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加快了知识和信息的传播,知识信息和信息的传播速度、广度和深度同传统的传播方式相比,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信息高速公路”上,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有别于传统民事管理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发明专利的侵权、商标的侵权、电子盗窃、版权侵权等正以新的形式泛滥和蔓延。这就为各国制定信息化背景下的以知识产权保护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法规提出了迫切的要求。电子政务发展程度高的国家和电子政务发展中国家都面临着知识产权立法问题。
1.美国
美国在1998年10月颁布了《美国数字千禧版权法》。该法是美国规范数字版权领域内的核心法律。其中明确规定以下内容[9]:(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条约的实施。明确规定禁止破坏著作权之保护体系及保护著作权利管理的完整性,违反者将被追究刑事、民事责任;(2)网上著作权侵权责任限制。规定国际互联网提供者(ISP)发生通过网络侵害他人著作权时的责任问题,免除传输信息的ISP责任;(3)计算机维护与修理之著作权豁免。规定免除因为网络传输而产生的录音作品的复制行为的侵权责任,另外扩大对于图书馆以及备份存档的合理使用空间;(4)某些原创设计的保护。《美国数字千禧版权法》是美国数字版权的重要单行法律文件。除此之外,《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联邦商标淡化法和联邦商业间谍法》、《反电子盗窃法》、《美国发明人保护法》等都是针对数字知识产权颁布的法律文件。从整体上看,美国在相关领域的立法处于世界领先地位。
2.欧盟
欧盟在数字知识产权保护中试图达成统一的框架,在此基础上各主权国家单独立法来规定各主权国家范围内的数字知识产权的问题。比如以“指令”形式出现的框架文件有《著作权、出租权指令》、《软件保护指令》等。各主权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大多采用严格管制的手段来实现。比如德国明确了信息提供商(ISP)提供的主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时,ISP要负连带责任;英国政府在1999年发布工作计划,提出政府带头保护数字知识产权。
日本、新加坡、韩国正在加强规范数字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从整体上看,这些国家的知识产权立法正处于初步建设阶段。比如日本的《IT基本法》中,涉及数字知识产权的立法规范问题;新加坡在电子政务立法领域也涉及一些知识产权领域的规范问题;韩国颁布实施的《音乐、视频、游戏产品法》、《计算机程序保护法》中有大量关于数字知识产权问题的规范。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