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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对人的作用的表现形式

时间:2024-09-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不仅要打击歪风邪气,惩治罪恶,更重要的是要树立新风,提高全社会的道德水平,这样内外结合下工夫,才能充分发挥道德与法应有的作用。例如,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家庭关系中的夫妻矛盾,父母和子女之间的矛盾等,除了通过家庭美德的教育外,一般采取道德调节的方法。

二、道德与法对人的作用的表现形式

(一)是“内在”与“外在”的关系

道德是指导人类行为的内在要求。哪些该做,哪些不该做,主要来自人们对一种内在力量的反应和服从,这种力量就是长期生活在社会人群中由所受的教育、熏陶、感染而形成的一种良心、正义感、责任心、荣誉感等。而法是外在的,主要是人们对一种外在力量的反应或服从,谁违背了法律,谁就要受到法律有形的惩罚和制裁。道德与法这种内与外的关系,如能结合起来,必然可以起到巨大的作用。如果单纯依靠法律,没有道德教育,没有在人们的思想中建立一道道德的堤防,使人们在内心有所约束,自觉走正道,后果是不堪设想的。试想,如果我们一方面制定法律、法规,扫黄打假,打击腐败;另一方面却奉行“一切向钱看”的价值标准,认为唯利是图是天经地义的,能挣会捞是能人,这样的话,法制又如何能够收到预期的效果呢?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不仅要打击歪风邪气,惩治罪恶,更重要的是要树立新风,提高全社会的道德水平,这样内外结合下工夫,才能充分发挥道德与法应有的作用。

(二)是“柔性”与“刚性”的关系

道德是指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必须自觉遵守的交往原则和行为规范,它通过评价、教育、指导、示范、激励等方式和途径调节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他人的关系和交往中的行为。因此,道德具有柔性特点。而法在调节社会关系时总是有它明确的标准、具体的条文,只要违法,就要受制裁。因此,法具有刚性特点。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如能把思想道德建设与法制建设较好地结合起来,刚柔并举,张弛有度,其社会效果必然是一加一大于二。

(三)是“调节”与“制裁”的关系

道德与法旨在把人们的行为纳入一定的秩序范围。法律要求人们必须遵守,它的实施带有强制性,若有触犯,国家即依法制裁,直至使用暴力予以惩罚。道德则倡导人们自觉遵守,它的实施不带有强制性,若有违背,社会即通过舆论予以教育或谴责。道德与法作为不同的调节手段,相互补充,即当某些行为不能够或不便于进行法律制裁时,便采用道德手段来加以调节;一旦这些行为已经不能靠道德手段调节,就可以采取法律制裁。例如,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家庭关系中的夫妻矛盾,父母和子女之间的矛盾等,除了通过家庭美德的教育外,一般采取道德调节的方法。但当矛盾激化到了极端的程度,道德已不能加以调节,就需要进行法律裁决,以至给予一方以法律制裁。道德与法这种调节与制裁相结合的作用,可使人的行为纳入有序的范围,更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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