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意识培育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1]
卢爱国[2]
和谐社会已成为当代中国社会的主调。理论界和学术界对和谐社会的研究给予了前所未有的关注。不少学者从理论上深入探讨了“和谐社会”的外部特征;有的学者从深层次上揭示了和谐社会内在的各种关系;更多的学者则针对和谐社会构建存在的问题作了较深入分析并提出了大量的政策建议。然而,考察学术界的研究成果,不难发现,有一个至关重大的问题未受到应有的关注,即作为和谐社会主体内在支撑的文化心理研究。现代化理论表明,社会现代化的根本是人的现代化,而人的现代化的关键是价值观念的现代化,是人性的提升。因为如果一个国家的人民缺乏一种赋予制度以真实生命力广泛的社会心理基础,如果执行和运用这些现代制度的人,自己还没有从心理、思想、态度和行为方式上都经历一个向现代化的转变,失败和畸形发展的悲剧性结局在所难免[3]。对于和谐社会来说,则需要一种与之相适应的普遍健全的公民意识。本文试图从人的现代化的视角阐释公民意识与和谐社会的互动关系并提出培育公民意识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路径。
一、公民意识:和谐社会的精神支柱
“在任何一项伟大的事业背后,必然存在着一种精神力量,尤为重要的是这种精神力量一定与该事业的背景有密切的根源。”[4]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项伟大事业的精神支撑力量就是由普遍健全的公民意识而升华的公民精神。
公民意识是现代社会成员对作为公民角色及其价值理想的自觉反映。它在本质上呈现为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精神文明、生态文明相适应的主体自由追求和理性自律精神;在内容上包含了以自由、公正等价值理想为衡量准则的对公民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国家、个人与社会及个人与自然之间关系,公民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及现实法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判断与认同,对公正合理的政治制度的维护与遵从,对诚信友爱的人际关系和人与自然和谐关系的自觉维护。概言之,公民意识包括处于核心层次的主体意识、处于中间层次的权责意识以及处于外显层面表现在经济、政治、文化、生态和社会领域的参与意识、合作意识、公德意识、诚信意识、生态意识、发展意识等。和谐社会是一个具有丰富内涵的概念。在一定意义上,可以把它归结为四方面的和谐:人际关系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以及社会系统内部各种基本社会关系、社会结构和要素之间的和谐;从外部特征上看,主要表现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无论从内涵,还是外部表征上看,其中心环节毫无疑问是人。因为人是社会发展的主体,人的和谐是社会和谐发展的根本前提,而和谐人或曰现代人的核心是公民意识。
民主法治的社会要以健全的公民意识为精神基石。一方面,公民意识是民主制度产生、发展和健康运作的理念支撑。世界民主史表明:没有公民意识的觉醒不可能建立民主制度,没有健全的公民意识民主制度不可能得到发展和完善。[5]另一方面,公民意识是民众参与政治的内在驱动。公民只有意识到自己的主体性,意识到作为公民应有的权利与应承担的义务,才会产生能动的参与意识,并外化为政治参与活动;公民只有具备对法制的高度认同,才会采取制度化的参与行为。一言以蔽之,“民主的信念和政治文化”是一个国家实现民主的关键性条件之一。
公平正义的社会要求每一个人都树立科学的公正观。公平正义是具体的、历史的和相对的。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公正观本质要求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利益与责任的统一。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没有全体社会成员权利意识的唤醒和对社会管理的积极参与难以推进正义制度的建设。公正的制度体系维系和运转同样需要公民个体强烈的正义感的道义支持,这要求公民把正义制度内含的权利义务作为一个整体承担起来,切实履行自己的责任。所以,以权责意识为主要内容的公民意识是公正的社会制度产生和公平正义社会实现的心理基础。
诚信友爱的社会要以普遍的诚信道德意识为基础。民主在取信于民的基础上才能得到充分张扬,法治的过程也是一个诚信的过程;只有尊重和遵守诚信规则,人的创造活动才能得到维护,创造才能得以发挥,创造成果得到保护,社会才充满活力;没有诚信与法治的保障,社会秩序就会出现混乱,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公平正义和安定有序也就难以实现;只有在诚信的基础上,人与人之间才能坦然相处,也才能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
充满活力而又安定有序的社会要求人的主体性和理性力量的充分发挥。社会活力是社会和谐的基础条件。和谐社会的发展活力集中表现在社会成员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上。没有人的主体性意识的觉醒和张扬,在经济上难以破除一切妨碍发展的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在政治上难以保持和发展公民参与的积极性,在人与自然关系上则使人们缺失看护和改善自然的道德责任。安定有序是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它意味着社会稳定发展、社会关系良性协调和人们心理平和。但安定有序的重要标志是成熟的公民意识。人际和谐、人与国家、人与社会的和谐只不过是人们心灵深处内在的秩序与和谐——规则意识、自律精神、理性力量等的外化而已。
人与自然和谐的社会要求人类具有生态文明观并赋予自然以道德关怀。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生态文明的内在要求,指人能动地适应自然规律,与自然界互利互惠,生荣与共。一方面,在自然允许的范围内开发、利用和改造自然,使之为人类提供必要的物质资料,满足人类需求;另一方面,人必须把自己看做是自然界平等的一员,自觉地维护自然界的生态平衡,促进自然界按其自身规律发展,当人的利益与自然界的整体利益发生冲突时,要控制人自身利益和维护自然界的整体利益。这就要求人类必须从观念上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把二者放在平等的地位上,赋予自然以道德关怀。没有普遍责任意识和生态意识的形成是不可能开创生态文明时代,而责任意识和生态意识正是现代公民意识的主要内涵。
二、和谐社会的构建:公民意识培育的现实阶梯
公民与公民意识是一个由来已久的话题。从历史上看,“公民”一词最早源于古希腊,用以指在法律上享有特权的一小部分自由民。到了中世纪,教会和封建君主成为国家和人民的主宰,个人只是上帝的子民和封建君主的臣仆而不是公民。而在我国君主专制主宰一切的两千多年里,只有臣民而没有公民,当然,也无公民意识可言。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虽推翻了君主制并确立了国民主权原则,但在旧中国难以实现。新中国成立后确立了公民法律地位和法律资格,为公民意识的培育奠定制度基础。然而,由于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特别是受斯大林模式和极“左”思潮的影响使民众的公民意识未能真正确立。时至今日,大部分国人基本上仍未成为现代公民,在与国家的关系上,主人意识和权利观念淡薄;在与政府的关系上,参与和监督意识缺失;在与社会的关系上,规则意识和公德意识不强;在与他人的关系上,诚信友爱缺乏;在与自然关系上,生态意识薄弱。所以,培育国人健全的公民意识成为中国现代化的根本性任务。
在改革开放20多年取得巨大成就基础上,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四中全会根据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方位的科学判断,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任务,其实质上是要开拓一条不同干西方式的现代化之路,促进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为培育公民意识奠定了坚实基础。第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市场经济成熟的社会,而市场经济是培育公民意识的经济基础。市场经济不仅导致人的依赖关系的解体,造就出具有“独立性”的人;结束了绝对权力所要求的封闭和孤立状态,使人从狭隘的地域中走出来,成为具有开阔视野的人,而且市场经济促进道德意识和法治观念形成和发展,因为市场经济是规则经济、权利经济,它的特征是自由交易、公平竞争,它天然要求道德和法治。此外,它还培育人们的合作意识和参与意识。总之,只有大力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破除在小农自然经济方式和计划型体制基础上树立起来的非主体性自我意识,实现国民政治心理从狭隘顺从心理向参与心理,从人治意识向法治意识,从等级依附到平等自由,从封闭保守到开放创新的全方位嬗变。
第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政治体制完善的社会,而政治体制是培育公民意识的制度保障。公民意识(公民文化)培育固然是民主制度的重要前提和基础,但没有民主制度架构下公民的经历和体验,没有民主制度的教育和训练,公民意识也不会发育成熟。从世界民主化的历史来看,无论是早发内生型民主国家里还是晚发外生型民主国家,民主制度的教育和训练才是公民文化发育的现实阶梯。中国是一个“缺乏民主传统的国家。传统政治、经济体制的影响加上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传统比较多,而民主法制传统比较少”。[6]所以立健全的各项制度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重要内容。这个过程也将使民主这个复杂而深奥的字眼从理论的象牙塔走出来成为普通大众的实践,经常性的民主生活使公民对民主制度由陌生到接受,从而公民文化得到滋养而不断发育成熟。
第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精神文明发达的社会,而精神文明是以公民意识培育为着眼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根本任务是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培育“四有”公民,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可见,精神文明首先是把人作为建设对象,因为人首先是作为个体而存在,进而组成社会。马克思曾指出,“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7]这就是说,没有“自由人”,就没有“自由人的联合体”。同样,全社会道德风尚的改善、中华民族整体素质的提高,首先要以社会成员个体素质的提高为前提条件,而着眼点就在于培育社会成员的公民意识。随着社会成员公民意识的加强,他在社会活动中会自觉践行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在与国家的关系上,会自觉履行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以主人翁的姿态保护国家利益、国家尊严;在与政府的关系上,会敢于监督公共权力的运行,促进良好政治道德风貌和社会风尚的形成;在与社会的关系上,会自觉维护社会秩序,遵守社会公约和社会公德;在与他人的关系上,会维持人与人之间的团结互助、平等友爱的人际关系。
三、培育公民意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以上分析可知,公民意识培育与和谐社会构建是一个双向推进的过程,和谐社会构建的关键是公民意识培育,而只有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才能培育出公民意识,正是二者的互动推动着中国现代化进程。所以,我们必须大力培育公民意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一)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夯筑公民意识培育的坚实基础
“社会心理因素是经济发展的产物。”[8]要实现人们意识的现代化就必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市场经济涉及许多工作和领域,当前应着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完善农村市场经济体制。首先,建立现代市场经济新秩序。加强法制建设和完善执法体系,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快建立信用体系,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信用环境;建立和完善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制度框架,加快我国市场从无序到有序的演进。其次,完善农村市场经济体制。农民是我国民主建设最重要的力量。农村市场经济是实现农民意识现代化的大课堂。从主要方面看,要加速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当前主要应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实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制度创新,确立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增强千百万农户的创造活力。
(二)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建构公民意识扩展的制度保障
我国原有政治体制脱胎于革命战争年代,初建于新中国诞生之际,形成于社会主义改造时期,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又在大规模的阶级斗争和群众运动中不断得到强化。这种政治体制存在诸多弊端,用邓小平的话来说,就是“官僚主义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和形形色色的特权思想”[9]这种体制堵塞了民众参与渠道,严重制约着公民意识的培育。现代社会的政治体制必然要有高度的自主性、适应性和凝聚性,才能有助于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在参与中熏陶公民意识和提高参与技能。对我国现有的政治体制按照代议民主的基本原则进行民主化导向改革,当前除坚持和完善我国已构建的一系列民主制度外,应把加强农村村民自治和城市社区自治作为中国在新世纪政治体制创新的突破点,因为草根民主——社区自治是培育人们公民意识最好的舞台。
(三)加强社会主义公民教育,优化公民意识生成的启蒙手段
其一,要改善学校公民教育。在学校中开设独立的或综合性的公民教育课程,建立从小学到大学一体化的公民教育课程;在公民教育内容上变“法制教育”为”法治教育”;处理好公民教育与政治教育、思想教育的关系,把公民教育摆在独立和基础位置;在公民教育的方式上,要特别注重加强学生的实践本体论教育。不要把公民教育培养当做一种脱离实际生活、空洞枯燥的说教。其二,要建立社会的公民教育体系。充分发挥媒体的宣传功能,改变近年来传播媒体在公民教育上存在的角色缺位问题,特别是传媒要努力营造一个公民话语环境;建立专门的公民教育研究和推广机构,学术界应加大力度研究社会主义公民文化取向的特点规律,增强公民意识培养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其三,注重公职人员公民意识的培育。公职人员拥有健全的公民意识对培养良好的公民意识起着至关重要的导向作用。然而,不少人存在误区:倡导公仆意识的构建而忽视公民意识的培育。事实上,公仆意识是建立在公民意识基础上的,公职人员应成为公民意识培育的重点对象。
(四)努力培育公民社会,培植公民意识发育的社会土壤
公民社会是公民意识得以存在的土壤,是“公民价值的潜在储备库”[10]。与西方不同,中国公民社会的形成是一个自觉过程,其推动力主要来自国家(政府)。目前,除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外,应致力于改革我国公民组织管理体制。我国目前的公民组织管理模式基本上还是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政府选择型管理模式,公民组织基本上是政府伸向公民社会的触角。公民组织应具有非政府性、自主性等普遍特征。这只能在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选择模式下才能获得,该模式认为公民组织和政府都是一种对社会公平正义负责的组织,任何公民都可以非常方便的成立组织;其支持力量更多的是来自民间。对于政府主导的我国公民社会进程来说,实现公民组织管理体制的转型迫切需要政府的制度安排和资源支持,当前则需要完善结社立法和提供必要的运作经费。此外,基于我国大多数社会成员对于公民社会认识还很不够,中国共产党要承担起教育民众全面认识公民社会的历史重任,将公民社会建设成为推动现代化事业的积极力量;我国的社会科学界应开辟更多相关研究园地并结合国情建立社会主义公民社会理论学说,为当代中国政治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撑。
总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提出是中国共产党开阔政治视野下的理性选择,更是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内在需求,但关键在于培育健全的公民意识。随着人们公民意识的成熟,中国现代化必将早日实现!
【注释】
[1]本文原载《学术论坛》2005年第12期,人大复印报刊资料《社会主义论丛》2006年第3期全文转载。
[2]卢爱国,男,2000级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硕士研究生,华中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现为湖南师范大学政治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华中师范大学(湖北)城市社区建设研究中心研究人员,湘南学院法学系副教授、副主任。
[3]阿历克斯·英格尔斯著:《从传统人到现代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199。
[4]马克斯·韦伯著:《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的精神》[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6,3。
[5]丛日云:《民主制度的公民教育功能》[J],《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01(1)。
[6]《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332。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131。
[8]安东尼·奥勒姆:《政治社会学导论:对政治实体的社会剖析》[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9,370。
[9]《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327。
[10]何增科:《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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