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政务不只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手段实现政府办公自动化,而且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政府开展的业务进行全面改造,涉及政府结构、政府运作模式、政府业务流程、政府管理和服务于企业和社会的方式和手段等多方面的改变。[3]在这个过程中,电子政务行为本身有别于传统的政府行为,这种行为带来的新的社会关系是需要调整和规范的,这是行政法治的必然要求,也是电子政务良好运行的客观要求。各国在发展电子政务过程中,都加强规范电子政务行为本身的法律法规建设。这些法律法规通常从电子政务行为的要件、行为的程序、行为的效力等方面加以系统规范。
1.美国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提出建立电子政务的国家,也是迄今为止电子政府发展水平最高的国家之一。早在2003年联合国进行的“全球电子政府调查”中,美国电子政府准度指数(E-government Readiness Index)达到了0.927,排名第一。这得益于美国联邦政府出台了一系列规范电子政务行为的法律文件。1993年出台了规范绩效考核的法案——《政府绩效结果法案》;1996年出台了以基础设施建设和打破地区封锁为主要内容的《电信法案》;1996年出台了《信息技术管理改革法案》和《联邦征购改革法案》[4];1998年出台了《电子签名法案》、《因特网税务自由法案》、《政府纸质文书消除法》[5];2000年6月,时任美国副总统的戈尔提出把建立电子政府放在“第二次美国独立革命”的高度,随后通过了《国际与国内电子签名法》;2002年美国总统布什签署了《电子政府法案》(E-Government Act of 2002)[6],后又配套颁布了《电子政务法实施指南》;2003年颁布了《反邮件垃圾法案》。另外美国还出台了属于政策性的文件,比如《国家信息基础设施行动议程》、《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等。其中,2002年12月7日通过的《电子政府法》是规范美国电子政务行为的一部较系统的统一法案。根据该法案,美国政府建立了一个电子政务基金,2003年投入了4 500万美元,到2006年增长到1.5亿美元,四年总计投入3.45亿美元。[7]基金由新成立的电子政务办公室进行管理,主要用于建设联邦政府的重点电子政务项目。另外,法案要求联邦政府启用新的含有个人信息的信息系统时,先由电子政务办公室进行隐私影响评估。法案要求通过电子政务门户网站建立联邦政务网站的在线目录;联邦法院网上公布法院的信息和司法判决;改善联邦信息技术专业人员的招聘和培训工作等。法案的其他规定还包括要求政府机关建立网上立法程序,鼓励与电子签名相容的技术措施的应用,提供更强的隐私保护等。从整体上看,美国政府颁布的这些法律主要是与政府的一般信息行为相关的一些法律和文件,其中主要包括规范电子政务实施主体及其程序的组织法和程序法。这些法案的颁布为美国电子政务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2.欧盟
在欧盟有相互承认和遵守的电子政务方面的共同规则,以此来减少各国电子政务行为的冲突和摩擦,更好地为欧洲经济共同体在经济和其他领域的合作提供有益的法制环境。同时,各主权国家也保留自己的法律制度,以此来规范和引导本国电子政务的发展。统一的政策、共同遵守的指令和国家独立的法律,构成了欧盟国家在电子政务立法领域的实践。这充分体现了欧盟国家区域立法合作与各国单行立法相结合的电子政务立法特征。
欧盟自成立以来已经制定并推出了关于构建新型科技信息社会的一系列政策。如《有关实施对电信管制的一揽子计划的第五份报告》、《电子通信服务的新框架》、《电子欧洲——一个面向全体欧洲人的信息社会》、《关于聚焦电信媒体、信息技术内容及相关规范的绿皮书》。
除了政策性文件以外,欧盟还陆续发布了一系列用于规范指导各国电子政务行为和标准的“指令”,以建立欧洲的信息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包括《电子签名统一框架指令》、《卫星广播保护指令》等。
欧盟各成员国家在规范政务行为和标准化的立法方面,在遵循欧盟统一法律规范的指导下,各主权国家出台了一些旨在促成本国信息化发展的规范体系,如英国2000年的《电子通信法》;德国1997年颁布了《信息与通信服务法》和《数字签名法》;意大利也颁布了《数字签名法》,2000年发布了《电子信息与文书法》等;法国1997年发布了《互联网宪章》。
3.日本
日本于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开始推动电子政务的发展,2000年3月正式启动了“电子政务工程”,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有关电子政务行为和标准化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1989年颁布了《关于保护行政机关保留的利用电子计算机处理的个人信息的法律》;1998年发布了《关于使用电子计算机制作的国税有关账簿文件的保存方法等之特例的法律》;1999年发布了《关于犯罪搜查而进行通信监听的法律》、《关于禁止不正当接入等的法律》;2000年颁布了《关于部分修改商业登记法的法律案》、《关于电子签名以及认证业务的法律》、《建立高度信息通讯网络社会的基本法(IT基本法)》;2001年颁布了《关于利用电子化记录或投票机制进行地方公共团体议会议员或议长的投票方法等特例的法律(概要、条文、实施令、规则等)》;2002年颁布了《行政程序中与信息通信技术之应用有关的法律》、《伴随着施行在行政程序中与信息通信技术之应用有关的法律而出现的相关法律之调整》、《关于与电子签名有关地方公共团体的认证业务的法律》等。
日本是一个很注重成文法的国家,在电子政务法律法规建设中也不例外。在上述法律法规中《IT基本法》对信息化社会事业的推进及其相关法律关系进行了宏观的规范和调整,是日本电子政府法律体系中的一部较全面和系统的法律。同时可以看出,日本就电子政务法律关系开展了大量的微观立法活动,来规范和调整电子政务法律关系。这些微观领域的立法是日本相关立法领域的重要补充。
4.新加坡
新加坡是全世界最早推行“政府信息化”的国家之一,也是全球公认的电子政务发展较为领先的国家,在服务广度上仅次于美国,在服务深度上位居全球第一。[8]新加坡从1981年就开始发展电子政务,1986年推行“国家IT计划”;1989年新加坡开始建设科技岛;1992年提出了IT2000计划;2000年启动了e化政府第一次行动计划;2003年启动了e化政府第二次行动计划,提出了“欣喜的顾客,联网的国民,联网的政府”。与此同时,新加坡政府制定和颁布了系列电子政务法律制度。
1997年,新加坡政府颁布了《计算机犯罪法》、《远程医疗法》、《数字签名法》。这三部法律分别规范了使用计算机犯罪的行为界定及法律责任的追究,远程医疗服务的程序和权利义务,数字签名的程序、要件及其效力等问题。1998年,新加坡政府出台了《通信和多媒体法》,该法律是新加坡政府电子政务立法领域内的一项基础性法律,对电子通信方式和多媒体信息的相关问题作了全面规定。近年来新加坡政府加强了电子政务法律法规的制订规划工作。目前新加坡政府正致力于颁布统一的《电子政务活动法》。
5.韩国
韩国政府从1987年开始选择行政、金融、教育研究、国防、公安等五大重点领域全面推行政务信息化,至今基本实现了行政计算机化的目标。在信息化社会的排名中,韩国居世界第八位,居亚洲首位。在联合国公共经济与公共管理部(UNDPEPA)和美国公共管理协会(ASAP)联合对2001年全球190个联合国成员所作出的电子政府调查中,韩国的电子政务排前15名。
韩国的电子政务行为规范和标准化的法律主要有:1999年颁布了《电子签名法》、《对公众机构的公众档案管理条例》;2000年颁布了《数字内容管理条例》和《建立与运用国家地理信息系统条例》;2001年颁布了《缩小数字鸿沟条例》、《保护主要信息基础设施条例》。此外还有一系列关于各种标准化的法律,比如《标准合同规章法》、《音乐、视频、游戏产品法》、《产品义务法》、《电子单证法》等。
各国电子政务行为和标准化的构建构成了各国电子政务法律法规的基础性法律,这些法律大多从统一或者单项的角度对电子政务行为方式、行政程序、行为效力、行为标准等方面作了基本的规范,是各国电子政务法律法规体系的主要内容,它为各国电子政务的发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构成了各国电子政务法律法规体系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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