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道德标准在法的精神中的体现
道德的状况制约立法的发展。道德对法的实施起着举足轻重的促进作用,道德有助于弥补法律调整的真空,法必须以道德作为价值基础,法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的完善有助于法律规范的逐渐深刻合理,法的健全也是促进道德规范日益进步的一个因素。
道德是激发守法的内在情感基础。法具有的强制力是维护道德的外在权威,社会主义的法是全体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和统一意志的体现。保证法的意志的实现是保证人民个人意志实现的前提,个人“自由”受法的约束,法对社会和个人的正当利益的直接保护,使人们从感情上倾向法,在信念上顺从法,从而把法作为行动的准则。这样,自觉守法便逐渐成为社会主义公民的道德常识。
而反过来,有道德的人不仅指挥自己按道德规范行事,而且由于社会主义的法和道德的一致性,能陶冶自觉守法的情感,并以法律赋予的权利、义务为路标,通过道德命令的引导,回避法律的禁区。良心的自责、荣辱的褒贬往往在内心中给人祛恶从善的力量,对羞辱和痛苦的恐惧可以使人自我节制,免于铸成大错。没有道德作信念和舆论支持的法制,难以发挥法制应有的权威。因为在法律监督范围内的“守法者”如果缺乏“耻辱心”,就可能会在法律的边缘或盲区“钻空子”,用法律维护邪恶,还有可能出现好人不敢做好事。
2007年7月,四川泸州市77岁的万老太太,在买菜回家的路上不慎摔倒,被陈思为看到,陈急忙拨打急救电话,并同迅速赶来的医护人员一起把她送进医院。老太太的儿媳已赶到医院,见到陈思为跑前跑后,万家人把他当成了肇事者,逼他交出身份证,垫付医疗费,使陈受到极不公正的待遇。最终使他深感气愤和郁闷,精神恍惚,医院确诊为精神分裂症,花了很多治疗费。陈家只有求助于法律解决。法院审理时,首先是寻找证据:“证明不是你撞的。”后来好在出事地对面的茶馆扫地工人也上前救助,同时还被另一个人目睹了全过程,这才使陈思为胜诉。
这是一起以道德支撑法律,使法律主持正义的公正审判。我们设想,如果在夜间,旁边又无人看见,恐怕陈思为就无处申冤了,使法律难以维护公正。所以道德的社会作用的范围比法律更广,它能起到法律起不到的效力,在落实依法治国方略过程中,其重要性更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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