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2 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共享和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
“透明政府”已经成为许多国家的法律原则。在各国电子政务公开方面,大多数国家都在实践“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透明政府原则。同时,电子政务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将信息资源的传播速度、传播广度和披露的深度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电子政务的发展要求建立一个信息资源共享的网络平台,加速信息传播的速度和广度,为行政效率的提高和公众获取有用信息提供强大的信息资源库。信息公开和信息共享在促进电子政务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信息安全问题与之相伴而生。制定信息公开方面的法律的目的在于规定公共机关对其保有和管理的信息源有公开的义务,规定要求公开的必要事项,以保障公民的参政权和知情权以及加强公开行政和政策运行的透明度。而隐私权的保护问题是电子政务发展过程中必然出现的问题。在信息化的推进中,一方面要增强个人信息利用的有效性,另一方面还要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反之个人信息可能被用于不正当目的。隐私权保护法已成为许多国家实施电子政务的重要法律依据,隐私权保护法是规范政府信息行为和公民隐私权保障的基本法律。因此,规范信息公开、信息共享和信息安全的法律制度建设是电子政务立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其中信息安全立法是各国电子政务立法的重点。
1.美国
美国在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共享和信息安全的法律制度建设方面始终走在世界的前列。联邦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和法案。早在1987年美国政府就颁布了《计算机安全法》,随后出台了关于网络安全的文件有《网上电子安全法案》、《计算机欺诈及滥用法案》、《网上禁赌法案》。1996年,联邦政府出台了《电子信息自由法案》(修正案)。近10年来,美国联邦政府颁布包括公共信息发布和保护个人隐私为主的法案包括:《计算机比对与隐私权保护法》、《个人隐私保护法》、《公共信息准则》、《消费者与投资者获取信息法》、《儿童网络隐私保护法》、《电子隐私条例法案》等。此外美国政府还颁布了一系列以计算机和网络安全为主要内容的法案,主要包括:《计算机保护法》、《网上电子安全法案》、《反电子盗窃法》、《计算机欺诈及滥用法案》、《网上禁赌法案》等。
2.欧盟
在欧洲经济共同体内,各国都重视信息公开和信息共享,以及由此引发的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问题,在共同体内出台了相关的框架文件、指令和各国的单行法律。框架文件主要包括:为了配合经合组织的《关于隐私和个人资料的跨国境流动的保护指引》而制定的《关于在自动运行系统中个人资料保护公约》;1995年通过、1998年10月生效的《关于个人资料的运行和自由流动的保护指令》;1997年7月欧委会个人资料保护工作组制定的《关于个人资料向第三国传递的第一个指导——评估充分性的可能方案》;1999年部长会议关于互联网隐私保护备忘录中规定的《关于在信息高速公路上收集和传递个人资料的保护》。通过这些框架文件,欧盟试图将其确立的信息共享和网络隐私保护标准提升为国际标准。除了政策性文件以外,以“指令”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电信部门的隐私保护指令》、《软件保护指令》等。
各主权国家也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比如英国出台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该条例规定除了部分受到法律限制不能公开的资料,如国家安全、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外,其他信息都要公开,以方便社会查询。1996年9月,英国《三R互联网安全规则》,用于规定消除网络中的非法资料,特别是色情内容。其基本措施为“分级认定、举报告发、责任承担”;2000年,英国政府颁布了《官方信息保护法》,该法案重视电子政务的安全性,健全网络安全法规,强化电子政务信息的安全法制管理。瑞典早在1973年就颁布了《瑞典国家数据保护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保护计算机数据安全的法律。在对信息公开和信息安全的管制中,德国和法国都规定国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ISP)承担信息的安全责任,出台了相关规定,严格管制信息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3.日本
日本作为电子政务的欠发达国家,在其信息化进程中也加强了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共享和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的建设。1989年3月施行的《关于保护行政机关保留的利用电子计算机处理的个人信息的法律》中,就对政府处理公众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了初步的规范。1999年5月颁布的《关于公开行政机关所保留的信息的法律》是日本政府规范政务公开的一部较全面的法律。2001年11月制定的《关于限制特定电子通信劳务提供者之损害赔偿责任以及公布发信者的法律案》中也有信息发布的相关规定。2003年5月23日制定的《关于保护行政机关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加强了对政府对公民隐私保护责任的立法规定。2003年5月30日制定并实施的《关于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加强了公民个人隐私在信息传递过程中的保护力度。
4.新加坡
新加坡咨询通信发展管理局(IDA)全权负责政府首席信息办公室(GCIO)工作。GCIO的作用相当于新加坡政府的首席信息及技术官。GCIO主要行使如下职能:为政府信息化整体规划提供技术指导;为政府制定信息产业标准、政策、指导方针及程序;开发、实施及管理整个政府的信息系统并将之理念化。新加坡对信息公开和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方面的立法非常重视,相关法律文件包括:1997年颁布的《计算机犯罪法》是一部确保计算机安全使用的法律,对于规范用户合法使用计算机,降低计算机使用过程中违法犯罪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信息安全指南》和《电子认证安全指南》是新加坡政府信息安全的两个重要法律文件;新加坡政府制定的《信息公开法》明确规定了政府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程序和范围。新加坡政府立法规划中的《个人数据保护法》将对电子政务活动中和其他网络信息传递中的个人隐私权加以界定和保护。
5.韩国
韩国政府在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共享和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建设方面的单行立法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1999年出台的《对公众机构的公众档案管理》规范了政府对公众隐私的保护;2000年制定的《数字内容管理条例》对政府、企业和个人信息的管理进一步进行规范;2001年出台的《关于建立信息安全与个人信息隐私权的条例》是韩国政府在信息安全和个人信息隐私保障方面的单行法律。此外,韩国政府还出台了《计算机保护法》和《信息、通信网络、信息安全促进法》,这两部法律是韩国信息安全立法领域针对计算机运行安全及网络、信息安全的引导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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