调整对象的虚拟化使得电子政务法律法规调整的对象呈现出有别于非电子政务行为的某些特殊性。

2.电子政务法律法规立法形式和立法模式的特殊性

在立法形式上,从西方电子政务立法实践来看,大多数国家在电子政务立法领域都采用成文法的形式,这有别于英美法系在其他立法领域以判例和习惯作为法的渊源的共性特征。即使传统英美法系下的国家,都采用成文法的形式加强电子政务领域的立法。在一贯重视成文法建设的大陆法系国家,电子政务的立法更是体现在大量成文法律法规的出台。产生这个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电子政务所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和特定性,导致用传统的习惯、判例作为法的渊源是不可行的。

在立法模式上,电子政务法律法规大多采用分散与统一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就连立法相对完备的美国也无法在电子政务立法领域出台一部规范所有电子政务行为的统一规范,反而是将对电子政务领域的法律规范以分散的单行法律文件的形式出台。在电子政务立法欠完备的国家,这种分散性的立法现象就更加突出。但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许多国家,在电子政务立法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也会及时出台电子政务领域的相对统一的法律。比如美国政府在2002年就颁布了《电子政府法》以及《电子政府法实施指南》的配套法律,韩国也出台了类似的法律。电子政务法律法规体系分散与统一相结合的立法模式体现了当前各国电子政务高速发展和修复完善的现状,最根本的原因在于电子政务法律法规调整对象的动态性。但是各国电子政务立法都将致力追求出台一部统一的电子政务法律来对本国的电子政务的运行进行系统地规范。

3.电子政务法律法规体系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强交互影响性

电子政务法律法规体系的调整对象虽然特定而且特殊,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电子政务法律法规体系就具有完全的独立性。相反,电子政务法律法规体系的独立地位并不能得到很好的保证,反而和其他部门法所调整的对象有着深刻的联系,从而导致电子政务法律法规同其他部门法发生较强的交互性

实践中,在很多国家电子政务法律法规体系常常和其他法律领域发生交叉。这种交叉从根本上说是信息时代带给人们生活、社会交互关系复杂化的结果,这使得电子政务立法和其他部门法发生了交互影响。未来的电子政务立法从范围上看会逐渐扩大到更广阔的社会领域,逐渐和其他的法律部门发生更深层的联系和影响。

4.电子政务法律法规呈现极强的动态性

电子政务法律法规调整的核心是信息技术在公共行政过程中发生各类行为和关系。信息技术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逐渐发展并广泛应用于各国政务活动领域。电子政务法律法规在近20年来不断出台、修订和完善。在这一过程中,电子政务法律法规体系极大地体现了高频度变化的特征。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和信息技术本身的不断革新,信息化进程会进一步影响到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信息化革命会进一步改变人类的生活方式、行为方式,进而直接冲击传统的行为模式。在这样的环境下,电子政务领域的革新必然继续深入,由此而要求电子政务法律法规体系的构建必然不断地发展和完善。“变则通,不变则废”是未来电子政务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完善的一个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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