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思想、法治理念和法律伦理建设
胡克培
法制思想、法治理念和法律伦理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内容,法制思想是国家法律制定的指导思想,法治理念是社会法律治理的内在精神和灵魂,法律伦理则增强公民法律意识的价值指引。2007年12月,胡锦涛在与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座谈时,强调要“重视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建设”。因此,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要注意研究法制思想、法治理念和法律伦理在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建设中的作用。正确把握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建设的方向和内容,对于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培育全体公民的守法观念和护法精神,夯实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实的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试就法制思想、法治理念和法律伦理的建设作一考察叙述。
一、法制思想规定了国家法律制度的根本方向
法制即社会的法律制度,它指的是关于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定。法制“是相对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以及其他各种制度而言的。法制的基本内涵是指法律以及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相联系的并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种制度,如立法制度、执法制度、司法制度、守法制度、法律监督制度等”。(1)社会主义法制通常指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和制度,或者指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和法的理论告诉我们:民主同法制是互相关联的,社会主义的国家建设必须正确地解决和处理好民主与法制的关系。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是中国社会走向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在粉碎“四人帮”拨乱反正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人在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实践和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开始思考和探索社会主义的民主与法制建设。早在三十年前,1980年1月邓小平就指出:“我们坚持发展民主和法制,这是我们党的坚定不移的方针。”同年,他在中共中央工作会议上讲:“我们的民主制度还有不完善的地方,要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和条例,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2)1986年邓小平又强调了“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与人治的关系”。(3)并以此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任务。1992年他在视察南方的谈话中指出:“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4)这是因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民主的成果要靠法制建设来体现,靠法律制度来保障。而健全的法律制度只有以民主为基础,充分体现民主的精神,才可能得以产生和巩固。对当今中国社会来讲,民主和法制必须结合的直接原因在于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全面改革开放的需要,而深层的原因在于中国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相互配合、共同发展的。所以,邓小平认为:“要加强民主就要加强法制。没有广泛的民主是不行的,没有健全的法制也是不行的。”(5)实践证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有力地促进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的推进,也有力地推进着中国社会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这是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必由之路。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必须在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废除旧的法制体系的基础上才能建立起来。在总结建国经验和“文化大革命”教训的基础上,中国共产党在粉碎“四人帮”以后把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具体地概括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四个方面。
所谓“有法可依”,指的是有关社会主义社会中重要的和基本的社会关系必须要有法律、法令、条例、决议、命令和地方性法规为依据。而这些法律、法令、法规要能够充分反映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能确保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良性形成和运行。在一系列事关国家和社会共同利益的重大问题上,形成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并上升为国家意志,取得全体公民共同遵守的法律效力。因此,有法可依是确立和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有法可依使全体公民在自身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开始真正有章可循。
所谓“有法必依”指的是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社会团体及全体公民都必须依法行为。有法必依强调的是普遍守法的原则,这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可靠基础。有法必依使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行事,任何组织和公民都不具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同时,有法必依通过宪法和法律来规范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和公民在从事工作和活动时的行为,使宪法和法律成为人们行为的准则。因此,有法必依树立了法律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确立了宪法至尊至上的理念。
所谓“执法必严”指的是国家一切行政机关和检察、审判机关的执法,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有法律上的依据,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执法必严是社会主义法制实现的重要条件。执法必严要求法律的执行机构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守被规定的权限划分或者权利义务的界限,防止和反对在执法和护法的活动中可能出现的专横和对权力与职位的滥用。同时,执法必严更关注的是对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执法必严要求一切执法机关和公职人员都必须严格尊重公民的权利,都必须在国家法律允许的限度以内行使自己的职权,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所谓“违法必究”,是指在社会主义国家里任何人不存在违法、犯法的特权;任何人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应被及时揭露,依法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的有力保障,这是因为如果对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地予以制裁,社会主义法制就会遭到干扰和破坏。而要做到违法必究,就必须大力加强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相互合作、相互制约,保持独立性,排除非法干扰。同时要加强群众团体、社会舆论、人民大众和各级政府组织的有效监督。
中国政法大学黄进教授认为:法制是当代中国发展的一个价值目标。然而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又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法制是一种信仰,一种精神,而且只有当这种信仰和精神融贯于社会文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制才可能真正生根发芽。(6)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作为中国发展的一个价值目标,彰显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的本质内涵。因此,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要重视法律文化建设,从而使党的领导原则、法制统一原则、依法行使国家权力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监督法律、法规实施的原则等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真正得以贯彻落实。
二、法治理念是社会法治的内在精神和灵魂
从法律的视角来看,法的生产包括法律的制定和法律的实施,以及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对所制定的法律的发展和完善。因此,法的制定与法的实施之间不是绝对独立的,而是相互关联的。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国家立法是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开始和新的社会秩序的启动,处于主导的地位。但是,法的实施同样是十分重要的,因为只有法的实施才能检验立法的成败和效果。由此可见,法的制定与法的实施实际上是法律运行过程的两个不同阶段。立法是法律运行的起点。法的适用、法的执行、法的遵守和法律监督是法的实施。从人类创立法律的目的来讲,法律运行的全过程就是为了建立法治社会和实现法治国家的理想。因此,有什么样的法治理念,就会表现出什么样的立法、执法、司法乃至守法。“与法制相比,法治是一个更具丰富内涵的概念。在观念形态上,法治是建立在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宪政基础上的立国、治国的思想理论或原则;在制度层面上,法治是以法制为载体的一整套制度和原则的体现,其中包括人民主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司法独立、权力制约和监督、正当的法律程序等;在运行形态上,法治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全过程和运行机制。很显然,法治是比法制更为完整和深刻的概念,它几乎包括了法制的全部内容,同时又有法制不可能涵盖的意义。”(7)一般来讲,“理念”是包括理论、理想、信念等在内的一个概念。而法治理念是指人们关于法治的理论、理想和信念。法治理念是人们对什么是法治、为什么需要法治和怎样实行和实现法治的认识结晶,是对运用法律来实现国家治理的一种美好理想。法治理念体现为人们对法治的尊重、对法治的崇尚以及积极参与法治的一种信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精神和灵魂所在。笔者认为,作为社会主义法治,最基本的要求必须涵盖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要有能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法律,二是法律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在运行过程中能得到贯彻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应是公平正义的重要载体,也是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机制。这是因为,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社会主义法治以公平正义作为最基本的内涵,就是为了要妥善地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使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的各种矛盾得到正确处理,人民群众的利益得到切实维护。必须看到,经济变革和社会的转型过程,使社会的结构发生变动,利益的关系出现多元化的倾向,并使社会公平问题日益凸显出来。这就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引领,加强法制建设,通过深化改革,从法律上来保障社会机制的公平、社会规则的公平、社会环境的公平、社会发展的机会和条件的公平。这对于转型期的中国社会保持和谐与稳定,减少社会风险和动荡是极其重要的。因此,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从中国社会主义国体和政体出发,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时代要求,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为指导,深刻地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规律,系统地反映符合中国国情和人类法治文明发展方向的核心观念、基本信念和价值取向。中共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领导全国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先后提出了“以人为本”、“政治文明”、“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和谐社会”、“公平正义”、“尊重和保障人权”、“社会全面进步”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系列命题;把“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法治是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的最佳途径”、“人与人的和睦相处,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国家与国家的和平共处,都需要法治加以规范和维护”等论断充实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之中;把依法执政、全面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法治政府、执法为民、公正司法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着力点。丰富、发展和创新了体现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必须坚持民主法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法制化、规范化,逐步形成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法治理念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灵魂,决定着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及法律监督等实践内容和实践过程。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于进一步解放思想,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起着重要的思想保证作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包括党的领导、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等五个方面。由此,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体现为两个层面:第一层面包括前两项,即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治国。这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他们决定着法治的性质、宗旨和基本任务。第二层面包括后三项,即执法为民、司法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它们体现了现代法治程序正当的普遍规律、现代社会公平正义的普适精神和实行和谐善治的普遍要求,代表了人类社会政治文明和法治文明的共同成果。其中,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这是因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对于执政的中国共产党来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心是依法执政。在现代法治理念中,共产党的领导应当体现为依法执政的领导,也就是党的思想领导、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所谓依法治国,就是指广大人民群众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来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社会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从而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并且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从依法治国概念的内容来看,当然包含了人民民主、宪法法律的权威和对权力的制约。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从社会主义法治的角度来讲,执法不仅仅局限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执法行为,而且指的是社会法治实践的全部活动。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系中,执法为民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宗旨和目的的体现,它不仅对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有着明确的指向作用,而且对整个社会的法治建设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执法为民理念不仅鲜明地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而且科学明确地界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本质和目的,因此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理念之一。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公平,是指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哪一方面;正义是指公正,公平正直、态度公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强调公平正义,就是要运用法律来保护社会全体成员能够公平地实现权利和义务。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是服务党和国家大局,这是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法治工作的性质所决定的,是社会主义国家建设和法治实践的经验总结。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这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
三、法律伦理成为现代法治社会建设中的重要内容
马长山先生在《法治的社会根基》一书中认为:我们在推进以法治国战略决策的过程中,出现了表层化现象。在实际操作层面上往往把以法治国简单地等同于法治,就难免出现了“法律工具主义”和“法律实用主义”的不良倾向。大量迅速的立法不仅存在着与现实脱节而难以实施的状况,而且还存在着明显的“权力扩张法律化”现象;司法体制改革并没有实质性的进展,虽然警察和检察官都穿上了新制服,法官也法袍加身,但他们的职业思维、工作程式、法律操作技术等即便不是依然故我,也是无根本性的改变……在一些领导者、执法司法者的思想意识中,还是把具有官本位倾向的“依法治理”等同于以自由、平等权利保障为轴心的法治,缺少权力在法律之下的观念,而社会公众也缺少限制权力和维护权利的信念等等。(8)近年来,在立法、司法、执法乃至守法领域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和现象表明,对于一个现代法治国家而言,仅仅有健全的法律体系和法律运行机制是不够的,还必须培育一大批崇尚法律、业务精湛、道德高尚,甘愿为法律献身的法律职业人员。这是因为法律在其自身的运行过程中,不可能像机器人一样依照事先设计的指令性的操作程序机械地去完成。法律的运行,必须通过社会法律实际运作过程中的重要主体——法律职业共同体来实现。这就使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职业伦理道德状况和行为职业操守,成为法律运行过程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必须看到,现代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是法治建设中的两个不同的阶段。其中,法律的制定,把国家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是法律实施的前提。同时,法律更需要使任何社会组织和公民无一例外地严格守法、司法机关公正司法、行政执法机关严格执法,以及对整个法律运行过程实行有效的法律监督诸方面。这就需要在法律运行过程中有伦理思想的指引,因此法律伦理建设理当成为现代法治社会建设中的重要内容。
法律伦理学认为,法律源于伦理的历史事实使法律从根本上具有一种天然的伦理属性,并使伦理关系和道德要求自然地融合在法律有机体的内在血脉之中。立法的有效性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它是否具有这种现实的伦理属性,并通过这个制度体系自身的伦理性来显现。同时,只有当法律制度普遍具有了伦理价值标准的支撑、伦理原则的规范和伦理理想的指引时,公民的行为才可能自觉地遵循社会制度体系,个人才可能在良好的制度规范下充分地享有公民权并保障公民权的顺利实现。在这一意义上,法律制度的确立与推行是基于对伦理秩序的确认和诉求。所以,博登海默认为:“任何值得被称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一种完全无视或忽视上述基本价值的一个价值或多个价值的社会秩序,不能被认为是一种真正的法律秩序。”(9)因此,法律的合伦理性是由制度内在的一系列原则、规范所构成的,并通过一系列的政策、法规、条例和成文的或不成文的制度体现出来,是制度内在伦理价值的外显形态。
从法律的运行历史来看,人类社会治理模式有过两次革命。第一次,从人治到法治。第二次,从依法而治到依法的善治。因此,法治并不是我们的最高理想,走向法的善治才是我们的最终目的。这是因为,法的善治意味着:第一,社会实现了良法之治。只有良法,才是遵循社会发展规律、符合人生存和发展规律的理性之法,表现为正义之法、民主之法。原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张春生先生在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指出,从1979年至今的30年,中国先后诞生了230部法律,成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立法进程的标志。(10)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律建设确实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法规。但在现实生活中随之而来的是立法之后司法、执法如何与之进行相关的协调,在司法、执法过程中如何处理法律与传统道德的关系(如何协调法、理、情三者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与伦理道德、法律与社会习俗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当法理与情理不能兼顾的情况下又如何正确司法、执法?这些法律运行过程中的实际问题,确确实实放在我们面前。而要解决这些问题,社会就必须要倡导良法之治。以良法之治的价值追求来彰显文明社会的法律伦理理念。
第二,社会能以善的态度和方式进行执法和司法,真正实现了文明执法和文明司法。在现代社会,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文明、司法公正的重要标志是能否真正实现文明执法和文明司法。以善的态度和方式进行执法和司法不仅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手段,更是防止、限制司法权被滥用,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并提供救济途径的重要机制。重视文明执法和文明司法的法律伦理价值取向,是法制进步、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要切实维护执法和司法的严肃性,必须加强对违反程序规定的行为的监督、纠正、责任追究力度。以善的态度和方式进行执法和司法,严格地按照法定程序办案,可以避免错案、冤案的产生和发生。在这个问题上,血的教训太多,太沉重。陆续曝光的2009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件,就不得不引发人们的思考。因不满拆迁补偿数额和不服城管执法局下达的限期拆除决定的唐福珍,把汽油泼向自己身上并引燃自焚,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唐福珍在司法不能中立、法庭不能成为制约强权保障民权之公正平台的情况下,自焚抗暴,不免令人扼腕叹息!湖北巴东县野三关宾馆女服务员邓玉娇因不从异性洗浴服务,以水果刀刺伤招商办主任邓贵大并致其死亡。上海市民张晖驾车遇路人搭乘,被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扣押,并以无营运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为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此案掀起全国人民对“钓鱼”执法的质疑热潮。这些影响性诉讼案件的发生,都是与不能以善的态度和方式进行执法和司法、严重违反司法程序、不按法定程序办案有关。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如果公安机关一味追求有罪、罪重的证据,忽视无罪、罪轻的证据,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在疑犯的口供前后矛盾时又先入为主,选择有罪供述;如果检察机关在发现存有诸多疑点、证据不到位、犯罪嫌疑人屡屡翻供的情况下,仍然片面采信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并以这些“证据”作为事实予以起诉;如果审判机关更是“有罪推定”,不从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的角度出发,全面审查和判断各种证据以及疑犯的口供,认真听取疑犯的辩解,其结果只能是导致冤假错案发生,而这些冤假错案除了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难以挽回的伤害之外,还给执法、司法机关严重抹黑,也给我们党和国家造成恶劣影响。因此,加强法律伦理建设,以善的态度和方式进行执法和司法显得十分必要。
第三,社会以善为核心价值,进行法律的治理。湖北省发生的“错打门”事件充分暴露了某些政法机关和部门的执法态度和方式。“错打门”错在何处?它不是错在打非其人,而是错在“打人维稳”本身。笔者认为,一个人民主权的国家,要对去权力机关办事的人拦在门口一通乱打,这是对人民主权的蔑视,也显示了从依法而治到依法的善治还有许多路要走。善治应该成为21世纪法治文明的表征,成为社会主义中国现代法律治理的根本内容。
【注释】
(1)徐永康:《法理学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94页。
(2)《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59页。
(3)《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77页。
(4)《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9页。
(5)《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89页。
(6)黄进:《法律传统、法律移植与法律输出——全球化浪潮中的中国法制之路》,http://www.le-galdaily.com.cn/direct_seeding/node_23248.htm?node=5959。
(7)徐永康:《法理学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94页。
(8)马长山:《法治的社会根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页。
(9)[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页。
(10)赵蕾:《限制公权力滥用是30年立法的大思想——专访原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张春生》,《南方周末》2008年7月24日,第A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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