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的制定过程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的制定过程

时间:2024-09-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时,发布《临时政府条例》及各部人选,组成了北京中华民国临时政府。规定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以临时执政总揽军民政务,统率海陆军,对外代表民国。这样的善后会议,完全违背了中国共产党和孙中山的主张及全国人民的意愿。

二、《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的制定过程

(一)召开善后会议

1924年11月22日,段祺瑞入京。23日,黄郛摄政内阁通电于24日解职。24日,段祺瑞在张作霖率领一批奉军进入北京的当天,宣布就任临时执政,并发表就职宣言称:“段不才,忝膺执政,誓固共和,内谋更新,外崇国信。”同时,发布《临时政府条例》及各部人选,组成了北京中华民国临时政府。

新政府曾拟采用委员制,段祺瑞势力以其相似于苏维埃而加以反对,而采取了临时执政的形式。规定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以临时执政总揽军民政务,统率海陆军,对外代表民国。这种临时执政制既区别于委员制,又有利于实际政治的运用。

北京临时政府是一个过渡性质的政府。这种非正规化的机构,比较容易取得各方面一致的意见。因为民国以来,总统制和内阁制的纠纷一直不断,段祺瑞身历其间,深知个中滋味,于是便巧妙地来个避实就虚,无形间把过去的麻烦摆脱,不动声色地集总统与总理大权于一身,而且逃过了“监督”机关(如国会之类)的监督。然而,临时执政的产生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它出于各派军阀的妥协和共同“推戴”,一切组织和职权,都要通过“巨头”们的协商来决定。

表面看来,临时执政总揽军民政务,统率陆海军,以国家元首的身份,对外代表中国,还可任命国务员,且不受什么民意机关牵制,职权相当大。但这时的段祺瑞已不像从前,他既不敢惹张作霖,冯玉祥又拥兵近在咫尺,在各方实力派的支配下,他只是一个“空头首脑”,各项大权自然无从发挥。

正因为如此,所以段祺瑞重掌政权后,试图以武力干政,谋求政府实权和正式执政之名已不可能。在废弃法统后,因不满足于临时执政,为使其统治合法化,并延续北洋军阀统治的寿命,他积极筹备善后会议,企图通过善后会议产生国民代表会议,制定宪法,建立新法统,组织正式政府,以满足自己的政治野心和权力欲望。为此,段祺瑞希望通过制宪,以法律的形式将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政治格局和统治秩序规定下来,以满足各派军阀的需要,并使自己及其政府取得合法地位。

善后会议这一名称最早出现于段祺瑞在1924年11月21日发表的一份通电(“马”电)之中。段在该通电中,除通告他拟于11月24日入都就任中华民国临时执政之职外,又就时局善后问题发表政见,谓他走马上任后准备组织两种会议,其中将首先提上新政府议事日程的,就是“拟于一个月内集议”,“以解决时局纠纷,筹议建设方针为主旨”的“善后会议”;另一个会议是“解决一切根本问题,期以三个月内齐集”的所谓“国民代表会议”。11月24日,段祺瑞入京就任临时执政后,即开始紧锣密鼓地进行善后会议的筹备工作,命临时执政府法制院长姚震草拟《善后会议条例》,派许世英“筹备善后会议事宜”。

《善后会议条例》于12月24日公布,共13条。第1条称,“本会议以解决时局纠纷,筹议建设方案为宗旨”。第2条规定,参加会议的人员分为四类:(1)有大勋劳于国家者;(2)此次讨伐贿选、制止内乱之各军最高首领;(3)各省区及蒙、藏、青海军民长官;(4)有特殊之资望、学术、经验,由临时执政聘请或派充者,但不得逾30人。第5条规定,会议应行议决的事项,包括国民代表会议之组织方法,关于改革军制事项,关于整理财政事项,设专门委员会审查大会所交议案。第6条规定,“会议就应行议决事项,设专门委员会审查大会所交议案,并得出席报告及陈述意见”。第7条规定,“本会议以会员全体2/3以上之列席开会,列席员过半数之同意议决”。第8条称,“临时执政得随时出席会议或派代表提出第5条所列各种事项之议案。临时执政提出之议案应提前付议”。[8]

根据《善后会议条例》的有关规定,段祺瑞政府确定了128名出席善后会议的会员,其中符合第1项有勋劳于国家之资格的,为孙中山、黎元洪两人;符合第2项讨伐贿选各军最高首领资格的,共57人;第3项现任各省区及蒙、藏、青海军民长官被邀者,共39人;第4项有特殊之资望、学术、经验人员被特聘的,有唐绍仪等30人。由此可知,中央和地方的一些大牌军阀、官僚、政客是此次善后会议的主角,而总数仅32人的第1、4两项会员,则不过是装饰门面的陪衬而已。善后会议是军阀、官僚、政客的一次政治分赃会议,当时《东方杂志》上刊载的《善后会议的进行》一文,曾对此讨论道:“我们看了这应邀列席的130左右人,其中竟有99%为拥有实力及与拥有实力者有关系的人物,我们即可从根本上‘认定’这会议的性质,完全为一种实力代表的会议了。”[9]1925年1月1日,段祺瑞电邀孙中山、黎元洪作为第1项会员出席善后会议,电称:“方今急务,治标以和平统一为先,治本以解决大法为重。善后会议所以治其标,国民代表会议所以治其本。《善后会议条例》前经公布,计邀鉴察。现拟于本年二月一日以前在北京开会,敬请我公惠临,共商大计。”同时致电唐绍仪、章炳麟、岑春煊、王士珍、汪兆铭、黄郛等30人,邀请他们作为第4项代表出席会议。急欲在分赃盛宴上分得一杯羹的军阀、官僚、政客接到邀请电后,大多整装待发,准备出席会议;有的还为这次分赃会议大唱赞歌。

然而,这次善后会议实质上是军阀官僚进行政治分赃的会议,不可能产生真正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的国民会议。这样的善后会议,完全违背了中国共产党和孙中山的主张及全国人民的意愿。中国共产党的机关刊物早于12月3日就已经指出:段祺瑞拟召集的善后会议,完全是想制造一个御用的会议,再由这个会议产生出一个更大的御用会议,挂一块国民会议招牌,以便选举他做正式总统,这与袁世凯利用筹安会拥戴自己当皇帝,曹锟贿选自己做总统完全是一样的把戏。孙中山对善后会议明确地表示了他的反对立场,他认为,“善后会议于诞生国民会议之外,尚兼及于财政、军事之整理,其权限自较预备会议为宽,而构成分子则预备会议所列人民团体无一得与”,[10]不能代表全国各党派和各阶层,不是一个解决问题的会议。于是,他提出两条补充意见,作为国民党参加善后会议的条件:(1)善后会议应兼纳人民团体的代表;(2)会议讨论范围虽可涉及军政、财政,而最后决定之权必须属于国民会议。但段祺瑞于1月19日拒绝了孙中山的意见,仅聘请各省区议会、商会等团体的议长、会长作为善后会议专门委员以相敷衍。

1925年2月1日,善后会议在北京开幕。由于国民党籍会员的抵制,加上黎元洪、唐绍仪、章炳麟、梁启超等人以及东三省、西南各省的部分会员也因各种原因而没有到会,应到166个代表,仅有86个到会,从而未能凑足2/3的法定人数,会议未能开起来。后经段祺瑞等多方拉拢,会议才达到法定人数。2月13日,善后会议召开第一次大会,通过了2月9日预备会议上议定的议事细则,并选举赵尔巽、汤漪为正、副议长。[11]

善后会议标榜“以解决时局纠纷,筹议建议方案为宗旨,首在协和”,[12]“但实际上,由于各派军阀、官僚、政客之间在利益分配方面存在着难以调和的矛盾,因此,善后会议开幕后,不仅会内的争执频起,会外的争战不已,而且善后会议自身的善后,也都成了很大的问题”。[13]

根据《善后会议条例》中有关应行议决事项的规定,段祺瑞在善后会议上,先后提交了25个议案。其中关于“改革军制”与“整理财政”的议案达18个。这些议案的主旨,就是将军事和财政两大权力收归中央,以削弱地方实力派的势力,实现和平统一。

然而,段祺瑞“改革军制”、“整理财政”的计划,遭到了奉系军阀等地方实力派的强烈反对。迫于各实力派的巨大压力,在会议刚刚开始时,段祺瑞不得不撤销了《整理军事大纲案》、《移民计划消纳裁兵案》、《提议收束及安插军队案》等重要军事议案。[14]“整理财政”各案因与军事有连带关系,因此在提交会议讨论时,也多遭搁浅。由于在规定的会期内,没能在上述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会议自3月17日起休会2个星期,然后再延长会期20天。休会期间,谈话会仍然进行,代表们就各重要议案交换意见、分组整理。可是,由于善后会议的性质所限,善后会议终究没有“善”出什么名堂。

3月31日召开休会后第一次会议,即善后会议的第八次大会。在这次会议上,奉天代表提出了将军事各案合并讨论的主张,企图使军事问题无法细致、深入讨论,而只能形成粗线条的空洞决议。这一提议遭到多数会员的反对,奉天会员“竟以全体离席相要挟”。[15]而西南各省会员则在善后会议上提出了“联省自治”议案,要求大会讨论表决。浙江会员褚辅成更提出了“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制草案”,主张临时政府实行委员会制,以执政33人组成国务院,各省区均派最高军事长官担任,不得委以代表;撤退各省驻军,各省实行自治,省长民选。南方各省的这两个议案,目的是使各省军阀既可参加中央政权,又可继续进行地方割据。这与段祺瑞、张作霖的主张大相径庭。因为,段祺瑞是主张中央集权,梦想实现全国统一的。而张作霖虽然在1922年第一次直奉战争中被打败以后曾表示赞成“联省自治”,并且宣布在东三省境内首先实行局部的“联省自治”以为倡导。然而,此一时彼一时也,此时,已成为北方最大实力派的他,一心想的是如何武力统一全国,对“联省自治”也转而持极力反对态度。于是,在善后会议上,西南派会员与东北派会员展开了激烈的“联治”与“反联治”的斗争,双方相互以不出席会议为抵制,以致会议经常难以为继。最后,段祺瑞唯有将临时政府制与“联省自治”两个议案推交将来的国民代表会议议决,作为搪塞。

4月21日,善后会议在北京闭幕。议决通过了《军事善后委员会条例》、《财政善后委员会条例》等5个条例,并决定由许世英负责筹备国民代表会议事宜。5月17日,许世英通电就职,宣称“此称根本改造,国人公意皆冀由和平统一,渐臻法治。果能澄清选举,大法告成,庶几民困早苏,共和永固”。

(二)成立临时参政院

善后会议期间,段祺瑞宣称“本执政负改造之责,与民更始”,下令取消了国会参众两院,废除了贿选总统曹锟所公布的宪法。旧国会和“贿选宪法”宣布废除后,段祺瑞立即下令成立了临时参政院,作为国会的临时立法机关

段祺瑞随即公布了《临时参政院条例》。该条例共9条,依该条例的规定,临时参政院以7项人员组织之:(1)各省军民长官各派代表1人;(2)京兆、热河、察哈尔、绥远、西康、蒙古、西藏、青海长官各派代表1人;(3)边防督办、宣抚使、各总司令,及指定各总司令或各军最高将领各派代表1人;(4)内外蒙古、西藏、青海、满籍各旗、回部及华侨,由临时执政共派16人,以各该地方旗部人为限;(5)各省省议会议长1人,各区有议会者议长1人;(6)各省区法定各团体之会长互选1人;(7)临时执政派充20人至30人。所有各项人员,均为参政。临时参政院设议长、副议长各1人,均由临时执政就参政中特派之。

该条例第2条规定了临时参政院的议决事项,包括6项:(1)关于省自治之促成,及在国宪并省宪未施行前应先规定之自治暂行条例案;(2)关于善后会议,财政善后委员会及军事善后委员会议决之执行事项;(3)关于消弭及调停各省间或各省内部相互间之纷争事项;(4)关于与外国宣战、媾和或缔结之条约案;(5)关于募集内外公债及增加租税事项;(6)其他临时执政认为应行咨询事项。临时参政院之行使职权,至正式政府成立之日为止。

《临时参政院条例》公布后,在京之各省法团代表,于4月21日联合致函临时执政,谓组织该院之人员,几乎完全是各省区、各军队的代表,及政府所派充,法定团体互选之人太少,未能容纳民意,一致谢绝参加。5月1日,临时执政乃修正《临时参政院条例》,并派赵尔巽、汤漪等为参政,以赵尔巽为议长,汤漪为副议长,关云锦为秘书长。其余各参政,大致即为各军各省区派往列席善后会议之全权代表所改充。5月3日,临时执政公布各省区法定团体会长互选参政程序令。13日,催促各省法团速将选出人员电呈,以便派充参政。此后,政府陆续派定参政,共计193人,同时通电宣告临时参政院定于6月5日开会。但直至7月30日,临时参政院才正式成立。临时参政院议长、副议长,即为善后会议之议长、副议长,其组成之人员,亦大致相同,故临时参政院亦可谓由善后会议改组而成。临时参政院成立后,立即着手宪法的起草准备工作。8月30日,通过了临时政府所提议的由林长民任委员长的70人国宪起草委员会名单,宪法起草工作进入实质性阶段。

(三)筹备国民代表会议

段祺瑞就任之初,即宣言组织国民代表会议,以解决一切根本问题。1925年2月1日,段祺瑞发表建设宣言,声称:“此次国民代表会议之召集,首当制定国宪,为一劳永逸之计。”同时指出了国民代表会议之组织过程中,应该注意的两个方面:“(1)国民代表选出之方法务求公溥,而后所谓国民总意者,始有表现之可能;(2)会议职权无取夸大,议事程序须极严重,而后民国根本大法,乃得早观厥成。”根据段祺瑞的要求,不久召开的善后会议议定了《国民代表会议条例》,于1925年4月24日正式公布。

国民代表会议是一种特殊制宪机关,其职权以制定宪法及其施行附则为限。国民代表会议议员由各省区及蒙、藏、青海、华侨选举,总额约500人。具体名额的分配是:(1)吉林、黑龙江、福建、陕西、甘肃、新疆、广西、云南、贵州各选出16人,奉天、安徽、湖北、湖南各18人,山西19人,广东20人,山东、河南各22人,四川、江西各24人,浙江26人,直隶、江苏各27人。(2)京兆、热河、察哈尔、绥远、西康各选出8人。(3)内外蒙古选出30人。(4)西藏选出8人。(5)青海选出5人。(6)华侨选出16人。国民代表会议设议长、副议长各1人。此外,还设立审查委员会。国民代表会议会期,以3个月为限,视情况可以延长1个月,在此期间,必须议决宪法及其施行附则,并予以公布。

《国民代表会议条例》规定,凡中华民国国民年满25岁以上之男子,均有选举及被选举为国民代表会议议员之权。但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经证明为癫痴者,不能解说并书写本国日用通行之文字者,均不得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现任陆海军、巡防队、警备队、警察署职官或现役兵警,停止其选举权及被选举权。现任行政司法官吏,或办理选举人员,于其管辖或选举区域内,停止其被选举权。各省区议员之选举,采复选制,蒙、藏、青海、华侨之选举,采单选制。初选单选均用无记名单记投票法,复选用无记名连记投票法。复选单选当选人,即为国民代表会议议员。

1925年5月1日,临时政府公布了《国民代表会议筹备处条例》。5月3日,许世英被特派担任筹备处主任,展开筹备工作。6月30日,段祺瑞公布了国民代表会议议员选举程序令,并强调:“国民代表会议之选举,果能依照选举程序,如期办理,则召集之令,自可于本年10月以前公布。届时会议成立,宪法亦得计日颁行……倘国人对于国民代表会议仍怀疑议,视若迂图……是本执政诚信未孚,政策不行,便何忍以爱国者误国,以利民者祸民,即当以政权还我国民,听其自决。”7月1日,段祺瑞又公布了国民代表会议议员选举日期令,决定1925年8月16日至31日为初选举期,9月1日至20日为复选举期。9月19日,他又通令各省区立即组织选举,以便国民代表会议得以早日开会。10月29日,又下令限已当选之国民代表会议议员于1926年1月15日以前齐集京师,定期开会。

由善后会议产生国民代表会议,国内反对者不少,国民党反对尤甚。因此,临时政府虽下令催促各省区筹办选举,而少数省份仍故意拖延,不愿遵行。后由于段的地位不保,因而国民代表会议终究没有开成。但客观地讲,国民代表会议的筹备,在一定程度上对“段记宪草”的出台起了促进作用。

(四)国宪起草委员会起草宪法

国民代表会议虽为制宪机关,但只有议决权,而无起草及提案权。依《国民代表会议条例》第2条的规定,中华民国宪法及其施行附则,由国宪起草委员会起草,限3个月完成,咨由临时执政提出于国民代表会议。国宪起草委员会委员由各省军民长官各推举1人,各区长官各推举1人,临时执政选聘20人,内外蒙古、西藏各2人,青海1人,仍由临时政府分别选聘,并定期召集。《条例》还规定,各地方法团可以提出关于宪法之意见书于国宪起草委员会,国宪起草委员会委员可以随时出席国民代表会议,说明宪法草案的有关问题。

1925年5月3日,段祺瑞公布了《国宪起草委员会规则》,规定国宪起草委员会设委员长1人、理事6人,由委员用无记名投票法分次互选,以得票多者为当选。委员长组织议事,维持会场秩序,如因故不能出席,由理事依次代理。理事辅助委员长整理议案和一切与议案有关的文件。国宪起草委员会非有委员总额3/5以上之报到,不得开会;非委员总额过半数出席,不得开议;非出席委员2/3以上同意,不得议决。国宪起草委员须分别起草宪法,并可以就宪法问题中的一部分或全部提出议案,但须有10人以上连署。

《国宪起草委员会规则》公布后,段祺瑞立即聘请梁士诒等20人为国宪起草委员,并于7月4日电请各省、区、军推举国宪起草委员。电文称:“祺瑞窃念十三年来,祸变相乘,屡濒崩析,大法未立,实为总因。此次政局改变,我国民最重大之任务,在于制宪。临时政府及各地方军民长官对于国民最大之负荷,在于为制宪之准备。起草委员之选聘及推举,即为祺瑞与诸公求所以尽此准备制宪之职责。推选得人,国家利赖。美国费府会议,当时人选,皆绩才通学,皆立精裁之士。祺瑞闻见,容有未闻,诸公当能更加访顾,求得纯懿博洽之儒,隆礼征聘,共成鸿业。抑祺瑞更有郑重声明者,临时政府因制宪召集国民代表会议,更为准备制宪,组织国宪起草委员会。祺瑞当政府之重任,誓奉此为周旋,决不苟安,坐误国是。所望国人勿眩惑于一时冺棼之象,遂忽视此万世根本之图。”

各省区军民长官接到段氏电令后,非常踊跃,即行推定本省区的国宪起草委员会委员。蒙、藏、青海的国宪起草委员,则经政府分别选聘。政府选聘,及各省区推举之国宪起草委员,共计70人。到7月17日,准备大体就绪,段祺瑞下令开会。他说:“现国民代表会议议员之选举,业经次第举行。宪法草案,亟待如期完成。所有国宪起草委员会委员,应于8月3日齐集京师,依法开会。”到8月3日,国宪起草委员会会员大会开幕。8月8日,国宪起草委员会会议选举林长民为委员长,并通过了议事细则;同时通电各地方法团,征求对起草宪法的意见。经过国宪起草委员会的努力,到1925年12月,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如期完成,送交政府,并通电全国,等待国民代表会议审定。后因国民代表会议尚未召开,段即下台,此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也就胎死腹中,无法问世成为正式宪法。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